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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最新版

發布時間:2021-01-26 06:19:55

①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編制導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的投入。
依附於道路建設、改造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
第七條 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實行雨污分流。
新城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海綿城市建設的規范、標准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
第九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屬於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內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第十三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並具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排水戶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四)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五)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辦理情況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第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為五年。排水戶應當在許可期滿三十日前,向發證單位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污水處理費繳費單據。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內,出現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或者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生變化等導致排水條件發生變化的情形,排水戶應當在十五日內重新申請許可。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六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排水行為。
第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預處理設施,並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和排水達標。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確保設施安全。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對排水戶排水相關監測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優先的原則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排水戶應當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水。
第二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准設置防盜、防墜落排水窨井及井蓋,並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理信息系統,明確排水管網窨井及井蓋的位置,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產權單位處置。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以及重點部位雨量監測站、積水深度監測站和預警信息顯示設施,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汛期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電力、通信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優先滿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必要時,可以採取控制排水量和調整排水時間的調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運營單位簽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示範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搶修,並同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經核查,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當將其作為從輕、減免的情形。
因進水水質超標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失的,其運營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污泥。
第二十七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於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因構築物、建築物和設備老化需檢修、維護的,盡量合理安排檢修。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無法保證出水水質正常達標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對不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續費的具體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制定。
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當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徵收標准低於成本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水環境狀況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非常規水資源統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定用水計劃指標時,對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十二條 進行再生水利用應當符合再生水相關規范和標准,配套建設再生水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並為再生水利用設施設置明顯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再生水與供水管網連接;
(二)擅自改動、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
(三)擅自改變再生水用水性質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再生水;
(四)未經再生水運營單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網上直接取水,或者繞過計量裝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三條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應當由建設單位向排水設施的運營單位移交,移交後的排水設施由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區內自建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維護管理;
(三)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城鎮排水設施,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維護管理單位。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費用按照產權歸屬,由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排水管道、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檢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
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還應當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和搶修的專用車輛,應當統一設立明顯標志,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搶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進行特殊維護作業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設置搶修標志。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餐飲業排放油污、廢氣);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省各級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三個月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移交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設施、雨水調蓄和排放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等。

② 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的《關於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的若干意見》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實施城鎮化戰略,努力實現建設沿海經濟社會發展強省的宏偉目標,針對我省城鎮化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現就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提出若干意見。

一、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基本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城鎮化與工業化、信息化、市場化、國際化相結合,緊緊圍繞建設 沿海經濟社會發展強省的奮斗目標,以加快產業集聚為基礎,以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為重點,以開展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活動為抓手,按照統籌城鄉、布局合理、 節約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帶小的原則,做大做強兩大省域中心城市,加快發展壯大其他中心城市,積極發展中小城市和中心鎮,形成輻射作用強的城市群,培育新 的增長極,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走具有河北特色的城鎮化道路。

(二)主要目標。到2010年,全省城鎮化率達到45%。每年轉移農村富餘勞動力51萬人,產業集聚帶動人口集聚的能力明顯提高;城市主要設施水平指標進 入全國先進行列,綜合承載能力明顯增強;規劃建設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鎮面貌每年一大步,三年大變樣;3座百萬人口以上特大城市的活力、競爭力明顯增強, 城區人口50萬到100萬的大城市達到7座,城區人口20萬到50萬的中等城市達到11座,小城市和小城鎮發展質量明顯提升,形成城市群快速發展態勢,初 步構建起支撐建設沿海經濟社會發展強省的城鎮體系。

二、優化城鎮空間布局

(三)加快培育和發展城市群。發揮中心城市輻射帶動作用,強化市域城鎮與中心城市的交通聯系,繼續發展壯大山前傳統城市發展帶。以港口發展帶動產業發展, 加快建設曹妃甸新區和滄州渤海新區,形成與周邊沿海地區相互貫通的沿海城市連綿帶。張、承地區採取據點式布局結構,重點發展中心城市和縣城,建設好北部生 態保護帶。統籌沿海與內陸地區城鎮發展,密切東西向交通聯系,加快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區域性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構建城際快速客運系統和高效貨運系 統。以石家莊、唐山為依託,推動冀中南城市群和冀東城市群加快發展,提升在京津冀地區的地位。

(四)做大做強兩大省域中心城市。石家莊、唐山要繼續發揮領跑作用,不斷壯大規模,增強實力。石家莊突出省會特點,瞄準先進省會城市,以更高的標准改善交 通條件,提升環境質量,提高文化品位,推進產業結構向高端發展,增強對全省的綜合服務功能和對冀中南地區的輻射帶動能力。唐山要確立"雙核"城市空間格 局,以曹妃甸工業區和曹妃甸生態新城為重點,按照科學發展示範區的要求,高標准建設曹妃甸新區,提升城市核心競爭力,帶動冀東地區全面快速發展。

(五)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加快邯鄲、保定、張家口、秦皇島、滄州、邢台、廊坊、承德、衡水的城市發展,著力提高中心城市的輻射帶動能力,推 動以中心城市為核心、周邊小城市和中心鎮為依託的都市區發展。支持遷安、任丘、三河、定州、涿州、黃驊、武安、辛集、遵化、霸州10個城市,率先發展成為 產業人口集聚能力強、綜合承載能力提升快的高標准中等城市。高碑店、清河、寧晉、寬城、懷來、冀州、昌黎等也要加快發展步伐,盡快進入中等城市行列。其他 縣級市和發展潛力大的縣城、中心鎮,要建設成為高標準的小城市。在人口較少和經濟實力較弱的縣,重點發展縣城。扶持一批基礎條件好的中心鎮提升發展質量。 統籌城鄉發展,推動城市產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城市文明向農村延伸。

(六)著力培育沿海城市連綿帶。發揮秦皇島、京唐、曹妃甸、黃驊四大港區資源優勢,形成分工明確、優勢互補的港群系統。推進生產力布局向沿海轉移,規劃建 設好唐山曹妃甸新區、滄州渤海新區、秦皇島臨港經濟區,提升秦唐滄三市在全國沿海城市中的實力位次。加快沿海城鎮空間布局規劃,搞好曹妃甸新城、渤海新城 選址和規劃建設,實現港、城一體化發展。整合撫寧、昌黎、樂亭、灤南、唐海、黃驊、海興和唐山海港開發區、南堡開發區以及滄州臨港工業區、臨港化工產業園 區、南大港管理區等城鎮發展資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著眼建立外向型城鎮體系,加快形成以產業隆起帶為動力,以交通聯系帶為依託,以生態景觀帶為保障的沿 海城市連綿帶。
三、加速產業和人口集聚

(七)推動產業集聚。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帶動非農產業就業比重的增加。做強做大鋼鐵、裝備製造、石化等戰略支撐產業,改造提升 醫葯、建材建築、食品、紡織服裝等傳統優勢產業,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現代物流、文化旅遊等新興產業。把增加就業崗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發展資金技術密 集型產業的同時,重視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加快發展第三產業,實現經濟發展和就業增長的良性循環。

按照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的要求,完善城市功能分區,合理配置工業用地,規劃建設好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引導產業向園區集中,園區向城鎮集中, 帶動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培育一批特色產業突出、經濟規模較大、配套協作程度較高的縣城和中心鎮,提高縣城和中心鎮在縣域經濟中的比重。嚴格建設項目選址 和用地管理,限制工業項目分散建設。鼓勵建設用地整理,健全土地儲備制度,通過建設用地置換,推動工業項目向園區、城鎮集中。結合城市布局結構調整,合理 安排公共設施用地,促進第三產業發展。完善區域協作機制,開展跨地區產業協作,形成創新能力強、專業化程度高的產業集群,為城市群發展提供強大動力。

(八)促進人口集聚。用改革的辦法消除城鄉壁壘。不斷完善戶籍管理制度,著重完善涉及群眾基本生活的配套政策,形成農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轉移的態勢。對在城 市已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進城農民,要創造條件使之轉變為城市居民,依法享有應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對因城市建設承包地被徵用、完全失去土地的農村人 口,要轉為城市居民,市、縣政府負責提供就業援助、技能培訓和最低生活保障。

積極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努力實現穩定就業。逐步統一城鄉勞動力市場,取消對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就業的歧視性、排斥性規定。探索與現行養老 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逐步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失業保險范圍,個體工商戶、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制定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辦法,實現不同群體 之間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集 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公辦中小學為主,保障進城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四、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

(九)發揮城鄉規劃的引導和調控作用。深化和完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積極開展跨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鎮健康發展。搞好城市總體規劃修編,按照科學發展 觀的要求,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用地布局,盡量利用荒坡地、廢棄地等未利用地安排城市建設。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 作,合理安排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和基本農田布局,加強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的銜接協調。發揮城鄉規劃對城鄉統籌發展的先導作用,研 究制定城鄉規劃標准體系,以縣(市)和鎮(鄉)為單元進行城鄉一體規劃,統籌安排城鄉居民點和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社會事業發展。建立城鄉一體規劃 管理體制,設區市規劃局要更名為城鄉規劃局,所轄各區和開發區設立城鄉規劃分局;各縣(市)要在現有機構編制限額內設立城鄉規劃局,並按照編制管理許可權審 批。

切實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創造條件盡快研究制定《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抓緊出台《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制定各階段的城市規 劃,要依法劃定城市道路紅線、綠地范圍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藍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黃線,並進行嚴格控制,確需調整的要 履行法定程序。從2008年開始,凡控制性詳細規劃沒有依法審批的地塊,一律不得出讓土地和批准開發建設。健全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加強社會監督,除國家規 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規劃草案要予以公示,經批准後要予以公布,實行規劃制定和行政許可全公開。各設區市要設立規劃展館,縣(市)也要設立形式多樣的展館 或展室。健全規劃委員會運作機制,各市、縣都要成立由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規委會。加快派駐規劃督察員制度建設,強化上級政府對 下級政府的規劃行政監督,省監察廳、省建設廳要制定城鄉規劃行政監察和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十)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堅持以人為本,把服務經濟發展、貼近百姓生活作為城市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按照城市現代化要求,保持適度投資規模,各市市 政基礎設施投資每年都要保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7%以上的水平。突出抓好路網改造以及地下管網、污水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和防災設施建設,提高城市基礎設施 水平。加強城際交通與市內交通銜接,優化城市路網結構,合理配置主次幹道和支路網密度,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2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要抓緊開展城市軌道交 通前期工作。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實行法規政策優先、資金投入優先、道路使用優先、建設用地優先,大城市要發展大運量快速公交系統。加強地下管網建設, 鼓勵採用市場化方式建設共同溝。搞好城市備用水源建設,設市城市原則上不應少於兩個水源。加強城市防洪、消防、防疫、抗震等公共安全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建 設。完善文化、體育、教育、醫療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和建設,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十一)建立長效的城市管理機制。推行科學、人本的精細化城市管理,建立責任明確、分工合理、運轉高效、監督有力的城市管理機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大城 市市容市貌管理要實行重心下移,強化區級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職能,明確其城市管理責任和義務。落實《河北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推進城市建設管理領域相對集 中行政處罰權。健全基層群眾自治機制,把城鎮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依法規范小區物業服務,提升服務水平。健全治安 防控體系,規范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市政基礎設施施工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創新城市管理手段,推行數字化城管,健全行業標准,完善以12319城建便 民服務熱線為載體的市政公用服務體系。健全城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保障城市安全。

(十二)推動城市節地節水節能。按照節約、集約、挖潛、調整的原則安排城市建設用地。適度提高工業、倉儲和市政設施等用地的開發強度,鼓勵開發利用城市地 下空間,在縣城以上城市全面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加快關停城市市區內的自備水源,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對高耗水行業實施嚴格節水管理,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和 階梯式水價。加強供水管網改造、維護和管理,降低漏失率。鼓勵開發利用中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傳統水資源,推廣應用先進的節水工藝、技術和器具。完善建築節 能政策措施,使用好牆體材料革新等建築節能資金。鼓勵建設節能省地型建築,嚴格執行建築節能標准,對達不到節能標準的新建、改建民用建築,不準開工建設和 驗收備案。加快供熱體制改革,積極開展既有建築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推動建築物可再生能源一體化、規模化應用。
六、推進城鎮化體制創新

(十七)優化行政區劃格局。按照統籌規劃、小步快走、積極穩妥的原則,推進行政區劃調整。適當拓展中心城市發展空間,逐步解決市縣同城、區縣同城問題。穩 步推進縣級區劃建制的調整創新,解決遠離設區市市區的"飛區"問題。積極開展鄉鎮撤並,適當擴大中心鎮的管轄范圍。盡快制定標准和政策,在設市城市、縣人 民政府駐地鎮實行鎮改街和村改居。

(十八)完善行政管理體制。設區市可以在都市區范圍內劃定城市規劃區,並實施規劃的集中統一管理。對列入重點支持的10個中等城市實施動態管理。中等城市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列入第一批開展,與設區市同步進行,規劃建設用地指標適當傾斜。落實重點鎮發展的各項扶持政策,各級政府要安排一定資金支持重點鎮規 劃編制和基礎設施建設,省培育的重點鎮要盡快建立獨立的財稅機構和鎮級金庫。重點鎮建設用地的出讓金,除國家規定的以外全部返還鎮政府,主要用於本鎮基礎 設施建設。在重點鎮徵收的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公用事業附加、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除上交國家部分以外全額返還給鎮財政,專項用 於基礎設施建設。5萬人以上的鎮設城鎮建設辦公室,3萬人以上的鎮設專(兼)職建設助理員。

(十九)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建立相對集中、穩步增長的政府投入機制,主要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非經營性項目。對經營型、准經營型項目廣泛採用 BOT、TOT等多種方式進行建設,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以及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吸引社會資本全面介入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深化市政 公用事業改革,加大資本、經營和作業市場開放力度,完善特許經營制度和市政公用事業服務標准,強化政府監管。完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以市場化 方式從事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經營和資本運作,鼓勵有條件的縣(市)組建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盡快形成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資體制,實現 基礎設施建設的良性循環和滾動發展。

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關系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全局和長遠,必須不斷解放思想,創新發展理念,創新發展思路,創新發展舉措,創新領導方法。各級政府要切 實加強領導,把城鎮化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精心組織,扎實推進。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主管領導要具體抓,有關部門要按照抓專項、解難題、破瓶頸的要 求通力合作,不斷解決城鎮化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健全各級城鎮化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給予其辦事機構必要的人力和財力支持,強化綜合協調職能。完善城鎮 化發展政策體系和統計監測制度。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形成良好的城鎮化發展氛圍。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抓緊制定實施意見和配套措施。

在全省統一部署下,大力開展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活動,市、縣(市)政府具體安排和組織落實,省直有關部門配合指導,省政府統一組織檢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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