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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全面深化改革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1-01-30 14:12:17

A. 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務和重大舉措是什麼

重要任務:

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堅決破除一切不合時宜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

重大舉措:

完善現代市場體系,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

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推進文化體制機制創新和進社會事業改革創新,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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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背景:

回首35年改革,黨中央已召開了7次三中全會。從十一屆三中全會,到十七屆三中全會,每次三中全會,黨中央都站在歷史潮頭,果敢抉擇,科學部署,引領改革闊步前行。

在改革開放新的重要關頭召開的這次三中全會,是我們黨堅定不移高舉改革開放大旗的重要宣示,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次總部署、總動員,必將樹起中國改革發展航程上的新航標,對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實踐是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改革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不可能一勞永逸。當前,我國改革開放已經進入攻堅期、深水區,一些問題之所以難推進、難解決,是因為有的屬於體制機制遺留的老問題,有的屬於前進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有的源自思想觀念障礙,有的受到利益格局掣肘。

改革、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只有靠進一步改革的辦法解決。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而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必須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性

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B. 急,請問誰有深圳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的具體內容

深圳市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建設高素質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市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號),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指在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所屬執法單位中主要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執法職責的職位上工作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包括委任制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

第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堅持公開、平等、規范、效能的原則,堅持激勵保障與監督約束並重,實行統籌調度、分類管理。

第四條 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執法單位中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的界定及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綜合管理。

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執法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職位設置與職務序列

第五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根據執法內容和管理需要劃分為若干職組,職組可進一步劃分為若干職系。

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編制職位目錄,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職組、職系、職位設置情況進行明確。各執法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編制職位說明,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各職位的主要職責、任職條件等予以明確。

第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統稱為執法員,根據任職條件、年功和工作業績要求,劃分為7個職級,由高至低為:一級執法員、二級執法員、三級執法員、四級執法員、五級執法員、六級執法員、七級執法員。

根據工作實際及對公務員學歷、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可在行政執法類部分職組、職系的七級執法員之下增設助理執法員、見習執法員職級。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各職級間不存在上下級隸屬關系。

第七條 一、二級執法員實行任職條件和職數管理,職數由執法單位的主管部門統籌使用,其中,一級執法員職數不超過本部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編制總數的3.5%,二級執法員職數不超過本部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編制總數的15%。

三級執法員以下職級實行任職條件管理。

第三章 招 聘

第八條 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採用公開招聘的方式。

第九條 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進行,一般從本職組(職系)的最低職級及該職級對應的最低薪級招聘。確有必要的,經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從六級執法員以下職級及該職級對應的最低薪級進行招聘。

第十條 公開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明確招聘職位的職組(職系)、職級與入職薪級。

第十一條 公開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根據職位要求設置資格條件,不得設置與招聘職位無關的資格條件。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要求的基本資格條件按如下規定設置:

(一)學歷學位:見習執法員要求不低於高中、中專學歷,助理執法員要求不低於大專學歷;七級執法員要求不低於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六級執法員要求不低於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

(二)年齡:30周歲以下;

(三)專業:除職位說明有明確專業要求的職位外,原則上不設專業限制。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招聘考試重點考察報考者的執法基本素質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內容包括行政職業能力測試、行政執法基礎知識等。根據職位需求,可加試專業執法知識。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組織方式、許可權、程序等按照本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職務任免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職務任免,按照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要求的任職條件,並符合交流和迴避等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實行一人一職,不得兼任。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任職:

(一)新招聘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

(三)轉任、掛職鍛煉的;

(四)晉升或降低職級的;

(五)免職後需要新任職務的;

(六)其它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時,應按規定確定其職級和薪級。

新招聘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按應聘職位明確的職級和入職薪級任職定級。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按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有關規定確定職級和入職薪級。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按有關規定確定考察對象;

(二)根據職位要求進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任職時間,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計算。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免職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務員免職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職級升降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晉升職級,應具備如下基本資格條件:

(一)基本任職年限:晉升一、二級執法員的,均須任下一職級滿5年以上;晉升三、四級執法員的,均須任下一職級滿4年以上;晉升五至七級執法員的,均須任下一職級滿3年以上;晉升助理執法員的,須任見習執法員滿2年以上;

(二)考核情況:平時考核記錄良好,在任現職級期間年度考核至少有1年為優秀等次或任現職級超過基本任職年限滿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等次;

(三)執法業務水平測試合格。

第二十五條 晉升一、二級執法員職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或競爭上崗,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後辦理任職手續。其中晉升一級執法員和晉升市直單位二級執法員的,須在任職前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晉升三級執法員以下職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所在執法單位提出任職建議;

(二)進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四)辦理任職手續,並按管理許可權辦理備案。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關條件的,按管理許可權批准後,可以破格晉升。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不得越級晉升職級。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降低1個職級任職。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降職,參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降職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被降職後,在新的職級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現和實績突出,經考察符合晉升條件的,可晉升職級。

第六章 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障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實行與職級掛鉤的薪級工資制度,每一職級對應若乾薪級,每一薪級確定一個工資標准。各薪級工資標准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薪級表予以明確,並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第三十二條 薪級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的對應關系,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在保持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研究確定,並在薪級表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薪級的調整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次年在其職級對應的薪級范圍內晉升1個薪級;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次年不晉升薪級。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晉升職級時,其薪級調整為新任職級對應的最低薪級;降職時,其薪級調整為降低後職級對應的最高薪級。

三級執法員以上職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薪級達到本職級對應的最高薪級後未能晉升職級的,每滿3年增加1個所在薪級與下一薪級的工資級差標准;在增加了薪級工資級差標准後晉升職級的,按其薪級與增加額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職級對應的薪級後晉升一個薪級。四級執法員以下職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薪級達到本職級對應的最高薪級後未能晉升職級的,其工資不再晉升。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休假,按照公務員休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類委任制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按退休時的薪級工資乘以退休金替代率確定,替代率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參照綜合管理類委任制公務員退休金替代率水平確定和調整。

行政執法類聘任制公務員按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並實行職業年金制度。

第三十七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實行與薪級掛鉤的住房保障、醫療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交 流

第三十八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交流的方式為轉任、掛職鍛煉。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不適用調任。

第三十九條 除專業性較強不適合交流的崗位外,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同一崗位工作滿5年的,應轉任至行政執法類其它崗位工作。

有條件的執法單位主管部門,可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跨地域、跨執法單位交流,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執法單位主管部門,建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跨部門交流制度,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不同主管部門的執法單位間交流。

第四十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本市綜合管理類或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和擬進入職位要求的任職資格條件,屬於跨主管部門轉任的,須在行政執法職位工作滿5年(含試用期)以上,屬於同一主管部門內部轉任的,須在行政執法職位工作滿2年(含試用期)以上。

第四十一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本市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的,確定為科員,任職時間重新計算。

第四十二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可通過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方式轉任所在執法單位及同一主管部門其它內、下設和派出機構最低一級領導職務,其所需具備的基本薪級條件按如下規定確定:

最低一級領導職務為副科級的,可將符合條件的9薪級以上執法員列入副科級領導職務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人選名單;

最低一級領導職務為正科級的,可將符合條件的13薪級以上執法員列入正科級領導職務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人選名單;

最低一級領導職務為副處級的,可將符合條件的20薪級以上執法員列入副處級領導職務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人選名單。

第四十三條 具備如下薪級條件及其它規定條件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可通過參加公開選拔的方式轉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

薪級為18級以上的,可參加副處級領導職務的公開選拔;

薪級為22級以上的,可參加正處級領導職務的公開選拔;

薪級為27級以上的,可參加副局級領導職務的公開選拔。

第四十四條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除可按本試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參加所在執法單位及同一主管部門其它內、下設和派出機構最低一級領導職務的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外,還可按下列規定參加所在執法單位及同一主管部門其它內、下設和派出機構其它級別領導職務的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

入職薪級在20級以上的,可列入正科級領導職務的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人選名單;

入職薪級在30級以上的,可列入副處級領導職務的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人選名單;

入職薪級在40級以上的,可列入正處級領導職務的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人選名單。

第四十五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其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

第四十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本市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其職級確定為擬進入職系的最低職級,薪級確定為該職級對應的起點薪級。

第四十七條 其它職類公務員具備擬進入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可轉任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其中,連續任本市行政執法單位中的各級領導職務滿3年以上且轉任前仍在任的,根據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總額,按就近就高原則確定其薪級,並根據該薪級確定其職級;其它人員,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定為七級執法員,薪級定為6級,大專學歷的,定為助理執法員,薪級定為3級。

第四十八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綜合管理類領導職務,按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程序執行;其它跨職類轉任事項,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人提出申請;

(二)按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三)按管理許可權核准或備案;

(四)辦理轉任手續。

第四十九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掛職鍛煉,按照公務員掛職鍛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其 它

第五十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考核、培訓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行政執法類委任制公務員辭職辭退,按照公務員辭職辭退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執法類聘任制公務員與用人機關解除聘任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迴避、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行政執法類聘任制公務員與用人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按照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符合條件的執法人員,參照本試行辦法管理。

第五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五十六條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5年。

C. 如何提高全面深化改革實施方案質量

提高全面深化改革實施方案質量簡單的,我和你交流下.

D. 《深圳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實施方案》

深圳這次改革的總體目標是:通過職位分類和聘任制的實施,淡化官本位、打破鐵飯碗,讓深圳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更專業、更高效、更廉潔。
改革的重點是從綜合管理類職位中劃分出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職位,並根據兩類職位的性質和特點建立獨立的職務序列。

分類管理最關鍵的地方,就是按照人力資源管理科學的要求,根據工作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實施有針對性的管理,建立涵蓋進、出、升、轉等各個環節的分類管理制度

說白了,聘任制公務員按合同管理的,對比政府雇員,只是多了個編制。不能升遷領導的,按工作年限和工作業績,分別定薪級和職級。深圳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實施方案》進行了發布與解讀。今後,深圳行政機關公務員將被劃分為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專業技術三大職類,

綜合管理類,原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中,除去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職位這兩類以外的公務員。
把行政執法和專業技術這兩類公務員劃出去以後,剩下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就屬於真正的、核心的、精英的類別,需要更深入地研究其制度設置、管理方式和幹部的選拔方式,這是一個新的課題。推行分類管理改革以後,過去「大一統」的管理模式就被破開了,為進一步深化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改革創造了更好的條件。

執法類公務員職務明確為非領導職務,各職級間沒有上下級隸屬關系,職級晉升與個人年功積累和工作業績掛鉤;執法員職級的設置不受機構規格限制,保證市、區、街道和基層所、站的各類執法員有均等的職業發展機會。讓基層公務員晉升「天花板」問題得到破解。在行政機關所屬執法單位中主要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執法職責的公務員。目前已確定了市直10個部門的執法單位和各區有關執法單位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改革單位,擬劃入行政執法類的公務員實有人數約6300人。另外公安系統公務員近20000人已進行了專業化改革,監獄勞教警察約1000人也將按公安模式進行專業化改革,這些公務員中約85%為警員,也屬於行政執法類,因此改革後深圳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人數將達24000多人,約占行政機關公務員總數(35000人)的69%。
統稱為執法員,設7個職級,從高至低為一級執法員至七級執法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在部分職組、職系的七級執法員之下增設助理執法員、見習執法員職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明確為非領導職務(執法隊伍領導職務歸入綜合管理類管理),各職級間沒有上下級隸屬關系,職級晉升與個人年功積累和工作業績掛鉤;執法員職級的設置不受機構規格限制,保證市、區、街道和基層所、站的各類執法員有均等的職業發展機會。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是各級行政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技術手段保障等工作的公務員。暫定為深圳市氣象局的兩個處共16人,以後將逐步擴大范圍。
專業技術類,僅規定由高至低設主任、主管、助理等職級,具體設置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與專業技術條件掛鉤,體現對專業技術能力的尊重,同時考慮個人年功積累和工作業績。專業技術類介乎於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之間,強調的是專業層面上的競爭,在專業領域內領導別人。

聘任制公務員與委任制之間能否靈活轉換?

陸:首先,聘任制公務員雖然已經不是「鐵飯碗」,但也還是一個不錯的「瓷飯碗」,只不過要求公務員要更加用心、用力才能捧住。在制度設計上,聘任制公務員絕不是公務員中的「二等公民」,其在權利義務、職務升降、薪酬待遇等方面都與委任制執行一樣的制度。

其次,聘任制公務員不可以轉為委任制公務員,這是聘任制自身發展完善的內在要求,因為在委任制的鐵飯碗沒有被打破的情況下,如果打開了這個口子,必然導致大量聘任制公務員選擇委任制,從而使聘任制淪為過渡性制度,也將使聘任制公務員淪為公務員隊伍的「二等公民」。但委任制公務員可以自願選擇轉為聘任制公務員,按照相關規定簽訂聘任合同,實行合同管理,這等於是拓寬了委任制公務員的出口,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發揮聘任制的優勢,加速現有公務員隊伍的新陳代謝,增強隊伍的生機和活力。

E.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的簡介

根據《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深發〔2009〕9號),設立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簡稱市住房建設局,掛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由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歸口聯系。

F. 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方案解讀2

中共中央審議通過了《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專家表示,《實施方案》全面闡述了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和基本目標,明確了重點內容和責任分工,規劃了推進各項任務的時間表、路線圖,體現了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頂層設計。
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環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專家表示,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是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環。
中央組織部黨建研究所副所長彭立兵認為,黨的建設制度改革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全面深化改革目標的重要保證,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歸根結底要靠黨的堅強領導,靠黨的建設。
黨的建設制度體系和制度執行能力,不僅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提高黨的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迫切需要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彭立兵說。
黨的十八大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從修訂《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到改革政績考核機制,從制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到出台《關於加強和改進優秀年輕幹部培養選拔工作的意見》等,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已經邁出堅實腳步。
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就是提煉、升華有效管用的新成果,解決出現的新問題,以制度改革帶動黨的建設工作全局,保證黨組織整體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中央黨校教授高新民說。
另一方面,專家表示,黨的建設工作還面臨著制度不夠完善、制度執行不嚴等難題,要從深層次上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在制度機制上下功夫,《實施方案》正是沿著這樣的邏輯攻堅克難和深入推進的。
突出四方面重點任務
《實施方案》圍繞四方面改革任務提出了26項重點舉措,並提出改革舉措在2017年前基本完成。
針對這四個方面的重點任務,專家表示,深化黨的組織制度改革,重點是嚴格黨內生活制度、完善黨委工作制度、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黨內選舉制度;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重點是完善幹部選拔任用、考核評價、教育培訓、管理監督、激勵保障等制度;深化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制度改革,重點是完善各領域基層黨組織建設制度、創建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完善黨員隊伍建設制度;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重點是健全黨管人才領導體制、創新集聚人才體制機制、完善人才流動配置、評價激勵機制等等。
高新民說:黨的建設制度改革並非單指某一方面的制度建設,而是指以制度改革推動黨的建設整體往前走,以各種制度要素的整合、創新,形成求真務實、勤政廉政、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專家表示,四個方面的26項改革任務基本覆蓋了黨的建設領域的重點難點問題,每個方面又自成一個領域的制度體系。同時,《實施方案》不僅明確了各項改革任務的分工責任單位、成果形式、時間進度,還強調建立督查機制,開展評估工作,使《實施方案》的制定、實施、檢驗環環相扣。
這既充分體現了中央發揮頂層設計和統籌部署的職能作用,也要求各地各部門進一步發揮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強化執行的主動性。彭立兵說。
鮮明的時代特色
專家表示,《實施方案》體現出的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思路,凝聚了幾代中國共產黨人的探索成果,同時,《實施方案》也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
《實施方案》的特點之一是既繼承、又創新。彭立兵說,其對已有的好制度進行堅持和完善,比如,在《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出台34年之後,《實施方案》提出對進一步嚴格黨內政治生活作出規定,另一方面,對缺失的制度及時完善,比如,地方黨委決策程序規定就將彌補這方面制度的空白。
《實施方案》還體現出頂層設計與基層創新相結合的特色。高新民表示,《實施方案》是對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在內容、方向、時間進度上進行頂層統籌安排的結果,同時,有的制度,如建設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就是基層在實踐中提出,中央予以升華並以制度形式確立為全黨基層黨建的共同目標。沒有頂層設計與基層創新的結合,就沒有制度改革的實際進步。高新民說。
此外,《實施方案》還對當下社會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進行了回應。如整治'裸官'、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領導幹部在企業和社會組織中兼職等,中央已經出台了一系列具體制度規定,將來還會進一步出台相應規定,構成嚴密體系。高新民說。
專家表示,推動《實施方案》全面落實,一定能夠為到2020年建立起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黨的建設制度體系奠定堅實基礎。

G.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物業管理業、燃氣業、房屋使用安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標准,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物業管理發展規劃以及建築節能、建設科技、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燃氣業、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設、維修、租售和監督管理以及相關基礎資料的信息化和檔案工作。
(四)承擔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各級維修基金的監管責任,確保公積金和各級維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承擔建築市場和建設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建築市場;負責勘察設計行業及市場管理;監管全市建設工程(含勘察設計和與工程密切相關的設備材料)招標投標活動;負責建設工程造價和工程合同管理。
(六)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的施工許可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房屋的修繕、改造和安全使用鑒定的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對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安全監督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七)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責任。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工作;負責建築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管理;組織制定建設新科技推廣、應用政策;負責建築標准化工作;管理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牆體材料改革基金和發展散裝水泥基金。
(八)承擔燃氣(天然氣)行業和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燃氣項目建設;負責我市天然氣長輸管線及場站的監管;負責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核發燃氣行業經營許可;組織或參與燃氣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燃氣價格及其他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
(九)承擔物業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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