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的是什麼
文件
為了妥善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問題,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於1997年9月2日下發了《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
保障對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對象是以下三類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家庭成員收入是確定城市低保對象的關鍵。
編輯本段標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保障標准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且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所定標准要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准相銜接。
程序
在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時,對第一類保障對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發放,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准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按原救濟標准發放;對其他保障對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低保是國家財政劃撥的給予貧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應該專款專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違反政策的行為。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或者聯名到其監督機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申領程序
申請低保救助,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為方便群眾申請,受理窗口一般都設置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受理的地點、聯系電話等可向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咨詢。 申請低保救助,申請人須如實填報個人或者家庭有關情況,並根據救助機構的告知事項,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在收到救助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後,對申請人所填報的有關情況以及申請人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查,並提出核查意見;再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30日之內,對申請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通知當事人辦理領取手續,並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備案;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② 2016我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多少
今年以來,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繼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並實現了城鄉低保標準的「並軌」。中新網記者梳理發現,在四大直轄市和27個省會城市中,上海市城鄉低保標准最高,為790元/月,北京次之,為710元/月。
多地統一城鄉低保標准
7月1日,北京、南京等地實現城鄉低保標準的統一。其中,北京城鄉低保標准統一調整至每人每月710元,南京城鄉低保統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前,上海城鄉低保標准從4月1日實現一體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790元,其中城鎮低保標准提高11.27%(之前為每人每月710元),農村低保標准提高27.42%(之前為每人每月620元)。
同時,一些地區正在醞釀實現城鄉低保標準的統一。其中,長沙市7月1日開始試行《長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試點試行辦法》,試點區的城鄉低保標准統一為450元/月;廣州市民政局近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擬將全市城鄉低保統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在輿論看來,多地實現城鄉低保標準的統一,是社會救助實現城鄉統籌的具體體現,有助於打破城鄉二元壁壘,保障民生底線公平,讓更多困難群眾享受到經濟發展成果。
京滬城鄉低保標准超700元
今年以來,在四大直轄市和27個省會城市中,多數城市上調了城鄉低保標准。
其中,上海市的城鄉低保標准最高,為每人每月790元;北京次之,為每人每月710元;尚未「並軌」的天津,其城市低保標准也超過了700元,為每人每月705元。
記者發現,一些尚未「並軌」城市的城鄉低保標准之間的差距比較明顯。譬如,天津農村低保標准為540元,與城市低保標准相差165元;鄭州自7月1日起將全市城市低保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520元,農村低保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290元,兩者差距多達230元。
而在城鄉低保的調整頻次上,一些地區城鄉低保標准調整動作較慢,而有的地區則建立了自然增長機制。今年3月份,銀川下發的《關於建立銀川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自然調整機制意見》提出,城鄉低保標准按照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0%~35%比例確定,並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③ 我國最早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是()。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最後一道保障網」。自1993年上海市率先建立至今已近8年,該制度執行的現狀究竟如何?貧困地區是否也有這一制度?當地財政能否保證這一救濟的實施?同時又是如何保證的?目前織就的這樣一張「社會保障安全網」能否保障城市貧困人口脫貧?為此,中國網就上述問題專訪民政部救災救濟司社會救濟處王治坤處長。
中國網(以下簡稱中):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線」執行的現狀如何?是否大、中城市全部都有?
王治坤處長(以下簡稱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進行救助的新型社會救濟制度,它是對我國傳統社會救濟制度的改革、完善和發展,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最後一道保障網」。
1993年,上海市率先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9月,國務院發出通知,要求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1999年底,全國667個大、中、小城市和1682個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縣城)已全部實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不少地方已把最低生活保障網擴大到了所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到2001年第一季度,全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數為416萬人,月人均領取保障金60元左右。
④ 從哪一年起 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13年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⑤ 我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於哪一年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
⑥ 什麼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為解決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內制度,是容目前條件下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後,由於救濟標准統一、救濟范圍擴大、救濟水平提高、救濟行為規范,使我國的社會救濟工作開始進入規范化、法制化管理軌道。
⑦ 我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最新規定是在哪年具體有什麼舉措
1999年9月,國務院再次頒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對城市低保制度進行了明確和規范,並適當考慮了在教育、住房、醫療以及日常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一般的政策措施都是讓具體工作部門對貧困戶實行以「減免」為特徵的優惠政策。
2001年8月13日,國務院領導在貴州考察社保時提出了城市低保「應保盡保」的目標。同年年底,城市低保人數上升為1170.7萬人。隨後,各地對於低保資格的限制逐步消除,2002年底,享受城市低保的人數增長到2064.7萬人。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證了低收入群體維持生存和最低生活需求之後,政府也相應將目光轉向醫療、教育、住房等方面,向建立綜合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更高目標努力。
新舉措是:
(一)適度提高低保標准,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二)降低企業用工成本,鼓勵企業吸收困難人群就業;(三)調整產業結構,發展第三產業,我們必須把精力和資源投入到發展第三產業上,努力擴大第三產業在經濟中所佔的份額。目前,雖然第三產業既不大量產生低保人員(如大部分商業),也不為城市居民提供很多的就業崗位(例如餐飲、運輸、保潔、家政的從業人口大多數為外來勞動力),對低保規模不產生直接的影響,但是,第三產業可以創造大量的財富,從中可以拿出一部分投入到低保等社會救助工作中去。
⑧ 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農村低保制度,問題,對策
據國家統計局最新統計顯示,我國農村人口7.37億,佔全國人口的56.1%。截至2006年末,農村絕對貧困人口有2148萬人,低收人人群為3550萬人。目前,已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133個縣(巾、區)初步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509萬農民享受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但農村實施「低保」制度過程中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需採取相應措施加以解決。
一、農村實施「低保」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認識上的誤區。部分地區實際領取低保人數與省級轉移支付核定的領取「低保」數量有很大偏差,這主要是認識上存在誤區。2005年某些省進行了農村稅費改革,對領取低保人供養採取省級專項支付補助辦法。由於各鄉鎮未認真執行農村低保的有關規定,領取低保對象的評定和發證工作沒有正常開展,致使調查摸底人數偏少,影響其准確核定。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許多基層政府工作人員對「低保」工作的認識不足。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門認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經濟發展相對落後、財政資金不足。所以,他們也不知所措。不少人認為,同是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相比,前者還擁有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土地,而城市三無人員、下崗人員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經濟來源。所以,認為在農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多餘的。認為錢多就多保一點,錢少就可少保一點,沒錢就可不保。
(二)「低保」對象的界定標准需規范。首先,在「低保」資格確認上,最大的問題是對收入缺乏有效的審核手段,或者隱性收人問題比較嚴重,難以貨幣化。由於農村居民收入中糧食等實物收入占相當比重,在價值轉化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其次,難以准確計算農民的個人收入。除農作物收成的季節性及受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等因素外,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穩定性。由於我國在農村主要採用人工手段進行收入審核,反映在審查、審核「低保」對象時,對困難家庭的收入計算雖有統計部門提供的計算農村家庭收入辦法,但實際計算時還比較困難;個別地方為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行為和道德風險問題,他們把年老父母與子女分開,單獨由父母申請農村低保,而把法律規定由子女承擔的贍養義務推向政府。
(三)縣、鄉負擔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難以落實。很多地區雖然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財政緊張。據凋查,部分縣、鄉政府的「低保」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完全依賴財政投入。這是制約農村「低保」工作整體推進的一個關鍵問題。
(四)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健全。從對部分省市的凋查結果看,大部分地區只單純注重農村「低保」制度的實施,而相應的配套措施卻不完善。在政策銜接方面,與計劃生育政策相沖突。如,山東省某農村地區將因超生造成生活貧困的農村居民排除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之外,這樣雖然有利於計劃生育工作,但出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我國計劃生育政策「斷層」的現象。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農村特困戶的補助由村公益金解決。但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後,貧困對象的補助來源由村公益金擴大到鄉鎮財政。這樣,就出現與國務院有關規定不一致的現象,
二、對策
(一)確定合理的經費籌集辦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經費籌集應有兩種辦法。一是地方各級財政與村集體經濟按一定比例分擔。二是由政府財政全部負擔。後一種辦法更切合實際。因為除我國東部沿海開放地區外,中西部地區集體經濟根本沒有能力負擔最低生活保障的經費。當然,第二種做法在沿海等比較發達的地區可以做到,在實施過程中兩種辦法可同時進行。中西部地區可實行第一種做法,沿海等比較發達的地區可實行第二種做法,這樣可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
(二)增強低保人員的維權意識。農村享受「低保」的一般都是年齡比較大或疾病傷殘者,他們對「低保」制度不了解,大多是政府給多少就拿多少,沒有維權意識。可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應讓領取人知道他們應領多少以及讓他們明白領取「低保」是他們的權利,不是想給多少就給多少,從而增強他們對「低保」的維權意識。
(三)科學的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各地應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本省的具體情況測算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人均基本生活費支出和年人均消費水平。為使農村享受「低保」的人群分享經濟發展帶來的成果,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應隨經濟的發展而逐漸調整。為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線標准在起步階段要適當低一些,以後隨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的變化及農村經濟的不斷進步而逐步調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既要能保障農村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能防止保障標准過高而形成養懶漢的傾向。
(四)建立健全農村「低保」制度的配套措施且與其它制度相銜接:一是積極調整和優化農業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發展鄉鎮企業和組織農村勞務輸出,努力增加農民收入,從根本上消除農村居民的貧困問題。二是建立信息化服務體系,強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各級政府應在確保農村「低保」經費足額到位的同時,還應劃撥足以保障農村「低保」信息化的網路設施和人員經費,從而建立起農村「低保」信息網路,努力提高農村「低保」服務效率和質量。與此同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其它制度應銜接,防止與其它制度的沖突和相悖。
一是基層工作力量十分薄弱。全州大部分鄉鎮村沒有專職的民政幹部,即使有也是身兼數職,而且基層民政隊伍變動也較頻繁,前後銜接存在脫節,很難完成越來越繁重的社會救助工作任務。
二是標准、對象的確定有隨意性和不準確的問題。家庭生活狀況差的,其低保的補助標准不一定高,家庭生活狀況相對好的,其低保補助標准不一定低。造成這種現象,既有優親厚友的原因,也有操作中工作人員能力、素質不高、對政策理解不透的問題,在核定收入、判斷貧困程度及評審程序上不規范。
三是保障比例小(窄范圍)、保障標准低(低起步)。現行農村低保制度的設計與我州貧困面大、生活水平低的現狀存在較大的現實差距,仍有大量的困難群體受資金的制約而無法納入低保的范圍。
四是農村(特別是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問題越來越突出,而且對象難以確定。這部分對象生活水平處於低保線臨界狀態,按政策不能納入低保范圍,但家庭往往會因病、因學、因災等情況導致深度貧困,而不能及時地納入低保范圍得到政府救助。
五是農村低保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人為單位施保的現象。這是目前起步階段的權宜之法,隨著制度的不斷完善和財力的不斷增強,應逐步予以解決,還是要按戶施保。
六是農村低保的動態管理問題很難實施。
七是農村低保對象證件資料不完整,給低保對象辦理低保審批手續時造成很大困難。
如何結合我州的實際把這項惠民的德政工程進一步實施好,筆者認為,在當前貧困面大、保障人數多和地方財力不足的情況下,應突出重點,抓好六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多形式、全方位、深層次宣傳低保政策,使廣大群眾特別是困難群眾了解申請農村低保的條件和程序、家庭收入計算方法、所需的證件資料等。
二是要掌握推進的原則。實施的初始階段,在制度的設計中應堅持低標准起步、窄范圍施救、逐步拓展的原則。隨著經濟發展和財力的增強,適時提高保障標准,適度擴大保障范圍,從而逐步解決農村低保中現存的「以錢定人」、「低標准、窄范圍」的問題,逐步實現應保盡保的目標。同時,能夠通過農村五保、優撫、扶貧、災民救助、移民救助和臨時救助解決的問題,不要放到農村低保中來解決,以減輕農村低保的壓力。農村低保與城市低保一樣,應堅持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分類施保和補差救助。
三是要控制好保障對象和保障標准。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並持有本地常住戶口的農村特困居民納入保障范圍,實現農村低保的廣覆蓋,讓更多的農村特困人口享受到低保待遇,是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終極目標。但是,面對當前救助人數較多的實際,應先行保障因病、因殘、年老體弱、缺乏勞動能力或勞動能力低下和生存條件惡劣等五種絕對貧困人口。在具體操作上應做好整體安排,合理計劃,分階段、分批次和分比例的保障方案,防止因盲目擴大保障范圍而影響到農村低保制度的可持續運行。確定保障標准應根據地方財力和以保障基本生活為主,原則上應不低於國家公布的絕對貧困線。
四是要推行管理上的規范化運作。民政部門負責核定審批保障對象、發放保障金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就要把個人申請、民主評議、鄉(鎮)核查、縣級審批等工作程序規范起來,尤其要更多地注重村民民主評議和低保對象家庭實際生活水平的考察與認定,形成既科學合理,又簡便易行;既照章辦事,又陽光操作的規范化管理模式。在資金的發放上可與財政建立的農民網對接,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推行社會化發放,實現資源共享,確保資金安全。
五是要不斷提高為民服務的質量。堅持以人為本,各級具體從事這項工作的同志要多體諒群眾的實際困難,主動上門為其辦理各種必備的身份證、戶口簿等證件資料,為困難群眾排憂解難。
六是要建立城鄉低保工作管理機構。確保隊伍的相對穩定,並根據業務量大小適度增加人員編制。同時按農村低保資金總量的一定比例安排低保工作經費。為推進城鄉低保工作,提供基礎保障。
⑨ 最低生活保障原則是什麼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版口給予一定現權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線也即貧困線。對達到貧困線的人口給予相應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1) 是保證基本生活的生活費用補貼。 最低生活保障
(2) 是為貧困人口提供的一種救濟。 (3) 具有臨時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過了規定的救濟標准,則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國的一種傳統做法,但過去的含義與今日大有不同。在過去,救濟對象被分成不同類型,實行差別待遇。20世紀80年代以來,不少地方紛紛探索救濟方式的改革。1993年上海市在全國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1996年在全國范圍內鋪開。1999年9月,《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條例》經國務院審定並於同年10月1日在全國施行,意味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也是我國社會救助工作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