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哪條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專讓前,城屬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⑵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強制。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強制。
(2)城鄉規劃法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強制。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主要講的是在規劃中違規或者沒有按照建設規劃的,採取依法限令更正或拆除。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相關規定,對於違反建築等拆遷的,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但是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⑶ 城鄉規劃法處罰標准百分之7屬於什麼
適用第六十四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
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准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1) 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Ⅰ、已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已經批准,建設工程處於破土未建樁基或沉台階段,能夠立即停工改正的;
Ⅱ、未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經檢查發現後,能夠主動自行拆除的;
Ⅲ、建設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能夠主動自行改正的;處罰標准:不予罰款。
(2) 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Ⅰ、違法建設部門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面積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符合規劃要求,積極配合查處工作的;
Ⅲ、改變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後和原審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規劃要求的;
Ⅳ、符合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且不影響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
Ⅴ、涉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
Ⅵ、沒有引起相鄰權糾紛、不良社會影響,經過改正後符合規劃條件的。
處罰標准: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含6%)以下的罰款。
(3) 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Ⅰ、違法建設部分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面積的5%以上15%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符合規劃要求,不積極配合查處工作的;
Ⅲ、擅自改變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經整改後與周邊環境不產生沖突的;
Ⅳ、擅自進行擴建、改建、移位,引起相鄰權糾紛,能夠及時改正的;
Ⅴ、改變建設工程的使用性質及內部布局結構等,未對公共利益、利害關系人造成嚴重影響的;
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定位紅線位置,但情節輕微,不涉及地界、消仿、採光等要求,且相鄰利害關系人無異議的。
處罰標准: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6%以上8%(含8%)以下的罰款。
(4) 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Ⅰ、違法建設部分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面積的百分之十五的;
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立案設計,符合規劃要求,拒不配合查處工作的;
Ⅲ、擅自進行擴建、改建、移位,引起嚴重相鄰權糾紛,但能夠進行改正的;
Ⅳ、擅自佔用經批準的地下公共空間,經檢查發現後,能夠進行改正的;
Ⅴ、違法搭建,影響相鄰建築通風、日照、採光、衛生等,無嚴重相鄰權糾紛的;
Ⅵ、擅自改變規劃用途或突破規劃控制指標,對市容景觀、
公共利益影響較為嚴重,經檢查發現後,能夠進行改正的。
處罰標准: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8%以上10%(含10%)以下的罰款。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擅自占壓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面、高壓供電走廊、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佔用各級方物保護范圍用地的;
(2)與城市環境保護不符,嚴重影響城市環境和市容市貌,社會影響惡劣的;
(3)違反國家相關標准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
(4)擅自在城市水源保護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
(5)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
(6)影響相鄰建築日照、採光、通風、消防、衛生防疫等危機公共安全,引起嚴重相鄰權糾紛的;
(7)擅自佔用居住區內公共道路、綠地、公共場地進行建設的;
(8)其他妨礙城市發展、影響城市工能協調,後果嚴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處罰標准:有以上情形這一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
沒收實物、違法收入,可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⑷ 城鄉規劃法里這些具體情況處罰的標準是哪一條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⑸ 同時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該怎麼處罰
《城鄉規劃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同時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不同行為,分別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和處罰。同時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同一行為,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商後作出處理和處罰決定。
⑹ 違反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五條依據那條處罰
對於違反來《中華人民共和源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⑺ 鄉鎮人民政府行使城鄉規劃法65條行政處罰權需按照什麼法定程序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⑻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行政處罰的問題
1.目前,對於「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這一理解,多數認為不屬於行內政處罰。責令改正往往是容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序。當行政相對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時,行政主體往往依法採取行政處罰手段給以制裁。即使是責令限期拆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00年12月1日函復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請示時稱:「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不應當理解為行政處罰行為。」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應理解為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當然,最終數不屬於處罰、還是屬於強制執行,還應該看將來的《行政強製法》如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