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淄博市人民檢察院韓敏,以案謀私,刑訊逼供,製造冤案,實名控告他十年為什麼無人管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1、第一百六十八條 偵查部門對舉報中心移交的舉報線索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初查的,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2、第一百七十一條 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初查的,承辦人員應當製作初查工作方案,經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檢察長審批。
3、第一百七十六條 偵查部門對舉報線索初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製作審查報告,提請批准立案偵查,報檢察長決定。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批准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的;
(三)事實或者證據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
4、第一百七十八條 對於實名舉報,經初查決定不立案的,偵查部門應當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連同 舉報材料和調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移送本院舉報中心,由舉報中心答復舉報人。必要時可以由舉報中心與偵查部門共同答復。
5、第一百八十條 對於屬於錯告的,如果對被控告人、被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向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通報初查結論,澄清事實。
對於屬於誣告陷害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6、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由偵查部門在十五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同時告知本院控告檢察部門。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十日以內申請復議。
對不立案的復議,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控告檢察部門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並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偵查部門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