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城鄉規劃法》對於違章建築拆除的法定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也就是說城鄉規劃法當中的規定它是分區域的,一個規定,是針對於鄉村規劃區,一個規定是針對於城鎮規劃區。也就是說不同的區域職能部門是不一樣的。而且拆除的話也不是必須的,他有的是可以改正消除影響或者罰款。
『貳』 城鄉建設改造拆遷辦法
加強對拆遷單位和人員的管理,規范拆遷行為。加強對拆遷單位的資格管理,嚴格市場准入。所有拆遷項目工程,要通過招投標或委託的方式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拆除。進一步規范拆遷委託行為,禁止採取拆遷費用「大包干』」的方式進行拆遷。房屋價格評估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被搬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合理確定市場評估價格。拆遷人及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禁野蠻拆遷、違規拆遷,嚴禁採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手段,強迫被拆遷居民搬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拆遷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培訓,不斷增強其遵紀守法意識,提高業務素質。
加強拆遷補償資金監管,落實拆遷安置。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是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做好拆遷工作的重要基礎。拆遷單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遷人在選擇產權交換、貨幣補償、租賃房屋等方面的意願,也不得遷就少數被拆遷人的無理要求。所有拆遷,無論是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拆遷補償資金必須按時到位,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並足額補償給被拆遷人;不得以項目未來收益、機構資金承諾或其他不落實的資金作為拆遷資金來源。各地要按照已確定的合理拆遷規模,提供質量合格、價格合理、戶型合適的拆遷安置房和周轉房。把拆遷中涉及的困難家庭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的總體安排中,確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叄』 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有哪些
分為以下三步:
一、作出書面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城鄉規劃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書,並書面送達當事人。該決定書應載明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擬拆除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築的地址;(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四)限期拆除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五)限期拆除的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該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七)作出該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印章和日期。
二、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的催告書
在經過法定期限內(即行政訴訟期限為6個月),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送達催告書。該催告書應當予以公告,並寫明限期拆除的方式和期限,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三、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並強制拆除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強制執行決定一經作出,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肆』 城鄉規劃局審批的違章建築拆除的時限
按法律規定,如果陳某拒不執行,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內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容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伍』 如何理解《城鄉規劃法》第56條規定鄉鎮有權拆除嗎
根據立法的本意,鄉鎮人民政府有權拆除。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釋義】 本條是關於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村建設活動的法律憑證,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屬違法建設。本法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根據本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照本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行政處罰權,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陸』 關於拆遷的相關法律法規
對於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
新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拆遷補償已經進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紀元。新條例中拆遷補償從官方評估轉向二次征詢制度和申請評估復核制度預示著拆遷已經在從民生和人權考慮出發,正在漸漸走向成熟。那麼這法律上對於房屋拆遷補償內容主要有哪些?請看下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6)江門城鄉規劃辦法拆除規定擴展閱讀:
拆遷的意義:
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
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築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柒』 江門市建設征地標准
江門市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江門市電力建設征拆遷青苗補償辦通知江門市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江門市電力建設征拆遷青苗補償辦通知 江府辦〔2009〕60號 各市、區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江門市電力建設征拆遷青苗補償辦》業經市政府十三屆四十六務議審議通現印發給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遇問題請徑向市經貿局反映 江門市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六月二十六 江門市電力建設征拆遷青苗補償辦 第條 保證我市電力建設工程順利實施根據《華民共電力》、《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廣東省電力建設若干規定》(廣東省民政府令第103號)等相關律規規章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第二條 本辦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電力建設工程涉及征、拆遷青苗補償第三條 電力工程建設沿線市(區)、鎮(街道)政府應積極支持電力工程建設負責協助所轄區域內電力建設單位實施征工作第四條 電力建設發展規劃確定變電站用及農作物、建築物(構築物)架空線路涉及需要架空線路保護區內砍伐原植物或清拆合建築、構築物給予補償;未取合手續建築、構築物原則予補償並要求條件自行拆除特殊情況或歷史遺留問題未取合手續適給予補償具體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權協商確定鎮(街道)政府組織協調第五條 各市、區民政府供電部門確定變電站、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並取預征、規劃等合手續即發布電網建設通告自發通告起變電站、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用范圍內及施工所要通行道路搶種、搶建予補償第六條 變電站征范圍按規劃部門具征圖確定;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拉線坑佔用土面積按照規定計算: ()塔其基礎外露部外側向外延伸1米所形四邊形計算; (二)拉線桿、塔主坑拉線坑按每坑2-3平米計算其作佔用土; (三)用保護桿、塔基礎圍堰按實際佔用水面面積計算其擋土牆實際佔用面積計算 第七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實行征影響工程施工今線路安全運行青苗、木等附著物及牛舍、豬舍等臨構築物予補償確施工原損壞按原則給予補償: ()施工程線行損壞青苗、木等附著物根據損失少補償少原則按標准給予補償確需片砍伐或實際造片損壞按作物規范種植標准計算補償費; (二)桿、塔基礎桿、塔組立等施工余泥、材料堆放臨佔用土律實行徵收用者應保證述臨用產條件破壞;使用程挖土、壓占等造土破壞應負責恢復土原狀或達約定條件確施工原造青苗、木等附著物損失根據損失少補償少原則按標准給予補償確需片砍伐或實際造片損壞按木規范種植標准計算補償費; (三)施工程牛舍、豬舍、雞舍、鴨舍、工棚等臨構築物造損毀根據實際損毀程度按標准給予補償工程施工原造牛舍、豬舍、雞舍、鴨舍、魚塘內牛、豬、雞、鴨、魚等發死亡經畜牧或水產部門鑒定給予補償;經畜牧或水產部門確認由其原造死亡予補償; (四)施工等原造原耕耕作層恢復或耕質量明顯降則須按照家規定負責復墾或繳納土復墾費 第八條 已建運行及利用舊線行改造且用超舊線路線行用范圍電力線路其新建桿、塔基礎用按本辦給予補償 第九條 新建電力線路用建設用包括已取土證劃撥、讓集體建設用應征土使用者同意准予通作補償由於線路通致使土使用受限制且土使用者要求補償應線路保護區控制范圍用給予補償具體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權協商確定規劃退縮范圍內用原則作補償 第十條 臨使用荒山、荒、荒灘、荒溝未利用原則予補償 第十條 新建電力設施用林電力設施用范圍內能繼續種植林(竹)木等損壞林木、竹木等按本辦標准作青苗補償;電力線路通規定能造林種樹(竹)應線路控制范圍內全部林林(竹)木等按本辦標准作青苗補償 第十二條 征、永久占低補償標准按《關於實施廣東省征補償保護標准通知》(粵土資發[2006]149號)核定《廣東省征補償保護標准》(附件1)執行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權協商確定區類別標准根據《廣東省征保護補償標准區類表(江門區)》(附件2)劃各區類別保護補償標准: ()耕補償費:四類區3.9萬元/畝;五類區3.12萬元/畝;六類區2.86萬元/畝;七類區2.6萬元/畝; (二)園補償費:四類區3萬元/畝;五類區2.4萬元/畝;六類區2.2萬元/畝;七類區2萬元/畝; (三)養殖水面補償費:四類區4.05萬元/畝;五類區3.24萬元/畝;六類區2.97萬元/畝;七類區2.7萬元/畝; (四)林補償費:四類區1.2萬元/畝;五類區0.96萬元/畝;六類區0.88萬元/畝;七類區0.8萬元/畝 第十三條 水稻青苗補償費標准:1200-1400元/畝 第十四條 魚塘補償費標准: ()四家魚及其親魚、飼料魚:2500元/畝; (二)優質魚類、親魚、蝦類:5000元/畝; (三)四家魚與優質魚類混養:4000元/畝 第十五條 般耕及農作物補償費標准: ()蔬菜類、瓜類經濟作物:1800-2200元/畝; (二)工種植飼料草:600元/畝 第十六條 樹及經濟作物補償標准: ()龍眼樹補償費 1. 樹冠2米:於300元/株; 2. 樹冠2-4米:300-500元/株; 3. 樹冠4米:500-800元/株 (二)荔枝樹補償費 1. 樹冠2米:於350元/株; 2. 樹冠2-4米:400-700元/株; 3. 樹冠4米: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補償費 1. 收益(樹冠1-3米):80-150元/株; 2. 收益(樹冠3米):150-300元/株; 3. 未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補償費 1. 收益:20-50元/株; 2. 未收益:5-20元/株 (五)香蕉補償費 1. 收益(已掛):50-60元/棵; 2. 未收益棵:40-50元/棵; 3. 未收益棵:6元/棵 (六)其各類木本樹補償費 1. 收益:80元/株; 2. 未收益:20-40元/株 (七)葵樹補償費 1. 樹高1.5米:50元/株; 2. 樹高1.5米:10-25元/株 (八)竹補償費 1. 每叢10支:3-15元/叢; 2. 每叢10支:15-40元/叢 (九)落羽杉、水松、苦練樹等工種植樹木補償費 1. 胸徑10厘米:30-50元/株; 2. 胸徑10厘米:於30元/株 第十七條 林木補償標准: ()商品林補償費 1. 近熟林、熟林或熟林:按林林木實際價值補償; 2. 齡林:按林林木實際價值2倍補償; 3. 幼齡林:按實際造林投資3倍補償; 4. 未林:按實際造林投資補償; 5. 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協商確定具體補償金額; 6. 經濟林、花卉:按前3平均產值3倍補償; 7. 幼齡林、齡林、近熟林、熟林、熟林劃標准按《江門市主要商品林樹種齡組劃標准》(附件3)執行; 8. 產苗木(營養袋苗)主短周期苗圃(:用材林苗圃、園林苗圃、樹苗圃等):按前3平均產值3倍補償;3及3內新建苗圃:按投資額3倍補償; 9. 產觀賞苗木主周期較綠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較易付給移植補償費;能移植或移植較難按苗木實際價值補償; 10. 參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資本及木材市場價格幼齡林、齡林、近熟林林木補償具體標准按《江門市主要商品林樹種按齡組確定青苗補償參考標准》(附件4)執行;熟林(熟林)林木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協商確定 (二)態公益林補償費 1. 按佔用商品林林補償標准加倍補償; 2. 態公益林齡組劃標准按《態公益林齡組劃標准》(附件5)執行; 3. 幼齡林、齡林、近熟林態公益林具體補償標准按《態公益林按齡組確定青苗補償參考標准》(附件6)執行;熟林(熟林)態公益林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協商確定 (三)雙補償標准爭議由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電力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八條 附著物、建(構)築物補償標准: ()遷移墳墓補償費 1. 般土墳:360元/穴; 2. 骨壇:200元/; 3. 磚砌或水泥墳墓:700元/穴 (二)建(構)築物補償費 1. 框架結構房屋:1200元/平米; 2. 混合結構房屋:800元/平米; 3. 磚木結構房屋:600元/平米; 4. 簡易結構(牛欄、豬舍及滴水檐蓬低於3米所磚木結構房屋):200-250元/平米; 5. 圍牆:80元/平米; 6. 水泥面(10厘米厚內)、曬場、糞池:60元/平米; 7. 擋土牆:150元/平米; 8. 水井:1300元/口
『捌』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條件、執行法律依據和執行機關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條件是:
接到自行拆除違章建築通知書後並未拆除違章建築,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由相應行政機關機關進行強制執行。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法律依據是:
《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第六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行政強製法》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後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依法拍賣財物,由人民法院委託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若行政機關違法拆除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玖』 拆除違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第二步,調查程序
第三步,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9)江門城鄉規劃辦法拆除規定擴展閱讀:
關於這個程序,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你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
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你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你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看到沒有,沒有簽收照樣可以對你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如果你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築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是建議聘請律師維權。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遷戶兩點: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網上或者書店中看到的法律條文,也不是某個權威學者對法律的解讀,更不是法律課堂上的理論講解。
四是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你不進行行政復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
另一種是你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接著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築,言下之意就是說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後,不是說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