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工程中的"一書兩證"是指什麼
一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兩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專證》。「一書兩證」是屬對中國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制度的通稱,即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發放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根據依法審批的城市規劃和相關法律規范,對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類建設工程進行組織、控制、引導、協調,使其納入城市規劃的軌道。
(1)城鄉規劃法兩證一書擴展閱讀
一書兩證」是《城鄉規劃法》確定的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核心,是實施城鄉強化依據規劃進行各項建設的關鍵,是履行城市規劃公共管理職能的法定手段。
「一書兩證」核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性,直接關繫到國家各項政策的貫徹執行和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的落實,關繫到城市科學、合理和可持續發展,對於體現城市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嚴格開展「一書兩證」,嚴肅查處種類違法違規建設,尤其是嚴查中央明令嚴格控制的建設項目,是堅持法治深入貫徹中央宏觀調控措施的重要內容,對於強化城鄉規劃綜合調控作用,保障城鄉經濟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Ⅱ "兩證一書"是什麼
「兩證一書」指的來是:《住宅質量源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該樓的《竣工合格證》。
「兩證一書」應該在交房的時候給買房人的,這可以視為開發商的一種保證,但是沒有也不會影響什麼,因為質量保證國家有強制規定,開發商沒有保證書它也必須遵守。
至於竣工合格證,開發商為了能提前交房,這個證在交房的時候很可能沒有,但是在辦理房證的時候,驗收合格證明是必須提交的。
(2)城鄉規劃法兩證一書擴展閱讀:
意義
一書兩證」是《城鄉規劃法》確定的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核心,是實施城鄉強化依據規劃進行各項建設的關鍵,是履行城市規劃公共管理職能的法定手段。
「一書兩證」核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性,直接關繫到國家各項政策的貫徹執行和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的落實,關繫到城市科學、合理和可持續發展,對於體現城市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嚴格開展「一書兩證」,嚴肅查處種類違法違規建設,尤其是嚴查中央明令嚴格控制的建設項目,是堅持法治深入貫徹中央宏觀調控措施的重要內容,對於強化城鄉規劃綜合調控作用,保障城鄉經濟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Ⅲ 建築施工的三證一書指的是什麼意思
建築施工的三證一書指的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專鄉村建設規劃許屬可證》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證一書」是在「兩證一書」的基礎上,隨著《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的 調整而出現的。
《城鄉規劃法》第41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由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加上原有的「兩證一書」,形成了現在的「三證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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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城鄉規劃法l兩證一書是什麼
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Ⅳ 什麼是規劃管理一書兩證制度
根據《城市規劃法》,城鎮規劃管理實行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制度,簡稱"一書兩證"。
一書兩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統稱為一書兩證。
(一書)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①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建設項目選址的法定憑證。②是土地部門提供土地,計劃部門項目立項的依據。③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核發的選址意見書.
(兩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核發的目的: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是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的法律憑證,是建設活動中接受監督檢查時的法定依據。沒有此證的建設單位,其工程建築是違章建築,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核發的目的:確認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地位,保證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Ⅵ 規劃建設管理三證一書核發問題。
我們城市也一樣沒發那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Ⅶ 「一書三證」是指什麼
「三證一書」是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證一書」是在「兩證一書」的基礎上,隨著《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的 調整而出現的。
所謂的「兩證一書」,是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兩證一書」是我國城市實施規劃管理的基本工具。
根據1989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89]第23號)第30、31和32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2008年,隨著《城市規劃法》調整為《城鄉規劃法》,鄉村的建設規劃也被納入新法范疇。
《城鄉規劃法》第41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由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加上原有的「兩證一書」,形成了現在的「三證一書」。
Ⅷ 兩證一書的建築工程兩證一書
2008年之前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有關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法律憑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城市規劃行政依法確認其建設項目位置和用地范圍的法律憑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憑證。
該說法源自於1989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已廢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89]第23號)第30、31和32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2008年1月1日開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城市,縣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獲取方式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劃撥方式獲取土地
《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2)出讓方式獲取土地
《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鄉,村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
Ⅸ 三證一書的三證一書
「三證一書」是在「兩證一書」的基礎上,隨著《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的 調整而出現的。
所謂的「兩證一書」,是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兩證一書」是我國城市實施規劃管理的基本工具。
根據1989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89]第23號)第30、31和32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2008年,隨著《城市規劃法》調整為《城鄉規劃法》,鄉村的建設規劃也被納入新法范疇。
《城鄉規劃法》第41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由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加上原有的「兩證一書」,形成了現在的「三證一書」。
Ⅹ 在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中,「兩證一書」的作用是什麼
"一書兩證"是對中國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制度的通稱,即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專門核准發放的建設項目屬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根據依法審批的城市規劃和有關法律規范,對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類建設工程進行組織、控制、引導和協調,使其納入城市規劃的軌道。根據《城鄉規劃法》,城鎮規劃管理實行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制度,簡稱"一書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