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部2014年142號文件
是建質[2009]87號文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網路文庫有。
Ⅱ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最近關於建築企業資質管理的文件
你要的是不是下面這個?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經研究,決定簡化《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建市[2014]159號)中部分指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取消關於注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標准中關於注冊建造師的指標考核。
三、調整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的建築面積考核指標,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四、對申請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未進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的企業業績,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工程項目資料庫建設,完善數據補錄辦法,使真實有效的企業業績及時進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對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在崗履職的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項目經理是否持注冊建造師證書上崗、在崗執業履職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注冊建造師,依法給予罰款、暫停執業、吊銷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要將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切實規范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附件: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建築面積指標修訂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10月14日
Ⅲ 2014年住建部79號文件
住建部建市[2014]79號文件 關於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並、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後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進一步明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標代理機構(簡稱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並、分立後涉及資質重新核定辦理的有關要求,簡化辦理程序,方便服務企業,現將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並、分立等情況後涉及資質辦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下列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並、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審核注冊資本金和注冊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直接進行證書變更。有關具體申報材料和程序按照《關於建設部批準的建設工程企業辦理資質證書變更和增補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號)等要求辦理。
1.企業吸收合並,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並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
2.企業新設合並,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並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並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
3.企業合並(吸收合並及新設合並),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後,合並後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4.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即由於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
5.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准,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
6.企業外資退出,即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准證書後,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後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資質的;
7.企業跨省變更,即企業申請辦理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可簡化審批手續,發放有效期1年的證書。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變更到位,並按規定申請重新核定。
在重組、合並、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注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並、分立,企業申請辦理資質的,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核定。企業重組、分立後,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項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
三、內資企業被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整體收購或收購部分股權的,按照《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外經貿部令第113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外經貿部令第114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商務部令第155號)及《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建市[2007]18號)等有關規定核定,變更後的新企業申請原企業原有資質可不提交代表工程業績材料。
四、發生重組、合並、分立等情況後的企業在申請資質時應提交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五、企業重組、合並、分立等涉及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變更的,按照實收資本考核。
六、重組、分立後的企業再申請資質的,應申報重組、分立後承接的工程項目作為代表工程業績;合並後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原企業在合並前承接的工程項目可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於建設工程企業發生改制、重組、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07]229號)同時廢止。
Ⅳ 民政部,國土資原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三部委聯合出台民發[2014]79號文件
關於印發《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
現將《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4月4日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
一、為規范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子女)以及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
三、優撫對象住房優待以現行住房保障制度為依託,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相結合,堅持屬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優撫對象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准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優撫對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或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
六、優撫對象符合相應條件的,優先納入災後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等政策范圍。
七、優撫對象辦理房產、土地證件時,免交登記費、工本費;自建房時,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撥地定樁測繪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八、符合供養條件的優撫對象,應當優先安排到當地光榮院、福利院等機構集中供養。
九、優撫對象以家庭為單位享受住房優待,家庭認定一般以戶口簿為准。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庭分戶的,其配偶及子女視為一個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視為一個家庭,生前父母已離異的,按照家庭實際情況認定。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落實優撫對象住房優待。
十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Ⅳ 求2014年中央辦公廳14號文件內容
關於加強鄉抄鎮幹部襲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
具體內容可以按照這個標題去網路文庫找下看
http://wenku..com/view/d479e2c2f524ccbff12184c3
Ⅵ 誰知道國務院國發(1983)112號文件內容
sorry,不能幫助你。
Ⅶ 湘建價2014 112號文件取代的是哪個文件
用的哪個版本的EXCEL?
07和10版的可能有希望,文件→選項→保存→自動恢復文件位置 這個文件夾裡面看看有沒之前保存的版本,有的話可以復制出來。
Ⅷ 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2014159號文件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的通知 建市[2014]15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我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標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印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建建[2001]82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6日
下載地址: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411/W0201411060521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