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第一部城鄉規劃法何時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2. 中國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來鄉規自劃法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有嗎
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專規劃許可證或屬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3)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是城鄉規劃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4. 什麼時候頒布的《城鄉規劃法》
2008年1月1日。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4)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是城鄉規劃的擴展閱讀:
《城鄉規劃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5. 《中華人命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一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是什麼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追問: 那我家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啊·? 我家附近好多家都蓋了 而且比我家的還大·!為什麼只要我家自行拆除·?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最早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2008年1月1日。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6)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是城鄉規劃的擴展閱讀
《城鄉規劃法》頒布的重要性:
《城鄉規劃法》將農村建設條例性規定提高到了法律的層次,對於我國建設規劃中較為薄弱的鄉村規劃納入到了整體統籌中,從實踐角度看,這只是規范廣大農村地區建設規劃的起步與開始。
在「鄉規劃」的推進過程中,應該重新了解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特殊的發展生存大環境,區分不同背景、地區鄉鎮、鄉村規劃的差異性,建立基於不同文化傳統、不同發展程度的鄉村規劃引導體系,因地制宜地結合當地情況的協調城鄉關系。
同時在建設中應特別注意鄉村生態環境、文化古跡遺址,以及耕地農田的保護。特別是被城市建成區包圍、半包圍的「城中村」,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及其舊城改造規劃之中;處於城市規劃區內的近郊型鄉村,靠近城市增長邊界,屬於城市化的郊區,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中予以明確劃界,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土地管理和空間控制等。
法律規定了義務性的內容之後,一般就應當有一套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如果法律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責任懲處太輕、過於原則化,沒有一個明確的責任落實制度,則在實踐上就會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難被落實。-旦違法行為人利用法律空當或其中的灰色地帶逃離法律的制裁,那麼法律的嚴肅性和規范性也就無從談起了。
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在第六章第58條到69條文中特別明確了對於違規行為的制裁和判罰,並在第六十九條中指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無疑是對於《城鄉規劃法》實施的一個有力保障。
但是,現僅以追究刑事責任來概括所有的嚴重違規犯罪行為, 有的責任追究內容仍然不夠有力和具有威懾性,加爾文認為,「倘若一個公共秩序(國家)為騷亂所擾亂,由這種擾亂所產生的邪惡就必須以法案來糾正之。
若不以勝於通常的懲罰,使人生畏懼之心,則一切人道必將崩潰。」因此,對於規劃監督的刑事追究責任的進一步完善,應及早提到日程。
7. 城鄉規劃的作用
一 強調城鄉綜合規劃
《城鄉規劃法》最重要的改變是更加註重城鄉統籌。它不僅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也包括鄉規劃和村莊規劃,這意味著城鄉二元的體系被打破,城鄉規劃進入一體化的新時代。
該法的頒布標志著城市與鄉村的關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從法律意義上給予了城鄉統籌發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體內容上,《城鄉規劃法》對城鄉管理的強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協調城鄉規劃布局上。
城鄉空間布局對於城市規劃,是最核心的內容。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規劃為例。其規模比較大,周邊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間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邊土地不屬於城市范圍。按照舊的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考慮的只是城市邊界內的規劃范圍,城市之外的區域,即使是近鄰的區域也是規劃法覆蓋不到的,城市之外區域執行的是國務院村鎮建設管理條例,所以城鄉規劃被人為分割成兩層,即二元化。但是城市並不是孤立存在的。新的城鄉規劃法實施後,城與鄉的邊界范圍就模糊了。按照城市規劃法規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農村人口不作為確定城市規模的指標。例如一個市有500萬人,城區人口只有50萬,按舊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這樣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兩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樣的概念。城鄉規劃法取消了城市邊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界限,以後將會有戶籍等相關適應法規和配套政策陸續出台。因此,這種影響將是根本性的。。
二 將人居環境建設作為目的之一
《城鄉規劃法》與《城市規劃法》相比,另外一個最重要的變化是把人居環境建設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鄉規劃法》第1條明確規定:「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這不僅僅是增加了幾個字那麼簡單,而是將過去的實體空間規劃提升到以人為本的居住環境建設層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確,改善人居環境已經成為《城鄉規劃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確立。而且,還明確規定了一點,改善人居環境的工作是由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來做,這是非常本質的改變。也可以理解為人居環境建設已變成了政府的責任。
在具體要求上,城鄉規劃符改變了城市規劃法為規劃編制而規劃的指導思想,強調城鄉規劃要與經濟、社會、環境等協調發展融合在一起,這也為建設和諧人居環境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簡單的說,以前的城市規劃法是擺在那裡讓有關部門去執行,現在的城鄉規劃法在內容上是互動的,城鄉規劃「紙上畫畫,牆上掛掛」的被動局面將得到改變。城鄉規劃法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將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並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等要求。
當然,城市建設有一定的周期,城鄉規劃法對人居環境的影響不會立竿見影,真正發生變化應該是實施一段時間之後。
三 為城市未來的發展掃除了障礙,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原有的《城市規劃法》為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專設了一章(見第三章),對新區開發作了專門的規定。回顧我國開發區的建設歷程,我認為這也是起到積極作用的,在當時需要以經濟發展為龍頭帶動城市的發展,以經濟發展為核心。但是,經濟開發區最大的失敗就是浪費了土地。現在土地是最寶貴的資源,18億畝生存底線已經比較接近。
而新法取消了這一內容,明確||地規定城市規劃區范圍之外,不得設立各類城市開發區和城市新區。顯然,取消此項有三大作用。首先,有助於城市規模的健康發展。新區開發與舊城改造結合得不好,也不能成為一種城市發展的主流模式。其次,這樣做有助於節約土地,對於增加城市的活力會有幫助。開發區佔地多,生活設施不完善,缺乏活力。第三,有助於城市復合發展。
在城市性質的界定上,新法做出了一個極有利於城市發展的決定。按照《城市規劃法》第19條規定,城市規劃編制時首先要對城市性質進行明確定位,繼而對城市產業結構調整產生影響。而隨著經濟發展的多樣化和交叉化,實際上產業發展越來越難以明確定性,比如IBM作為計算機生產是屬於第二產業,而作為電子綜合服務的提供商則是第三產業范疇。在新的《城鄉規劃法》中,不對城市性質作清晰的規定,這將對城市未來的發展預留了更大的彈性空間。
四 強化監督職能,政府將對城市建設和房產開發的調控將更有力
關於城鄉規劃實施內容,原來在《城市規劃法》中只有11條,不到1頁篇幅,新法則設置了專門章節,包括18條內容,佔到2頁半篇幅,內容非常充實。為什麼增加了這么多內容呢?以前的城市規劃法對房地產開發土地要素控制不是很嚴,現在城鄉規劃法對各個程序,比如選址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都有了非常明確的要求,包括鄉村的建設規劃許可證,城鄉建設的全過程都有具體的要求和規范,沒有空白點。此外,各個城市制定細則,沒有統一,現在也都有了明確|| 的標准。這樣將有助於政府主導城市發展的規模、方向、速度,調控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
由於以前不是特別清晰的監督制度,原來的規劃與市場結合得很弱,導致城市規劃滯後於開發,現在提了很多具體的要求了,更加有法可依了,有助於城市以規劃為龍頭引領城市發展。這是一種巨大的進步。
8. 《中華人命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一條.第40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八條·是什麼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回濟社會全面協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9. 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是城鄉規劃法的
「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是《城鄉規劃法》第一條規內定的內容,是《城鄉容規劃法》的立法宗旨。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