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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關於軍隊的法規

發布時間:2021-01-27 07:15:48

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法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城鄉土地,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和社區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准。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准。
第二十五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願,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第二十九條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條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第三十一條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並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六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八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九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後的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四條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五十六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對於以上兩種情形,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對以上兩種情形,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准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Ⅱ 城鄉規劃法對部隊小區有沒有管轄權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專鎮規劃區內進行屬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Ⅲ 部隊的規定有哪些

你是指哪方面的規定呢?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的基本內容: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迴路線、方針、政策;答
(二)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
(三)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四)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
(五)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要求每個軍人必須做到:
(一)聽從指揮,令行禁止;
(二)嚴守崗位,履行職責;
(三)尊干愛兵,團結友愛;
(四)軍容嚴整,舉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愛護武器裝備和公物;
(七)廉潔奉公,不謀私利;
(八)擁政愛民,保護群眾利益;
(九)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
(十)繳獲歸公,不虐待俘虜。

Ⅳ 中國城鄉規劃法含軍用土地嗎

不含,只是鄉鎮土地,軍用土地屬於軍事建設,…

Ⅳ 城鄉規劃法36條所稱「國家規定」包括:法律的規定國務院其有關部門規定行政法規規定地方法規規章規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都包括!
法律保留事項都應當特別註明,或者不違立法法

Ⅵ 國家和軍隊主要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和行業規定

你打個電話問問新時代認證中心,電子類的應該是賽寶

Ⅶ 有什麼法律是關於部隊方面的

http://www.law-lib.com/zt/law/3708.asp
刑法婚姻法中也有部分條款對軍人做出一些特殊規定,可以版查找一下。
希望權可以幫助你~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城鄉土地,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和社區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准。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第十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Ⅸ 什麼是國防法規

一、國防法規的產生和發展
國防法規是隨著國家和戰爭的出現而產生的。我國古代典籍中有 「師出於律」、「刑始於兵」的記載,表明國防法規產生於戰爭實踐。由於國防活動的主要形式是軍事斗爭,所以國防法規也可以叫做軍事法規。
在奴隸社會,軍事法規的主要形式是臨戰前統治者發布的誓命文誥,如孔老夫子選編的《尚書》中就有甘誓、湯誓、牧誓、大誥、費誓等篇章。這些既是戰爭動員令,也是最初的軍事法規。
如《甘誓》,就是在甘這個地方作戰之前統治者所發布的誓命。甘是有扈氏的故地,位於現在的河南鄭州以北的地方。甘之戰發生在公元前2070年,是夏啟討伐有扈氏的戰爭。啟是大禹的兒子,是我國第一個奴隸制王朝「夏」的創建者。大家知道,在夏以前,部落聯盟首領的更替實行禪讓制。禹也是准備實行禪讓制的。他選了皋陶作繼承人,皋陶死的早,又選伯益作繼承人。但禹死後,啟與伯益之間展開了一場爭奪權力的斗爭,最後啟打敗了伯益成為夏王。從此王位更替就由禪讓制改為世襲制。在新舊制度更替的過程中,有些部落不服氣,有扈氏就不服氣,於是啟征討有扈氏。在開戰之前,啟召集他六支部隊的首領開了一次作戰會議,他向六軍首領鄭重宣告: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罰。」 這一段話是說,有扈氏公然違反五行之天理,背叛天、地、人之正道,上天要斷絕他的命數,我現在只能遵天命討伐他。這是進行戰爭動員,宣布有扈氏的罪狀,使自己師出有名。接著,他就開始立法了。夏啟宣布:「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 當時,車戰是一種重要的作戰形式。一部戰車通常有三個武士。左持弓,主射;右持戈,主擊刺;中間的,主馭。意思是說:戰車左邊的武士不努力射箭殺敵,你們這是不認真執行命令;戰車右邊的武士不努力揮戈殺敵,你們這是不認真執行命令;車夫不能正確地駕馭車馬,你們這也是不認真執行命令。奮勇效命者,在祖宗靈位前給予獎賞;貪生怕死者,在土地神靈位前殺頭。」(古人認為,祖主陽,社主陰,故就祖賞,就社殺。)
這就是中國古代以賞罰為中心的軍事法。由此可見,有了國家,有了戰爭,也就產生了軍事法規。
進入封建社會,軍事法規的形式發生了明顯改變。這時已經有了穩定的成文法,不再是臨時性的軍事誓言了。而且,軍事法規的調整范圍不斷拓展,軍事立法、司法以及監督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
秦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封建制國家,注重以法治國、以法治軍。據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竹簡證明,秦朝的法律有二十九種,其中包括《軍爵律》、《戍律》、《傅律》等多部軍事法律。《軍爵律》是根據軍功授予本人爵位或贖免親屬罪責的法律,《戍律》是關於邊防、城防的法律,《傅律》是關於兵役制度的法律。傅,著之名藉,意思是寫在名冊上,相當於現在的兵役登記。秦朝法律規定,男子17歲就要傅籍以應兵役。
隋唐時期,軍事法規更加完善。唐代制定了《擅興律》、《軍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一系列軍事法規,形成了由「律、令、格、式」構成的比較完備的軍事法規體系。《唐六典》註: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式。大體來說,律是刑事法規,令是關於國家和軍隊基本制度的法規,格是具體的行政法規,式是辦事行文的程序。
元朝,蒙古族統治者入主中原以後,也十分重視軍事法制建設,它獨到之處是,在法典中首次設置了《軍律》專篇,並制定了各種軍事「條畫」,諸如《省諭軍人條畫二十三款》、《曉諭軍人條畫十四款》等,作為治軍的依據。
明朝,集歷代軍事法之大成,並有重要創新。《大明律》改變了自秦漢以來把軍事法分列於多篇的做法,集中專列《兵律》一篇,使《大明律.兵律》成為覆蓋軍事全局的基本法。與此相適應,專門的軍事法規也很多,如《軍衛法》、《行軍號令》等。
清朝,以大明律為藍本制定了《大清律.兵律》,並根據本朝特點制定了《軍令》,後又定期編修有關軍事內容的《則例》,最終形成了數量較多、應時性較強的軍事法律規范。
近代,中國跟隨世界軍事變革的歷史潮流,借鑒西方法治思想,軍事法制建設也有所進步。1933年6月,民國政府頒布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兵役法》,規定實行徵兵制,並建立了預備役制度。但是,由於國民黨政治腐敗,國家內憂外患,形勢混亂,《兵役法》並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執行,國民黨軍隊擴充經常要靠抓壯丁。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國家很重視國防法規建設,很快頒布了《兵役法》、《民兵組織條例》以及軍隊的各種條令條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加大了國防立法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國防法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法規體系。
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按立法許可權區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現行的國防方面的法律共有15件,其中國防法律11件,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4件。如修改兵役法的決定,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等,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個層次是法規。法規是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由中央軍委制定的為軍事法規,現有126件;由國務院制定或國務院與中央軍委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法規,現有39件。共165件。第三個層次是規章。由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為軍事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委與軍委有關總部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規章。現有規章2500多件。第四個層次是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貫徹執行國家國防法規的實施辦法、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
我國的國防法規按調整領域劃分為十六個門類:一是國防基本法類,二是國防組織法類,三是兵役法類,四是軍事管理法類,五是軍事刑法類,六是軍事訴訟法類,七是國防經濟法類,八是國防科技工業法類,九是國防動員法類,十是國防教育法類,十一是軍人權益保護法類,十二是軍事設施保護法類,十三是特區駐軍法類,十四是緊急狀態法類,十五是戰爭法類,十六是對外軍事關系法類。
現在,我國的國防法規基本上可以與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適應,基本上可以滿足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需要。我講基本上,這就意味著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還有不健全的方面,主要表現是,有些重要的法律還沒有出台,已經頒布的國防法規,內容還不夠完備,有些規定操作性不強,國防法制建設的任務仍然很繁重。但總的來說,已經有法可依,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已開始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二、國防法規的特性
國防法規是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對國防法規的特性,我們可以從共性和個性兩個角度來理解。
從共性方面來說,國防法規也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一是鮮明的階級性。國防法規也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二是高度的權威性。國防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制定。三是嚴格的強制性。國防法規所確定的行為准則,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如果違反了,要依法受到追究。四是普遍的適用性。一切個人和社會團體,無論職務高低,無論什麼行業部門,都必須依法辦事,沒有例外。五是相對的穩定性。國防法規是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一經頒布,往往要穩定相當長的時間,不會朝令夕改。這些方面的特性其他法律也有,所以說是國防法規的共性。但國防法規還有著區別於其他法規的具體特性。這就是國防法規的個性:
一是調整對象的軍事性。大家知道,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而不同的法律規范用來調整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比如,民法用來調整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婚姻法用來調整公民的婚姻家庭關系,國防法規就是專門用來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這些帶有軍事性的社會關系是國防法規特有的調整對象,是其它任何法律規范所不能代替的,這是國防法規特性的一個基本表現。
這兒大家要注意,調整對象的軍事性,是指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社會關系是軍事性的,但這些社會關系所涉及的行為主體並不都是軍隊和軍人。因為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社會關系不僅包括武裝力量內部的社會關系,還包括武裝力量與外部的社會關系。國防不是軍防,不只是軍隊的事。國防是國家行為,是整個國家的事,是全民族的事。無論是行政部門、經濟部門,科技、文化、教育等部門,還是社會各階層人士都與國防有密切的關系。因此,調整對象的軍事性決不意味著國防法規只管軍隊,不管地方。一切社會團體和個人都必須按照國防法規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國防義務。
二是公開程度的有限性。公開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因為法律只有公開才能使人們普遍了解和遵守。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Babylonia約前1894-前1595)第六代國王漢穆拉比把《法典》刻在玄武石柱上,春秋時(前536年)鄭國的子產把《刑書》鑄在銅鼎上,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使法律公開。現代法制更強調公開:立法程序公開,法律內容公開,執法活動公開,監督檢查公開。所以,一般的法律不存在保密問題,但國防法規有些不同,公開程度是有限的。大部分國防法規,特別是一些基本的、主要的國防法規是公開的,如《國防法》、《兵役法》、《軍事設施保護法》等。但有一少部分國防法規,特別是關於軍隊的作戰、訓練、編制、裝備和戰備工作等方面的法規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了解,如各種《戰斗條令》、《軍事訓練條例》、《戰備工作條例》等,都規定了保密等級。所以說,國防法規的公開性是有限的。為了加強法制,對能公開的國防法規,要盡量公開,以便大家了解和遵守。為了國家安全,該保密的國防法規也要嚴格保密,以免國家利益受到損害。
三是司法適用的優先性。國防法規優先適用,是指在解決與國防利益、軍事利益有關的法律問題時,如果國防法規和其他法規都有相關的規定,這時要以國防法規的規定作為司法依據,以國防法規作為評判是非的標准和採取行動的准則,其他法規要服從國防法規。同時要注意,優先適用不是指的先後順序,而是一種排他性的單項選擇。在解決與國防利益、軍事利益有關的法律問題時,只有國防法規起作用,其他法規不起作用。有一條國際公認的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特別法是在特定領域、特定時間、對特定對象、特定事項起作用的法律。國防法規屬於特別法,因而在司法活動中實行「軍法優先」。有的國家在法律條文中就明確體現了這一原則。如美國《國防生產法》規定:一切法人,對於因執行本法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罰款不負責任。這顯然表明,《國防生產法》優先於其他一般的經濟法。在實踐中,各國也都是按這個原則來做的。如馬島戰爭對民船的動員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1982年4月英阿馬島戰爭爆發之後,英國緊急徵用了56艘民船執行軍事任務。當時正在地中海航行的「烏干達號」旅遊船也接到了徵集令。於是,她馬上就近在義大利的港口靠岸,請船上的940名旅客下船,然後駛往直布羅陀,在三天內改裝成醫院船,隨即開赴戰區。這兒就發生了一個法律問題。按照經濟合同法,旅客買了票、上了船,承運的客輪就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路線把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如不能把旅客按時送達目的地,船長要負責任,出了問題還要賠償。但按照英國的動員法規定,商船在接到動員令後,必須停止非戰時的運輸任務,准時到指定地點接受軍事任務。在這時候,它就可以不受合同法的約束,雖然違反了合同法,卻不用受任何處罰,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如果它不遵守動員法,它就要受到嚴厲的處罰。這就是所謂的軍法優先。
四是處罰措施的嚴厲性。大家在小說里、電影里經常看到或聽到的將軍對犯罪的人喊:軍法從事!通常這就意味著,這個人要被殺頭了。由此可見,軍法的處罰是很嚴厲的。現在雖不能輕易殺頭,但國防法規對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也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如《刑法》規定,一般搶劫罪通常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壞軍事通信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同一類型的犯罪,戰爭時期的處罰要更嚴厲一些。《刑法》、《兵役法》都有戰時從重處罰的規定。如平時應征公民拒絕服兵役,通常是行政處罰: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還可以同時處以罰款。而戰時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常要判2-3年有期徒刑。為什麼國防法規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呢?因為國防法規所保護的國防利益,是關系國家安危的重大利益,因而對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實行比較嚴厲的處罰。
三、國防法規的主要內容
(一)國防基本法類
國防基本法是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基本社會關系的行為准則,對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具有全面的規范作用。國防基本法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國防和軍事制度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同時對經濟、外交、文化、教育、國防和軍事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也作出了規定。憲法關於國防和軍事制度的規定構成國防基本法中具有領率作用的部分。
今年3月份召開的十屆人大二次會議,對《憲法》作了重要修改,主要是「三個代表」成為國家的指導思想,保護人權,保護私有財產寫入了憲法等。國防方面的內容沒有變動。《憲法》關於國防的規定分布在各章之中。《憲法》共4章,每章中都有與國防有關的內容。如:第一章 總綱,其中規定了我國武裝力量的性質、任務和武裝力量建設的基本方針。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中規定了公民的國防義務。第三章 國家機構,其中規定了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國防法》是1997年3月14日由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是我國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主要法典,共有十二章,七十條。該法主要規定了國防活動的基本原則,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武裝力量,邊防、海防和空防,國防科研生產,國防經費,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軍人的義務和權益,對外軍事關系等。
今天我主要講一講:公民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在社會生活中,法正是通過規定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來調整他們之間各種關系的。在國防法中,權利和義務也是的一對最基本的范疇。《國防法》多處涉及國防義務和權利,而且設專章,第9章,專門規定了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國防義務,是指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組織在國防方面應當履行的責任。這種必須履行的責任,既可表現為按照法律要求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表現為按法律要求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大家知道,義務有道德義務,宗教義務。國防義務是法定義務、法律義務,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落實的。
國防權利是指憲法、法律賦予公民、組織在國防方面享有的權力或利益。可以表現為權利享有者有權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表現為有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國家從法律和物質上保障公民和組織享有這種權利的可能性。
《國防法》第9章規定,公民應承擔6項國防義務:接受國防教育,保護國防設施,保守國防秘密,支持國防建設,協助軍事活動,依法服兵役。
第五十二條: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條: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第五十條: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根據《國防法》的規定,公民和組織在國防活動中享有建議權、制止權和檢舉權、獲得補償權。
第五十四條:公民和組織有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的權利。公民和組織有對危害國防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檢舉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公民和組織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補償。
所謂建議權,就是公民有權對國防建設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規章制度、措施方法等提出改進意見。行使建議權的方式有多種:如通過人民代表向人大提出議案,撰寫學術文章、咨詢報告,給政府或軍隊有關部門寫信、打電話,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或者上網發貼子,都可以提出自己對國防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所謂制止權,就是公民有權採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國防的行為停止下來,從而維護國防利益。可能有人會說,鐵路警察各管一段,你這是狗拿耗子,多管閑事。不對,對危害國防的行為人人都有權制止,這是法律賦予的神聖權利。根據行使制止權的時間不同,可分為事前制止和事中制止。根據行使制止權的手段不同,又可分為暴力制止和非暴力制止。為了使國家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暴力手段加以制止,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所謂檢舉權,就是在危害國防的行為發生以後,公民有權進行揭發。行使檢舉權,可採取司法告發和行政告發的形式。對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告發;對一般違法失職行為,可向行政機關、軍事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行政告發。受理檢舉的機關應該對公民反映的情況認真調查,妥善處理。並要對檢舉人給予鼓勵和保護。
所謂獲得補償權,就是公民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補償。
大家應注意,「補償」和「賠償」是不同的。有三個方面的區別:一是性質不同。賠償是由不法行為引起的,而補償是由合法行為引起的。如修建國防設施需要征地和遷移居民,軍隊在作戰行動中需要徵用公民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這些行為都是合法的,但也會使公民在經濟上受到一定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要對公民的經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二是范圍不同。賠償是全面的,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既包括經濟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失。而補償僅限於直接經濟損失,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也不包括精神損失。三是目的不同。賠償具有補救和懲罰雙重目的,而補償只是一種補救措施,不具有懲罰性。
同時要明確,有些補償措施是在戰後落實的,不能把預先得到補償作為接受動員、接受徵用的條件。戰時,國家可能一時拿不出錢來,那就先徵用,戰後再補償。
權利與義務,是構成法律關系的兩個基本方面,它們既是對立的,又是統一的。
所謂對立,就是說兩者各有不同的含義,有質的區別。權利是主動的,義務是被動的。權利可以放棄,而義務則必須履行。不是義務勞動。
所謂統一,就是說兩者同時產生,密切聯系,互為條件,相輔相成,兩者是一致的。權利與義務一致,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對等性。從權利和義務兩者之間的關系來考察,國防權利和國防義務,總是相對應而存在,兩者在總量上是相等的。《國防法》第9章規定,公民的國防義務6條,權利4條,數量、份量都不對等。這怎樣理解呢?大家注意,有一條最重要的國防權利第9章沒有提及。《憲法》所規定的武裝力量的任務有一條,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這也就意味著公民享有和平勞動被保護的權利。公民履行各種國防義務=享受和平勞動以及正常的生活、學習被保護的權利,這是權利義務總量相等最突出的表現。如果不這樣分析,就不能解釋對等性。
二是平等性。從公民之間的關繫上來考察,依照憲法和法律,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平等地享有法定的國防權利,也平等地承擔國防義務。不允許存在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的公民,也不允許存在只履行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的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同一性。有些國防權利和國防義務是同一的,它既是國防權利,又是國防義務。例如《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接受國防教育,《國防教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權利不能剝奪,義務不能放棄,從而切實保證公民都能受到教育。依法服兵役也是這樣,既是公民的一種權利,又是公民的一種義務。我國兵役法規定,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這就是從權利角度規定的。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同時也被剝奪了服兵役的權利。兵役法還規定,身體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這又是從義務角度規定的,免除殘疾人服兵役的義務,這是國家對殘疾人的照顧。
從總體上來講,國防權利與國防義務具有一致性,它們之間是對等的、平等的、同一的。但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在國防方面有特殊的表現,在一定局部、在一定層次上表現為不對等、不平等:
一是和平時期公民享受不到國防活動所帶來的直接利益,因為這時公民的和平勞動還沒有受到外來侵略的現實威脅;但也必須承擔相當的國防義務,因為等到威脅臨頭再進行國防建設就來不及了。如果要求權利義務在任何時候都絕對一致,國防建設就沒法進行了。
二是不同地區的公民享受的國防權利和承擔的國防義務是不平等的。平時,邊海防地區的公民承擔了較多國防義務,協助部隊守衛邊防,享受與內地同樣的國防權利。局部戰爭情況下,戰區和鄰近戰區的公民承擔較多的國防義務,參戰支前,其他地區的公民的國防義務較少。
三是每一個公民在參與國防活動時,他所享受的權利和他所承擔的義務也往往是不對等的。如戰爭期間,國家可能因為作戰需要而徵用公民的物資、車輛、船隻等。服從徵用,是公民應盡的國防義務,而履行這一義務必須要承受一定的經濟損失。國防法雖然規定對直接經濟損失給予補償,但卻不能適用民法那種等價補償的原則。在有些情況下,國防義務的付出是無法補償的。公民為協助軍事活動,可能會流血犧牲。付出生命怎麼補償?生命是無價的。
所以,我們在學習國防法規的時候,應把國防義務作為重點。不知大家注意到沒有,憲法講: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權利在前;而國防法講: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是先講義務,後講權利。可見,在國防方面更強調義務。希望大家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自覺為國防貢獻力量。
(二)國防教育法類
國防教育法是對全民進行國防教育的法律規范。國防教育搞得好不好,直接關繫到國家的安危。古往今來,世界各國都很重視通過立法來推動國防教育。
公元前8世紀,古希臘的斯巴達(Sparta)城邦國家的第一個立法者來庫古,在把習慣法編纂為成文法時,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國防教育法——《國民軍事教育法》。根據這部法律,對國民特別是青年進行普遍的系統的軍事教育,男孩8歲就要離開家,集中起來進行嚴格的軍事教育和訓練,並進行精神上的磨練。晚上睡在蘆葦席上,早晨起來要洗冷水澡。不許叫苦叫累,就是受傷流血也不能叫痛。如果忍不住,會被認為是極不光彩的事。男子30歲以後才可以結婚,但仍然要過武士生活。這種軍事教育制度是殘酷的,但造就出了一代又一代的優秀戰士,為希臘文明的繁榮和國家的強盛奠定了基礎。
在當代,世界各國非常重視國防教育立法。有的是在相關的法律中規定有關國防教育的內容,有的是制定專門的國防教育法。
美國的《國防教育法》是1958年8月23日由國會頒布的。它之所以頒布國防教育法有這樣的背景:當時以蘇聯、美國為代表的東西方兩大陣營尖銳對立,存在著爆發世界大戰的危險。一旦發生戰爭,必須動員全國的力量來應付。而且,當時社會主義國家處在上風頭,美國非常害怕共產主義的擴張。特別是1957年10月4日,蘇聯成功發射了第一顆人造地球衛星,美國感到非常震驚。因為美國當時還在忙於改造代號為「紅石」的短程戰術導彈,以便能從土耳其向蘇聯發射核彈頭。蘇聯衛星發射成功,意味著蘇聯在遠程導彈技術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美國與蘇聯之間出現了「導彈差距」。美國氫彈之父愛德華·特勒說,美國輸掉了這場「比珍珠港更重要的戰役」。而且在美國國內,厭戰、懼戰的情緒在蔓延,不僅參加過二戰、朝鮮戰爭的老兵怕打仗,許多青年學生更怕打仗,尤其是怕跟蘇聯人打仗。根據這種情況,美國採取了兩項措施。一是制定了阿波羅登月計劃,加緊在航天技術上趕超蘇聯;二是制訂《國防教育法》,以便於美國聯邦政府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全民特別是青年學生的國防教育。1969年7月21日,「阿波羅11」號登月成功,在航天技術、導彈技術上把蘇聯甩在了後面。《國防教育法》在增強美國公民特別是青年學生的的危機意識、國防意識,促使國民支持政府的軍備政策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也非常重視用法律來規范國防教育活動。我國《國防法》、《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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