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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配套

發布時間:2020-11-26 19:24:19

1. 國家對旅遊項用地有哪些優惠政策

國家對旅遊項用地有以下優惠政策:

一、積極保障旅遊業發展用地供應

1、有效落實旅遊重點項目新增建設用地

按照資源和生態保護、文物安全、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在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的基礎上,加快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符合相關規劃的旅遊項目,各地應按照項目建設時序,及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法辦理土地轉用、徵收或收回手續,積極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加大旅遊扶貧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廢棄地、邊遠海島等土地建設旅遊項目

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及石漠化、邊遠海島土地建設的旅遊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對復墾利用垃圾場、廢棄礦山等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建設的旅遊項目,各地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會投資,鼓勵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

3、依法實行用地分類管理制度

旅遊項目中,屬於永久性設施建設用地的,依法按建設用地管理;屬於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徵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由景區管理機構和經營主體與土地權利人依法協調種植、養殖、管護與旅遊經營關系。

4、多方式供應建設用地

旅遊相關建設項目用地中,用途單一且符合法定劃撥范圍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用途混合且包括經營性用途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其中影視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觀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的「娛樂康體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土地供應方式、價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遊用地確定。

景區內建設亭、台、棧道、廁所、步道、索道纜車等設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其他建設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參照公園用途辦理土地供應手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旅遊項目建設用地。

5、加大旅遊廁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視旅遊廁所在旅遊業發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務作用。新建、改建旅遊廁所及相關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遊廁所建設單位集中申請,按照法定報批程序集中統一辦理用地手續,各地專項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糞便處理設施,可以劃撥方式供應。支持在其他項目中配套建設旅遊廁所,可在供應其他項目建設用地時,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供應後,由相關權利人依法明確旅遊廁所產權關系。

二、明確旅遊新業態用地政策

1、引導鄉村旅遊規范發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域鄉村建設規劃、鄉和村莊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住宿、餐飲、停車場等旅遊接待服務企業。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從事與旅遊相關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支持通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優化農村建設用地布局,建設旅遊設施。

2、促進自駕車、房車營地旅遊有序發展

按照「市場導向、科學布局、合理開發、綠色運營」原則,加快制定自駕車房車營地建設規劃和建設標准。新建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用地,應當滿足符合相關規劃、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完備、建築材料環保、建築風格色彩與當地自然人文環境協調等條件。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土地用途按旅館用地管理,按旅遊用地確定供應底價、供應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郵輪、遊艇旅遊優化發展

新建郵輪、遊艇碼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郵輪、遊艇碼頭用地可採取協議方式供應。現有碼頭增設郵輪、遊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現有土地權利類型不變;利用現有碼頭設施用地、房產增設住宿、餐飲、娛樂等商業服務設施的,經批准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4、促進文化、研學旅遊發展

利用現有文化遺產、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科研機構、工礦企業、大型農場開展文化、研學旅遊活動,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機構土地權利人利用現有房產興辦住宿、餐飲等旅遊接待設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權利類型不變;土地權利人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的,經批准可以協議方式辦理。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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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旅遊業用地服務監管的政策:

1、做好確權登記服務

各地要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體系要求,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堅持方便企業、方便群眾,減少辦證環節,提高辦事效率,改進服務質量,積極做好旅遊業發展用地等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明晰產權、保護權益,為旅遊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產權保障和融資條件。

2、建立部門共同監管機制

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旅遊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和使用管理應同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及其他相關區域保護發展建設等規劃,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遊項目用地,將環保設施建設、建築材料使用、建築風格協調等要求納入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提出條件的政府部門應與土地使用權取得者簽訂相關建設活動協議書,並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要及時總結旅遊產業用地利用實踐情況,積極開展旅遊產業用地重大問題研究和探索創新。

3、嚴格旅遊業用地供應和利用監管

嚴格旅遊相關農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經依法批准,擅自改為建設用地的,依法追究責任。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及其景區土地。規范土地供應行為,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嚴格旅遊項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遊項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不得批准。嚴格相關旅遊設施用地改變用途管理,土地供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整宗或部分改變用途,用於商品住宅等其他經營項目的,應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應。

2. 城鄉規劃應當確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以及配套基礎實施建設,這種說法正確嗎

省政府防襲震減災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地震應急避難的需要,合理確定或者建設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地震應急避難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等基礎設施建設。已有的廣場、公園、城市綠地、人防設施和學校操場等場所可以辟為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避難場所、應急疏散通道應當設置明顯標志。應急疏散通道、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應當納入城鄉規劃。鼓勵企業和社會各界援建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3. 城鄉規劃應當確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以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A、對 B、錯

ABA

4. 什麼叫建築資質

建築資質是中國建築企業獲得建築施工資格的一個門檻,也就是說建築企業只有在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才可以在這個資質的范圍里從事建築活動。

建築資質對建築企業的作用:

1、是企業能力的證明

企業具備了建築資質,說明企業從資產到人員,具備了承接資質相關工程的能力。

2、是提高企業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如果一家企業沒有建築資質,很難生存。大部分工程招標書中都是有對資質的要求的。企業沒有資質,可能連投標的資格都沒有,更別提和別的企業競爭了。即便不需要招投標的工程,客戶也會看企業有沒有資質,如果沒有資質,客戶也未必敢把工程承包給你。

3、是企業發展的必要條件

很多小企業嫌自己辦資質麻煩、花錢,因此掛靠別的有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這種做法隨著建築資質的改革深入,變得風險越來越大,也越來越不可行。特別是如果企業要想進一步發展,沒有資質肯定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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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一級資質考察的內容

1、公司業績:一級資質只能通過資質升級獲得,因此業績是最重要的評估因素。業績審核反映在企業的類型、規模和數量上。一般情況下,企業要求在過去5年或近10年內進行一定的工程項目建設;

2、公司資產:包括凈資產和工廠。凈資產是必須評估的因素。在工廠方面,只涉及建築幕牆的資質和鋼結構的資質;

3、企業設備:企業設備的要求只在某些資質上考核,對其數量、種類提出審核;

4、企業人員:包括建築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九大員、技術工人等。

5.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時候,規劃局要收取城鄉配套費,合理不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時候,規劃局要收取城鄉配套費是合理的。城鄉版配套費也權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其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對政府建設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設施、城市園林景觀、政府辦學校、地下排污管網、環衛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和建設費用的補充。

(5)城鄉建設配套擴展閱讀:

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含風景名勝園區內)新建、改建(指原國有土地上的建築改變原有性質等)、擴建住宅、辦公用房(含配套設施用房)及工業生產廠房、商業類等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通知規定的徵收方式和標准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報建環節按規劃建築面積徵收。財政、發改、住建、規劃、國土、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6. 住建局是干什麼的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簡稱。

以縣住建局為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並組織實施工作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審批等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環境衛生規劃。

(四)承擔建立本縣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

指導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工作職責,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

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准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工程設施的防洪工作,指導城鎮燃氣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職責。

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指導監督縣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職責,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項設施,為城市經濟建設服務。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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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7. 住建局是干什麼的主管那些事

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局,也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主要職能:

1、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

3、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4、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

5、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

6、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7、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

8、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

9、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

10、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11、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12、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7)城鄉建設配套擴展閱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設15個內設機構:

1、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按照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2、法規司。

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3、住房改革與發展司(研究室)。

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起草綜合性文稿。

4、住房保障司。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5、城鄉規劃司。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實施。

6、標準定額司。

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

擬訂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擬訂部管行業工程標准、經濟定額和產品標准,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擬訂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

7、房地產市場監管司。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的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國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8、建築市場監管司。

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9、城市建設司。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

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10、村鎮建設司。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11、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工程建設標准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12、建築節能與科技司。

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13、住房公積金監管司。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14、計劃財務與外事司。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管理部信息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直屬單位、部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國際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15、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組織制定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專業技術職稱標准;按規定承擔組織擬訂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准和評估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局





8. 建築行業發展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

現在的建築行業是勞動密集型的 ,年齡稍大的建築工人 而未來的建築行業發展 就需要我們去鋪設 首先要求我們要敬業,有熟練的技術,肯吃苦,能堅持,國家在倡導工匠精神,如果每一個建築業農民工,都有做匠人的意識,在建築行業,精益求精,必定會成長為新時代倍受歡迎的建築工人,我們 還是要發揚傳幫帶的優良傳統,師傅帶徒弟,經驗豐富的老把式帶剛剛涉足行業的年輕人,這樣有利於迅速尋找挖掘人材,因材施教,迅速成就人才。這樣我們的建築行業才會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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