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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城鄉規劃

發布時間:2020-11-26 17:21:13

Ⅰ 哈爾濱同創城鄉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哈爾濱同創城鄉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04月22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城鄉規劃設計、效果圖設計、園林景觀設計等。
法定代表人:劉順成
成立時間:2014-04-22
注冊資本:1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230103101003907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公司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紅旗大街、閩江路東南角龍悅大廈1單元6層2號

Ⅱ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怎麼樣

簡介:哈爾濱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成立於1981年8月,是經省編委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行政級別為副局級,隸屬於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具有國家建設部批準的城市規劃、建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是黑龍江省重點學科(城市規劃)帶頭人梯隊。內設14個部門:總體規劃研究所、規劃一所、規劃二所、城市設計所、交通市政所、風景園林所、建築一所、建築二所、行政管理部、人力資源部、生產經營部、技術管理部、信息管理部、財務部。
注冊資本:12572萬人民幣

Ⅲ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十條 城市、鎮的總體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上報審批:
(一)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隸屬於區的,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隸屬於縣(市)的,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報送審批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涉及城鄉規劃的行業規劃時,應當徵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鎮的發展需要,有計劃、分區域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上報審批或者備案:
(一)哈爾濱市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隸屬於區的,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隸屬於縣(市)的,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不得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需要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按照程序先修改城市、鎮總體規劃。
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得批准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下列區域的城市設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內容的補充:
(一)城市重要廣場周邊、商業中心區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區;
(二)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歷史文化保護街區;
(三)沿江、濱水地區等城市重要景觀地段;
(四)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要區域。
第十六條 規劃城市、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鄉、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隸屬街道辦事處管轄的,村莊規劃由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協助。
區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鄉、村莊規劃,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鄉、村莊規劃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七條 鄉、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和發展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與城市規劃、鎮規劃及相鄰地區規劃相協調。
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建設用地范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規模,耕地、河道水系、濕地、山林等自然資源和名勝古跡、歷史建築等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防災減災、節約和有效利用能源資源等應當作為鄉、村莊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制度,促進城鄉規劃目標的落實和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執行,為規劃動態調整和修編提供依據。
修改城市、鎮總體規劃或者制定新一輪近期建設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先對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規劃評估報告按照規定備案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修改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和程序進行,修改後的城鄉規劃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備案。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一)因總體規劃修改導致控制性詳細規劃相應修改的;
(二)因有關專項規劃、行業規劃、城市設計的編制,需要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三)因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或者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需要修改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或者通過政府網站、媒體徵求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Ⅳ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的領導信息

工作簡歷
王宏新 同志生於1960年1月,漢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1986年12月入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哈爾濱工業大學建築與土木工程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程碩士學位。
1978年8月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建築系建築學專業學生;1982年8月市建築設計院設計一室助理工程師;1985年6月國家科協研修生赴日本學習;1986年6月市建築設計院設計一室工程師;1990年9月市建築設計院第一設計所所長(正科級)高級工程師;1996年9月市建委設計管理處高級工程師;1997年6月市建築設計院副院長兼總建築師、研究員級高級建築師;1999年2月市建築設計院院長兼黨委書記;2001年1月市規劃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01年12月市城市規劃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08年2月松北區區委常委、政府副區長;2009年12月市城鄉規劃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12年7月市城鄉規劃局局長、黨組書記。

Ⅳ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的介紹

為實現哈爾濱經濟社會發展空間一體化、合理調配區域產業布局、使哈爾濱及其周圍地區互動聯合城鄉一體協調發展,開展了哈爾濱大都市圈城鎮體系規劃工作。成果已通過省專家技術委員會及國內高層專家論證會的鑒定。

Ⅵ 哈爾濱城鄉規劃局和哈爾濱交通局哪個好工資待遇和工作環境等方面。

交通局好,有油水

Ⅶ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的機構職能

根據《黑龍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編[2010]17號)及《中共哈爾濱市委辦公廳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哈辦發[2010]3號),設立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城鄉規劃、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城鄉規劃、測繪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以及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各類專項規劃的研究組織、編制、指導、協調、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旅遊景區規劃。
(三)承擔規劃區內城鄉規劃管理的職責。負責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定位工作,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負責建設用地(含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提供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劃條件的調整,審定建築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開工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工作。
(四)負責規劃區范圍內城市道路及軌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災工程、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工程、公園綠地工程以及給水、排水、電力、通信、燃氣、熱力等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規劃設計行業、測繪行業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規劃區內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院落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與管理相關工作。
(七)負責城市設計與規劃區內雕塑、建築小品、燈飾亮化的規劃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所審批建設項目規劃方面的信訪接待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
(九)負責城鄉規劃檔案和地理信息的收集、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十)負責指導各縣(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Ⅷ 哈爾濱規劃局下屬分幾個部門

一、局機關
(一)辦公室
(二)法制處(市測繪地理信息局專)
(三)行政屬審批辦公室
(四)城市設計處(用地規劃處)

(五)總規劃師辦公室
(六)建設工程與名城保護規劃管理處
(七)基礎設施規劃管理處
(八)人事處

機關黨委
紀檢組(監察室)

二、派出機構
(一)市城鄉規劃局南崗分局
(二)市城鄉規劃局道里分局(西部地區規劃辦)
(三)市城鄉規劃局道外分局(東部地區規劃辦)
(四)市城鄉規劃局香坊分局
(五)市城鄉規劃局哈南分局(南部地區規劃辦)
(六)市城鄉規劃局呼蘭分局
(七)市城鄉規劃局阿城分局
(八)市城鄉規劃局松北分局(北部地區規劃辦)

三、所屬事業單位
(一)哈爾濱市規劃管理執法監察局
(二)哈爾濱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三)哈爾濱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四)哈爾濱城鄉規劃展覽館
(五)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檔案資料室
(六)哈爾濱市城鄉規劃信息中心

(七)哈爾濱市城鄉規劃編制研究中心
(八)哈爾濱市規劃咨詢技術服務中心

Ⅸ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的組織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文件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系、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目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年度計劃及城市改造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收費項目管理;負責局預算內、外資金和財務、會計業務管理;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審計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城鄉規劃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局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開工驗線、竣工規劃核實;組織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聽證會;負責對涉及處罰的項目進行審核;負責對下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行政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總規劃師辦公室(規劃編制處)
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審核、報批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審核、報批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歷史保護區等規劃;負責城鄉規劃經濟效益情況的分析工作,提出運用規劃調控手段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組織制定年度城鄉規劃編制計劃、城鄉規劃發展戰略及公共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局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負責為總體規劃、控詳規劃、城市設計等規劃編制提供經濟測算分析工作;負責對出讓地塊、城市重點地段、基礎設施項目規劃方案及規劃方案容積率調整進行經濟效益分析工作;負責擬訂規劃管理經濟效益分析規章制度;負責組織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的論證、招標及成果利用等工作;負責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局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及「規劃公園」網站的管理工作,對局信息中心、規劃編制研究中心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局本級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綠線的管理和調整;負責建設用地(含地下空間)規劃管理的綜合指導工作;負責會同國土部門對「招、拍、掛」類項目的綜合指導工作;負責組織年度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組織城市規劃區內綠地規劃的審查工作;參與江河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市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建設規劃、用地計劃的制定工作。
(五)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處
負責全市涉及建築審批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建築設計專業審查局長辦公會;負責大型公共設施項目的建築設計方案和方案圖紙的業務指導;負責落實全市建設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等政策方面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建築風格、色彩及建築立面改造等涉及建築特色方面專項規劃的實施工作。
(六)基礎設施規劃管理處
負責城市道路及軌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災工程、地下空間利用工程、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工程、公園綠地工程以及供排水、電力、電訊、燃氣、供熱等基礎設施工程規劃審批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紅線、黃線、藍線的管理和調整工作;負責組織建立全市地下管網地理信息系統;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工作。
(七)鄉鎮規劃管理處
負責指導、檢查郊區鄉鎮規劃編制和各縣(市)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對郊區鄉鎮規劃成果和各縣(市)規劃成果的審核工作;負責監督各縣(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八)城市設計處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總體城市設計及重要片區、地段城市設計編制、審查(批);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環境綜合整治相關工程的規劃編制、審批;負責組織全市燈飾亮化工程規劃編制、審批;負責全市雕塑、小品等公共藝術工程的規劃編制、審批及重點地段戶外廣告、牌匾等城市形象相關設施的指導和審核;負責組織重要片區、地段城市設計競賽、設計方案評審及招標工作。
(九)名城保護規劃管理處
組織編制名城保護規劃;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紫線的管理和調整;負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院落和歷史建築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審批;負責歷史建築修繕和維護工程審批;組織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普查認定;負責在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非歷史建築上設置牌匾的審核;組織籌措名城與保護建築管理專項基金;檢查、指導哈市所轄縣(市)的保護建築管理工作。
(十)測繪管理處
組織編制測繪發展規劃;指導建設數字城市和地理信息系統;負責測繪單位的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負責本市地圖市場和各種專題地圖以及地理信息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測量標志、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限測繪;負責測繪成果及質量的管理;負責指導測繪行政執法工作並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城市測量的管理,指導所轄縣(市)的測繪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的調配管理、選撥培養、考察任用的組織落實和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二)派出機構
(一)市城鄉規劃局南崗分局
辦公地點:南崗區哈西大街109號哈西發展大廈
(二)市城鄉規劃局道里分局
辦公地點:群力新區景江西路山水美地小區B09棟一樓
(三)市城鄉規劃局道外分局
辦公地點:哈爾濱市道外區好民居濱江新城小區D1棟6號
(四)市城鄉規劃局香坊分局
辦公地點:公濱路566號(電業局對面)
(五)市城鄉規劃局平房分局
辦公地點:哈爾濱市平房區渤海三路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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