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鄉規劃局和城管有區別么
城鄉規劃局和城管的區別如下:
1、名稱不同
城鄉規劃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城鄉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利用現有地圖、衛星地圖結合實際來開發治理歷史現狀。
城管全稱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行政執法機構,是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2、職能不同
城鄉規劃局統籌安排城市規劃和農村交通居住消防綠化,生產生活環境建設,發展空間布局,提升品位,合理節約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管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3、工作原則不同
城鄉規劃局是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一定時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依法編制規劃文件,以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功能布局,綜合部署各項建設,為社會、經濟、文化綜合發展服務。
城管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1)城鄉規劃建設局擴展閱讀:
城鄉規劃局必須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城鄉規劃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資金投人取得城市建設合理化的最大成果,對於國外的先進經驗和優秀的規劃設計範例;
應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吸收其精髓實質,而不是盲目追求它的標准和形式,在各地的規劃建設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貪大求洋的情況屢屢出現。
《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中對這些現象提出了嚴肅的批評。要把堅持實用、經濟的原則和美的要求有機地結合起來,力爭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
城鄉規劃局應當貫徹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處理好人口、資源、環境的關系;貫徹建設人居環境的要求,構建環境友好型城市;貫徹城鄉統籌、建設和諧社會的原則。
城管日常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為當地地區發展做出貢獻;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Ⅱ 請問建設局的城鄉規劃建設辦公室是幹啥的
日常工作主要是辦理民房審批手續,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建設辦公室負責制訂城鄉建設發展規劃、行政管理措施及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各鄉鎮建設辦和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工作;負責各鄉鎮的村莊、集鎮、建制鎮規劃及建設管理工作,推進小城鎮建設的發展。
縣級在編的建設局普通科員的工資在5000左右。(蘇州吳江就是這么個工資水平)。
Ⅲ 建設局和住建局區別
一樣。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1、建設局,又稱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
2、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3)城鄉規劃建設局擴展閱讀:
歷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1982年5月4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 」、「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的部分機構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並,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8年5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建設部」;並把國家計委主管的基本建設方面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標準定額工作及其機構劃歸「建設部」。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Ⅳ 規劃局、建設局和國土局之間有什麼聯系
只要體現在職能不同,歸屬不同。國土資源局一般屬於直統單位,不歸地方管理,規劃局、建設局一般歸地方管轄。但是三者在實際工作中的聯系比較多。.
三者主要工作職能如下:
1、規劃局: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開展城市總體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和組織編制。參與制定區域性發展規劃、某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建設局(就是住建局):綜合管理全市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法規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3、國土局:主要責任是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海洋、礦產資源。例如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開發土地,審批建設用地和農村私人建房,辦理土地出讓、轉讓、出租、抵押,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等。
(4)城鄉規劃建設局擴展閱讀:
在很多二、三線城市或大城市的行政區內,由於在基本建設程序中規劃局和建設局工作關聯度高,且建設任務不太多的情況下,為節約人力資源、縮短辦事流程、減少政府系統內部推諉扯皮現象,建設局和規劃局都已合並,簡稱「規建局」。
Ⅳ 住建局和建設局是一樣嗎
一樣。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內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容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1、建設局,又稱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
2、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5)城鄉規劃建設局擴展閱讀:
建設局職責調整:
(一)將原建設部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四)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交通運輸部。
(五)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城市客運、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Ⅵ 住建局與規劃局的區別
住建局與規劃局的區別如下:
一、規劃局的職責,它是一個公共機構,規劃局一般都在規劃城市建設。
1,制定城市發展戰略和城鎮規劃的政策法規。
2,參與編制土地規劃和區域規劃;
3,負責大型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論證。
4,負責城鄉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勘察設計;
5,負責組織制定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參與研究和制定專業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
6,負責城市規劃的審批和審批工作;
7,參與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的組織;
8,負責城鄉、風景區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頒發。
9,負責違法建設活動的調查、處罰和城市規劃審批;
10,負責鄉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村鎮系統規劃審批;
11,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住建局,又稱建設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6)城鄉規劃建設局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land use permit)是政府部門為完善城鄉交通基礎建設、用地規劃和城鄉消防逃生進出安全,結合公民的生產生活生存、商業居住生活等長期需要。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應合理的設置建設用地,指導公民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個人生產生活居住等需要,到所在轄區居委會,申請填寫《擬建項目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後,經過消防、規劃等部門受理審結同意,並在規劃區內或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建設,依法核發的法律憑證、准建手續。
是法律賦予普通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擬建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使用或徵用、劃撥土地前,是城鄉交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擬建項目的申請位置和范圍與城鄉規劃相符的法定憑證,是擬建單位使用建設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責任人或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為保證城鄉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建設單位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和有償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參考資料:網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Ⅶ 規劃建設局主要職能是什麼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
村鎮建設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起草、制定和組織實施我縣相關地方性規章;指導各鎮建設工作。
(二)參與審核全縣城市化規劃;負責城市化進程中相關城鎮建設工作;指導村鎮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鎮發展指標體系;負責全縣「人居環境獎」的組織評選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劃和年度城市建設工程計劃及城建資金的平衡調度和監督使用。
(四)參與研究制定全縣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參與審查城市總體規劃的修編、城市分區規劃、重要地段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建重點工程規劃方案和市區主要沿街建設方案;參與審查市區舊城改造、新區開發規劃方案;組織專家對有關建設項目進行論證,保證建設項目的科學合理。
(五)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工程造價、工程招投標的管理。
(六)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推進村鎮城市化進程。
(七)編制城市綜合開發、舊城改造和住宅發展計劃;負責有關城市拆遷許可管理,負責住宅小區公建配套立項、竣工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指導和實施全縣住宅產業化發展工作;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做好授權范圍內縣重點工程的協調、調度工作。
(八)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建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有關重大科技項目的攻關、科技成果的評審、鑒定及指導推廣應用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指導有關建設項目新技術開發、技術引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九)綜合管理全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研究制定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技術政策;組織編制、審批和管理標准設計。
(十)負責縣城區園林綠化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省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園林城市的審查報批工作。
(十一)綜合辦理城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城市給排水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供氣、供熱行業的發展。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Ⅷ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從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職責是什麼
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部門:住建部城鄉規劃司、住建廳城鄉規劃處(直轄市規劃局)、市縣規劃局(建委、建設局)。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8)城鄉規劃建設局擴展閱讀: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Ⅸ 城市規劃局是做什麼的
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城市勘察測量和城市規劃設計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組織制訂我市有關城市規劃、城市勘察測量和城市規劃設計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並組織檢查實施。
統籌安排城市規劃和農村交通居住消防綠化,生產生活環境建設,發展空間布局,提升品位,合理節約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主要職責
負責市屬各區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受理建設項目用地規劃的申請,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延期使用;負責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內容的有關手續,參與招標拍賣用地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制訂。
負責城市規劃勘察測量管理工作,擬定城市勘察測量規劃、計劃和技術標准並組織實施,管理城市勘察測量成果等工作;管理城市測量控制系統;審批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管理、審核城市規劃基礎地理信息。
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建檔案的收集、保存、查詢等管理工作;負責廣州市綜合航空遙感的協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