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沈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從哪裡可以下載
為城市建設和防止建設物和道路沿線居民穩定,遼寧省內各城市暫未制定,你可以參照所在城市標准,查到外省同級城市標准參考。
Ⅱ 沈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城建局是什麼關系
市建委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設市場、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勘察設計市場以及建築業、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與管理的政策措施、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起草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編制下達全市城鄉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籌措與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城建資金的來源渠道;組織研究論證儲備城建項目;參與城市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重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編制與審核,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對全市城市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與統計分析。
三、承擔城建項目的監管責任;負責城建計劃安排項目的組織實施和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與管理;協調解決城建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問題;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方案及初步設計審核和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綜合管理和配套建設工作,依法對全市房地產開發建設中停、緩建項目進行調查處理;對全市房地產開發情況進行綜合與統計分析,建設和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系統。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市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管;擬訂市場管理政策和運行規則,建立建設市場監督、檢查制度,統一管理工程建設市場;負責建設市場准入的監管和誠信體系建設;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工作,對全市勘察設計、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六、貫徹落實工程建設標准和定額;組織擬訂建設投資估算指標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編制補充市建設工程一次性單位估價表;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負責市政、公用、建築施工(含裝飾裝修)、安裝、環境施工、商品混凝土和構配件生產等建築業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的管理工作; 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代理、監理咨詢、造價咨詢、質量檢測等各類中介機構的資質和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外出施工和外埠(含境外)建築業企業進沈施工的監管工作。
八、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負責工程勘察設計的行業管理;指導和規范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市場准入和技術質量管理,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准;負責全市重點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核與設計招投標管理;負責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核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編制建設工程抗震和綜合抗震防禦體系區域規劃;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的執行。
十、負責公用事業管理工作;編制供水、燃氣和城市客運等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供水、燃氣行業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供水、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招投標、質量和安全及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供水、燃氣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城市供水的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燃氣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建設科技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建設系統科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科技攻關和新技術的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負責全市建築節能減排、牆材改革、散裝水泥、住宅產業化和建築材料推廣應用的管理工作,擬訂新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築節能、住宅產業化計劃,推廣新型建築材料、部品及地源熱泵應用和太陽能與建築一體化等可再生能源技術。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綜合交通建設規劃和城市道路、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等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協調在沈鐵路、民航、郵電等單位有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工作。
十三、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村鎮建設責任;負責編制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和環境治理規劃,擬訂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和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
十四、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工作。
十五、負責管理城市建設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系統;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建設檔案工作。
十六、研究擬訂建設行業改革、發展規劃和行業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經濟體制改革,組織協調建築企業發展的重大事項;負責指導和組織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發展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七、負責擬訂行業相關人才的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系統執業資格培訓和職工隊伍繼續教育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城建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市容景觀、環境衛生、愛國衛生管理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城市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市容景觀、環境衛生、愛國衛生法規、規章並監督執行,制定行業作業標准、管理辦法、操作規程並指導監督執行。
(二)負責編制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市容景觀、環境衛生和愛國衛生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設施維修養護和日常管理資金計劃,經市政府綜合平衡後,指導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市容景觀、環境衛生設施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指導工作,負責審核專項規劃、設計方案。
(四)承擔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市容景觀、環境衛生方面和市政工程建設市場行政審批的責任,負責垃圾處理等行業特許經營和市場准入工作。
(五)承擔市政工程建設市場管理的責任;負責市政工程質量監督、工程造價、資質審核,監督管理市政、園林行業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
(六)負責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城市綠化工作,負責城市防汛工作。
(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Ⅲ 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學校怎麼樣
選擇學校的話你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考慮:
1、教學環境
2、師資力量
3、校園環境
4、就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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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求遼寧省阜新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遼寧省或者沈陽市的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也可以
為了鐵路建設和防止鐵路沿線居民不穩定,又因遼寧省內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間要建設鐵路線路,暫未發布具體標准。
Ⅳ 遼寧省城市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中心市區和蘇家屯、新城子區政府所在地及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鎮。
城市中心市區是指和平、瀋河、大東、鐵西、皇姑區行政區域內及東陵、於洪區城區部分。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五條 城市規劃工作必須在市、縣、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市規劃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市城市規劃工作;各縣(區)規劃土地管理局是縣(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規劃局的指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城市規劃工作。
第六條 城市規劃必須符合市情、縣情、鎮情。採用各項建設標准和定額指標,應與城市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合理使用土地、節約用地的原則。注意保護地方風貌,體現城市特色。嚴格控制中心市區規模,合理發展中小城市。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並有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和審批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體系規劃。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中心市區在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
(一)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准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二)城市詳細規劃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築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
(三)城市分區規劃:依據總體規劃,原則規定各分區內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用設施、基礎設施的規劃安排。
第十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
蘇家屯、新城子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總體規劃,市人民政府委託區(以下簡稱委託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
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中心市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設計部門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設計部門或具有乙級以上證書的建築設計部門編制。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詳細規劃,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蘇家屯、新城子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詳細規劃,由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前款以外鎮的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在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區人民政府、規劃設計部門共同編制。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工礦區及其居民住宅區、出口加工區、機場、農場、林場、牧場、魚場和風景區、文物保護區等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在市或縣(委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自行組織編制或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人民群眾的意見,進行多方案比較和論證。城市中各行業及有關單位應負責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資料。
第十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按國家規定的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准收取費用。屬於部門或單位委託編制的詳細規劃,其費用由委託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二)新民、遼中縣和蘇家屯、新城子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沈陽出口加工區、桃仙機場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地區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風景名勝、文物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屬市級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屬省級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
(五)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鎮的總體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六)蘇家屯、新城子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鎮和東陵、於洪區行政區域內鎮的總體規劃,市人民政府委託區人民政府審批。
(七)分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八)中心市區范圍內用地面積在十公頃以上的居住小區、出口加工區、工業區、倉儲區、科研教育區和火車站、機場、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市級商業中心區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區域的詳細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九)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審批。
(十)蘇家屯、新城子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及虎石台鎮、輝山風景區、桃仙機場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前款以外鎮的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審批。
(十一)郵政、電信、電力、鐵路等部門編制的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十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工礦區及其居民住宅區和農、林、漁、牧場等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地處規劃區中心市區范圍內的,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地處其他地區的,報所在地縣人民政府審批或市人民政府委託所在區人民政府審批,在審批前應征詢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市、縣(委託區)、鎮人民政府在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鎮主席團)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由市、縣(委託區)、鎮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八條 根據城市的經濟發展,市、縣(委託區)、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總體規劃的內容進行局部調整,調整方案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市、縣(委託區)、鎮人民政府在實施總體規劃的過程中,遇有下列重大變更情況之一需要修改總體規劃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一)規劃期限變更的;
(二)城市性質中主要職能變更的;
(三)城市人口和用地規模有較大變更的;
(四)城市布局和幹道系統有較大變更及市區主要對外交通樞紐改變位置的。
第二十條 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調整,須報原審核機關或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二十一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要依據城市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選定位置和范圍,編制開發建設和改建規劃,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限制零星分散插建。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條件。靠近市區成片開發要充分利用城市的現有設施,需要配套的市政、公共設施,應當納入城市的統一系統。
第二十三條 新建鐵路編組站、鐵路貨運干線、過境公路、機場和重要軍事設施等,應避開中心市區。新建大、中型工業項目一般應安排在城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城市。
第二十四條 獨立開發建設的新工礦區,應當按照逐步形成工礦城鎮的要求統一制定規劃。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各項建設不得危害居住區環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加強和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的綜合功能。
城市舊區改建的重點是危房區、棚戶區及設施簡陋、交通阻塞、污染嚴重的地區。
第二十七條 城市舊區改建,應同調整用地結構、優化城市布局相結合,同改善城市環境和市容景觀相結合,同城市基礎設施的改造建設相結合。
第二十八條 在舊區改建中,不得損害文物古跡和風景名勝,應當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應當保護代表城市風貌的街區,不得在保護控制區內進行與原有風貌不協調的建設。
第二十九條 對舊商業區的改建,應區別不同情況規定范圍,分類編制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重點地區的改建和發展。
第四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在確定布局和選址時,要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徵用、劃撥、佔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持計劃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市、縣(委託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手續。建設用地如需要改變使用性質,須經原發證部門審核同意,並重新履行用地批准手續。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地形、地貌,隨意進行挖取砂石、土方和設置廢渣、垃圾堆場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如改變土地用途,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之前,應首先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中心市區范圍內,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在其他地區,向所在縣(委託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準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期使用的應重新辦理手續。使用期間,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時,使用單位或個人無條件退回用地;使用期滿應視規劃部門要求恢復原地貌並無償退回用地。
第五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道路、管線等其他工程設施。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涵、管線或其他工程設施,都必須持建設項目的計劃文件及有關圖紙、資料,向市、縣(委託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按規定繳納規劃管理費;同時按規定繳納規劃驗收保證金。工程驗收合格的,規劃驗收保證金一次退還。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六個月內未按規定辦理下階段手續或不開工建設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作廢。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須到原發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要修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內容的,應持原發證件和申請報告,到原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條 凡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為其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圖紙、施工、撥款、供水、供電。
第四十一條 根據城市規劃進行管線綜合改造的地區,有關單位應當參加。符合有關規范的同類管線,應同桿架設或同溝敷設。
第四十二條 根據城市規劃,有條件實行集中供熱的地區,有關單位或個人應參加集中供熱,不得單獨建設小型採暖鍋爐。
第四十三條 重要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原批准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原批准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驗收申請後,應在七日內組織有關部門到現場進行規劃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規劃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規劃驗收保證金不予退回,經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再驗收合格後,予以退回。
第四十四條 地下管線在填土之前,須通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指定的勘察測繪部門到現場驗線。驗線合格後,方准回填土。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在未取得《規劃驗收合格證》之前,有關部門不予供水、供電、供氣。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驗收合格後,六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有關竣工檔案資料,城市建設檔案館應同時一次性退還檔案保證金。
第四十七條 臨時建設工程和臨時管線工程,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臨時建築(含暫設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重新辦理手續。使用期限內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時,應及時拆除,並給予拆除單位適當補償。期滿由建設單位或個人自行拆除,清除地上雜物。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各類臨時集貿市場,須經市或縣(委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單位或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章 罰 則
第五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市或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五十二條 在實施城市規劃中,建設用地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縣(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轉讓、出租、抵押批準的建設用地和臨時建設用地時擅自改變用地用途的;
(二)臨時建設用地逾期不退回,或在批准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應退回而拒不執行的;
(三)未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用地的。
第五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或縣(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除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並補交有關費用外,對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罰款:
(一)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違法部分造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罰款;
(二)對施工單位處以違法部分施工取費一至五倍罰款;
(三)對承擔設計的單位,處以違法部分設計費用一至五倍罰款;第五十四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和有關部門批准。擅自進行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除責令立即停止和恢復原貌外,並處以建設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無建設工程造價的,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臨時建設工程逾期不拆除,或在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而拒不執行的,由市或縣(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限期拆除外,並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日處以一元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縣(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或者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五十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對阻礙城市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由公安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沈陽市城市規劃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Ⅵ 規劃和國土管理局 城鄉規劃局有什麼不同
規劃和國土管理局與城鄉規劃局的區別如下:
1、名稱不同
城鄉規劃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城鄉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利用現有地圖、衛星地圖結合實際來開發治理歷史現狀。
規劃和國土管理局貫徹執行有關城鄉規劃、土地、地質礦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城市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土地、地質礦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職能不同
城鄉規劃局統籌安排城市規劃和農村交通居住消防綠化,生產生活環境建設,發展空間布局,提升品位,合理節約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規劃和國土管理局負責城市地名、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建設檔案等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問題調研。
領導、指導測繪管理部門開展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風貌保護區、歷史文化名鎮、優秀歷史建築和市級以上歷史文物古跡的規劃管理工作。
3、工作原則不同
城鄉規劃局是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一定時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依法編制規劃文件,以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功能布局,綜合部署各項建設,為社會、經濟、文化綜合發展服務。
規劃和國土管理局依法負責土地收回、土地儲備和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批和管理, 擬訂並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研究制定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6)沈陽市城鄉規劃管理擴展閱讀:
規劃局: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開展城市總體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和組織編制。參與制定區域性發展規劃、某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建設局(住建局):綜合管理全市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法規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國土局:主要責任是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海洋、礦產資源。例如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開發土地,審批建設用地和農村私人建房,辦理土地出讓、轉讓、出租、抵押,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城市總體規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土資源局
Ⅶ 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怎麼樣
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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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城鄉規劃管理局和住建局什麼關系
一個住建系統,一個國土資源系統。
不同的是:住建系統的規劃是指城鄉規劃,管理范圍是在城鄉建設用地上,;國土資源系統的規劃是指土地利用規劃,管理范圍是非建設用地和建設用地上,側重點是非建設用地。
Ⅸ 沈陽市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哪些部門
沈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規劃、國土資源和測繪工作的政專府工作部門。屬
http://www.syghg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