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是那些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包括的疾病有很多,小到感冒發燒,大到癌症重疾,都在保險銷范圍內;根據現骨幹規定,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下列項目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范圍
1、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2、急診留觀並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
3、符合城鎮居民門診特殊病種規定的醫療費用
4、符合規定的其他費用
(1)城鄉居民醫保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1、學生、兒童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5%;二級醫院起付標准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准,報銷比例為65%
2、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起付標准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准,報銷比例為65%
3、其他城鎮居民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准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准,報銷比例為60%
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治療二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的費用;轉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規定的轉入或再次入住醫院起付標准補足差額
Ⅱ 什麼是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它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做了制度安排。
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區別
一是面對人群不同。城鎮職工醫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單位或從事個體經濟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居民醫保主要面對具有城鎮戶籍的沒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學生兒童及其他城鎮非從業人員;
二是繳費標准及來源不同。城鎮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不享受政府補貼。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標准總體上低於職工醫保,在個人繳費基礎上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三是待遇標准不同。城鎮居民醫保由於籌資水平較低,醫療待遇標准總體上略低於職工醫保。
四是繳費要求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設立最低繳費年限,達到繳費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後不再繳費即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設立最低繳費年限,必須每年繳費,不繳費不享受待遇。
Ⅲ 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到底有什麼區別
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向保障范圍內的勞動者提供患病時基本醫療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農村合作醫療是由我國農民自己創造的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農保和醫保的區別在於,農保是一種養老保險,醫保是醫療保險,兩者是不同的保險項目,在保險待遇、參保繳費等等上面都有區別。此外,新農保和社保主要的區別就是保障對象不同:
1、新農合全稱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有農民每人每年交一小部分錢,國家出大頭組成的一個報銷程序。_
2、社保是社會保險的簡稱,社會保險就是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在勞動者因為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以及死亡等原因,暫時或永久失去生活來源的時候由社會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Ⅳ 居民醫保是什麼意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它是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後,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
它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做了制度安排。這一制度的出現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中具有重大意義,指明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
居民醫保與職工醫保區別
一是面對人群不同。城鎮職工醫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單位或從事個體經濟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居民醫保主要面對具有城鎮戶籍的沒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學生兒童及其他城鎮非從業人員;
二是繳費標准及來源不同。城鎮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不享受政府補貼。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標准總體上低於職工醫保,在個人繳費基礎上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三是待遇標准不同。城鎮居民醫保由於籌資水平較低,醫療待遇標准總體上略低於職工醫保。
四是繳費要求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設立最低繳費年限,達到繳費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費即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設立最低繳費年限,必須每年繳費,不繳費不享受待遇。
Ⅳ 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應符合什麼條件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含在校大學生),具體包括:
(一)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以下簡稱「成人居民」);
(二)未滿18周歲城鎮居民,包括嬰幼兒(不含出生28天以內的新生兒)、學齡前兒童、中小學階段學生(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特殊學校就讀的在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兒童」);
(三)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未辦理醫療保險關系續接的人員;
(四)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間已按哈勞社發[2006]107號文件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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