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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標准

發布時間:2020-11-26 16:43:09

城鄉規劃法規范的行為主要包括什麼

城鄉規劃法規范的行為主要包括: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


法條鏈接:《城鄉規劃法》第二條

1、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2、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3、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⑵ 目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按專業工程領域編制哪幾個部分的標准體系

為加強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管理,規范市場行為,經研究並報經住房城鄉建設部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職業技能崗位證書》(以下簡稱《舊版崗位證書》)更名為《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以下簡稱《新版崗位證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舊版崗位證書》更名的依據。(一)我國自1994年開始實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原建設部未成立專門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2002年,為貫徹落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原建設部和勞動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建設行業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人教〔2002〕73號),對《舊版崗位證書》採取逐步過渡的法,過渡期間該證書繼續有效。(二)2004年,為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期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關於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核發改變管理方式,不再作為行政審批項目,實行自律管理的要求」,原建設部下發了《關於改變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核發管理方式的通知》(建人教〔2004〕104號),決定將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工作由建設部移交中國建設勞動學會並負責證書的監制和管理,建設部負責監督、檢查與指導。(三)根據部市場監管司和人事司2015年6月,對各省市職業技能人員頒發與相關證書情況匯總顯示,截止目前,全國已有近20個省市選用了該證書。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約有1500多萬技能人員通過考評持有該證書。多年來,這些省市建設主管部門在抓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沉澱了許多好的做法和經驗,為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做出了積極貢獻。但從全行業的角度看,由於對這項工作的基本信息,包括機構、標准、大綱、試題、工作流程等缺乏統一的規范與管理,不僅難以形成相關數據完整,而且也造成相關資源不能共享,不利於行業技能人才的培養和從業人員切身利益的保障。鑒於上述情況,同時考慮到《舊版崗位證書》的名稱和內容已不適應當前行政許可和人社部關於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將《舊版崗位證書》更名為《新版崗位證書》,並對證書有關內容和樣式進行適當調整,以滿足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等級晉升和持證上崗的要求勢在必行。二、新、舊版崗位證書的銜接(一)《舊版崗位證書》更名為《新版崗位證書》後,考慮到目前全國實際證書量和持證人員流動性強以及轉崗晉級等行業特點,已頒發的《舊版崗位證書》繼續有效,待持證者晉級或轉崗時,按有關規定進行培訓與考評,合格後頒發《新版崗位證書》,《舊版崗位證書》同時作廢。(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新、舊版崗位證書。對於中國建設勞動學會或經部業務主管部門允許印製的、尚未使用完的《舊版崗位證書》延期使用到2015年12月31日止。三、《新版崗位證書》的監制和管理《新版崗位證書》的監制和管理,按照學會印發的《關於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管理的法》執行。

⑶ 分析城鄉規范法規與城鄉規劃建設的關系

我覺得你要想弄明白這兩個之間的關系,應該先明確什麼是法規,什麼是規劃。
個人觀點:規劃就是計劃,《城鄉規范法規》屬於行政法范疇。
行政法是一系列行政法規范和原則的總稱,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
我個人分析,《城鄉規范法規》應屬於行政規章里的地方規章,它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的行政處罰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因此它屬於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
所以,《城鄉規范法規》應該是保障「城鄉規劃建設」達到既定目標的法律保障。

⑷ 建築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准於多少日實施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建築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准》(以下簡稱《職業標准》)、《關於貫徹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準的意見》(建人〔2012〕19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現場專業人員(以下簡稱現場專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評價和證書管理工作,推進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制訂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在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下,全面推進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准統一考核評價工作,形成較為完善的職業標准體系、培訓考核評價工作機制,加快實現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與全國統一接軌,著力解決我省外出人員重復考試發證問題,促進現場專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評價工作又好又快發展。

二、總體目標
按照「全國統一職業標准、統一評價大綱、統一證書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管理、統一評價」的「五統一」原則,至2017年底全省施工現場專業人員按施工員、質量員、標准員、機械員、材料員、資料員、勞務員等設置,統一使用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專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三、實施辦法
(一)明確職責分工 根據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准統一考核評價工作納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權責清單意見的函》(粵機編辦字〔2015〕404號)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現場專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的指導監督工作,省建設信息中心負責統籌建設、運行管理培訓考核信息系統,相關培訓、考核評價等具體工作交由有關協會及培訓機構負責。
(二)確保教育培訓質量 有關協會要制訂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考核評價實施細則,加強巡查管理,提高教育培訓質量。要利用省建設信息中心的信息系統和技術力量逐步推廣網路和繼續教育,著力解決現場專業人員崗位培訓的「工、學」矛盾。
(三)加強培訓機構管理 加強對培訓機構的備案管理、日常監督、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等日常管理工作,規范培訓機構行為,建立培訓機構信用評價制度。加強全省從事現場專業人員培訓機構的電子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全省培訓機構的培訓、考試等全程電子監控。
(四)調整現場專業人員崗位設置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的第一批現場專業人員崗位的設置要求,施工員、質量員按「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市政工程」、「設備安裝」四個專業設置崗位,標准員、機械員、材料員、資料員、勞務員為通用崗位。住房城鄉建設部未頒布現場專業人員崗位職業標準的,暫時按我省現行規定執行。
(五)規范培訓考核證書的發放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專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由省建設教育協會按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的樣式統一印製、編號和管理,在省建設信息中心的統一培訓考核信息系統實現上網查詢驗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每三年通過參加繼續教育後,進行一次三年延期,計算周期以證書頒發日期起算。
(六)加強教學大綱建設 按照《職業標准》及配套的考核評價大綱的要求,由有關協會組織專家對施工員、質量員、標准員、機械員、材料員、資料員、勞務員等崗位統一修訂、編寫培訓教材,及時更新教學培訓內容,充分發揮全省建設教育專家在教材編寫和師資培訓中的作用。同時,加大試題庫的建設力度,對試題庫進行修改、充實和完善,及時將建設行業最新的政策法規、新技術、新規范、新工藝、新材料等納入試題內容,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
(七)建立信息化服務 依託統一建設的培訓考核信息系統錄入現場專業人員培訓考核情況,規范現場專業人員培訓與考核管理,方便企業資質申報和現場管理查詢,及時掌握現場專業人員的結構比例及流動情況,提升我省建設教育信息化服務水平。

⑸ 建築總面積計算規定是怎樣的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
閱讀:3704次發表時間:2014年7月21日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告
第26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原《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12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2]5號)的要求,規范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規范。
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增加了建築物架空層的面積計算規定,取消了深基礎架空層;2.取消了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規定,增加了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面積計算規定;3.修訂了落地櫥窗、門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積計算規定;4.增加了凸(飄)窗的建築面積計算要求;5.修訂了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築物的面積計算規定;6.刪除了原室外樓梯強調的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要求;7.修訂了陽台的面積計算規定;8.修訂了外保溫層的面積計算規定;9.修訂了設備層、管道層的面積計算規定;10.增加了門廊的面積計算規定;11.增加了有頂蓋的採光井的面積計算規定。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郵編:100835)。
本規范主編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本規范參編單位: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
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陝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李艷海 王海宏 胡曉麗 陳國立 徐成高 吳宏偉
王玉波 胡建明 程萬里 杜滻陽 白潔如 劉大同
趙 彬 澤仁江措

目 次
1 總 則………………………………………………………………………………………1
2 術 語………………………………………………………………………………………2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5
本規范用詞說明……………………………………………………………………………8
附:條文說明…………………………………………………………………………………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9
1 總 則
1.0.1 為規范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統一計算方法,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築面積計算。
1.0.3 建築工程的建築面積計算,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建築面積 construction area
建築物(包括牆體)所形成的樓地面面積。
2.0.2 自然層 floor
按樓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
2.0.3 結構層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圍合建築空間的牆體、門、窗。
2.0.5 建築空間 space
以建築界面限定的、供人們生活和活動的場所。
2.0.6 結構凈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桿、欄板等圍擋。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房間。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
2.0.10 架空層 stilt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2.0.11 走廊 corridor
建築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專門設置在建築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作為不同建築物之間水平交通的空間。
2.0.13 結構層 structure layer
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板層。
2.0.14 落地櫥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牆面且根基落地的櫥窗。
2.0.15 凸窗(飄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築物外牆面的窗戶。
2.0.16 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築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築物外牆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8 門斗 air lock
建築物入口處兩道門之間的空間。
2.0.19 雨篷 canopy
建築出入口上方為遮擋雨水而設置的部件。
2.0.20 門廊 porch
建築物入口前有頂棚的半圍合空間。
2.0.21 樓梯 stairs
由連續行走的梯級、休息平台和維護安全的欄桿(或欄板)、扶手以及相應的支托結構組成的作為樓層之間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築部件。
2.0.22 陽台 balcony
附設於建築物外牆,設有欄桿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室外空間。
2.0.23 主體結構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擔和傳遞建設工程所有上部荷載,維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系的構造。
2.0.24 變形縫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築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開裂甚至破壞而預留的構造縫。
2.0.25 騎樓 overhang
建築底層沿街面後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建築物。
2.0.26 過街樓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並與兩邊建築相連接的建築物。
2.0.27 建築物通道 passage
為穿過建築物而設置的空間。
2.0.28 露台 terrace
設置在屋面、首層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動的有圍護設施的平台。
2.0.29 勒腳 plinth
在房屋外牆接近地面部位設置的飾面保護構造。
2.0.30 台階 step
聯系室內外地坪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而設置的階梯形踏步。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 建築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於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3 對於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4 對於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應按看台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6 出入口外牆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7 建築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8 建築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設置的走廊應按走廊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9 對於建築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10 對於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1 有圍護結構的舞台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2 附屬在建築物外牆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3 窗檯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4 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有圍護設施(或柱)的檐廊,應按其圍護設施(或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5 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6 門廊應按其頂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有柱雨篷應按其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無柱雨篷的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的,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17 設在建築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8 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樓層,應按其底板面的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19 建築物的室內樓梯、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煙道,應並入建築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的採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0 室外樓梯應並入所依附建築物自然層,並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22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3.0.23 以幕牆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築物,應按幕牆外邊線計算建築面積。
3.0.24 建築物的外牆外保溫層,應按其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並計入自然層建築面積。
3.0.25 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並在建築物建築面積內計算。對於高低聯跨的建築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內。
3.0.26 對於建築物內的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1 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3 舞台及後台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裝箱和罐體的平台;
6 勒腳、附牆柱、垛、台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檯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檯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7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8 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9 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築物。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准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
GB/T 50353-2013

條文說明
修訂說明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50353-2013),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3年××月××日以第××號公告批准發布。
本規范是在《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50353-2005)的基礎上修訂而成,上一版的主編單位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員是胡曉麗、王彭林、徐金泉、王海宏、李艷海、白潔如、徐佩清、李學范、朱連。
為便於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編制組按順序,編制了包括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等內容的條文說明。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在理解和把握規范條文規定時參考。

目次
1 總 則 ………………………………………………………………………………………
2 術 語………………………………………………………………………………………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1 總 則
1.0.1 我國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最初是在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之後根據需要進行了多次修訂。1982年國家經委基本建設辦公室(82)經基設字58號印發了《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對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了修訂。1995年建設部發布《全國統一建築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是對1982年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的修訂。2005年建設部以國家標准發布了《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
此次修訂是在總結《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的,鑒於建築發展中出現的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的施工方法,為了解決建築技術的發展產生的面積計算問題,本著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則,對建築面積的計算范圍和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統一和完善。
1.0.2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條文中所稱建設全過程是指從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至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過程。
2 術 語
2.0.1 建築面積包括附屬於建築物的室外陽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
2.0.5 具備可出入、可利用條件(設計中可能標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沒有標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確)的圍合空間,均屬於建築空間。
2.0.13 特指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層,包括板、梁等構件。結構層承受整個樓層的全部荷載,並對樓層的隔聲、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2.0.14 落地櫥窗是指在商業建築臨街面設置的下檻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內首層地板,用來展覽各種樣品的玻璃窗。
2.0.15 凸窗(飄窗)既作為窗,就有別於樓(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樓(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稱為凸窗(飄窗)。凸窗(飄窗)的窗檯應只是牆面的一部分且距(樓)地面應有一定的高度。
2.0.16 檐廊是附屬於建築物底層外牆有屋檐作為頂蓋,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欄桿、欄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9 雨篷是指建築物出入口上方、凸出牆面、為遮擋雨水而單獨設立的建築部件。雨篷劃分為有柱雨篷(包括獨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牆混合支撐雨篷、牆支撐雨篷)和無柱雨篷(懸挑雨篷)。如凸出建築物,且不單獨設立頂蓋,利用上層結構板(如樓板、陽台底板)進行遮擋,則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對於無柱雨篷,如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時,也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
2.0.20 門廊是在建築物出入口,無門、三面或二面有牆,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樓板)圍護的部位。
2.0.24 變形縫是指在建築物因溫差、不均勻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結構破壞變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預先設縫將建築物斷開,令斷開後建築物的各部分成為獨立的單元,或者是劃分為簡單、規則的段,並令各段之間的縫達到一定的寬度,以能夠適應變形的需要。根據外界破壞因素的不同,變形縫一般分為伸縮縫、沉降縫、抗震縫三種。
2.0.25 騎樓是指沿街二層以上用承重柱支撐騎跨在公共人行空間之上,其底層沿街面後退的建築物。
2.0.26過街樓是指當有道路在建築群穿過時為保證建築物之間的功能聯系,設置跨越道路上空使兩邊建築相連接的建築物。
2.0.28 露台應滿足四個條件:一是位置,設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頂,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圍護設施,四是無蓋,這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如果設置在首層並有圍護設施的平台,且其上層為同體量陽台,則該平台應視為陽台,按陽台的規則計算建築面積。
2.0.30 台階是指建築物出入口不同標高地面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處設置的供人行走的階梯式連接構件。室外台階還包括與建築物出入口連接處的平台。

3 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
3.0.1 建築面積計算,在主體結構內形成的建築空間,滿足計算面積結構層高要求的均應按本條規定計算建築面積。主體結構外的室外陽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按相應條款計算建築面積。當外牆結構本身在一個層高范圍內不等厚時,以樓地面結構標高處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3.0.2 建築物內的局部樓層見圖1。
圖1 建築物內的局部樓層
1——圍護設施;2——圍護結構;3——局部樓層
3.0.4 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因其上部結構多為斜板,所以採用凈高的尺寸劃定建築面積的計算范圍和對應規則。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設有頂蓋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結構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所稱的「場館」為專業術語,指各種「場」類建築,如:體育場、足球場、網球場、帶看台的風雨操場等。
3.0.5 地下室作為設備、管道層按本規范第3.0.26條執行;地下室的各種豎向井道按本規范第3.0.19條執行;地下室的圍護結構不垂直於水平面的按本規范第3.0.18條規定執行。
3.0.6 出入口坡道分有頂蓋出入口坡道和無頂蓋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頂蓋的挑出長度,為頂蓋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長度;頂蓋以設計圖紙為准,對後增加及建設單位自行增加的頂蓋等,不計算建築面積。頂蓋不分材料種類(如鋼筋混凝土頂蓋、彩鋼板頂蓋、陽光板頂蓋等)。地下室出入口見圖2。
3.0.7
本條既適用於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深基礎架空層建築面積的計算,也適用於目前部分住宅、學校教學樓等工程在底層架空或在二樓或以上某個甚至多個樓層架空,作為公共活動、停車、綠化等空間的建築面積的計算。架空層中有圍護結構的建築空間按相關規定計算。

⑹ 如何理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住宅規范》中「住宅建築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網於2019年2月18日發布了關於《城鄉給水工程項目規范》等38項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領域全文強制性工程屬建設規范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38項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中,包括了《住宅項目規范(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住宅規范》」)。(詳情關註:方圓觀地產)

《住宅規范》第2.4.6 條規定,住宅建築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詳情關註:方圓觀地產)

本條是居民關注的焦點問題,關繫到每個住宅用戶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國住宅建築主要以建築面積進行交易,這樣會出現同一項目的建築面積相同而套內使用面積不同的問題,以此加劇「公攤面積傷民」的矛盾。自建築面積交易切換至套內面積交易後,房屋單價將會根據一定的比例上調,但是總價應當保持不變。在政府房價調控的背景下,為提升樓盤經濟效益,開發商可能會盡量降低公攤面積,增加套內可用面積,從而增加可售物業。公攤面積過少,樓盤品質將會下降,合理的公攤面積或成為政府與企業博弈的焦點。(詳情關註:方圓觀地產)

此外,住宅規范還提及城鎮新建住宅應全裝修交付,新建四層及四層以上住宅建築應設電梯等。(詳情關註:方圓觀地產)

網頁鏈接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標准體系:城鄉規劃城鎮建設房屋建築部分 最新版

2010年版的應該是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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