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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智能化資質是在建設局單位辦理

發布時間:2021-01-28 20:04:56

❶ 醫療信息化建設需要什麼資質

應該是需要建築智抄能化工程專業襲承包資質,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一級企業:可承擔各類建築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二級企業:可承擔工程造價1200萬元及以下的建築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三級企業:可承擔工程造價600萬元及以下的建築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建築智能化工程包括:1、計算機管理系統工程;2、樓宇設備自控系統工程;3、保安監控及防盜報警系統工程;4、智能卡系統工程;5、通訊系統工程;6、衛星及共用電視系統工程;7、車庫管理系統工程;8、綜合布線系統工程;9、計算機網路系統工程;10、廣播系統工程;11、會議系統工程;12、視頻點播系統工程;13、智能化小區綜合物業管理系統工程;14、可視會議系統工程;15、大屏幕顯示系統工程;16、智能燈光、音響控制系統工程;17、火災報警系統工程;18、計算機機房工程。

❷ 山東建錕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築智能化分公司怎麼樣

山東建來錕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自建築智能化分公司是2004-11-02在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注冊地址位於芝罘區珠璣北路10號。

山東建錕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築智能化分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70602768715900Y,企業法人張雲鵬,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山東建錕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築智能化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受公司委託從事公司資質范圍內的建築智能化工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在山東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3064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100-1000萬 規模的企業中,共1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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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建築智能化設計與施工一體化二級資質怎麼辦,成都這邊是到市建設局辦嗎企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應該在省建委。
建築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准
一、總 則
(一)為了加強對從事建築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企業的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結合建築智能化工程的特點,制定本標准;
(二)本標准工程范圍系指各類建設工程中的建築智能化工程;
(三)本標準是核定從事建築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的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
(四)本標准設一級、二級兩個級別;
(五)本標准中工程業績和專業技術人員業績指標是指已竣工並驗收質量合格的建築智能化工程。
二、標 准
(一)一級
1、企業資信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應的經濟實力,工商注冊資本金不少於800萬元,凈資產不少於960萬元;
(3) 近五年獨立承擔過單項合同額不少於1000萬元的智能化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不少於2項;
(4)近三年每年工程結算收入不少於1200萬元。
2、技術條件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不少於8年從事建築智能化工程經歷,並主持完成單項合同額不少於1000萬元的建築智能化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不少於2項,具備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或高級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
(2)企業具有從事建築智能化工程的中級及以上工程類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名。其中,自動化、通信信息、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少於2名,注冊電氣工程師不少於2名,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項目經理)不少於2名;
(3)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均具有完成不少於2項建築智能化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業績。
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及固定的工作場所;
(2)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良好。具備技術、安全、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級
1、企業資信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應的經濟實力,工商注冊資本金不少於300萬元,凈資產不少於360萬元;
(3)近五年獨立承擔過單項合同額不少於300萬元的建築智能化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不少於2項;
(4)近三年每年工程結算收入不少於600萬元。
2、技術條件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不少於6年從事建築智能化工程經歷,並主持完成單項合同額不少於500萬元的建築智能化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不少於1項,具備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或中級及以上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
(2)企業具有從事建築智能化工程的中級及以上工程類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名,其中,自動化、通信信息、計算機專業人員分別不少於1人,注冊電氣工程師不少於2名,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不少於2名;
(3)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均具有完成不少於2項建築智能化工程(設計或施工或設計施工一體)業績。
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及固定的工作場所;
(2)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良好。具備技術、安全、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擔業務范圍
(一)取得建築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的企業,可從事各類建設工程中的建築智能化項目的咨詢、設計、施工和設計與施工一體化工程,還可承擔相應工程的總承包、項目管理等業務;
包括:1、綜合布線及計算機網路系統工程;2、設備監控系統工程;3、安全防範系統工程;4通信系統工程;5、燈光音響廣播會議系統工程;6、智能卡系統工程;7、車庫管理系統工程;8、物業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工程;9、衛星及共用電視系統工程;10、信息顯示發布系統工程;11、智能化系統機房工程;12、智能化系統集成工程;13、舞台設施系統工程;
(二)取得一級資質的企業承擔建築智能化工程的規模不受限制;
(三)取得二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1200萬元及以下的建築智能化工程。
四、附 則
(一)企業申請二級資質晉升一級資質,應在近兩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無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二)取得《建築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其原《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證書》、《建築智能化專業承包資質證書》收回注銷;
(三)新設立企業只能申請二級,除對「企業資信」(2)中凈資產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條件均應符合二級資質標准要求;
(四)本標准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五)本標准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❹ 請問下大神們,建築智能化設計施工三級資質是由哪個國家哪個部門頒發,在機房建設中使用該資質的依據是什

建築智能化資質是由住建部頒發的,新的系列已經取消了建築智能化設計施工三級資質

❺ 《建築智能化系統集成專項工程設計資質甲級證書》申請相關問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7號)
第二十九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建築業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五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
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
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乾等級。
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七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第八條 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
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五)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身份證;
(六)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第九條 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三)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安全評估資料。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企業(不含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列企業)資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後,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核部門應當對建築業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請資質提供的資料審查核實。
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後審批。
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地方法規1篇)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審批,應當從受理建築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由有關部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當從收到建築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並將審批結果通知初審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並設一年的暫定期。
由於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並後組建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條 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業企業應當在總承包序列內選擇一類資質作為本企業的主項資質,並可以在總承包序列內再申請其他類不高於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資質,也可以申請不高於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可以不再申請相應專業承包資質。
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可以在本資質序列內申請類別相近的資質。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3篇)
第十四條 建築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主項資質以外的資質,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七)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地方法規7篇)
第十五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准,且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建築業企業在領取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建築業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門採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築市場准入限制。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業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資質和一級企業資質、專業承包一級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第二十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築業企業資質年檢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及其他有關資料,並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企業年檢資料後40日內對企業資質年檢作出結論,並記錄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第二十一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准,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建築業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二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准,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三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未達到資質等級標准,但不低於資質等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准要求,且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第二十五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於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資質。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二十六條 建築業企業連續三年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七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由企業在資質年檢結束後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分批集中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其他變更事項,應當隨時辦理。
第二十八條 降級的建築業企業,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認,達到規定的資質標准,且在此期間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建築業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條 建築業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一條 理築業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後的一個月內,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變更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塗改、偽造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四條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五條 轉讓、出借《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六條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二)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四十條 資質審批部門未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審批資質的,由上級資質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已審批的資質無效。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四十一條 從事資質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8號)同時廢止。

附上: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總 則

第一條、智能建築是建築發展的一種新趨勢。根據建設部(1997)第60號部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及建設

部建設(1997)第60號部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及建設部建設(1997)290號文件《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

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是為了使建築及建築群實現智能化。為了保障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的質量、水平與

效益,必須建立規范有序的市場准入機制,國農設立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證書並統一納入全國勘察設計證書的管

理。

第三條、凡從事系統工程設計及系統集成的單位,必須按本辦法取得專項資質證書後,方能開展系統工程設計及系統集成

業務,同時可以承擔與工程項目相應的咨詢和調試等技術服務。

第四條、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的隊伍發展應與市場需求相適應,實行總量調控和動態管理。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五條、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資質專項證書的申請和審批程序按建設部60號令《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

定》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系統工程設計資質不分等級,系統集成資質分為系統集成商資歷質和子系統工程設計專家工作委員會負責對申報

材料進行技術性審查。

第七條、系統工程設計單位和系統集成單位申請資質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單位設立的批准文件;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
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表,技術骨乾的職稱證明及業績;
注冊資本、工作場所和技術設備;
單位章程和有關管理的規章制度;其他需用要出具的證明或資料。

第八條、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設計機構承擔國內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業務,需與國內有設計資質的單位建立合資企業

或合作設計,具體按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設計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資質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資質的專項資質管理納入勘察設計市場統一管理,凡違反本辦法,按建設部[1997]60號

部令中的罰則進行處罰。

第十條、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持證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並,應在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三十天內,向原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辦理證書注銷手續,

如需申請資質證書,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

第十二條、資質證書只限於本單位使用,嚴禁轉讓和掛靠,嚴禁為其它單位和個人提供圖章、圖簽。

第十三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開展業務的分支機構,應按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不得以分支

機構名義承接業務,只能以原單位名義承接業務。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割市建委(建設廳)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建設部勘察設計司負責解釋。
(一)為了加強對從事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單位和系統集成商的資質管理,根據建設部(1997)第60號部令《建設工

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和建設部(1997)290號文《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結合建築智能化系

統工程的專業特點制定本標准。
(二)系統工程設計單位和系統集成商的資質條件和相應的承擔業務范圍應當符合本標准。
資質標准
(一)系統工程設計單位資質標准:
必須具有建築甲級工程設計資格;
在設計技術上,具備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總體負責與組織協調、實施的實力;
有固定的設計場所,有較先進的設計技術裝備手段,具有用CAD技術完成設計全過程的能力;
已完成三項以上具有相應智能化功能和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項目,運行良好,驗收合格;
具備設計質量管理體系,對建築智能化系統設計服務體系完善有效,有健全的計劃、技術、經營、財務等管理制度;
從事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的各種專業人員的總數不少於30名。種種專業子系統(自控、通信、廣播音響、消防、保安、衛

星接收閉路電視、綜合布線、網路等)人員齊全,結構合理。其中每種專業子系統至少有兩名主持守該專業子系統單項工程設

計的高級工程師。必須配備兩名以上智能化系統集成總體設計師;
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二)系統集成商及子系統集成商資質標准
本款中系統集成商指在工程設計單位總體負責和指導下作深化系統集成設計工作或系統承包的單位;本款中子系統集成商

是指從事或系統承包的單位;本款中子系統集成商是指從事單項系統工程深化設計及子系統承包的單位。
系統集成商
(1)凡在國內注冊,並從事智能化系統工程業務達三年以上的單位有申報資格;新成立的單位在相應條件具備的情況,

可先申報暫定資質;
(2)具有實施兩個500萬元以上智能化系統工程項目的成功實例,五個以上子系統工程項目的設計、安裝、調試並經過

一年以上的運行,並證明質量優良的工程實例;
(3)具有至少五個以上子系統(其中必須具備網路專業)專業的技術人員,其中每個子系統必須有兩名以上經過專業培

訓的主持過該專業單項工程設計的高級工程師或工程師;必須配備至少一名智能化系統集成總體設計師;還應具有相應的工程

管理人員和預決算人員;
(4)專職從事智能化系統工程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30名,各種專業人員的結構合理;
(5)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健全的技術,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6)注冊資金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有良好的技術裝備,具有用CAD完成設計過程的能力。
子系統集成商
公執業單項專業子系統承包的單位申請子系統集成商資質,其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20名;有三個以上該專業子系統優良工

程業績;注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其他條件與系統集成商相同。
承擔任務范圍
(一)持有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工程設計單位,可以承擔建築物或建築群的智能化系統工程總體設計和各

子系統深化設計,對工程整體負責。
(二)持有系統集成商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在系統工程設計單位指導與協調下,作深化系統集成設計或系統工程實施。
(三)持有子系統集成商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在系統工程設計單位指導與協調下,作深化子系統工程設計或子系統工程實施


消防專業設計證書及專項資質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隊、建設部(公通字(1997)60號)文件執行。
附則
(一)本標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本標准由建設部勘察設計司負責解釋。

❻ 建設部建築智能化系統集成專項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包括計算機網路嗎

(一)為了加強對從事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單位和系統集成商的資質管理,根據建設部〔1997〕第60號部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和建設部〔1997〕290號文《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結合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的專業特點制定本標准。
(二)系統工程設計單位和系統集成商的資質條件和相應的承擔業務范圍應當符合本標准。

二、資質標准
(一)系統工程設計單位資質標准:
1、必須具有建築甲級工程設計資格;
2、在設計技術上,具備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總體負責與組織協調、實施的實力;
3、有固定的設計場所,有較先進的設計技術裝備手段,具有用CAD技術完成設計全過程的能力;
4、已完成三項以上具有相應智能化功能和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項目,運行良好,驗收合格;
5、具備設計質量管理體系,對建築智能化系統設計服務體系完善有效、有健全的計劃、技術、經營、財務等管理制度。
6、從事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的各種專業人員的總數不少於30名。各種專業子系統(自控、通信、廣播音響、消防、保安、衛星接收閉路電視、綜合布線、網路等)人員齊全、結構合理。其中每種專業子系統至少有兩名主持過該專業子系統單項工程設計的高級工程師,必須配備兩名以上智能化系統集成總體設計師。
7、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二)系統集成商及子系統集成商資質標准
1、本款中系統集成商指在工程設計單位總體負責和指導下作深化系統集成設計工作或系統承包的單位,本款中子系統集成商是指從事單項系統工程深化設計及子系統承包的單位。
2、系統集成商
(1)凡在國內注冊,並從事智能化系統工程業務達三年以上的單位有申報資格;新成立的單位在相應條件具備的情況,可先申報暫定資質。
(2)具有實施兩個500萬元以上智能化系統工程項目的成功實例,五個以上子系統工程項目的設計、安裝、調試並經過一年以上的運行,並證明質量優良的工程實例。
(3)具有至少五個以上子系統(其中必須具備網路專業)專業的技術人員,其中每個子系統必須有兩名以上經過專業培訓的主持過該專業單項工程設計的高級工程師或工程師;必須配備至少一名智能化系統集成總體設計師;還應具有相應的工程管理人員和預算人員。
(4)專職從事智能化系統工程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30名,各種專業人員的結構合理。
(5)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健全的技術、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6)注冊資金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有良好的技術裝備,具有用CAD完成設計過程的能力。
3、子系統集成商
僅執業單項專業子系統承包的單位申請子系統集成商資質,其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20名;有三個以上該專業子系統優良工程業績;注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其他條件與系統集成商相同。

三、承擔任務范圍
(一)持有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工程設計單位,可以承擔建築物或建築群的智能化系統工程總體設計和各子系統深化設計,對工程整體負責。
(二)持有系統集成商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在系統工程設計單位指導與協調下,作深化系統集成設計或系統工程實施。
(三)持有子系統集成商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在系統工程設計單位指導與協調下,作深化子系統工程設計或子系統工程實施。

四、消防專業設計證書及專項資質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建設部(公通字〔1997〕60號)文件執行。

❼ 機房建設是否需要防雷和消防資質

機房建設需要防雷和消防資質。

機房工程需要的資質
機房工程所涉及供配電系統、機房空調製冷系統、綜合布線系統、IT環境系統、安全消防系統、機房監控管理及裝修裝飾等。下面介紹一下相關的資質要求: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一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3項以上單位工程造價1000萬元以上或三星級以上賓館大堂的裝修裝飾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高級職稱;總工程師具有8年以上從事建築裝修裝飾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總會計師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且建築學或環境藝術、結構、暖通、給排水、電氣等專業人員齊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人。

企業具有的一級資質項目經理不少於5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12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3000萬元以上。

二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2項以上單位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上的裝修裝飾工程或10項以上單位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上的裝修裝飾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經理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裝修裝飾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25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且建築學或環境藝術、結構、暖通、給排水、電氣等專業人員齊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人。

企業具有的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於5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5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000萬元以上。
三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3年承擔過3項以上單位工程造價20萬元以上的裝修裝飾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裝修裝飾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且建築學或環境藝術、暖通、給排水、電氣等專業人員齊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人。

企業具有的三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於2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5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6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00萬元以上。

承包工程范圍:

一級企業:可承擔各類建築室內、室外裝修裝飾工程(建築幕牆工程除外)的施工。

二級企業:可承擔單位工程造價1200萬元及以下建築室內、室外裝修裝飾工程(建築幕牆工程除外)的施工。

三級企業:可承擔單位工程造價60萬元及以下建築室內、室外裝修裝飾工程(建築幕牆工程除外)的施工。

建築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建築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一級資質標准:

1. 企業近5年承擔過2項造價1000萬元以上建築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2. 企業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高級職稱;總工程師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總會計師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10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60人,且計算機、電子、通訊、自動化等專業人員齊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0人。

企業具有的一級資質項目經理不少於5人。

3. 企業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1200萬元以上。

4. 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3000萬元以上。

5. 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二級資質標准:

1. 企業近5年承擔過2項造價500萬元以上建築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2. 企業經理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且計算機、電子、通訊、自動化等專業人員齊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3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人。

企業具有的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於8人。

3. 企業注冊資本金5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4. 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000萬元以上。

5. 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三級資質標准:

1. 企業近5年承擔過2項造價200萬元以上建築智能化或綜合布線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2. 企業經理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2人,且計算機、電子、通訊、自動化等專業人員齊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4人。

企業具有的三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於3人。

3. 企業注冊資本金2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240萬元以上。

4. 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300萬元以上。

5. 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承包工程范圍:

一級企業:可承擔各類建築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二級企業:可承擔工程造價1200萬元及以下的建築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三級企業:可承擔工程造價600萬元及以下的建築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註:建築智能化工程包括:1.計算機管理系統工程;1.樓宇設備自控系統工程;3.保安監控及防盜報警系統工程;4.智能卡系統工程;5.通訊系統工程;6.衛星及共用電視系統工程;7.車庫管理系統工程;8.綜合布線系統工程;9.計算機網路系統工程;10.廣播系統工程;11.會議系統工程;12.視頻點播系統工程;13.智能化小區綜合物業管理系統工程;14.可視會議系統工程;15.大屏幕顯示系統工程;16.智能燈光、音響控制系統工程;17.火災報警系統工程;18.計算機機房工程。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資質是指企業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綜合能力,包括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服務水平、質量保證能力、技術裝備、系統建設質量、人員構成與素質、經營業績、資產狀況等要素,共分四個等級:

一級:具有獨立承擔國家級、省(部)級、行業級、地(市)級(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業級等各類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二級:具有獨立承擔省(部)級、行業級、地(市)級(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國家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三級:具有獨立承擔中、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大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四級:具有獨立承擔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中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的主管機構是由信息產業部設立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下設: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專家委員會,提供技術咨詢,參與資質評審;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是資質認證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資質認證工作。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是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為了取得《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必須經過信息產業部授權的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的一種認證。企業只有通過認證機構的認證,才能向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

涉密系統集成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單項三種,並引入了評估機制。甲級資質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承接涉密信息系統的規劃、設計和實施業務,但是僅可承擔本單位承建的涉密信息系統的系統服務和系統咨詢工作,不得從事其它單項資質業務。乙級資質單位僅限在所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行政區域內承接涉密信息系統的規劃、設計和實施業務,並僅可承擔本單位承建的涉密信息系統的系統服務和系統咨詢工作,不得從事其它單項資質業務。單項資質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業務,但僅限承接所批準的涉密系統集成單項業務。

因為黨政機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數據作為載體有著無比的特殊性,如果在數據恢復過程中出現泄密情況,這將帶來無法估量的損失與危害。而混亂的數據修復市場,無疑會大大增加數據泄密的機率。國家保密局在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評審過程中將數據恢復列為單項業務,是對規范化進程的有力推動。

國家保密局將數據恢復作為涉密系統集成單項資質的作法無疑更專業,針對性更強。單項資質授權,能夠避免某些缺乏足夠技術實力和保密意識的單位依託「掛靠」等合作方式開展數據恢復業務,其目的在於確保數據恢復單位擁有足夠的技術實力和涉密數據修復經驗。

國家保密局在對數據修復單位進行評估時,領先的技術,潔凈的環境,規范的服務以及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只是獲得資質的必要條件。國家保密局更看重的是,涉密數據修復需要的是嚴格的流程式控制制,完善的監督機制以及具有高度責任心的工作人員。國家信息中心DRS數據修復連續兩次被國家保密局授權為涉密數據修復定點單位,既是對其軟、硬體條件的認可,更是對其涉密數據修復的流程式控制制,管理機制及專門的修復工作人員素質的認可。

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施工資質

(一)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總值超過200萬元。

(二)獲二級資信兩年以上,近一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經檢測、驗收合格的一、二級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施工項目,且近兩年安全防範工程總量在1600萬元以上。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技術人員須經省安防協會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技術人員設計、施工和維護能力強,並有較強的研發能力,能嚴守工程相關秘密。

(四)設計手段先進,企業內部注重信息化應用。施工機械設備先進、成套,工程勘察、調試和檢測儀器設備齊全。

(五)工作場地使用面積500平方米以上,能滿足單位機構設置和業務需要,工作場所布局合理、整潔有序。

(六)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管理制度健全,並能嚴格執行。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後服務保證措施,無違法違規行為,用戶滿意程度高,信譽良好。

二級資信等級證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2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總值超過100萬元。

(二)獲三級資信兩年以上,一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經檢測、驗收合格的二、三級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施工項目,且近兩年安全防範工程總量在1000萬元以上。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2人,技術人員須經省安防協會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技術人員設計、施工和維護能力較強,有一定的研發能力,能嚴守工程相關秘密。

(四)設計手段先進,企業內部注重信息化應用。施工機械設備先進成套,具備工程勘察、調試和檢測設備。

(五)工作場地使用面積300平方米以上,能滿足單位機構設置和業務的需要,工作場所布局合理、整潔有序。

(六)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管理制度健全,執行情況良好。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後服務保證措施,無違法違規行為,用戶滿意程度較高,信譽良好。

三級資信等級證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總值超過50萬元。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8人,技術人員須經省安防協會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技術人員具有一定的安全防範專業設計施工能力,並能嚴守工程有關機密。

(三)具有必要的設計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機械設備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統調試和檢測儀器。

(四)工作場地使用面積不小於150平方米。具有單獨的設計、施工准備等用房。工作場所整潔有序。

(五)建立必要的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管理、售後服務及工程檔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許可證

信用等級證書

質量關管理體系證書

環境管理體系證書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❽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取消建築智能化什麼意思

聽說停止受理停止受理建築智能化等四個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申請了,怎麼回事,具體內容是什麼,謝謝

❾ (急!在線等)「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和「建築智能化系統集成專項工程設計資質」有什麼區別

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1997)290號文《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管理暫行規定》都提及,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和建築智能化系統集成專項工程設計資質都是建築業專項設計資質,建設部現在只有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有設計資質、專業承包資質,還有一體化資質(包括設計資質、專業承包資質),你做機房工程至少要有專業承包資質,如果有實力應申請一體化資質,只有設計資質是只能幹設計出圖的活,不能承接工程。
補充:

關於印發建設部建築設計院等單位建築智能化專項工程設計資質(試點)及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建設部.建設[1999]117號)

為保證工程設計質量,水平和效益,規范勘察設計市場行為,加強對建築智能化工作的管理,我部頒布了《關於建立的通知》(建設[1998] 194號),並開展了第一批試點單位的申報和審查工作。現將審查通過的建設部建築設計院等199家單位予以公布(具體名單見附件),並就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試點工作中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 實行智能建築設計單位和系統集成商的市場准入制度是對建築智能化設計市場的有效管理。建築智能化單位資質管理分為三類:

(一) 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獲得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可以在資質范圍內承擔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設計和設備選型,指導、協調和監督系統集成商所作出的深化系統設計等業務(具體范圍詳見建設[1997] 290號文第四條的規定)。該資質為建築智能化設計最高資質,獲得該資質即同時獲得系統集成資質和子系統集成資質的設計資格,不須再申請後兩種資質。
(二) 建築智能化系統集成資質。獲得該資質的單位在工程設計單位總體負責和指導下作深化系統集成設計工作或承擔系統集成的業務。獲得系統集成專項資質即同時獲得子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的設計資格,不需再申請後一種資質。
(三) 建築智能化子系統集成資質。獲得該資質的單位在工程設計單位的指導下作深化單項專業系統集成設計工作或承擔子系統集成的業務。
二. 境外企業進入我國工程設計市場按《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計設[1986] 840號)和《成立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審批管理的規定》(建設[1992] 18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對專門從事智能建築系統集成業務的單位,我部將根據境外企業已經進入我國設計市場從事智能建築系統集成業務的實際,制定有關市場准入的規定和資質標准,允許一批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在國內從事建築智能化系統集成業務。有關規定和標准將另行制定。
三. 關於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與消防專項設計資質的關系問題。消防工程專項設計是經建設部、公安部批准設立的專項資質。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中子系統消防設計的審查要符合公安部和建設部共同頒發的消防專項設計資質標准,達不到的,在系統集成資質承擔任務范圍中將註明"消防設計除外",不得承擔子系統消防設計業務;符合消防專項設計資質標準的,可承擔包括消防工程設計在內的全部子系統深化設計和系統集成業務。
四. 關於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和通信行業工程設計資質的關系問題。根據《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管理暫行規定》(建設[1997] 290號)的規定,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標准中所指的"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是指新建或已建成的建築群中,增加通信網路、辦公自動化、建築設備自動化等功能,以及這些系統的集成化管理。從事通信工程、電子工程設計業務時,需由持有相應的通信行業、電子行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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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7號)
第二十九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建築業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五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
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
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乾等級。
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七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第八條 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
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五)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身份證;
(六)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第九條 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三)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安全評估資料。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企業(不含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列企業)資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後,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核部門應當對建築業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請資質提供的資料審查核實。
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後審批。
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地方法規1篇)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審批,應當從受理建築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由有關部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當從收到建築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並將審批結果通知初審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並設一年的暫定期。
由於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並後組建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條 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業企業應當在總承包序列內選擇一類資質作為本企業的主項資質,並可以在總承包序列內再申請其他類不高於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資質,也可以申請不高於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可以不再申請相應專業承包資質。
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可以在本資質序列內申請類別相近的資質。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3篇)
第十四條 建築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主項資質以外的資質,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七)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地方法規7篇)
第十五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准,且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建築業企業在領取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建築業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門採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築市場准入限制。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業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資質和一級企業資質、專業承包一級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第二十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築業企業資質年檢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及其他有關資料,並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企業年檢資料後40日內對企業資質年檢作出結論,並記錄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第二十一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准,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建築業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二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准,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三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未達到資質等級標准,但不低於資質等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准要求,且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第二十五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於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資質。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二十六條 建築業企業連續三年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七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由企業在資質年檢結束後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分批集中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其他變更事項,應當隨時辦理。
第二十八條 降級的建築業企業,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認,達到規定的資質標准,且在此期間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建築業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條 建築業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一條 理築業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後的一個月內,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變更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塗改、偽造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四條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五條 轉讓、出借《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六條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二)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四十條 資質審批部門未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審批資質的,由上級資質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已審批的資質無效。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四十一條 從事資質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8號)同時廢止。

附上: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總 則

第一條、智能建築是建築發展的一種新趨勢。根據建設部(1997)第60號部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及建設

部建設(1997)第60號部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及建設部建設(1997)290號文件《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

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是為了使建築及建築群實現智能化。為了保障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的質量、水平與

效益,必須建立規范有序的市場准入機制,國農設立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證書並統一納入全國勘察設計證書的管

理。

第三條、凡從事系統工程設計及系統集成的單位,必須按本辦法取得專項資質證書後,方能開展系統工程設計及系統集成

業務,同時可以承擔與工程項目相應的咨詢和調試等技術服務。

第四條、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的隊伍發展應與市場需求相適應,實行總量調控和動態管理。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五條、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資質專項證書的申請和審批程序按建設部60號令《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

定》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系統工程設計資質不分等級,系統集成資質分為系統集成商資歷質和子系統工程設計專家工作委員會負責對申報

材料進行技術性審查。

第七條、系統工程設計單位和系統集成單位申請資質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單位設立的批准文件;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
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表,技術骨乾的職稱證明及業績;
注冊資本、工作場所和技術設備;
單位章程和有關管理的規章制度;其他需用要出具的證明或資料。

第八條、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設計機構承擔國內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業務,需與國內有設計資質的單位建立合資企業

或合作設計,具體按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設計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資質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資質的專項資質管理納入勘察設計市場統一管理,凡違反本辦法,按建設部[1997]60號

部令中的罰則進行處罰。

第十條、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持證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並,應在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三十天內,向原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辦理證書注銷手續,

如需申請資質證書,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

第十二條、資質證書只限於本單位使用,嚴禁轉讓和掛靠,嚴禁為其它單位和個人提供圖章、圖簽。

第十三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開展業務的分支機構,應按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不得以分支

機構名義承接業務,只能以原單位名義承接業務。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割市建委(建設廳)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建設部勘察設計司負責解釋。
(一)為了加強對從事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單位和系統集成商的資質管理,根據建設部(1997)第60號部令《建設工

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和建設部(1997)290號文《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結合建築智能化系

統工程的專業特點制定本標准。
(二)系統工程設計單位和系統集成商的資質條件和相應的承擔業務范圍應當符合本標准。
資質標准
(一)系統工程設計單位資質標准:
必須具有建築甲級工程設計資格;
在設計技術上,具備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總體負責與組織協調、實施的實力;
有固定的設計場所,有較先進的設計技術裝備手段,具有用CAD技術完成設計全過程的能力;
已完成三項以上具有相應智能化功能和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項目,運行良好,驗收合格;
具備設計質量管理體系,對建築智能化系統設計服務體系完善有效,有健全的計劃、技術、經營、財務等管理制度;
從事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的各種專業人員的總數不少於30名。種種專業子系統(自控、通信、廣播音響、消防、保安、衛

星接收閉路電視、綜合布線、網路等)人員齊全,結構合理。其中每種專業子系統至少有兩名主持守該專業子系統單項工程設

計的高級工程師。必須配備兩名以上智能化系統集成總體設計師;
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二)系統集成商及子系統集成商資質標准
本款中系統集成商指在工程設計單位總體負責和指導下作深化系統集成設計工作或系統承包的單位;本款中子系統集成商

是指從事或系統承包的單位;本款中子系統集成商是指從事單項系統工程深化設計及子系統承包的單位。
系統集成商
(1)凡在國內注冊,並從事智能化系統工程業務達三年以上的單位有申報資格;新成立的單位在相應條件具備的情況,

可先申報暫定資質;
(2)具有實施兩個500萬元以上智能化系統工程項目的成功實例,五個以上子系統工程項目的設計、安裝、調試並經過

一年以上的運行,並證明質量優良的工程實例;
(3)具有至少五個以上子系統(其中必須具備網路專業)專業的技術人員,其中每個子系統必須有兩名以上經過專業培

訓的主持過該專業單項工程設計的高級工程師或工程師;必須配備至少一名智能化系統集成總體設計師;還應具有相應的工程

管理人員和預決算人員;
(4)專職從事智能化系統工程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30名,各種專業人員的結構合理;
(5)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健全的技術,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6)注冊資金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有良好的技術裝備,具有用CAD完成設計過程的能力。
子系統集成商
公執業單項專業子系統承包的單位申請子系統集成商資質,其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20名;有三個以上該專業子系統優良工

程業績;注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其他條件與系統集成商相同。
承擔任務范圍
(一)持有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工程設計單位,可以承擔建築物或建築群的智能化系統工程總體設計和各

子系統深化設計,對工程整體負責。
(二)持有系統集成商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在系統工程設計單位指導與協調下,作深化系統集成設計或系統工程實施。
(三)持有子系統集成商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在系統工程設計單位指導與協調下,作深化子系統工程設計或子系統工程實施


消防專業設計證書及專項資質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隊、建設部(公通字(1997)60號)文件執行。
附則
(一)本標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本標准由建設部勘察設計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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