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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文書

發布時間:2021-01-26 00:48:08

㈠ 行政處罰執法文書是否有標准範本,比如建設系統

行政處罰執法文書
案例『標准範本』
在大一點的書店都有出售
各個系統的都有
建設系統也應該有
對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有很大的幫助

㈡ 行政執法文書寫作及常見問題,怎麼解決

執法文書的特點:製作的合法性、內容的規范性、內容體現法律規定、語言表述的准確內性、具有容法律上的確定力。執法 文書的分類:執法文書按其用途可分為內部文書和外部文書、執法文書按其形式可分為筆錄式和填寫式。製作筆錄式執 法文書應注意的問題:格式。調查筆錄一般採取一問一答的格式進行製作,製作時「問」與「答」要分行進行,即便問 話和回答只有一個字,也要分行進行,不能出現幾個問題一起問一起回答的情況。當然有些問題也可以一次性綜合詢問 ,由被調查人回答,比如調查當事人情況時,可以詢問「請將你單位的基本情況介紹一下」,此時被調查人可一次性回 答單位的全稱、法人代表、地址、聯系電話等;筆錄的正文:第一部分是相對人的確認。相對人的確認也就是確定違法 的主體,在詢問時要將違法行為的地點及事件表述清楚,以達到能初步判定案情,為後面的調查作好鋪墊的目的。第二 部分是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要弄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就要搞清楚兩個問題:一是這件事是否是當事人乾的,二是這件事 是否違法。

㈢ 什麼是行政執法文書

全稱為「環境行政執法文書」,環境行政執法文書是指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活動過程中,依照特定的格式,經過規定的程序形成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特徵:

1、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是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表達意志的體現,不是隨意的個人行為。具體承辦起草執法文書的人員稱為撰稿人,撰稿人撰寫完畢,要經過撰稿人所在單位的有關領導審核批准簽發後,才能生效。

因此,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主體只能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均無權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主體必須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即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環境保護的職權和承擔特定義務的國家機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各自管轄范圍有一定的職權分工,因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根據管理的需要,在法定的職權內制發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任何超越自己職權范圍而制發的環境保護執法文書不僅是無效的,如果因該文書給當事人或他人造成損失的,還要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2、環境保護執法文書必須依照特定的體式。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體式,包括文體、結構和格式以及法律語言。

不同的內容有特定的書面形式和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必備的內容及專門的法律用語。環境保護執法文書要根據特定的內容和目的,選擇與之相應的體例和格式,不能任意混用,該用復議類文書的,不能用行政處罰類文書,《決定書》不能寫成《裁定書》等。

甚至用紙都有其特殊的要求,對製作文書所用紙張的大小尺寸、質量顏色等都有較嚴格的規定,不能隨意使用。這種固定格式和用紙規定,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法定職權的權威性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環境保護執法文書對語言的要求不同於一般的文體,要盡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語,做到用語嚴密准確、莊重簡潔、明了通暢。

3、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製作須經特定程序。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製作、發出機關是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文書的具體撰寫人僅僅作為執筆者或執法人員完成執法文書的草稿,因此,撰寫人撰寫完畢,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最後定稿、製作完成。

有些文書如不履行法定程序,其文書即不能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文書擴展閱讀: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環境行政執法文書

㈣ 行政執法文書的基本要求和功能有哪些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基本要求如下

1、主體: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很強的法定性。

2、職權: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製作並使用。

3、內容: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程序、形式由行政機關統一制定,一經形成,認真、嚴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執法文書的功能如下

1、主旨的鮮明性,文書格式都具有用途單一的特點。

2、材料的客觀性,特別注意客觀性、准確性。

3、內容的規范性,事項要求齊全,書寫合乎規范;內容有統一要求,具備相應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結構固定化,用語規范化。

5、解釋的單一性,做到語言確切,運用文字元合單一解釋的要求。

(4)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文書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最重要的執法文書,也是最終對管理相對人產生一定影響的法律文書。

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符合相關文書的要求,特別是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或者做出從重、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都必須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交待清楚。行政處罰告知書名稱、文號及送達時間也應該在處罰文書中說明。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由三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 首部。包括標題、編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其基本情況)。

第二部分: 正文。包括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決定等內容。

一、 事實:

2、案件事實的表述要完整准確。案件事實就是案件發生時的一切真實情況,包括:案件來源、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情節和結果等要素。相關單位和個人,涉案違法物品標示生產廠家、生產批號、購進渠道、數量、貨值、違法所得、剩餘物品數量和價值、違法行為定性及相應的違法後果等內容應寫全。

敘述一般應當按照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客觀、全面、真實的反映案情,並抓住重點,詳述主要情節和因果關系。對影響自由裁量的從重或者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等情形,執法人員也應當寫明。另外,在敘述事實時不應加任何主觀的評論性語言。

2、證據的列舉。違法事實必須是經過調查核實,有充分證據證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對於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要求明確、具體,全面列舉認定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認定的每個違法事實要素都要有證據支撐以及證據分析過程,證據列舉方式既可以在敘述事實過程中同時分析列舉,也可以在敘述違法事實後單獨列舉分析。

3、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情況。對是否採納當事人所提出觀點的理由應詳盡說明。應當表述行政處罰決定前的告知時間、形式,當事人有無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述意見的,應描述當事人的申辯要求和理由依據,並將復核以及採納與否的情況和理由在本文書中予以說明。

當事人在聽證中對行政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定性、法律適用、證據程序等提出的相關質疑及其證據也應當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採納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規,並進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說清、說透。

二、理由和依據:

1、法律適用的理由應全面表述。對違法事實認定後實施處罰的理由和處罰的法律依據,應當結合具體個案事實,對具體適用某一法律條款作為處罰依據的理由進行解釋,必要時要對法律條款進行法理解釋。

2、引用法律條款要准確,符合法律適用原則,並且應當根據條、款、項、目的順序寫明適用到最底一層。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規范合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闡述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理由,包括依法從重或者從輕、減輕情節的適用。

三、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應當表述清楚,具體、明確,具有針對性、客觀性和可執行性。罰款除書阿拉伯數字外,應同時採用漢字表述。

第三部分: 尾部。

主要是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時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後果,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時要寫明復議機關和訴訟法院的具體名稱(地址),復議、訴訟的期限,寫明製作日期並加蓋行政執法機關的公章。

㈤ 質量技術監督局 行政執法當中 最常用到的執法文書有哪些(現場筆錄和調查筆錄不算)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文書

序號
文書名稱
1
行政執法案卷
2
行政執法案卷卷內文件目錄
3
立案審批表
4
現場檢查筆錄
5
筆錄續頁
6
調查筆錄
7
登記保存決定書
8
決定書
9
延長 決定書
10
解除登記保存決定書
11
解除 決定書
12
涉案物品清單
13
抽樣單
14
通知書
15
送達回證
16
涉案物品質量檢驗委託書
17
涉案物品計量檢定委託書
18
涉案物品真偽鑒別委託書
19
涉案物品質量檢驗結果告知書
20
涉案物品計量檢定結果告知書
21
涉案物品鑒定結論
22
案件辦理報批書
23
行政案件審理筆錄
24
當場處罰決定書
25
行政處罰告知書
26
行政處理決定書
27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28
行政案件聽證筆錄
29
行政處罰決定書
30
行政案件結案報告
31
行政案件登記薄
32
行政案件指定管轄決定書
33
封條
34
涉案物品處理記錄
35
行政案件移送書
36
行政復議告知書
37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38
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39
責令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40
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
41
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檢定決定書
42
行政復議延期審理決定書
43
行政復議中止審理決定書
44
行政復議終止審理決定書
45
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
46
行政復議決定書
47
行政執法委託書
48
行政賠償申請筆錄
49
行政賠償決定書
50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察檢查記錄
51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52
特種設備行政案件移交書
53
回執

委託書

㈥ 行政執法文書的語言特點有幾個規范性要求

第一章行政執法文書概述
質監部門履行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和安全監察三大職能。
辦理行政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規定的程序之外,要採用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行政執法文書的特點和作用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概念
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執法程序和執法內容,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實體問題所製作、發布的反映行政執法活動過程和每個環節內容並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義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執法文書概念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
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很強的法定性。
2.職權
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製作並使用。
3.內容
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行政執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程序、形式
由行政機關統一制定,一經形成,認真、嚴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
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執法文書的特點
1.主旨的鮮明性
文書格式都具有用途單一的特點。
2.材料的客觀性
特別注意客觀性、准確性。
3.內容的規范性
事項要求齊全,書寫合乎規范;內容有統一要求,具備相應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
結構固定化,用語規范化。
5.解釋的單一性
做到語言確切,運用文字元合單一解釋的要求。
6.製作的合法性
表現為:
A、在法定的階段、法定的時限內製作;
B、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
C、不僅做到製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內容合法。
7.實施的強制性
具體行政行為通過文書形式表現出來,即得到政府強制力的保障,當事人必須遵守。
8.法定的排他性
一個違法行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轄原則,由一個行政機關受理並作出處理。
第二節行政執法文書的種類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將行政執法文書分為很多種不同的類型:
1.根據文書製作主體名義的不同
可以分為以個人名義製作的文書和以機關名義製作的文書。
所謂以個人名義製作,是指以行政執法人員個人名義製作,由製作人對文書的真實性、准確性、正確性負責,如《調查筆錄》;
以機關名義製作,是指行政執法人員以機關的名義製作的文書,由該機關對文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和正確性承擔法律責任,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登記保存(封存)(扣押)決定書》等。
2.根據製作主體級別的不同
可以分為上級機關製作的文書和基層機關製作的文書。
上級機關製作的文書,如《行政復議決定書》等;
如《案件辦理報批書》、《行政復議答辯書》等。
3.根據文書內容的不同
可以分為描述事實的文書和表示意思的文書。
描述事實的文書,是指製作人只對看見的、了解的、掌握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記錄,不摻雜任何個人意思,不做任何主觀評價的文書,如《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等;
表示意思的文書,是指製作人對事實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登記保存(封存)(扣押)決定書》等。
4.根據文書外在表現形式的不同
可以分為表格類文書、填空類文書和筆錄類文書。
表格類文書如《立案審批表》、《送達回證》等;
填空類文書如《當場處罰決定書》等;
筆錄類文書如《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等。
5.根據文書使用范圍的不同
可以分為內部使用的文書和外部使用的文書。
內部使用的文書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如《立案審批表》等;
外部使用的文書,是指對製作機關以外的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用的文書,如《封存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外部使用的文書,具有法律上的執行效力。
6、根據辦案需要分為必用類文書和擇用類文書兩大類。其中:
立案的必用文書共12種,包括:(1)行政執法案卷封面;(2)卷內文件目錄;(3)現場檢查筆錄;(4)立案審批表;(5)調查筆錄;(6)通知書;(7)案件審理記錄;(8)行政處罰告知書;(9)行政處罰決定書;(10)送達回證;(11)結案報告。
當場處罰案件的必用文書共5種,包括:(1)行政執法案卷封面;(2)卷內文件目錄;(3)現場檢查筆錄;(4)當場處罰決定書;(5)結案報告。
其餘各種文書均為擇用文書,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
二、行政處罰用文書的種類(49)
行政處罰用文書共49種,包括11類:
1.受案、立案類
2.調查類
3.產品鑒定檢驗類
4.強制措施類
5.案件審理類
6.聽證類文書
7.行政處罰類
8.罰沒財物處理類
9.行政處罰執行類
10.立卷與歸檔類
11.其他行政執法文書
三、行政復議用文書簡介
行政復議文書共13種:
四、行政賠償用文書簡介
行政賠償用文書共2種:
第三節行政執法文書的格式
一、行政執法文書格式的規范性
(一)格式統一,結構固定
填空類、表格類文書必須嚴格按照文書格式、要求填寫。
對於筆錄類文書,行文結構一般分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包括標題,當事人基本情況、時間、地點等;正文是文書主要內容,一般包括事實、理由、證據和結論等;尾部包括署名、日期和簽字等。這樣製作出來的文書眉目清楚,一目瞭然,便於執行。
(二)特定用語規范化
要求使用統一規范性用語。如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告知當事人的法律救濟權利,使用的文書用語「如對本決定不服,可於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質量技術監督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於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幾句話就是統一規定的。
(三)事項特定化
不能隨意更改或增刪。
二、行政執法文書格式使用的要求
一是行政執法文書格式的規范化,二是行政執法文書所使用的語言文字的規范化。
語言文字的規范化,對於行政執法文書就顯得尤其重要。有時一個錯別字、一個標點符號、一個歧義句都有可能產生嚴重的不良後果。
行政執法文書格式使用要求分為「一般要求」和「具體要求」兩類。對「一般要求」,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
1.文書的印刷規格
行政執法文書製作時統一使用國際標准 A4型紙尺寸,即長297毫米,寬210毫米。
2.文書的填寫要求
行政執法文書填寫應當使用鋼筆或者簽字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要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整潔。文書設立的欄目,要逐項填寫。摘要填寫應當簡明、完整、准確。
3.文書中的印章
依法不具有獨立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業務部門,應當以其所屬機關的名義使用行政執法文書,並應當印製其所屬機關的名稱。(如市纖維檢驗所紡織執法)
5.文書中的附頁
《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行政案件聽證筆錄》等文書首頁內容不夠記錄時,可以附紙記錄,但首頁及附頁均應當按照文書所列項目要求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者捺指印。
6.文書中的記錄內容
記錄的內容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盡量記錄原話。記錄中應當避免使用推測性詞句或者語言,防止發生詞句歧義。描述方位、狀態的記錄,應當依次有序、准確清楚。
7.文書文號填寫
行政執法文書文號應當按照「機關代字」、「辦案部門簡稱」、「文書名稱簡稱」、「文書製作年份」、「文書的順序號」等五個部分依次填寫。
8.當事人簽名
多聯式文書中當事人簽名欄,由當事人填寫並註明具體日期,作為送達的依據,。
9.文書復寫
在使用《封存決定書》、《涉案物品清單》等文書時,可以採用復寫形式。
10.文書存根
在行政執法文書使用後應當集中保管。
11.常用欄目的填寫
文書中所稱「工作單位」,是指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的名稱,填寫時應當寫全稱。
調查筆錄內容的記錄以問答的形式進行。記錄時,每段應當以「問」、「答」為句首開始,回答的內容以第一人稱「我」記錄。
「數量」欄填寫每種物品的數量,應用大寫。「規格」欄填寫物品的品牌和型號。「特徵」欄填寫物品的顏色、新舊、質地等特點。
表格填寫完剩下的空格,應當用對角線的方式劃去。
法律依據的填寫應當寫明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稱並具體到條、款、項。
條、款、項的正確引用:一般來講,一部法律由章、節、條、款、項、目組成,在適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章、節。
①「條」
法律規范的「條」,又稱「法條」,是組成法律規范的基本單位。一件(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
法律規范條文的適用,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
②「款」
「款」是「條」的組成部分。在一般情況下,每一款都是一個獨立的內容或是對其前一款內容的補充表述。
「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
③「項」
一般來講,「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含有項的法條,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應的文字表述。
「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各項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數字,而且這些數字只能以中文數字加括弧的形式出現。
「項」的適用。對含有項的法條,適用時應當適用到項;
根據立法技術的不同需要,「項」可以依附於條,也可以依附於款。即條中可以有項,款中也可以有項。
第四節行政執法文書的語言與表達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語言
行政執法文書的語言特點是以實用為基本出發點和最高准則。
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規范要求:
(一)莊重性
語言要嚴肅、慎重、不隨意,做到庄嚴凝重。
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語言要體現行政機關的權威性、堅定性和強制性
如在一份《責令改正(更正)通知書》中有這么一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54條的規定,本局責令你單位於2004年7月15日前,將7月5日生產的全部火腿腸標簽上的生產日期由7月12日更正為7月5日」。
2.要使用規范的書面語言
所使用的詞、句應該具有確切的含義,即一個詞只能表達一個概念,一個句子只能表達一個判斷。
3.要恰當使用專用語和具有行政執法文書語體風格的語言
語言簡要、精練、莊重,被人們普遍接受,基本上定性化、規范化,具有特定涵義。如「責令」、「並處」、「本局」等。
(二)確切性
1.熟悉並正確使用行政執法專業術語
如「抽樣取證」、「行政處罰決定」等這些專業術語,一方面具有確定的內涵和外延,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地增強行政執法文書的法律性和嚴肅性。
2.注意行政執法專業術語的區別
有些專業術語,一字之差,內涵和外延就完全不同。如「終止」和「中止」就屬於這種情況。
3.注意准確使用有關數字和概念,避免語義的不確定性

㈦ 如何解決機構整合後執法文書,執法標識,執法流程和執法服裝規范統一問題

理順管理體制 (四)匡定管理職責。 (五)明確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范,做好頂層設計,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積極推進地方各級政府城市管理事權法律化、規范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六)綜合設置機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央編辦指導地方整合歸並省級執法隊伍,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統籌解決好機構性質問題,具備條件的應當納入政府機構序列。遵循城市運行規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運行為核心,地上地下設施建設運行統籌協調的城市管理體制機制。有條件的市和縣應當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強化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 (七)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具體范圍是: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交通管理方面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由市、縣政府報所在省、自治區政府審批,直轄市政府可以自行確定。 (八)下移執法重心。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市級城市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在設區的市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市轄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一級執法,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街道派駐執法機構,推動執法事項屬地化管理;市轄區不能承擔的,市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市轄區和街道派駐執法機構,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派駐機構業務工作接受市或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領導,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轄區或街道為主,負責人的調整應當徵求派駐地黨(工)委的意見。逐步實現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全覆蓋,並向鄉鎮延伸,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三、強化隊伍建設 (九)優化執法力量。各地應當根據執法工作特點合理設置崗位,科學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配備比例標准,統籌解決好執法人員身份編制問題,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行政編制。執法力量要向基層傾斜,適度提高一線人員的比例,通過調整結構優化執法力量,確保一線執法工作需要。區域面積大、流動人口多、管理執法任務重的地區,可以適度調高執法人員配備比例。 (十)嚴格隊伍管理。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優化幹部任用和人才選拔機制,嚴格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開展執法人員錄用等有關工作,加大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的力度,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制定執法執勤用車、裝備配備標准,到2017年年底,實現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統一。嚴格執法人員素質要求,加強思想道德和素質教育,著力提升執法人員業務能力,打造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廉潔務實的執法隊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養。加強現有在編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考試,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處級以上幹部輪訓和持證上崗工作。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職務晉升和交流制度,切實解決基層執法隊伍基數大、職數少的問題,確保部門之間相對平衡、職業發展機會平等。完善基層執法人員工資政策。研究通過工傷保險、撫恤等政策提高風險保障水平。鼓勵高等學校設置城市管理專業或開設城市管理課程,依託黨校、行政學院、高等學校等開展崗位培訓。 (十二)規范協管隊伍。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招用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建立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並應當隨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後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部門承擔。 四、提高執法水平 (十三)制定權責清單。各地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調整現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職責,優化權力運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准、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制定責任清單與權力清單工作要統籌推進,並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到2016年年底,市、縣兩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規范執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辦案流程,明確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積極推行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和執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十五)改進執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著裝整齊、用語規范、舉止文明,依法規范行使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嚴禁隨意採取強制執法措施。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靈活運用不同執法方式,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扶助、行政調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十六)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暢通群眾監督渠道、行政復議渠道,城市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城市管理部門內部流程式控制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糾錯問責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工作,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違規人為干預,防止和克服各種保護主義。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強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完成後,應當及時將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門,並建立完備的城建檔案,實現檔案信息共享。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護工作,保障安全高效運行。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嚴格控制道路開挖或佔用道路行為。加強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給排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管理,服務入廊單位生產運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維護公共空間。加強城市公共空間規劃,提升城市設計水平。加強建築物立面管理和色調控制,規范報刊亭、公交候車亭等「城市傢具」設置,加強戶外廣告、門店牌匾設置管理。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嚴查食品無證攤販、散發張貼小廣告、街頭非法回收葯品、販賣非法出版物等行為。及時制止、嚴肅查處擅自變更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和用途、違規佔用公共空間以及亂貼亂畫亂掛等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十九)優化城市交通。堅持公交優先戰略,著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加強不同交通工具之間的協調銜接,倡導步行、自行車等綠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環系統,加大交通需求調控力度,優化交通出行結構,提高路中國運行效率。加強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揮設施管理維護。整頓機動車交通秩序。加強城市出租客運市場管理。加強靜態交通秩序管理,綜合治理非法佔道停車及非法挪用、佔用停車設施,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停車場建設,鼓勵單位停車場錯時對外開放,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 (二十)改善人居環境。切實增加物質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環衛保潔水平,加強大氣、雜訊、固體廢物、河湖水系等環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規范建築施工現場管理,嚴控雜訊擾民、施工揚塵和渣土運輸拋灑。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和醫療垃圾集中處理管理。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提高城市衛生水平。 (二十一)提高應中國能力。提高城市防災減災能力,保持水、電、氣、熱、交通、通信、中國絡等城市生命線系統暢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監管責任制,強化重大危險源監控,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應中國響應機制,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強化應中國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管理,加強各類應中國物資儲備。建立應中國預案動態調整管理制度,經常性開展疏散轉移、自救互救等綜合演練。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軍地協調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積極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縣都要整合形成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於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綜合運用物聯中國、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設等公共設施信息和公共基礎服務,拓展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數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級,實現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整合城市管理相關中國服務平台,形成全國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並實現與110報警中國等的對接。綜合利用各類監測監控手段,強化視頻監控、環境監測、交通運行、供水供氣供電、防洪防澇、生命線保障等城市運行數據的綜合採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綜合性城市管理資料庫,重點推進城市建築物資料庫建設。強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社會誠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數據的採集與整合,提升數據標准化程度,促進多部門公共數據資源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建立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新機制。 (二十三)構建智慧城市。加強城市基礎設施智慧化管理與監控服務,加快市政公用設施智慧化改造升級,構建城市虛擬模擬系統,強化城鎮重點應用工程建設。發展智慧水務,構建覆蓋供水全過程、保障供水質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處理系統。發展智慧管中國,實現城市地下空間、地下綜合管廊、地下管中國管理信息化和運行智能化。發展智能建築,實現建築設施設備節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檔案信息化建設。依託信息化技術,綜合利用視頻一體化技術,探索快速處置、非現場執法等新型執法模式,提升執法效能。 六、創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場機制。發揮市場作用,吸引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管理。鼓勵地方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推進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2349.253,15.39, 0.66%)、公共交通、便民服務設施等的市場化運營。推行環衛保潔、園林綠化管養作業、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逐步加大購買服務力度。綜合運用規劃引導、市場運作、商戶自治等方式,順應歷史沿革和群眾需求,合理設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場、攤點群、流動商販疏導點等經營場所和服務中國點,促創業、帶就業、助發展、促和諧。 (二十五)推進中國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管理中國絡,科學劃分中國格單元,將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納入中國格化管理。明確中國格管理對象、管理標准和責任人,實施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依託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全面加強對人口、房屋、證件、車輛、場所、社會組織等各類基礎信息的實時採集、動態錄入,准確掌握情況,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置問題,有效實現政府對社會單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務。 (二十六)發揮社區作用。加強社區服務型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發揮政府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依法建立社區公共事務准入制度,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作用,增強社區自治功能。充分發揮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區社會組織,完善社區協商機制。推動制定社區居民公約,促進居民自治管理。建設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過建立社區綜合信息平台、編制城市管理服務圖冊、設置流動服務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務。 (二十七)動員公眾參與。依法規范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范圍、權利和途徑,暢通公眾有序參與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導城市管理志願服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願服務宣傳動員、組織管理、激勵扶持等制度和組織協調機制,引導志願者與民間組織、慈善機構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之間的交流合作,組織開展多形式、常態化的志願服務活動。依法支持和規范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發展。採取公眾開放日、主題體驗活動等方式,引導社會組織、市場中介機構和公民法人參與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動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識。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城市文明建設的根本任務,融入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廣泛開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揚社會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創建,不斷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積極開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訓,讓新市民盡快融入城市生活,促進城市和諧穩定。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作用,廣泛開展城市文明主題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堅持將公約引導、信用約束、法律規制相結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機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城市管理和執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規和規章,實現深化改革與法治保障有機統一,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規范作用。有立法權的城市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明晰城市管理執法范圍、程序等內容,規范城市管理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不相適應的內容,定期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加強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加快制定修訂一批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的標准,形成完備的標准體系。 (三十)保障經費投入。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健全責任明確、分類負擔、收支脫鉤、財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政府資產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防止政府資產流失。城市政府要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不得將城市管理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統籌使用有關資金,增加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裝備、技術等方面的資金投入,保障執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強司法銜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妨礙城市管理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處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加強法律指導,及時受理、審理涉及城市管理執法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對城市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移送情況進行監督,城市管理部門對於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不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加大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和司法強制執行力度。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二)明確工作責任。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有利於服務群眾的原則,切實履行領導責任,研究重大問題,把握改革方向,分類分層推進。各省、自治區可以選擇一個城市先行試點,直轄市可以全面啟動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制定具體方案,明確時間步驟,細化政策措施,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穩妥有序推進改革。上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重要事項及時向黨委報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協調配合,支持和指導地方推進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協調機制。建立全國城市管理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制約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以及相關部門職責銜接問題。各省、自治區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市、縣政府應當建立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建立健全市、縣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管理和執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履職盡責。推廣績效管理和服務承諾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問責制度,健全社會公眾滿意度評價及第三方考評機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考核獎懲制度體系。加強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㈧ 行政許可的卷宗包括哪些執法文書和材料

根據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充分說明實際情況,事實與理由,充分體現在合議文書上,正常結案即可,,,,,

㈨ 行政執法文書一經作出和送達指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隨意更改和撤銷

行行政執法文書已經作出和送達執行,如果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如果沒有找到新的證據,或者是雙方沒有自願達成調解,行政執法機關是不可以隨意更改和撤銷的。

㈩ 2014年河南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書指導規范怎麼在網上找不到

抄網上確實沒有,但可以去城管部門或法制辦索取。
《指導規范》主要包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季報制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貫徹落實《行政強製法》有關問題的意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文書參照格式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依據等五項內容。這些制度涵蓋了全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基本方面和重要環節,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各行政執法局要結合實際,採取有效形式和措施,抓實抓好學習、培訓和宣傳工作,使行政執法人員全面掌握《指導規范》內容,並在行政執法實踐中自覺貫徹執行。同時,要以貫徹實施《指導規范》為抓手,理清工作思路,採取有力措施,提升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著力推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規范化、制度化,打造規范城管、文明城管、亮麗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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