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河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系指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市政設施、公共設施、防空設施、各類管線等建(構)築物工程和園林綠化、礦藏的開采等工程。
第五條 城市規劃必須貫徹下列原則:
(一)控制中心城區發展規模,合理發展衛星城鎮和小城鎮,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二)統籌安排城市各類用地及空間資源,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各項建設盡量利用荒地;
(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四)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創造優美、協調的城市環境;
(五)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文物古跡;
(六)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並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城市規劃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
第七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城市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規劃科學技術水平,保證城市規劃所必需的經費。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八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城市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承辦城市規劃的編制工作;
(三)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的管理,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對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依法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河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分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市區城市規劃區內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所含專業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編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市區的城市詳細規劃和上街區的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重要的詳細規劃、主要幹道的街景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
本市以外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本市城市規劃設計任務的,應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格認證手續。
第十八條 市、縣(市)、上街區城市總體規劃經批准後,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經批准後,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四章 建設工程選址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各項建設用地必須在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區內選址定點。嚴格控制在城市基礎設施不能滿足需要,又無有效措施的地區安排新建、遷建項目。
第二十條 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對現狀用地提出局部調整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依照有關規定立項或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持項目建議書或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選址申請之日起,應在三十日內辦理完畢,經審查符合城市規劃的,應發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報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應予書面答復。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審批許可權,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選址,應徵求有關單位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規劃選址方案一經確定,有關部門應採取措施,保證規劃選址方案落實。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未取得初步設計或建設投資計劃批准文件又不申請延期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免費辦理延期手續。
第五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各項建設用地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管理部門的配合下,按照批準的城市規劃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建設項目批准文件、規劃設計總圖或初步設計方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
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建設單位需要改變城市規劃已經確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住宅區建設應當集中成片開發,嚴格控制分散規劃建設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住宅區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有關技術規定合理安排住宅區配套設施用地。
第二十九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或個人未取得用地、拆遷批准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免費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條 核發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
(一)在市屬各區(不含上街區)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在縣(市)、上街區、建制鎮,規劃用地面積十畝以上(含十畝)的,由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證;規劃用地面積十畝以下的,由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
批發證,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凡需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其用地規劃須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證。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其用途、位置、界線和使用期限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領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市區內臨時用地,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在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區內臨時用地,由所在縣(市)、
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個人的建設用地規劃申請,必須在六十日內審批。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持證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三十四條 經批準的建設用地的性質、位置、界線若需變更,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 現有的和規劃的園林綠地、學校、文化體育場地、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保護區、文物古跡用地及預留的防空、市政設施用地等,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三十六條 沿城市規劃道路、河道、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一並征公共用地。
第六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七條 城市建築物,應講究建築藝術、注意城市景觀,其造型、粉飾、裝修等應與環境協調。
第三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根據規劃建設綠地、停車場、通訊、郵政、公廁等設施,並與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含地下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並應當按照規定距離後退。
第四十條 在規劃道路紅線內,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構)築物。
第四十一條 嚴禁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污染水源的建(構)築物,原有的污染水源的建(構)築物應依法限期拆遷或拆除。
第四十二條 建築物規劃布局,應根據使用性質、形式、日照、防火、管線敷設、用地界線等因素,合理確定間距。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公共建築和城市主要道路,應按規劃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四十四條 敷設道路地下管線,原則上應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同步敷設。
已有的地上管線應逐步改為地下埋設。
第四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按規定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交驗下列證件和圖紙:
(一)合法的建設計劃文件;
(二)建設申請報告;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土地權屬證件或證明;
(五)取得勘察設計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所作的設計圖紙及說明;
(六)按全市統一座標、高程系統繪制的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地形圖和平面布置圖;
(七)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臨時建築和個人建房交驗證件從簡。
第四十七條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
(一)在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以及在縣(市)、上街區內的鐵路、省道以上公路、大型橋梁和引水工程、一百一十千伏以上高壓輸電工程、跨縣(市)、區的市政工程,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建制鎮內的建設工程,由所在地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四十八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建設工程規劃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及有關的建設工程施工圖,確認符合城市規劃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予以書面答復。
第四十九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取得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開工又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自行失效。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免費辦理。
第五十條 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開工手續,有關部門不得提供施工用電、用水。
第五十一條 建設臨時管線工程和臨時建築,應當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使用期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期的,可申請延期一次。臨時建築不得超過兩層,不得改變用途或買賣、轉讓,不得改建為永久性建築。
臨時管線工程和臨時建築使用期滿,應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內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拆除時,必須服從城市規劃,按有關規定拆除。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圖定位放線,並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核准後方可施工。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驗線申請之日起的五個法定工作日內派員驗線,並將具體驗線時間提前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派工作人員持執法證件進入建設施工現場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和阻撓。
第五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竣工資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
措施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土建工程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臨時建築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可以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等的違法建設工程,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第五十九條 越權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所發證件無效,並追究違法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侵犯當事人財產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財物、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和省城市規劃技術規范制定有關具體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3日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的《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1998年3月31日
⑵ 鄭州市城鄉規劃局的介紹
根據《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鄭文〔2009〕179號),設立鄭州市城鄉規劃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⑶ 鄭州市城鄉規劃局的其他職責
(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房管、市政、環保、園林綠化、水利、人防、文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⑷ 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 2010-2020年 內容
新密,新鄭,滎陽,中牟撤縣立區,登封和鞏義組團發展,計劃2020年達到1500萬人口左右的區域大城市,各個區通城市輕軌,公交。
⑸ ========誰有鄭州這個文件在線等~~
2004年鄭州市城市規劃工作回顧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鄭州市城市規劃局結合城市規劃工作實際,以求真務實、狠抓落實的工作作風,堅持城鄉規劃工作的總體發展思路,聚精會神搞規劃,一心一意謀發展。
(一)鄭東新區規劃及實施
圍繞「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規模」的目標,實行「三加快,三引導」的方針,進一步深化鄭東新區規劃,做好新區各專項規劃與中心城區的協調銜接工作。加快實施鄭東新區近期規劃,高標准建設中央商務區和基礎設施,嚴格按規劃實施監督管理,即加快實施中央商務區規劃,加快實施龍子湖科教園區規劃,加快實施龍湖生態圈的規劃;引導新型產業進鄭東新區發展,引導房地產公司進鄭東新區開發,引導商務建築、公共建築和高層建築進入中央商務區,強力推進鄭東新區順利實施。
1.中央商務區建設
目前中央商務區內外環60棟高層已31棟開工建設,其中10棟主體已經結頂。公益性建設項目中,鄭州國際會展中心土建工程主體已基本完工,累計完成投資10.7億元。河南省藝術中心正在進行樁基施工。四十七中一期工程已經完工並投入使用,二期工程已經開工;景觀綠化工作有序推進,道路綠化工作已全線鋪開。
2.基礎設施建設
基礎設施建設全面展開。起步區開工建設道路38條,其中26條具備通車條件。15座橋(涵)開工建設,總投資約4.8億元,其中7座具備通車條件;七里河治理工程基本竣工,東風渠、金水河治理工程大部分完成。
3.安置小區建設
安置小區建設工作穩步進行。33 km2范圍內規劃安置小區3個,總佔地4175畝,規劃建築面積323萬平方米。
4.招商引資
招商引資工作快速推進。前三季度引進外來投資項目43個,其中天津順馳、上海綠地、杭州廣裕等項目已開工建設,部分項目正在進行方案設計並將陸續開工。龍湖南區、商住物流區項目已全面鋪開。
5.城市生態水系工程
城市生態水系工程(龍湖區)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完成,並經省發改委批准;環境保護影響評價已完成;控制性詳規已經市政府審批。
(二)中心城區綜合整治
2004年是實施中心城區「三年大變」目標的關鍵一年,繼續嚴格控制土地一級市場,強化強制性標准,加強和提高城市詳細規劃的約束力,充分發揮城市詳細規劃對優化城市土地與空間資源配置和利用的調控作用。繼續堅持「三控制,三增加」的原則(即控制土地一級市場、控制插建高層建築、控制商品房投放總量;增加公共綠地、增加公共廣場空間、增加服務設施),加強中心城區保護和改造,完成20項綜合整治規劃任務,使新老城區進一步協調發展。
中州大道(原107國道)景觀規劃。完成對107國道北起黃河大橋,南至機場高速公路收費站,全長約26公里的景觀規劃實施國際方案徵集、評審,按照《方案國際徵集技術文件》和招投標法的有關要求,邀請獲獎單位承擔中州大道景觀工程的初步設計。以德國方案為基礎,結合其他兩個獲獎方案優點,進行了道路斷面和管線綜合設計。並組織驗收,提交最終成果。
街景市容綜合整治規劃。完成金水路等9條精品示範街的綜合整治規劃,委託14家設計單位編制了黃河路等全長160公里的58條主次幹道街景市容綜合整治規劃方案,確定200幢位於重要地段或具有特色的建築物作為整治規劃的重點,規劃方案已全部完成,並通過了專家評審。
夜景照明工程規劃。突出標志性景觀區(二七廣場、綠城廣場、紫荊廣場、文博廣場)和精品街(金水路、花園路、紫荊山路、中原路、嵩山路、東西大街、鄭汴路、未來大道)的夜景照明,完成精品街夜景照明規劃方案、107國道沿線重點建築及立交橋夜景照明規劃方案評審。
游園綠地建設規劃。完成35個游園規劃選址和規劃設計方案評審。
鄭花路綜合整治規劃。已完成全長8.5公里的景觀規劃方案,並通過評審,完成綠化方案和施工圖設計。
出入市口綜合整治。主要包括鄭少路與西四環、鄭上路與西四環、鄭邙路與天河路、107國道與南三環等4個出入市口,總規劃面積182.29萬平方米,其中綠化面積116.29萬平方米。景觀規劃設計方案已通過評審。
支路背街小巷改造規劃。57條道路規劃全部完成。改造寬度為15米以下的小巷47條。
雨污水管網改造規劃。完成商城路、伊河路、金水路、隴海路、沙口路等8個積水區的改造規劃,改造完工金水路民航大酒店、沙口路(金水路-黃河路)、金水路(防疫路-健康路)、金水路鄭百文等40餘處積水點。完成姜砦明溝改造規劃。支路背街小巷涉及雨污水管網改造的有28條,已完成27條。
市容設施綜合整治規劃。完成金水路、花園路、建設路、中原路等29條主幹道、景觀路的市容設施規劃方案。重點是對道路兩側的公交站牌、閱報欄、書報亭、路牌、廣告及環衛設施進行規范整治或升級改造。
鐵路沿線環境景觀規劃。實施中心城區京廣、隴海鐵路沿線30公里城市空間的綜合整治改造規劃,按照「兩線五點」(京廣、隴海鐵路沿線,北三環與客運線節點、北三環與貨運線節點、南三環節點、西三環節點、金水路節點)思路,改善鐵路沿線環境景觀,已完成規劃設計方案評審,並根據評審會專家組意見對方案進行了修改完善。
市政重點工程規劃。完成2004年市政重點工程的36條道路、15座立交橋的規劃方案徵集、設計、評審、深化工作。
107國道輔道建設規劃。完成道路管線綜合規劃、測量及3座立交橋的規劃方案徵集工作。107國道輔道已於今年8月1日通車。
商城遺址整治保護規劃。與文物部門共同確定保護改造拆遷紅線,組織文物、考古、建築、規劃專家對商城遺址保護展示環境景觀規劃進行評審,方案完善後按程序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西流湖公園建設規劃。近遠期規劃控制范圍已確定,提交指揮部展開摸底工作,並通過西流湖地區景觀設計規劃評審。
河道整治規劃。完成東風渠、熊耳河、金水河河道整治及截污規劃方案,並通過了評審。
環道綜合整治規劃。實施對西、北環全長20公里綜合整治規劃,綠化面積198公頃,完成環境景觀規劃方案評審。
城中村改造規劃。城中村改造規劃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由市政府印發。確定了城中村的改造范圍,對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的編制,提出了規劃設計要點,列出了進度時間表。今年列入城中村改造的18個村,完成管城區的安徐庄村、惠濟區的小杜庄村、劉寨村,中原區的朱屯村、董寨村,金水區的西史趙村,中原區的崗坡村、崗杜村等8個城中村的詳細規劃。
垃圾處理場、馬頭崗污水處理廠已完成相關規劃審批。
(三)綜合交通規劃及實施
依據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規劃、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和建設投資公司共同委託了中規院編制了《鄭州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規劃》,規劃方案已基本編制完成,完成輕軌一號線建設規劃。
配合鐵四院完善鐵路客運專線鄭州鐵路樞紐總圖規劃和新鄭州客運站選址工作,並將有關成果形成報告向省、市政府進行了匯報。
完成文化路——北三環、建設路——桐柏路、紫荊山路——南三環、農業路——花園路、農業路——文化路、化工路——西三環六座立交規劃方案審查。完成西三環——科學大道、南三環——機場高速立交規劃方案,並根據專家評審會意見完成優化方案。
根據鄭州市綜合交通規劃,對鄭州市道路網路規劃及道路紅線圖(1:1000)進行了審查,形成審查意見。根據審查意見,市規劃院正在進行完善與修改。
(四)風景名勝區規劃工作
依據少林寺景區核心地區詳細規劃,按照恢復少林寺「深山藏古寺、碧溪鎖少林」的規劃主旨,少林寺景區基本完成整治,景區環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新貌已經顯現。對黃河風景名勝區五龍峰景區的詳細規劃進行了研究和批復。黃河游覽區已建成五龍峰、岳山寺、大禹山三大景區近40處景點,綠化覆蓋率達85%以上。
根據省建設廳的安排,對包括嵩山風景名勝區、環翠峪風景名勝區、浮戲山雪花洞和黃河風景名勝區,及時下發了開展綜合整治檢查工作的通知,上報自查材料,加強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
(五)鄭州城市發展戰略研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及總體規劃修編相關專題研究
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根據省市政府關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規劃和加快城鎮化的決定,著手進行了鄭州城市發展戰略研究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通過發展戰略研究,對一些影響地區未來發展的有利條件和重大制約因素的深入調研,圍繞鄭州市作為國家區域性中心城市,隴海——蘭新地帶重要的中心城市等發展目標與功能定位,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與思路;制定科學可行的城市發展戰略,為鄭州未來城市發展提出有指導意義的政策大綱和操作步驟;以宏觀戰略的選擇方法,構思未來鄭州市空間發展的基本框架。
在對已經或正在開展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工作的城市進行了調研的基礎上,舉行座談會,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與委託單位就總體規劃修編所要達到的目標、修編工作方法與思路、各階段組織形式、相關專題研究的范圍和深度等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在向省市領導作了專題匯報後,形成城市發展戰略研究應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城鎮化、工業化、五個統籌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等指示精神相結合;與國務院1998年關於鄭州城市總體規劃(遠景規劃部分)的批復精神相結合;貫徹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城鎮化進程的決定,與中原城市群、經濟隆起帶的建設相結合,與鄭州市近年來迅猛發展的實際情況相結合,與中原城市群發展戰略研究相結合,與國內外發展戰略規劃做得比較好的城市進行結合等思路。同時,積極開展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按照要求,完成城鎮體系規劃的立項、調研,並列出任務完成進度時間表,細化任務書,目標明確,步驟清晰。
2004年10月25日——26日,舉行了鄭州城市發展戰略研討會,邀請省建設廳等省直單位領導、鄭州市主要領導、國內外知名規劃專家在聽取中期方案匯報的同時,對鄭州城市發展戰略、市域城鎮體系規劃進行了深入研討,取得良好效果。
10月22日——24日,協助中國城市規劃協會成功舉辦了規劃管理專業委員會二屆三次年會。
(六)重點工程項目規劃建設情況
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鄭發[2004]7號文件精神,倡導求真務實作風,促進加快發展,切實服務好市裡確定的「五個一百」項目,實行局領導聯系「五個一百」項目工作制度,提升服務,強化責任,依法行政。在堅持強制性標准條件下,簡化審批程序,提前介入,現場辦公,跟蹤服務,特事特辦,做到在原規定時限內至少縮短一半時間辦結(需資料齊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25個工作日內辦結,扎實推進各項規劃工作,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已審批發放世貿商城、鄭州一中遷建、正大世紀城市廣場等重點項目的建築規劃許可證。
(七)城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加強縣(市)城市規劃工作。各縣(市)新一輪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已全部完成,其中鞏義市、新鄭市總體規劃已被省政府批准。中牟縣城市總體規劃已被市政府批准。
加大小城鎮及重點鎮規劃的編制工作力度。根據省建設廳的安排,全面啟動新一輪村鎮規劃工作。對鄭州市馬寨鎮、新密市劉寨鎮、鞏義市芝田鎮、米河鎮、中牟縣謝庄鎮、雁鳴湖鄉等小城鎮的規劃進行指導,和基層領導幹部積極探討小城鎮規劃建設發展的路子,幫助理清思路,提出修改意見,增強規劃的可操性和規范性。
加強對小城鎮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共辦理河南華潤電力(登封)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14個用地項目,面積共約181公頃。
(八)規劃管理體制改革情況
嚴格執行「一書兩證」制度及國家規劃設計規范有關強制性條文,不斷適應新形勢,改進管理體制,保證城市規劃依法實施,促進城市的健康發展。
1.及時修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加強規劃依法管理
結合我市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優化經濟、發展環境。2004年《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於8月1日起施行,對城市規劃必須貫徹的原則、管理部門及職責、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建設工程選址規劃管理、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權和責任等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依法行政與加大對城市規劃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相結合。在綠城廣場、紫荊山廣場等多次舉辦大型的城市規劃知識和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大力宣傳《行政許可法》、《城市規劃法》和修訂後的《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解答群眾的咨詢和關注的問題,得到廣泛的贊譽,取得良好的效果。提高公務員的依法行政水平,專門成立法制工作領導小組,加強法制監督,切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2.依法行政,大力推行聽證制度和公示制度
按照《行政許可法》精神,依據鄭州市規劃管理工作的特點,重新規范規劃許可格式文書,嚴格制定相關配套制度,使《城市規劃法》與《行政許可法》得到有機的結合,並在實際工作中,進一步加大了推行行政許可聽證制度和規劃公示制度的力度。
舉行了多次大型聽證會,收到良好的效果,也引起了媒體的廣泛關注,充分體現了行政許可的公正、公開原則。實施陽光規劃,繼續推行公示制度,推進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實行政務公開,將辦事制度,工作程序,審批時限,投訴渠道等向社會公開。通過省市主流媒體及時公布城市規劃和重大規劃評審論證進展及審批成果,明確控制指標,有效地保護全社會的規劃知情權與監督權。激發市民關心規劃、共建城市的熱情。
3.改進規劃管理體制,加強集中統一管理
圍繞規劃管理機制的創新和改革,建立垂直規劃管理體制,在市內各區成立了規劃局直屬分局,作為市局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和管理,並於2004年7月1日正式掛牌運作。各分局重心下移,深入各社區現場辦公,為基層和納稅人更多地解決規劃實施中的實際問題,增強了規劃工作的先導性和權威性,使規劃工作不斷深入民心,體現出規劃工作「執政為民」的本質,確保了城市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 2005年城市規劃工作展望
貫徹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和鄭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規劃目標,聚精會神搞規劃,一心一意謀發展,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求真務實,不斷完善城市功能,優化人居環境,提高文化品位,與時俱進,開拓進取,為把鄭州建設成國家區域性中心城市、中原城市群隆起帶核心城市、全省東引西進的主平台和實現中部崛起的排頭兵繼續做出新的貢獻。
1.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結合實際,爭取啟動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修訂及報批工作。按照市域城鎮體系規劃進度表,進一步完善工作操作程序,配合城市規劃法修訂,加強城鄉統一規劃,積極開展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工作。
2.按照「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規模」目標,進一步推進鄭東新區規劃建設;圍繞「三年大變」規劃目標,以城市功能完備、人居環境舒適、城市特色鮮明、城市品位躍升、城市形象美好為核心內容,以中州大道(暫名)城市段改造、金水路東段整治和月季公園規劃建設等為重點,進一步實施中心城區整治規劃,新區和中心城區協調發展,突出「中」字形城市結構,在城市形態、景觀上進一步凸現中原特色。
3.根據鄭州市建設發展需要和鄭州鐵路樞紐規劃,鄭州市輕軌項目由國務院批准後,在下一步可行性研究過程中進行調整完善。根據線網規劃的總體構思,進一步完善軌道交通1號線一期工程,為報批和施工圖設計做好施工前准備工作。
4.繼續圍繞規劃管理機制的創新和改革,加強城鄉規劃的宏觀調控作用,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適應加快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大鄭州的需要。各區規劃分局要深入推進規劃管理重心下移工作,切實把規劃管理的觸角延伸到全市的各個角落,不斷加強規劃監督管理,保證各項規劃的實施。
5.繼續加強前期規劃宏觀控制,加強對建設過程中的管理,建立健全全市城鄉規劃的監督管理制度,堅持依法行政、執政為民,嚴格「一書兩證」制度,提高審批質量和辦事效率。維護規劃的權威,繼續堅持「三控制,三增加」的原則,切實加強對「四線」的管理,即紅線(道路規劃)、綠線(園林綠地)、藍線(河湖水系資源)、紫線(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認真執行規劃管理強制性標準保證鄭東新區和中心城區多項規劃的依法順利實施。
6.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完善辦事大廳,規范簡化辦事程序,對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提前介入、跟蹤服務、特事特辦、建立綠色通道、確保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的順利進展。加大《城市規劃法》、《行政許可法》、《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和規劃知識的宣傳力度,以座談會、聽證會、規劃展覽等形式,引入公眾參與,提高全民的規劃意識。對公眾開放規劃展示館,繼續實行「陽光規劃」,增加規劃透明度。
⑹ 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對於每位業主而言,物業的重要性自不言語。但是,對於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了解的人並不多!小編今天為大家列出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發布部門:河南省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 (2007年11月1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發布內容:
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的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政府指導與業主自治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實現市場化、專業化、科學化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物業管理的協調機制。
第六條 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不含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綠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價格、民政、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本轄區內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協助房地產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與監督,並依法調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糾紛。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買受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視為業主。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設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 已建成物業,其管理區域已經形成且無爭議的,可以繼續作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尚未劃分或者確需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劃定或調整,並向業主公告。
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商品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商品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十二個月的;
(三)商品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二十四個月且業主總數在三十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應當逐步成立業主大會,實行規范的物業管理。
第十二條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第十三條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轄區公安派出所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應不少於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籌備組組長由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籌備組工作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籌備組成立後,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登記業主有關資料,並確認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草案;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准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配合籌備組開展工作。
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籌備組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名單、物業總建築面積、分戶建築面積、共用設施設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資料。業主應當協助籌備組核對房屋權屬證明和業主身份,提供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於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三日前就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所代表業主的意見,並將經業主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上如實反映。
業主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明確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等內容。
第十七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等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約定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
第十九條 管理規約應當約定下列主要內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業的使用、維護要求;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公共費用的分擔、公共收益的分配;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7-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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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鄭州市規劃局和鄭州市城鄉規劃局的區別
鄭州市規劃局在年更名為鄭州市城鄉規劃局。
鄭州市城鄉規劃局地址:鄭州市嵩山北路6號。
地圖詳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城鄉規劃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二)組織擬訂全市城鄉規劃行業戰略發展規劃;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人居環境發展規劃。
(三)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組織、指導城鎮體系規劃和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四)負責對與城鄉規劃相關的各類專項規劃的綜合平衡;參與市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各類產業規劃;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五)負責編制市區內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的統一規劃管理;依法對城鄉規劃事項進行審查、批准和報批。
(六)負責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組織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核發選址意見書;依法提出規劃條件和設計要點,審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七)負責城市勘察測繪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的驗線和規劃核實工作。
(八)依法對全市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監察,查處各類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跡的保護規劃,並實施規劃管理;負責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十)負責全市城鄉規劃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城鄉建設檔案資料的收集、管理、編研、開發利用及信息化工作。
(十一)負責監督指導各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省會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鏈接:http://ke..com/view/84699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