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同心縣住建局工程開日期
確定建設工程開工,竣工日期的方案如下:
1、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完工日期
(1)開工日期:通俗地講,指開始進場施工的日期。
(2)完工日期:通俗地講,指完成工程施工的日期。
(3)竣工日期:通俗地講,指完成工程施工並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或指驗收通過情形下承包人提交竣工報告的日期。
完工日期與竣工日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工期中涉及到的日期指竣工日期。
不同之處在於:竣工日期與驗收通過有關,驗收不通過談不上竣工日期;而完工日期,與驗收通過與否無關,但程序上有關,因為完工後才能夠進行竣工驗收。
兩者關系為:先有完工日期後有竣工日期。
2、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1)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2)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3)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准。
從上述認定辦法,我們可以看出如何就實際開工日期進行舉證。
3、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方法:
(1)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3)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I)發包人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工程,違反了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II)發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經實現合同的目的;
III)發包人使用工程後,若再進行竣工驗收,便可能出現質量責任不清晰的問題。
因此,從合法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考慮,應認定發包人使用的日期即該工程轉移佔有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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