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哈爾濱市道外區城鄉建設局單位的性質
行政事業單位
㈡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或者規定,致使城鄉規劃實施及管理工作無明確依據,管理混亂的;
(二)未依法組織編制相關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的相關城鄉規劃違反上一層級規劃或者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內容的;
(三)違反有關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的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或者拒不履行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撤銷相關規劃許可決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規劃監督檢查職責,對應予發現、制止、查處的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活動未能及時發現、制止或者查處的;
(五)未按照規定公開規劃方面的政府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限、方式、要求徵求、聽取公眾和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六)對公眾依法舉報、控告的違反城鄉規劃行為,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實施問責;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實施問責。
第六十五條 與實施城鄉規劃相關的行政部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影響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組織編制涉及城鄉規劃的行業規劃時,未按照規定徵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
(三)對依法應當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規劃條件及規劃核實意見等辦理相關許可、備案、登記等事項,未按照規定辦理的。
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部門、單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實施問責;其他行政部門、單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屬相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實施問責。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對外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事項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未按照規定通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驗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建設項目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或者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未按照規定進行配套建設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建,在規定期限內未補建或者無法進行補建的,處應配建部分建設工程造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無法實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一)違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進行整改的決定,繼續進行建設的;
(二)對城鄉規劃實施造成影響的建設工程,逾期不履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限期改正決定的;
(三)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區域建設或者違反城鄉規劃有關禁止建設的強制性規定的;
(四)非法佔用城市規劃公園、綠地、道路、停車場、廣場、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各種地下管線和消防通道進行建設的;
(五)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觀和侵佔公共用地的;
(六)違反城鄉規劃和相關國家標准、規范的強制性內容,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第七十二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所在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批準的臨時建設期限內,違反規定轉讓、出租、抵押臨時建設用地、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擅自改變臨時建設用地性質、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收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執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繼續進行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通知相關單位暫停向違法建設工程供水、供電,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㈢ 求 哈爾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的文件
據哈爾濱日報2005年3月24日訊,哈爾濱市再日前發布通知要求在全市市區內新建、在建節能建築中禁止使用雙玻外窗,全面使用三玻節能外窗。具體條款見《關於新建在建節能建築中全面使用三玻外窗的通知》(哈建發[2005]25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建設部《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省建設廳《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黑龍江實施細則》和《哈爾濱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切實解決目前我市節能建築中雙玻外窗存在的傳熱系數高、熱洞效應明顯、玻璃內表面溫度低、結露結冰現象嚴重,以及在高層建築中由於不適當選用雙玻窗帶來的安全隱患等問題,緩解在節能建築設計中「窗牆比」過大和節能熱工計算之間的矛盾,進一步提高外窗的保溫和隔聲性能,規范節能外窗的生產和安裝行為,為下步建築節能65%和全面建設小康住宅創造條件。經充分調查研究和技術論證,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在全市市區內新建、在建節能建築中禁止使用雙玻外窗,全面使用三玻節能外窗。現將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節能建設中使用的三玻節能外窗的傳熱系數(K值)應不大於2.0W/平方米k;玻璃為雙中空浮法玻璃,中空玻璃空氣間層厚度不宜少於12mm;開啟扇不少於三道密封,密封條應選用橡膠密封條,嚴禁使用高填充軟PVC密封條和再生膠密封條;鋁塑復合或塑料節能外窗必須採用65及65以下系列、截面不少於四腔的型材;塑料節能外窗的增強型鋼應採用厚度不低於1.5mm的熱鍍鋅冷軋鋼板製作。
二、三玻節能外窗生產企業應有必備的生產、檢測設備及一定的技術力量和可靠的質量保證體系,產品必須經法定檢測單位檢測合格,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方可用於節能建築。
三、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標准進行節能建築設計,合理控制窗牆比;在節能建築中不宜採用飄窗;陽台不應作為室內空間設計使用。如確需採用的,應採取相應的保溫措施,確保建築物耗熱量指標滿足規范的要求。採用三玻節能外窗後,其它圍護結構的熱工設計標准不變。
四、在高層節能建築中或外窗洞口尺寸過大時,採用塑料窗作為節能外窗,應對窗的物理力學性能進行驗算,並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五、三玻節能外窗的安裝工程宜由總包單位承擔,確需分包的,應由總包單位分包給具備相應安裝資質的單位,嚴禁無安裝資質的外窗生產單位承擔安裝任務。外窗的安裝應嚴格按照相應質量標准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
六、建設(開發)單位或工程總包單位應當選用符合標准,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三玻節能外窗;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規程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各司其職,做好全面使用三玻節能外窗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應按本通知執行。
八、市屬十一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通知執行。
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
2005年3月16日
㈣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怎麼樣
簡介:哈爾濱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成立於1981年8月,是經省編委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行政級別為副局級,隸屬於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具有國家建設部批準的城市規劃、建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是黑龍江省重點學科(城市規劃)帶頭人梯隊。內設14個部門:總體規劃研究所、規劃一所、規劃二所、城市設計所、交通市政所、風景園林所、建築一所、建築二所、行政管理部、人力資源部、生產經營部、技術管理部、信息管理部、財務部。
注冊資本:12572萬人民幣
㈤ 哈爾濱千月城鄉建設網路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注冊號:****所在地:黑龍江省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元法定代表:霍輝煌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登記狀態:存續登記機關:哈爾濱市南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文舍街26號1單元1層4號
法定代表人:霍輝煌
成立時間:2011-04-13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23010310026842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文舍街26號1單元1層4號
㈥ 哈爾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怎麼樣
哈爾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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