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寧波整治房企違規收取認籌金 須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買家
鳳凰網房產7月18日訊(編輯 姜鶴)寧波出台商品房銷售認籌管控政策,對開發商違規收取認籌金、預訂款、茶水費等行為予以整頓。要求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但已收取認籌金等費用的企業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購房意向人。
7月17日,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顯示,為進一步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持續深入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對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提出要求:杜絕預售前收費行為;規范預售後營銷行為;強化市場秩序整頓。
《通知》明確,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不得向購房意向人收取認籌金、定金、預訂款、茶水費、信息服務費等任何費用。
對於商品房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要求購房意向人證明購房能力或者向購房意向人收取預訂款。但《通知》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房意向人收取預訂款的,應當與購房意向人書面約定預訂條件、預訂款額度、預訂款退還等有關事項,其中預訂款額度不得超過意向購買房屋以商業按揭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額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書面約定中向購房意向人明確預訂款與定金的區別,以及預訂款的退款條件。
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要求購房意向人將資金存入企業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銀行賬戶。
針對商品房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後,已登記的購房意向人數與預售房源套數比例達到或超過2:1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公開、透明原則制定並公示購房人選定方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搖號方式選定購房人的,應當聘請公證機構全程監督,就搖號過程和結果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應當在銷售現場進行公示。
如果購房意向人撤回購房意向,或者未被選定為購房人的,購房意向人賬戶內已凍結資金應當自撤回購房意向或者購房人選定結果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凍結。依照規定或者約定應退還預訂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預訂款全額退還購房意向人。
《通知》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本通知規定退還預訂款的,屬地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該商品房項目網簽。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公示預定信息,或者銷售現場公示與寧波市房產交易信息服務網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屬地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記入房地產企業不良行為記錄。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通知實施前已收取的認籌金、定金、預訂款、茶水費、信息服務費等費用,在本通知實施後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購房意向人;本通知實施後,符合預訂款退還條件而未退還的,應當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購房意向人。
B. 鄞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領導介紹
張瑞良(黨委書記、局長):主持住建局全面工作。主管:新城區工作、區人民防空辦公室。
俞惠浩(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協助局長負責財務、建築市場等工作。分管:建築業與財務管理科、行政許可科、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建設工程管理處、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林子震(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局長負責房地產業開發、物業管理、小城鎮建設、區域供水工程、農村水改、區重點工程前期政策處理協調等工作。分管:城建綜合科、房地產業管理科、物業管理中心、房地產管理處。
林海康(黨委委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做好新城區工作。重點抓好新城區公建項目的計劃編制、協調管理、拆遷建設的監督檢查,負責新城區開發建設中有關事項的調研、參謀、協調工作,負責新城區招商、企業「退二進三」重大三產項目實施落實,負責抓好老舊小區改造。分管:城市開發科、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住房保障中心、建築設計院。
徐寧軍(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協助局長負責紀檢監察,政工、信訪維穩、工會、全區供水體制轉換工作。分管辦公室、建設監察大隊、城建檔案室。
屈慶 (總工程師):全面負責局專業技術工作,參與小城鎮建設及新城區規劃管理工作(五水共治)。分管: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
李靜(黨委委員、邱隘鎮城建副鎮長):具體負責邱隘鎮城建。
C.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是機關還是事業單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屬於機關行政編制單位。
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45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4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7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57名(含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3)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件擴展閱讀
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中,將原建設部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並取消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主要作用於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且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發揮著積極作用。
主要職能有:
1,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
3,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4,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
5,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
6,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7,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
8,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
9,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
10,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D.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行政級別是處級還是副廳級
應該是正廳,寧波市副省級城市,它下屬的的一級機構應該是正廳。
E. 寧波購房新政:市六區「無房家庭」可優先認購1套商品住房
7月22日,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銷售行為切實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簡稱《通知》)。其中明確,符合條件的「無房家庭」可在市六區優先認購1套商品住房,但該套住房必須在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5年後才能轉讓。
優先認購住房滿5年後才能轉讓
根據《通知》,在寧波市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奉化區(簡稱「市六區」)內無住房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優先認購1套商品住房:家庭成員(配偶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之一具有市六區戶籍的;近三年內在市六區已連續繳納24個月及以上社會保險的;本人或配偶屬於本市引進的頂尖人才、特優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高級人才的。
不過,無房家庭優先認購的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滿5年後才能轉讓。
按照政策要求,申報「無房家庭」購房資格的,購房意向人應當提供家庭成員信息並上傳相關證明,非本市戶籍家庭還需上傳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或者人才證明。同時,參加優先認購的「無房家庭」,自購房意向登記之日起至該項目優先認購活動結束當日止,不得參加其他任何項目的購房意向登記。
房企提供至少50%房源傾向無房家庭
此次寧波發布的《通知》還明確,市六區范圍內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住宅項目或批次,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公證機構監督下隨機抽取不少於50%的可銷售住宅房源(按套數計)供「無房家庭」優先認購。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通過寧波市房產交易信息服務網公示擬銷售項目基本情況,其中包括本項目或批次推出房源總套數及可供「無房家庭」選購的套數,購房意向登記的條件、途徑、起止日期等信息。購房意向登記起止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3日。
與此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寧波市房產交易監管服務平台對參加優先認購的「無房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查詢、確認,並在市房產交易網公示,住建部門就公示名單進行抽查。
騙取認購資格者半年內不得買房
根據《通知》規定,購房意向人在登記購房意向信息時,需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購房認購書、定金合同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購房意向人提供虛假資料、漏報瞞報家庭成員信息,騙取無房家庭優先認購資格的,取消其無房家庭購房資格並解除合同。
而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助、串通購房意向人騙取無房家庭購房資格的,屬地住建部門應暫停該項目網簽,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記錄檔案,並對外公示。
購房意向人提供虛假資料、漏報瞞報家庭成員信息,騙取無房家庭認購資格的,記入購房意向登記黑名單,6個月內不得在市六區商品住宅項目中登記購房意向。
「此次寧波政策說明,限購只是一種方式,而優購才是更深、更重點的考慮內容。」某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點評稱,寧波通過此前的限購政策,有效地打擊了各類炒房需求;而通過此次優先購房的政策,實際上又保障了各類剛需購房權益。
嚴躍進進一步指出,該優先購房政策,同時也防範了炒房的風險,對一些庫存去化過快的城市有借鑒意義,通過「限購+優購」政策的組合拳模式,有助於落實「房住不炒」和支持合理住房需求的政策導向。
新京報記者 張曉蘭
編輯 楊娟娟 校對 柳寶慶
F. 建委屬於事業單位還是政府機關
建委是政府機關。
建委是建設委員會的簡稱,負責各級(省、市、縣)工程建設及建築行業、房地產開發行業、建材行業綜合行政管理的區政府職能部門,是省、市、縣政府的機關行政單位。
以寧波市為例,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主管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15個,是政府機關,下屬單位16個,是事業單位。
(6)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件擴展閱讀:
建委主要職責(以區政府為例):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區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2、承擔保障本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擬訂住房保障、危舊房改造和古都風貌保護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3、承擔推進本區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研究擬訂本區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指導直管公房經營管理體制改革;負責公有住房出售、集資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貨幣化的管理工作。
4、負責本區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調、調度和監管以及徵收拆遷的協調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許可。
5、承擔本區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市場秩序、推動建築行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市場主體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辦法。
6、承擔本區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管的責任。研究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管理,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參與重大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承擔北京市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7、承擔指導、規範本區村鎮建設的責任。負責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制定村鎮建設工程技術標准;組織指導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8、承擔本區建築節能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研究編制建築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國家和地方標准,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及管理工作。
9、承擔本區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房地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及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評估機構的資質管理。
10、承擔本區房屋管理的責任。研究制定房屋徵收拆遷規劃與年度計劃;負責房屋登記管理;負責物業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協調房屋防汛工作;督促、協調落實私房政策。
11、組織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業與房地產業各類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及執業注冊管理。
12、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G. 寧波市建設委員會主任叫什麼名字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是鄭世海,主持黨委和住房城鄉建委的全面工作。
鄭世海,男,1958年9月出生,1981年12月入黨,浙江寧波人,曾任鎮海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鎮海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局長、黨組書記、區長助理,副區長,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正局長級)、寧波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黨委書記、寧波市機場遷建工程指揮部總指揮、黨委書記。
H. 新的《寧波市城鄉建設管理技術規定》什麼時候實施
到寧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查詢
I. 甬建發[2014]231號文件
關於規范我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在建項目數量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03日 發布者:審批處 瀏覽量:3113 文件編號:甬建發[2014]231號
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監察支隊、市建管處、市安質總站、市建招辦:
根據建設部《建築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建質〔2014〕123號)、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嚴格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浙政發〔2014〕39號)和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浙建〔2014〕9號)等文件精神,決定對我市現行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承擔在建項目數量的規定進行適當調整,並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明確在建項目的范圍和建設起止時間
本通知所稱的在建項目是指依法必須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工程、裝修裝飾工程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在建項目開始的計算時間為招標項目的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或者直接發包項目的合同備案之日,結束時間為該項目通過竣工驗收之日止。
二、進一步規范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在建項目數量
(一)除本通知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特殊情形外,承接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其擬派的項目經理不得有其他在建項目;參加國有資金控股或佔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投標的監理企業,其擬派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得有其他在建項目。
以上所稱的其他在建項目,不包括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實施的項目。
(二)對項目經理已有2個及以上在建項目的,應按本通知要求進行相關人員調整和變更,變更手續應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進一步明確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變更的相關要求
(一)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在合同履行期間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後進行變更:
1.發包方與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受聘企業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在原項目暫時撤離期間又承接了新業務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的。
(二)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在建項目存在逾期開工或者停工達到一定時間等特殊情形的,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暫時撤離或者變更,其中,發承包合同中未對逾期開工或者停工時間暫時撤離或者變更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情形進行約定的,承包人領取中標通知書後,非承包人原因未開工達120天及以上,或者停工120天及以上的,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暫時撤離或者變更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發承包合同中對逾期開工或者停工時間暫時撤離或者變更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約定的逾期開工或者停工時間不得少於60天。
暫時撤離或者變更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的在建項目,應在撤離或者變更後5日內報合同備案管理機構備案。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暫時撤離期間,可以承接新的工程項目。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0日起執行。本通知相關內容與《寧波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甬建發〔2009〕269號)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