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試點工作
記者從國務院醫改辦獲悉,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國務院醫改辦關於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尚未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啟動試點工作。
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已經開展試點的省份要切實抓好有關各項工作,認真組織實施,及時研究解決試點中存在的問題,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實施范圍;尚未開展試點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啟動試點工作。
試點將建立健全由醫改辦牽頭,發展改革、財政、社保、民政、衛生計生、保監等部門參與的協調推進工作機制。通知要求尚未制定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關文件並報國務院醫改辦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通知要求各地控制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的監管,通過日常抽查、建立便捷投訴受理渠道等多種方式,督促其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防止信息外泄和濫用,對違法違約行為及時處理。
通知還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利用全國網路優勢,為參保人員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異地結算等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得到大病保險補償。建立大病保險信息通報制度,大病保險籌資標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況等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據了解,截至2013年底,已有23個省份出台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確定120個試點城市。 (一)採取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方式。地方政府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大病保險的籌資、報銷范圍、最低補償比例,以及就醫、結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並通過政府招標選定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招標主要包括具體補償比例、盈虧率、配備的承辦和管理力量等內容。符合基本准入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自願參加投標,中標後以保險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承擔經營風險,自負盈虧。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已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障、補充保險等的地區,要逐步完善機制,做好銜接。
(二)規范大病保險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各地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健全招標機制,規范招標程序。商業保險機構要依法投標。招標人應與中標商業保險機構簽署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作期限原則不低於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參保(合)人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辦法。為有利於大病保險長期穩定運行,切實保障參保(合)人實際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對超額結余及政策性虧損建立相應動態調整機制。各地要不斷完善合同內容,探索制定全省(區、市)統一的合同範本。因違反合同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損害參保(合)人權益的情況,合同雙方可以提前終止或解除合作,並依法追究責任。
(三)嚴格商業保險機構基本准入條件。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符合保監會規定的經營健康保險的必備條件;在中國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場信譽;具備完善的服務網路和較強的醫療保險專業能力;配備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工作人員;商業保險機構總部同意分支機構參與當地大病保險業務,並提供業務、財務、信息技術等支持;能夠實現大病保險業務單獨核算。
(四)不斷提升大病保險管理服務的能力和水平。規范資金管理,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獲得的保費實行單獨核算,確保資金安全,保證償付能力。加強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經辦服務的銜接,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經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經辦機構授權,可依託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信息系統,進行必要的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以完善服務流程,簡化報銷手續。發揮商業保險機構全國網路等優勢,為參保(合)人提供異地結算等服務。與基本醫療保險協同推進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診療規范和臨床路徑,規范醫療行為,控制醫療費用。
商業保險機構要切實加強管理,控制風險,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務效率,加快結算速度,依規及時、合理向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在承辦好大病保險業務的基礎上,提供多樣化的健康保險產品。 (一)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監管。各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配合協同,切實保障參保(合)人權益。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主管部門和招標人,通過日常抽查、建立投訴受理渠道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商業保險機構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維護參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濫用,對違法違約行為及時處理。保險業監管部門做好從業資格審查、服務質量與日常業務監管,加強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監管,對商業保險機構的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大查處力度。財政部門對利用基本醫保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明確相應的財務列支和會計核算辦法,加強基金管理。審計部門按規定進行嚴格審計。
(二)強化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的管控。各相關部門和機構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強監督管理,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保障醫療服務質量。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和質量的監管。商業保險機構要充分發揮醫療保險機制的作用,與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相關醫療服務和醫療費用的監控。
(三)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將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協議的情況,以及籌資標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結算效率和大病保險年度收支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一)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各地要充分認識開展大病保險的重要性,精心謀劃,周密部署,先行試點,逐步推開。已開展大病保險試點的省份要及時總結經驗,逐步擴大實施范圍。尚未開展試點的省份可以選擇幾個市(地)試點或全省進行試點。各地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政策。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要將本省份制定的實施方案報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保監會備案。
(二)穩妥推進,注意趨利避害。各地要充分考慮大病保險保障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循序推進,重點探索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保障程度、資金管理、招標機制、運行規范等。注意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發現的問題,加強評估,每年對大病保險工作進展和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要將年度報告報送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保監會、民政部。
(三)統籌協調,加強部門協作。開展大病保險涉及多個部門、多項制度銜接,各地要在醫改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建立由發展改革(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保監、民政等部門組成的大病保險工作協調推進機制。中央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協調。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保監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抓好落實,細化配套措施,並加強溝通協作,形成合力。各地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發揮統籌協調和服務作用,並做好跟蹤分析、監測評價等工作。
(四)注重宣傳,做好輿論引導。要加強對大病保險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密切跟蹤分析輿情,增強全社會的保險責任意識,使這項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為大病保險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2012年8月,六部委下發《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通過商業保險機構承保大病保險業務。截至目前,全國有13家保險公司開展了大病保險業務。其中,大保險公司表現更為積極,如中國人壽在青海、山東等省市承保了70餘個大病保險項目;中國人保在廣東、江蘇等省市承保了大病保險項目超過80個。
2012年11月29日,福建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衛生廳等部門聯合制訂的《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從保障內容、特定病種和困難群體保障、資金籌集、承辦方式等七個方面,明確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啟動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實施意見》明確,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所有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參保(合)人員。當參保(合)人員住院費用按現行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後,對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起付線的,納入大病醫療保險,實際報銷比例不低於5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含基本醫保在內原則上最高支付限額不低於20萬元。
福建省大病保險籌資標准,原則上按當地城鄉居民當年醫保籌資標準的5%予以安排,不再向參保(合)人另外收取大病保險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籌資標准。
《實施意見》還提出,將進一步提高特定病種和困難群體保障水平,對尿毒症、兒童白血病等20類特定病種,按照「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方式,民政救助對象其合規醫療費用實際支付比例不低於90%。
此外,福建省紅十字會在新農合、城鎮醫保、商業保險、民政救助等報銷補償後,存在醫療費用負擔仍然過重、經濟陷入困境甚至無法維持繼續治療的大病救助對象,將給予再一次的救助。 2013年,我國農村醫療保障重點將向大病轉移。肺癌、胃癌等20種疾病全部納入大病保障范疇,大病患者住院費用實際報銷比例不低於70%,最高可達到90%。
納入大病保障的20種疾病:兒童白血病、先心病、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葯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齶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年10月25 日上午10時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2013年第三季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展情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介紹,人社部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已有23個省份出台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確定120個試點城市。
㈡ 大病醫保新政何時實施
國家出台大病醫保新政 報銷比例不低於50%2012年08月30日17:09發改委網站
[導讀]國家出台大病保險新政,在基本醫保已報銷基礎上,對城鄉居民因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再次報銷,要求實際報銷比例不低於50%,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8月30日正式公布。為什麼要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大病保險如何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為什麼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如何確保取得實效?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國務院醫改辦公室主任孫志剛。國家出台大病醫保新政 報銷比例不低於50%所屬分類:新聞新功能放大觀看一、為什麼此時出台關於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文件?近年來,隨著新醫改的持續推進,全民醫保體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鄉居民參加三項基本醫保人數超過13億人,覆蓋率達到了95%以上。其中,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參保(合)人數達到10.32億人,政策范圍內報銷比例達到70%左右。人民群眾「病有所醫」有了基本保障,老百姓敢去看病了。但我們也看到,目前我國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保障水平還比較低,制度還不夠健全,比較突出的問題是,人民群眾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後個人負擔仍比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現象。大病醫療保障是全民醫保體系建設當中的一塊短板。與此同時,基本醫保基金存有不少結余,累計結余規模較大。有必要設計專門針對大病的保險制度,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使城鄉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對此,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十二五」醫改規劃專門作了明確要求。根據這些要求,國務院醫改辦會同相關部門經過充分調研和測算,認為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非常必要、時機成熟,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可以進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醫療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有益補充。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有利於切實減輕人民群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有利於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推進全民醫保制度建設;有利於促進政府主導與市場機製作用相結合,提高基本醫療保障的水平和質量;有利於進一步體現互助共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要解決什麼問題?開展大病保險,對城鄉居民因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報銷,目的是要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使絕大部分人不會再因為疾病陷入經濟困境。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人,所需要的資金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不再額外增加群眾個人繳費負擔。在設計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和目標時,我們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關於「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定義。總的想法是,在平均水平上,使個人不得不支出的醫療費用低於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標准。經測算,各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年人均純收入,可作為當地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標准。當參保患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超過這個標准時,很可能使家庭在經濟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險對這小部分人群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已經報銷的基礎上再次給予報銷,要求實際報銷比例不低於50%。這里的合規醫療費用不局限於基本醫保政策范圍內,但為避免浪費和過度負擔,不是基本治療所必須的項目不列入報銷范圍。當然,由於每個人家庭能夠負擔的醫療費用有所差異,開展大病保險,並不能完全確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發生災難性支出。極少數低收入或發生巨額醫療費用的人,還有可能面臨困境。要切實解決這些極少數人的個性化困難,需要通過救助的辦法加以解決,在醫院、醫保和醫療救助機構之間形成信息順暢、快速應對的工作機制,爭取做到發生一例、救助一例、解決一例。我們正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這方面的政策措施。三、為什麼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以往,基本醫保經辦通常有兩種形式,主要是事業單位直接經辦,也有些地方委託一些專業機構提供部分環節的服務,如審核單據、稽查服務行為等。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公共服務管理,提升服務效率,新一輪醫改明確提出要探索「委託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近幾年,不少地方(例如廣東湛江、江蘇太倉、河南洛陽等地)積極探索了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創新形式,拿出部分資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進行大病保險,商業保險機構以保險合同方式承辦,自負盈虧。實踐證明,不僅這些地方的群眾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大病報銷待遇,醫療保險的服務質量和水平有所提高,由於對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管控更為嚴格,醫療服務行為也更趨合理,總體看放大了基本醫保的保障效用。在總結地方經驗和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採取了政府主導、商業保險機構承辦的方式。相比而言,商業保險機構以保險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主要具有幾個優勢:第一,能夠充分發揮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特點,加大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的制約。第二,可以藉助商業保險機構在全國范圍內統籌核算的經營特點,間接提高大病保險的統籌層次,增強抗風險能力,提高服務水平,放大保障效應。第三,利用商業保險機構專業化管理優勢和市場化運行機制,有利於促進提高基本醫保的經辦效率。此外,這也有助於促進健康保險業發展,推動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大病保險的這種承辦方式,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理論指導下,結合中國當前國情,對公共服務管理和運行模式所作的大膽探索與創新,國際上先例並不多。採用這種方式的基本想法是,在以保公平為基礎和目標的前提下,更好地發揮市場競爭在提升效率和優化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四、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有哪些明確要求?為保障大病保險工作順利開展,確保商業保險機構為參保群眾提供優質的大病保險保障,《指導意見》指出,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堅持政府主導,政府負責基本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籌資管理以及監管指導。商業保險機構按照政府的要求,為參保群眾提供大病保險保障。對商業保險機構的要求具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制定了商業保險機構的基本准入條件。要求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備完善的服務網路和較強的醫療保險專業能力;配備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服務人員;能夠實現大病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等等。二是規范大病保險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要求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參保人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辦法。三是要求商業保險機構不斷提升大病保險管理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發揮商業保險機構全國網路等優勢,為參保人提供異地結算等服務。五、如何實施有效監管?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惠及全民,要把這件好事辦好,加強監管尤為重要。這項工作涉及到多個部門、多個環節、多方利益,要形成部門聯動、全方位的監管機制。第一,加強行業監管。保險監管部門要從行業監管的角度,做好從業資格審查、服務質量與日常業務監管等行業監管。對無故拒絕賠付等情況,要堅決加大查處力度。第二,注重部門協同。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配合協同,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監管。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督促商業保險機構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並維護參保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濫用。財政部門要制定相應的財務列支和會計核算辦法,加強基金管理。審計部門按規定進行嚴格審計。第三,加強社會監督。將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協議的情況,以及籌資標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結算效率和大病保險年度收支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四,強化醫療費用管控。相關部門和機構通過多種方式加強監督管理,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並保障醫療服務質量。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和質量的監管。商業保險機構要充分發揮醫療保險機制的作用,與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相關醫療服務和醫療費用的監控。六、如何開展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考慮到大病保險是一項創新的工作,且我國區域差異較大,《指導意見》對開展大病保險工作的原則、資金來源、保障內容、承辦方式和監督管理等只是提出了原則性、框架性要求,具體工作需要充分結合地方實際,以地方為主,發揮地方的能動性。例如,出資金額、分段報銷比例等都要進行科學測算和細化,對商業保險機構招標、合作與監督辦法,更需逐步摸索與完善。因此,為保障大病保險工作的有序推進,有幾項工作要求:第一,必須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開展大病保險工作的重要性。這是一件惠民利民的大事,是健全全民醫保體系的重要工作。要求各地高度重視,精心謀劃、周密部署,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第二,要加強協作,各地要建立由多部門組成的大病保險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好落實,細化配套措施,並加強溝通協作,形成合力。中央有關部門將加強對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協調。第三,要先行試點,逐步推開。已經開展大病保險試點的省份要及時總結經驗,逐步擴大實施范圍。尚未開展試點的省份可以選擇幾個地(市)進行試點。第四,加強對大病保險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增強全社會的保險責任意識,為大病保險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㈢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工作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快推進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建設的要求,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現就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有利於健全全民醫保體系,築牢群眾看病就醫的網底;有利於減輕人民群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有利於創新管理服務方式,發揮商業保險的管理和專業優勢;有利於完善分級診療服務體系,促進醫療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各地方、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周密部署,統籌協調,務求實效。
二、全面推開試點工作
嚴格貫徹落實《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2014年全面推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工作。已經開展試點的省份要切實抓好有關各項工作,認真組織實施,及時研究解決試點中存在的問題,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實施范圍;尚未開展試點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啟動試點工作。
三、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加強對推進大病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由醫改辦牽頭,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保監等部門參與的協調推進工作機制。各地醫改辦要加大統籌協調力度,明確工作進度,細化配套措施。尚未制定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關文件並報國務院醫改辦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四、強化政策宣傳和培訓
各地要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宣傳和政策解讀,使群眾真正了解這項政策的實惠,能夠「求助有門」。加強對有關主管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使其理解掌握這項政策的內涵實質,全面落實有關政策要求,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為加快推進大病保險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五、加強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
各地要加強對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做好跟蹤分析、監測評價等工作。建立完善以保障水平和參保人員滿意度等為主要內容的商業保險機構考核評價辦法。國務院醫改辦將對各地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六、強化重大問題研究
各地醫改辦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合規醫療費用界定、提升統籌層次、完善籌資機制等重大問題的研究力度,及時完善相關政策,健全大病保險制度。各地醫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每年要對大病保險工作進展和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年度總結報告報國務院醫改辦和有關主管部門。
七、強化監管和服務
加強對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費用的監管,控制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的監管,通過日常抽查、建立便捷投訴受理渠道等多種方式,督促其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防止信息外泄和濫用,對違法違約行為及時處理。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利用全國網路優勢,為參保人員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異地結算等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得到大病保險補償。建立大病保險信息通報制度,大病保險籌資標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況等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在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醫改辦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八、工作進度
截至2014年年底,大病醫保已在27個省開展了392個統籌項目,覆蓋人口7億人。
㈣ 湖北城鄉居民大病醫保政策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大病醫保是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的簡稱,是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對城鄉居民因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報銷的政策。其主要目的就是減輕人民群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
大病醫保保障范圍主要在參保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後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以力爭避免城鄉居民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為目標,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補償政策,實際支付比例不低於5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需要注意的是大病醫保也是在補償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報銷,醫保目錄外的用葯和治療是不能進行報銷的。
㈤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區別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新農合的區別:
一是覆蓋的人群不同。城鎮居民醫保主要覆蓋城鎮戶籍的居民,新農合主要覆蓋農村戶籍居民。
二是管理的部門不同。城鎮居民醫保主要由人社部門管理,新農合多數地方由衛生部門管理。
三是保障待遇的側重點不同。城鎮居民醫保主要保住院和門診大病兼顧普通門診,所以住院及門診大病待遇都要高於新農合。新農合的門診待遇水平要高於城鎮居民醫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其採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
2002年10月,中國明確提出各級政府要積極引導農民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9年,中國作出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戰略部署,確立新農合作為農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地位。2015年1月29日,國家衛計委、財政部印發關於做好2015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級財政對新農合的人均補助標准在2014年的基礎上提高60元,達到380元。
2017年,各級財政對新農合的人均補助標准在2016年的基礎上提高30元,達到45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區80%、中部地區60%的比例進行補助,對東部地區各省份分別按一定比例補助。農民個人繳費標准在2016年的基礎上提高30元,原則上全國平均達到180元左右。探索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穩定可持續籌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