⑴ 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及防震減災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及防震減災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指導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及防震減災管理工作。
(二)承擔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設與管理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廉租住房相關政策,研究制定我市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具體措施;擬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實施;負責廉租住房購、建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依法對本市房地產市場進行管理,負責房地產估價、中介、房屋租賃、商品房預售和房地產估價師的管理,指導、規范房地產有償轉讓工作;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協調政府投資的有關建設項目,指導監督市場准入、工程招投標、工程咨詢、工程監理、工程稽查、工程質量和安全;擬訂勘察設計、建築施工、建設監理、工程咨詢和相關中介組織管理的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外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四)監督執行建築行業各類企業以及相關中介組織的資質,並負責資質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拆遷企業的資質審查;管理房屋拆遷工作。
(五)承擔推進科技創新、建築節能的責任。負責行業科技論證、開發和成果的推廣應用;指導全市建築節能工作;管理全市建築技術市場;指導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管理建築行業對外技術合作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
(六)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范圍內的各項統計工作;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七)承擔規范、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性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省、市級重點鎮的建設。
(八)依法對房產權屬進行登記和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體系。
(九)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專項維修基金的歸集、使用、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市直管公房的管理,落實私房政策,指導單位自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全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指導全市各類建築的抗震防災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推進防災減災計劃的實施體制和相應經費渠道的建立和完善。
(十三)建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體系。統一規劃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台(站)網及信息系統的建設,制訂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預報方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地震觀測環境。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震災預防工作體系。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審定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擬訂本行政區域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檢查落實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培訓地震緊急救援隊伍。
(十五)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