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陽春市征地賠償
征地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土地徵用制度始於計劃經濟年代,隨著經濟制度的轉變,現行的征地制度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其內在的缺陷日益顯現。一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模糊,主體不明,缺乏所有權主體對土地的制約作用,雖是集體所有,但征地補償款往往只給土地承包者,為以後的土地調整留下伏筆。二是征地補償標准不科學,缺乏嚴密性,與地價無關,總的安置補助費與需要安置的人口數脫離了關系。三是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不規范,征地補償費沒能達到應有的目的,被征去土地的農民生活就業困難。四是征地程序尚不完善。五是留地安置只有在城鄉結合部的地方才能較好地解決被征地者的安置問題,而對於經濟條件較差的廣大農村地區則不能有效地解決問題。
由於現行征地制度的缺陷,十多年來,我市因征地而存在很多歷史遺留問題,引起群眾上訪,市委市政府成立專門機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亦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往往舊問題解決了,新的問題又產生。一方面造成政府征地難,未能及時為城市區域建設和重大項目建設及時提供用地,影響了社會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征地過程中的農民有組織的維權抗爭,有時甚至出現農民的訴求從維權發展為爭權,對社會構成了一種政治壓力,迫使執政者從政治高度來認識農民的處境並不停地修正其政策,更直接影響了基層政府的正常運作和社會穩定。因此,探索有效的征地途徑顯得尤為迫切。
一、採用多種方式解決建設發展使用農村土地的需要,緩解建設發展資金不足與保障農民利益的矛盾。
一是明晰土地財產權,推行土地股份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以集體建設用地作價出資、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基礎設施建設單位以及其他經營性用地單位合作,以獲取長期回報。二是盡量縮小征地范圍,推行土地年租制。建設項目可以採用年租制的形式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每年向農村集體支付租金,租金應絕大部分直接分配給農民用於發展生產、改善生活。三是探索改造土地債券。爭取上級支持,結合土地儲備和銀行抵債的土地資產的處理,探索發行土地債券,以緩解征地資金的不足,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利益問題。
二、改革征地制度,保證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的實行,維護農民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首先是依法征地。一方面要保持農民集體土地所有的完整性和國有土地產權的平等性;另一方面要保證征地過程中農民有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讓農民直接參與征地協商過程。其次是合理補償。完善貨幣化、市場化、多樣化的征地安置制度,找到用地者、失地農民的最佳利益平衡點。改革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計算方法,探索建立分區域、統一的征地補償安置標准,使補償安置標准計算更加准確、科學、合理,增強可操作性、減少扯皮現象。第三,完善征地程序。探索將征地審批後的征地公告前移至征地審批前,減少被征地農民群眾的對立情緒;實行協議制度,即在征地審批前由國土資源部門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地協議,以擴大征地透明和廣大農民的參與程度。
三、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監督管理。
一要確保及時、足額支付各項選址征地補償費,無論是城市批次用地,還是項目選址用地,都必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不得以各種借口拖欠、剋扣各項補償費。二要加強征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要公開、透明,費用開支要經過依法召開的農村集體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嚴禁挪用、侵佔征地補償費用。
四、結合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實行多渠道、多形式安置。
(一)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是解決被征地農民群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的根本辦法。要探索在做好被征地農民群眾社會保障工作的基礎上,對不同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採用多種渠道、多種方法安置,解決被征地農民群眾長遠的生產、生活問題。這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應本著「較完善、低水平、廣覆蓋、有彈性」的原則進行設計。成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資金籌措可以採取政府、村集體和個人「三個一點」的方法解決,或重點從提高的征地補償安置費中列支。
(二)完善「留用地」政策。按被征地總量的10%~20%的比例留給被征地農民集體作為「生活用地」,農村集體可利用征地補償安置費舉辦實業增加收入。
(三)努力創造條件,擴大就業門路,解決被征地農民群眾的就業問題。承包土地被全部徵用的農民,可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勞動保障部門可按「下崗職工」的優惠條件安排其勞動技能培訓,征地單位在舉辦建設項目時,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就業。
五、加強農村民主,在政府轉型中引導,加快推進農民組織建設。
首先政府要正確引導,使農民組織深深植根於農民自身需求和利益之中,並能有效表達和保護農民利益,其次要建立協商機制,增強農民組織的征地補償協調能力,降低其被其他個人從中蒙蔽和影響,政府與被征地農民協商成本就可大大降低。被征地農民的願望就容易通過秩序化的組織渠道得到表達,其行為往往會自覺地納入制度軌道,化解其抵觸情緒,減少沖突事件的發生。
❷ 陽春市國土資源局的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起草、審核公務文書、文電處理、管理文件檔案、保密和接待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行政事務與後勤管理、車輛管理等工作。人事股
負責人事、勞資、保險、宣傳、教育、培訓、計劃生育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工、青、婦有關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局黨組有關日常黨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建設用地股
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建設用地的徵用、劃撥和出讓;負責全市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的管理;參與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和可行性論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用地計劃;負責閑置土地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非農建設用地項目材料的預審,用地項目材料的審查、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全市村(居)民使用土地建房的審批工作。地產市場管理股
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和其他形式交易業務的審核和管理;對土地使用權交易有關稅費的徵收進行審核和監督;指導和監督有形土地市場的建設和運作;監督檢查土地市場交易行為;負責地價管理,參與城鎮土地分等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工作,對土地評估機構、中介服務機構進行行業管理。地籍管理股
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土地登記發證、土地證書定期查驗、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城鄉地籍測量和權屬調查、土地確權、土地抵押、土地統計、動態監測等工作;參與非農建設用地項目材料的審核。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負責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年度計劃等編制與組織實施工作;指導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查或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和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區各項措施;組織實施土地整理、耕地復墾工作,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參與全市非農建設用地項目預審和項目材料的審核。執法監察股
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對建設用地進行全程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違法和礦產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土地市場的違規交易行為;協助司法機關執行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地質礦產管理股
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和計劃;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依法開展采礦審批登記發證以及證書年檢工作,依法審查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登記發證的采礦權申請和采礦權轉讓申請;負責對地熱水、礦泉水開采申請的初審、上報工作;管理全市地質資料匯交工作;承擔全市普通建材的砂石、粘土資源儲量的審查工作;監督管理本市地質勘查行為,審核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害性評估結果;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各項具體工作;負責對本市礦山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對礦產品的運銷進行監督管理,核定和催繳礦產補償費工作。法制股
負責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普法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負責土地、礦業糾紛調處工作;協調處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有關法律事務;協調本局依法行政工作。測繪管理股
負責管理全市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出版工作;審查公開出版和展示的地圖;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辦理測繪任務登記,審查測繪單位資質;負責仲裁測繪糾紛有關工作;負責測量標志保護工作;負責完成非農建設用地項目材料中的有關測繪資料。財務股
負責經費收支預算、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並監察、監督、落實;組織擬定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公有資產財務和上級部門下撥專項經費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財政撥款、行政性事業收費、服務性收費、罰沒款及局機關日常經費收支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對政府徵用出讓土地費用及收益的財務管理;負責辦理局機關收費許可證等有關證照;負責直屬事業單位和國土資源所的財務監督管理;負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❸ 城鄉建設用地不包括交通用地和工礦用地嗎
城鄉建設用地是城市(國家)建設用地和農村建設用地的總稱。其中,城市建設用地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 交通用地是指居民點以外的各種道路(包括護路林)及其附屬設施和民用機場用地。 的確有重合嫌疑,同意樓主。
❹ 城鎮村建設用地區與城鄉建設用地什麼關系
按規程允許建設區指城鄉建設用地。還是建議多看規程,都可以找到答案的
❺ 城鄉各類建設項目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採取的方式有( )。
A,B,C,E
答案解析: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只有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兩專種。根據土地使用權屬與土地所有權相對分離的原則,城鄉各類建設項目取得建設用地主要採取的方式有:①徵收集體土地;②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③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④國有土地租賃;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⑦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移。
❻ 城鄉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分類的區別
城鄉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分類的區別:
科學的用地分類是促進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礎工作。在《標准與准則》(90版)和(97版)中,針對深圳規劃管理工作的特點和城市建設現狀,先後兩次制定了適用於深圳的「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標准與准則》(97版)的「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的一些用地類型的劃分和界定已經不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
本用地分類是在《標准與准則》(97版)「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的基礎上,遵循適應深圳特區內、外整體協調發展、市場經濟深入發展以及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等要求的修訂原則,參照相關國家標准,並結合深圳市近年來的規劃實踐而制定的;
城市用地分類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為分類的主導因素,兼顧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讓方式及所有權屬等相關因素。在編制本標准與准則時,充分考慮到深圳土地管理體制的要求,協調分別由國家建設部頒布的側重於城市建設用地分類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 137-90)與由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側重於非建設用地分類和管理的《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兩個標准;
本標准與准則將城市用地分為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共11大類、53中類、80小類,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實際情況,滿足城市規劃、地政管理及規劃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調研和《標准與准則》(97版)的檢討工作中,「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 的11大類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規劃編制、規劃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門的充分肯定;
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類標准在使用上的延續性,新的城市用地分類標准仍然保留了11大類用地的基本框架結構,僅對一些中類和小類用地類型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了調整。與國家標准《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 137-90)10大類用地的結構相比,本標准與准則中的「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C類)和「政府社團用地」(GIC類)之和相當於上述國標的「公共設施用地」(C類)。因此,新的用地分類標准也繼承了《標准與准則》(97版)中「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與國標具有很強可比性的優點;
在編制不同層次的規劃以及在規劃管理、地政管理和規劃研究的不同環節中,對城市用地的分類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標准與准則中確定的大類、中類和小類的三級用地分類體系,可適應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中對用地類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根據規劃及管理工作的性質、內容及深度的具體要求,採用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類別。在確定一個從土地使用權權屬或功能地塊角度不能再細分的地塊的用地性質時,如果地塊上包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獨立佔地的主要用地性質或使用功能時,在確定地塊的用地性質時應按照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通過並列列舉各用地類別來描述該地塊的用地性質;
為使各用地類型具有較好的識別性,便於用地類型在規劃圖紙及相關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使用英文字母與阿拉伯數字混合型代號。大類用地的代號採用用地類型名稱英文譯名的第一個字母;中類用地和小類用地的代號分別在大類用地代號後增加1~2位阿拉伯數字,形成新的代號來表示。為了保證適用本標准與准則「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各用地代號的系統性,本次修訂工作對用地代號重新進行了連續的編排。應用《標准與准則》(97版)「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編制的所有規劃成果(包括城市總體規劃、次區域規劃、分區規劃、法定圖則和詳細藍圖等),在後續的規劃實施過程中仍然沿用《標准與准則》(97版)的「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
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同層級用地類別之間存在著並列關系,而在大類——中類——小類這個層級序列上,存在著一個大類包含若干並列的中類、一個中類包含著若干並列的小類(部分中類用地沒有再細分小類用地的情況除外)的邏輯關系。
❼ 公路算城鄉建設用地嗎
城市建設用地的所有權屬於國有,而鄉鎮建設用地的性質也屬於「集體所有」。
2.分類不同
城市建設用地一般可以分為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倉儲物流用地、工業用地等等,基本上涵蓋了城市建設中除了水域以外的所有用途用地,而鄉鎮建設用地則分為3類: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
3.入市交易限制不同
城市建設用地目前已經是處於完全入市交易階段,各地國土資源局對每一宗城市建設用地進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交易處理。
而鄉鎮建設用地的入市則還處於初級試點階段,因為鄉鎮建設用地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之前為了保障農民的穩定利益,是沒有對外界資本進行開放的,但是近兩年的農村「三塊地」改革,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做出了大膽的嘗試,可以通過出讓、租賃、入股等方式實現與城市建設用地一樣同權同價。數據顯示,截至今年9月底,已經有577宗集體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面積達1.03萬畝,合約83億元。
4.利益分配不同
城市建設用地的利益分配主體通常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人」,通常是個人或者集團,而鄉鎮建設用地的利益分配主體則是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分配方式上顯然更為復雜,目前有的試點地區採取的是「股權量化」方式,至於成效如何目前還在試點和探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