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住了三十年的歷史下來的違章建築拆遷有補償嗎
歷史遺留的當地一般都會有相應的補償方案,具體咨詢當地徵收部門,也可咨詢專業的律師團隊。
B. 違章建築形成的歷史原因有哪些
時候約定必須從事工業化生產。但是當時並沒有批相關的建房許可以及建設工程建設許可,就形成一定的廠房面積,那麼這樣的廠房到底屬不屬於違章建築呢?
為什麼說違章建築要看歷史原因呢?我認為這里頭有幾個因素: 1、廠房的形成是不是有正規的合法的歷史淵源,要看相關的廠房經過招商引資、經過相關的稅收安排或者是當時鎮里、村裡、區里給予某些口頭或者現實當中的承諾,包括稅收和一些政府以名或口頭的方式或以相關的合同的方式,合同包括租賃合同或者經營納稅的合同等等一些行為來表明允許建設,我覺得這類就不能輕易屬於違章建築。
2、土地來源是合法的,有土地證土地是允許建設的,但是建設完以後並沒有取得相關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也就是說現在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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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時間是在2008年以前,有土地但是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不是也能認定違章建築?城市規劃法和城鄉規劃法有什麼區別呢?
城市規劃法是針對城市規劃范圍之內的土地以及地上附著物、建築物,城鄉規劃法才包括了鄉村的。那個時候建立在集體土地上不存在,這樣就又形成了一定的歷史淵源,也就是說土地來源合法進行了實際建設,這樣到底屬不屬於違章建築呢?這樣是不是也有充足的歷史原因呢?
3、我的房屋批的臨時建築,比如臨時建築最長時間是三年,我批建了三年以後沒有續批,結果超期了。但是超期了原則上土地來源是合法的,並且這個地方沒有重大規劃的變更和調整,那麼這個建築是不是適用城鄉規劃法所謂的進行補正、進行補充或者進行相關的手續補充以後就能形成正規的合法建築呢?
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違章建築不是一律要進行實際拆除,能改正的改正,能補辦手續的補辦手續,能進行相關的規劃審批的進行規劃審批,只有出現影響重大的城鄉規劃的並且存在房屋安全質量的等等各方面問題的才能予以強制拆除。這是一種遞進關系,不是一開始馬上就能進入實際拆除程序,必須是前面幾個程序達不到,完成不了違章建築合法性的補充,之後才能進行相關認定。
C. 高分求解:建築歷史與理論、城鄉規劃法研究生就業等各方面,哪個要好一些綜合比較一下
對口的話:一個是企業,一個是老師或者公務員。我身邊的是建築歷史與理論比較好,畢竟公務員還是要考的,而且競爭大;老師現在研究生基本進不去。
D. 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的發展歷程
我國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產生和發展也經歷了一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
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建國以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我國並沒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規劃許可制度。建國後,我國社會經濟的治理採用直接控制下達計劃的方法,保證了從戰爭廢墟中建立起來的新中國經濟的迅速恢復。當時,我國從規劃理論到規劃程序、方法及技術標准都全面學習蘇聯,也因此積累了一些寶貴的經驗。受「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的影響,1960年11月召開的全國計劃工作會議公布「三年不搞城市規劃」,從此直至「文化大革命」結束,城市規劃工作都在走「下坡路」。因此,在建國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我國並沒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規劃許可制度。1978年4月22日,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頒布的《關於基本建設程序的若干規定》指出:「凡在城市轄區內選點的,要取得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並且要有協議文件。」這可以說是規劃許可制度的雛型。
《城市規劃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規劃許可制度做出規定。1980年10月,國家建委在北京召開的全國城市規劃會議上提出要「盡快建立我國的城市規劃法制」。這對後來我國城市規劃工作的改革和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次會議以後,城市規劃立法被正式擺上議事日程。1984年1月5日,國務院頒發了《城市規劃條例》。《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建設用地許可、臨時用地許可、建設工程許可及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許可做出了規定。因而,可以說《城市規劃條例》的頒布實行是我國規劃許可制度建立和規劃工作開始納入法制軌道的重要標志。實踐證實,它對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治理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規劃許可制度進行了系統構建。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1989年12月26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這部號稱城市規劃建設治理領域的「第一部法律」,在總結《城市規劃條例》的經驗基礎上規定了「一書兩證」的規劃許可制度,確立了規劃治理的實施程序,明確了違反規劃的法律責任。在該法頒布實行後十多年的時間里,建設部還先後制定了若干配套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外商投資城市規劃企業資格許可、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和注冊登記許可等做了規定,構建了完整的規劃許可制度體系。
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頒布《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並正式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最大的不同是強調城鄉統籌,最顯著的進展是強化監督職能,最明確的要求是落實政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