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的第二章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各類城鄉規劃應當在上一層次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編制。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用於協調、指導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以及城市、鎮、鄉總體規劃和農墾管區規劃的編制。
確有必要和條件具備的,有關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當地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鎮域鎮村體系規劃應當隨城市總體規劃、縣所在地鎮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一同編制,一同報批;確有必要和條件具備的縣可以單獨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用於指導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他鎮、鄉總體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南寧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縣級城市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鎮、鄉總體規劃報組織編制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同意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的名單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經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需要單獨編制本行業的城市專項規劃、鎮專項規劃、鄉專項規劃的,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進一步補充、深化有關內容,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以外農墾管區的農場場部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由農墾管區建設規劃管理機構組織編制。
農墾管區農場場部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已編制了農場場部總體規劃的,詳細規劃由自治區農墾主管部門審批。規劃報批前,審批部門應當逐級徵求農墾管區農場場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報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前款規定以外的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對代表的審議意見,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報鎮、鄉人民代表大會。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以外農墾管區的農場場部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農場場部所在地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農墾管區建設規劃管理機構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及前款規定的農場場部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時,應當將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城鄉總體規劃未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不得批准。
第十二條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法編制和審批;鄉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用地、城鄉主要出入口、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定。其中,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並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以及指定的條件、程序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 需要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規劃條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依據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審定。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進行審定,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條件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范、標准要求的,予以審定;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城市、鎮、鄉總體規劃經批准後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條件、程序執行,並依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經依法審定後,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持修建性詳細規劃修改的論證報告,向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原審定機關提出申請。
(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定機關應當採取召開聽證會等形式,聽取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經綜合有關意見後,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決定。
因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在不突破規劃條件的前提下,確需修改的,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有關規劃許可批准文件及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論證報告,向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原審定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定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採取召開聽證會等形式,聽取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經綜合有關意見後,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決定。
因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交通、水利、電力電信、能源、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涉及區域空間資源利用的專項規劃時,應當與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以及相關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 南寧市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自治區直屬機關等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公示等形式,依法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城鄉規劃審批前,規劃審批機關應當實行政府相關部門聯席會議審查制度。
城鄉規劃未經公示、依法徵求意見和召開政府相關部門聯席會議審查的,不得批准。
②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全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市、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全區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自治區區情的住房政策,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全區住房和城鄉規劃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起草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依法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各項行政審批。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鎮)總體規劃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及城市規劃區內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含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全區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自治區標准,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全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配合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全區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自治區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對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自治區重點鎮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防震設防工作。
(九)承擔全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對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全區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全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承擔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後的施工協調、服務、監督、管理、指導工作,參與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查工作,承擔建設工程的抗震、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的管理工作。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③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規劃設計院待遇怎麼樣
你現在進去了嗎?想咨詢你點事,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