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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局燃氣整改法定期限

發布時間:2021-01-31 20:36:58

⑴ 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燃氣經營許可行為,加強燃氣經營許可管理,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並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經營。
燃氣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准、證件核發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全國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具體發證部門根據省級地方性法規、省級人民政府規章或決定確定。
第五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准並備案的燃氣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1.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或供用氣意向書。
2.燃氣氣源應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氣質有關標准。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儲氣、輸配、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設備。
2.燃氣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並依法備案。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設施設備(含用戶設施)安全巡檢、檢測制度,燃氣質量檢測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燃氣安全宣傳制度等。
經營方案主要包括:企業章程、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計劃,用戶發展業務流程、故障報修、投訴處置、安全用氣等服務制度。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經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專業培訓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1.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企業總經理(總裁),每個崗位1人。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負責安全運行的副總經理(副總裁),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每個崗位不少於1人。
3.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是指負責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事故搶險搶修的操作人員,包括但不僅限於燃氣輸配場站工、液化石油氣庫站工、壓縮天然氣場站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燃氣管網工、燃氣用戶檢修工。最低人數應滿足: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10萬戶以下的,每2500戶不少於1人;10萬戶以上的,每增加2500戶增加1人;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1000戶及以下的不少於3人;1000戶以上不到1萬戶的,每800戶1人;1-5萬戶,每增加1萬戶增加10人;5-10萬戶,每增加1萬戶增加8人;10萬戶以上每增加1萬戶增加5人;
燃氣汽車加氣站等其他類型燃氣經營企業人員及數量配備以及其他運行、維護和搶修類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發證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說明;
(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身份證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四)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五)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文件;
(六)申請的燃氣經營類別和經營區域,企業實施燃氣發展規劃的具體方案;
(七)氣源證明。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合同書或供用氣意向書;
(八)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發證部門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八條 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發證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發證部門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准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領取燃氣經營許可證。
發證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發證部門作出的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詢。
公開的內容包括:准予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名稱、燃氣經營許可證編號、企業注冊登記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類別、經營區域、發證部門名稱、發證日期和許可證有效期限等。
第十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格式、內容、有效期限、編號方式等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號)執行。
第十一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需要變更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燃氣經營許可,其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應具有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十二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一)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類別、經營區域、供應方式等發生變化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許可通知書》的發證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燃氣經營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二)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許可權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准予許可通知書》;
(五)依法可以撤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燃氣經營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燃氣經營企業未申請延續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燃氣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燃氣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燃氣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申請注銷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燃氣經營企業對原有用戶安置和設施處置等相關方案;
(三)燃氣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四)與注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發證部門受理注銷申請後,經審核依法注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遺失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家認可的報刊上公開聲明,並持相關證明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發證部門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核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經營許可證表面發生臟污、破損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氣經營許可證內容無法辨識的,燃氣經營企業應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發證部門應收回原經營許可證正、副本,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核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發證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企業年度報告。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企業年度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的出資比例、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事項變化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發證部門報告並提供相關材料,由發證部門記載在燃氣經營許可證副本中。
第十八條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及其變化情況;
(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變更和培訓情況;
(三)企業建設改造燃氣設施具體情況;
(四)企業運行情況(包括供應規模、用戶發展、安全運行等);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具體報告內容和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 發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區域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內容包括燃氣許可證發證、變更、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等,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信息、燃氣經營出資比例和股權結構、燃氣事故統計、處罰情況、誠信記錄、年度報告等事項。
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對本行政區域內發證部門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監督指導。
第二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⑵ 燃氣檢查日期是

【發布單位】上海市
【發布文號】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
【發布日期】2007-10-10
【生效日期】2008-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2007修正)

(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訂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燃氣管理,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燃氣供應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燃氣,包括人工煤氣、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

本條例所稱燃氣企業,包括燃氣生產企業、燃氣輸配企業和燃氣銷售企業。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與建設、配置與調度、供應與使用、設施保護以及相關的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四條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氣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市政局所屬的上海市燃氣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燃氣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燃氣行業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浦東新區以及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南匯、奉賢、青浦、崇明等區、縣燃氣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區、縣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燃氣行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業務上受市市政局領導。

本市發展和改革、建設和交通、規劃、質量技監、安全生產監督、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本市燃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應、節能高效和方便用戶的原則。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市市政局、市燃氣管理處以及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意識,提高防範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公益性宣傳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市政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和燃氣專業系統規劃,分別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燃氣專業系統規劃相銜接。審批部門在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徵求市市政局的意見。

第八條 本市燃氣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燃氣專業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項目、工業園區項目或者其他建設項目涉及使用燃氣的,應當同時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新建燃氣設施,需要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報批的,規劃管理部門在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徵求市市政局的意見。

年度用氣量在一百萬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氣建設項目,在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本市審批部門應當徵求市市政局的意見。

第十條 本市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燃氣設施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准和規范。燃氣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後十五日內,將有關驗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市政局。

第三章 資源配置與調度

第十二條 本市應當按照國家對能源配置的總體要求,建立燃氣供應和需求的調控機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市政局根據本市燃氣發展規劃,制定燃氣資源中長期供求計劃,組織並監督燃氣企業的生產和采購活動。

第十三條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市政局根據燃氣資源中長期供求計劃和燃氣資源采購量,制定年度燃氣分配計劃。

市市政局根據年度燃氣分配計劃,組織制定月度燃氣分配計劃。

第十四條 市燃氣管理處應當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氣分配計劃,組織制定月度燃氣生產供應調度方案。

燃氣企業應當根據月度燃氣分配計劃和月度燃氣生產供應調度方案,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燃氣的生產、輸配和銷售。

燃氣企業之間對燃氣生產和供應發生爭議,可能影響正常供氣的,市燃氣管理處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以不中斷供氣為原則予以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 市燃氣管理處應當建立燃氣資源供求的監測、預測和預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氣資源供求信息,確保燃氣穩定供應。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本市規定的程序,將燃氣供求信息報送市燃氣管理處。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氣資源地方儲備制度。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市政局制定燃氣資源地方儲備方案,確定燃氣資源地方儲備的布局、儲備總量、啟用要求等。

燃氣企業受政府委託,按照前款規定的要求組織實施,確保燃氣資源地方儲備所需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第十七條 市市政局應當組織編制燃氣應急調度預案。

燃氣企業應當根據燃氣應急調度預案,建立健全燃氣資源應急儲備管理制度,確保燃氣資源應急儲備所需的數量、質量和設施的安全運行。

燃氣企業因不可抗力或者發生突發性事故等緊急情況不能正常生產或者供應燃氣的,應當根據燃氣應急調度預案採取相應措施,並立即報告市燃氣管理處。

燃氣企業因執行燃氣應急調度預案、啟用燃氣應急儲備資源所增加的成本費用,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因燃氣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四章 供氣與用氣管理

第十八條 從事燃氣生產、輸配以及銷售活動的,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或者有生產符合標准燃氣的能力;

(二)有符合國家標准且與經營規模、經營類型相適應的燃氣設施;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五)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服務人員;

(六)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以及燃氣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八)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應當有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生產設施、殘液回收處置裝置;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按照上述條件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市市政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八年。需延續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請。市市政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十九條 設立燃氣供氣站點除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外,還應當取得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

申請燃氣供氣站點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燃氣專業系統規劃或者站點布局規定;

(二)有符合標準的固定站點設施;

(三)有符合標準的燃氣計量、消防、安全保護等設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氣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五)有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服務人員。

燃氣車輛加氣站、燃氣儲存充裝站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符合標準的燃氣儲存、充裝等設備。

申請燃氣供氣站點許可的,應當按照上述條件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證明文件。市燃氣管理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需延續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市燃氣管理處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二十條 燃氣企業應當向用戶持續、穩定和安全地供氣,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燃氣供氣站點。

燃氣企業確需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燃氣供氣站點的,應當在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燃氣供氣站點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氣管理處提交書面報告。市燃氣管理處接到報告後,應當會同區、縣燃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燃氣企業提供供氣服務,並監督、協助做好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燃氣供氣站點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燃氣企業不得擅自暫停供氣或者降低燃氣壓力。燃氣企業與非居民用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燃氣設施工程施工或者燃氣設施維修等情況,確需暫停供氣或者降低燃氣壓力的,燃氣企業應當在暫停供氣或者降低燃氣壓力的三日前予以公告;暫停供氣或者降低燃氣壓力超過二十四小時或者涉及三千戶以上用戶的,燃氣企業應當採取相應的應急保障措施,並向市市政局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報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氣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確需暫停供氣或者降低燃氣壓力的,燃氣企業應當立即通知用戶,必要時可請用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協助;同時還應當向市市政局或者區、縣燃氣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不間斷搶修措施,直至恢復正常供氣。

燃氣企業應當在恢復正常供氣前通知用戶。

第二十二條 禁止燃氣企業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供應用於銷售的燃氣;

(二)為不合格的氣瓶充裝液化石油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氣;

(三)用燃氣貯罐、槽車罐體直接充裝氣瓶,或者在燃氣車輛加氣站內充裝民用氣瓶;

(四)以上門等形式向用戶推銷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

(五)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或者限定用戶委託其指定的安裝單位安裝燃氣器具;

(六)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損害用戶利益的其他供氣行為。

第二十三條 用戶應當遵守用氣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或者損壞燃氣設施;

(二)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用戶設施;

(三)倒灌液化石油氣或者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塗改瓶體標記,損壞瓶體及附件;

(四)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存放和使用燃氣;

(五)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氣行為。

用戶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管道、閥門的,應當委託燃氣企業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用戶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計量裝置的,應當向供氣的燃氣企業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四條 用戶應當按時支付燃氣使用費,不得拖欠、拒絕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燃氣企業應當向用戶發出支付燃氣使用費的催繳通知。用戶自燃氣企業催繳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仍不支付燃氣使用費的,燃氣企業可以中止供氣,但應當在中止供氣的十五日前書面通知用戶。

用戶支付所欠燃氣使用費後,燃氣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第二十五條 燃氣供氣站點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

在室內公共場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築物內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未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燃氣企業不得供氣。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須安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燃氣供氣站點和用戶,應當委託專業的檢測機構定期對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測。

本市提倡居民用戶使用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

第五章 用氣服務與安全

第二十六條 燃氣企業對其供氣范圍內具備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有提供普遍供氣服務的義務,並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燃氣服務標准向用戶提供服務,建立健全用戶服務制度,規范服務行為,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服務營業場所公示業務流程、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服務受理、報修投訴電話等內容,向社會公開服務受理及報修投訴電話;

(二)對用戶申請用氣、增加用氣量、變更用氣用途、暫停用氣、終止用氣等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按公開承諾的時限完成;

(三)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基本知識的宣傳;

(四)建立健全用戶服務檔案,以瓶裝方式銷售燃氣的,還應當檢查用戶存放和使用燃氣場所的安全條件,並向用戶提供供氣使用憑證。

第二十七條 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供應的燃氣質量、壓力和氣瓶的充裝重量符合標准。

市燃氣管理處和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的質量、壓力和氣瓶的充裝重量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燃氣企業應當加強對用戶設施的定期安全檢查,市燃氣管理處和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安全檢查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計量裝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企業負責維護和更新;在維護和更新時,用戶應當予以配合。燃氣計量裝置出口後的用戶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燃氣企業應當每兩年對居民用戶燃氣計量裝置出口後的用戶設施以及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情況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並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燃氣企業對居民用戶實施安全檢查前,應當事先告知用戶安全檢查的日期,並在約定的時間上門檢查,檢查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必要時可請用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協助。

非居民用戶燃氣計量裝置出口後的用戶設施,由用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實施安全檢查的單位應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用戶;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戶應當及時進行整改。燃氣企業應當為居民用戶整改提供幫助;非居民用戶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整改。

燃氣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用戶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第二十九條 燃氣企業應當二十四小時接受用戶報修,接到報修後,應當按照其承諾的時限或者與用戶約定的時間派人到現場維修;對燃氣泄漏的報修,應當先行告知用戶須採取的應急措施,並立即派人到現場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企業為用戶安裝的燃氣計量裝置應當經過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並粘貼檢定合格標識。用戶對無檢定合格標識的燃氣計量裝置可以拒絕安裝使用。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抄表,抄表人員入戶抄表時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用戶的用氣量以燃氣計量裝置顯示的數據為依據。用戶對用氣量有疑義的,燃氣企業應當進行核對,有誤差的應當予以糾正。用戶或者燃氣企業對燃氣計量裝置的計量准確性有爭議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量方面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燃氣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者調整應當按照有關價格方面的法律、法規執行。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燃氣價格和服務收費標准向用戶收取燃氣使用費或者相關服務費,並為用戶查詢燃氣收費和服務提供便利。

市市政局應當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對燃氣成本費用、調價收入分配實行監管。

第三十二條 市市政局、市燃氣管理處和區、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燃氣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地址和電子信箱,並受理有關燃氣安全、質量、收費標准以及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舉報和投訴。收到舉報和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對用戶舉報和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或者投訴人。

第六章 燃氣器具與泄漏報警保護裝置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銷售的燃氣器具、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和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標准和規范。

本市推廣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的燃氣器具,提高燃氣器具標准化水平,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能耗的燃氣器具。

本市質量技監、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器具、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和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產品的市場監管。

第三十四條 在本市銷售的燃氣器具、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應當經過依法設立的檢測機構的產品質量檢測;燃氣器具還應當經過氣源適配性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檢測機構應當提供檢測報告。燃氣器具、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生產者或者委託的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前持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氣源適配性檢測報告和售後服務承諾等相關文件向市燃氣管理處備案。

⑶ 我朋友的公司要辦理燃氣安裝三級的資質,但是在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沒有查到所需要的相關材料和文檔模

四川省建設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川建發[2008]15號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擴權試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相關廳(局):
現將《四川省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 四川省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四川省建設廳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四川省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四川省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提高建築隊伍整體素質,依據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以下簡稱《規定》)和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07]241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相關法規政策,現制定《四川省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應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條 四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各市、州及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申請

第四條 凡工商注冊地在 本省的建築業企業的下列資質許可,(除國務院及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和工商注冊地在擴權縣、(市)的企業外)由企業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方面的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
(三)勞務分包序列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五條 凡工商注冊地在本省擴權縣(市)的建築業企業的下列資質許可(除國務院及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外)由企業工商所在地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一)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方面及鋼結構、建築幕牆、爆破與拆除、預拌商品混凝土等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
(二)勞務分包序列資質(不含一級資質);
(三)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第五條中未明確的內容,即不屬於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其它行政許可。其它行政許可由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行政隸屬關系,報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七條 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督的企業其及下屬一級的企業的建築施工資質由省建設廳直接實施。
第八條 凡工商注冊地在本省的建築業企業的下列資質許可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實施意見》第四十二條所列各類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四)專業承包序列無等級資質(不含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
第九條 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含屬地化管理的中央在川企業),《實施意見》第四十二條所列各類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不分等級及民航、鐵路部門管理的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二級,按《實施意見》規定的申報程序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涉及相關專業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省級相關專業部門後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第十條 已取得工程設計行業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一級及以下建築業企業資質,但應滿足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完成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工程業績申報資質。
第十一條 對企業改制、分立或合並後設立企業,資質許可審批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資質核定:
(一)整體改制的企業,按資質變更程序辦理;
(二)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企業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資質等級。合並後不申請資質升級和增加其它專業資質的,按資質變更程序辦理;申請資質升級或增加其它專業資質的,資質許可審批部門應根據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審批許可權核定;
(三)企業分立成兩個及以上企業的,應根據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實施細則》的審批程序對分立後的企業分別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資質升級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三條 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資質,申請多項資質的,應當選擇一項作為主項資質,其餘為增項資質。
(一)企業的增項資質級別不得高於主項資質級別。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申請的專業工程類別資質一般不能超過5項,並不得申請勞務分包類別資質。
(三)選擇專業承包序列某一類別資質作為本企業主項資質的,原則上可申請不超過5項的專業承包序列內各類別資質,且不得申請勞務分包序列的各類別資質。確實達到資質標準的,可以申請不超過現有主項資質等級的總承包資質,但總承包資質須變更為主項資質,且主增項資質符合前款要求。
(四)勞務分包序列企業可以申請本序列內各類別資質。
(五)經原資質許可審批部門批准,企業的主項資質可以與增項資質互換。
第十四條 選擇總承包序列某一類別資質作為本企業主項資質的,可申請總承包序列內各類別資質。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不再申請總承包資質覆蓋范圍內的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即可承攬專業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投標或承包其總承包類別資質覆蓋范圍以外的專業工程,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
第三章 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需在網上申報,並提供帶條形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含電子文檔)及相應附件資料,並按照下列順序分冊裝訂:
(一)綜合資料(第一冊):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信息卡;
2、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3、企業章程;
4、企業近三年建築業行業統計報表;
5、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
6、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7、企業經理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的技術負責人代表工程業績證明資料;
8、如有設備、廠房等要求的,應提供設備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廠房的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以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9、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勞務分包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預拌商品混凝土等企業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請資質的企業,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應提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請特級、一級總承包等其它屬建設部實施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其申報材料提供,按建設部《規定》和《實施意見》要求執行。
(二)人員資料(第二冊):
1、帶條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證書;
2、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養老保險憑證;
3、部分資質標准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及養老保險憑證,還應提供相應證書及反映專業的證明材料;
4、勞務分包企業應提供其資質標准要求的人員崗位證書、身份證明。
(三)工程業績資料(第三冊,申請最低等級資質不需提供):
1、工程合同、中標通知書;
2、符合國家規定的竣工驗收單(備案表)或質量核驗資料;
3、上述資料無法反映技術指標的,還應提供反映技術指標要求的工程照片、圖紙、工程決算資料等。
(四)企業改制、分立、合並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的,除需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列入第一冊綜合材料):
1、企業改制、分立、合並方案(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資產、人員、工程業績的分割情況);
2、企業改制、分立、合並批准文件或股東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3、企業改制、分立應提供改制、分立前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4、企業合並應提供合並前各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及最新合並報表;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6、企業的注冊執業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工程業績(包括境外工程業績)等條件,均是以獨立法人企業為審核單位。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在申請資質時,上述各項指標不得重復計算。
第十六條 資質證書延續資料
1、《建築業企業資質延續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4、企業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
第十七條 已具備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申報材料除應提供首次申請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請除最低等級的施工總承包資質的,還應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三)款所要求的全部資料。
第十八條 企業申請變更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和涉及變更資質證書編號的,由發證機關負責辦理。企業應在網上申報,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原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企業信息卡及復印件;
(四)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於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文件。
上述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屬第四條資質的企業,由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具體辦理程序由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屬第五條資質的企業,由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具體辦理程序由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其他的證書變更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企業申請工商注冊地跨省或市、州、擴權縣(市)變更的,企業應向新注冊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的省或市、州、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二)變更前原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及變更後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加蓋企業鮮章);
(三)首次申請資質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條 資料要求
(一)帶條形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附件資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專業部門資質的,每涉及一個專業部門,須另增加《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二份,附件資料一套。
(二)資質受理機關負責核對企業提供的資料原件,原件由企業保存。資質許可機關受理後,所有資料不得更換、修改、退還。
(三)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有質疑的,企業應當提供相關資料原件,必要時要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實地調查。
(四)附件資料應按「綜合資料、人員資料、工程業績資料」的順序排列裝訂,規格為A4,並有標明頁碼的總目錄及申請說明。
(五)企業申報的資料必須使用簡體中文,資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須同時附中文譯本並翻譯准確。資料字體、字型大小規范。
(六)申請資料必須數據齊全、填表規范、印鑒齊全、字跡清晰,復印件必須清晰、可辨。

第四章 資質受理審查程序

第二十一條 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標准沒有分等級的,其申請和審批程序與專業承包一級企業相同;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沒有分級的,其申請和審批程序與勞務分包一級企業相同。
第二十二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送省級有關部門審核後審批。
第二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許可實行實地核查制度。
第二十四條 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等級原則上按最低等級核定。
第二十五條 資質許可實行公示公告制度。
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許可的,公示、公告發布在「四川省建設廳門戶網」。由市、州、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許可的,公示、公告方式由市、州、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二十六條 工商注冊地在擴權縣(市)的建築業企業,申請企業資質升級或增項(屬省管資質范圍),由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直接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二十七條 資質許可機關對建築業企業的所有申請,審查等書面材料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企業申請材料、初審部門的審核材料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州、擴權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資質許可決定後30日內,將資質許可的決定,通過書面和「四川省建設工程資質管理信息系統」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將全省資質許可情況報建設部,並及時在省建設廳門戶網上向社會公布,以方便異地查詢和確認。
第二十九條 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核查其近一年內有無《規定》第二十一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有無《四川省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中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准所列行為,並將核查結果作為資質許可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資質證書和企業信息卡

第三十條 各市、州、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審批的企業資質向省建設廳備案後,可向省建設廳領取企業資質證書和企業信息卡。
第三十一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制定,全國統一編碼。企業資質證書由審批部門頒發,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
1、企業資質證書編號由「四川省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系統」自動生成。
2、企業資質證書列印必須運用「四川省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系統」實施(含副本)。
第三十二條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一個正本、六個副本(特級資質企業十二本)。企業因經營需要申請增加資質證書副本數量的,應持增加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級資質企業不超過六個副本)。
第三十三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頒發的企業資質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十四條 四川省建築業企業資質信息卡由省建設廳統一制定,全省統一編號。企業信息卡由企業持有。
第三十五條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企業信息卡,可以申請補辦,並向資質證書頒證機關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補辦的報告;
(二)《建設工程企業證書增補審核表》;
(三)在省級綜合類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四)補辦企業信息卡不需提供上述(二)、(三)類材料。
第三十六條 企業因變更、升級、注銷等原因需要換發或收回資質證書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負責收回並銷毀。
第三十七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的起始時間:以企業首次取得最高等級主項資質的日期為資質證書有效期計算起始時間。企業資質發生變更的,有效期不變,其中涉及到主項升級,或分立、合並事項的,按新批准時間為有效期的起始日。
第三十八條 資質證書的續期
(一)企業應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按原資質申請程序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職業道德,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記錄且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滿足標准要求的,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簽發有效期延續五年的意見;對有違法違規行為、信用檔案中有不良記錄或企業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資質情況進行重新核定;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省建設廳門戶網將自動提示企業辦理續期。
(二)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可通過省建設廳門戶網「四川省建設工程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申請資質延續,並向資質受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但資質證書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續的時間內資質證書失效,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仍未提出延續的,其資質證書和網上資質信息自動失效。如需繼續開展工程建設活動,企業必須重新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級資質許可機關應採用四川省建設廳門戶網的四川省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系統,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建築業企業在建築市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違反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行為。
對於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同時將處罰結果記入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資質許可機關應及時核查其資質條件。
第四十條 各級資質許可機關應該對許可的建築業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應低於5%。被檢查企業應如實提供企業資質證書原件、企業財務報表、人員資料及業績資料等與資質標准相關的資料。核查中發現企業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資質許可機關通知企業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於一個月;整改期間企業須暫停承擔新的工程項目、不得新申請資質。逾期不改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撤回其資質。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界定
(一)涉及鐵道方面的資質包括: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鐵路電務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鐵路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鐵路電氣化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二)涉及交通方面的資質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港口裝卸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航道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通航建築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通航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三)涉及水利方面的資質包括: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水利專業)企業資質、水工建築物基礎處理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水工金屬結構製作與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堤防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水利水電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水工大壩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水工隧洞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四)涉及信息產業方面的資質包括: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電信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電子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五)涉及民航方面的資質包括: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機場空管工程及航站樓弱電系統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六)涉及多個專業部門的資質包括: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橋梁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隧道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核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海洋石油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第四十二條 名詞解釋
(一)工程業績
1、一項工程業績同時滿足多項技術指標的,只能作為一項指標考核。例如,房屋建築工程若按層數計算了業績,則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計算業績。
2、業績要求的「×項中的×項」必須分別滿足,不得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築工程總承包企業一級資質標准中,要求企業承擔過「6項中的4項以上工程」,是指企業承擔過的工程中,層數、高度、單體面積、單跨跨度、住宅小區、單項建安合同額等6項指標中至少滿足4項,不足4項即為業績不達標。
3、企業申請多項資質的,工程業績應當分別滿足各項資質標准中所要求的條件。
4、簽訂房屋建築工程總承包合同的,主體結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作為工程總承包業績計算。
5、同一個工程項目分期發包,且中標單位均為同一家企業的,可以將各期累加;如果累加後能夠達到標准要求的某一項,可以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不屬同一個工程項目的不能累加;超過標准規定時限和承攬范圍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業與業主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不論該工程是否實行分包,可計入該企業的施工總承包業績。合法分包該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也可將承包的專業工程作為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工程業績申報。
7、施工總承包企業申請專業承包資質晉級的,應提供單獨承包的專業工程作為工程業績,而不能將施工總承包工程作為工程業績。
8、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報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如:申報年度為2005年,「近5年」的業績年限從2000年1月1日算起。
9、房屋建築業績標准中涉及的「單位」、「單體」、「單項」工程,均指單體建築或連體建築(連體建築應提供該建築物同一基礎的證明)。
10、輕鋼結構、網架結構的跨度業績不能作為房屋建築跨度業績。
11、房屋建築工程的高度應為從標高正負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2、網架工程邊長按短邊進行考核。
13、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范圍的代表工程業績無效。
(二)代表工程的合同資料
建築業企業承包工程時與發包方簽訂的能反映合同雙方名稱、工程概況、合同價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質量約定等內容的建設工程合同協議書或者含有上述內容的合同部分。
(三)質量驗收資料
業主或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或工程質量鑒定書。國外工程按照國際慣例出具工程竣工證明文件。
(四)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
1、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超過60周歲的人數比例不得超過15%,技術負責人年齡限制在60周歲及以下。
2、企業人員在兩家及以上企業注冊或受聘的不予認可,其證書上的單位必須與申報單位名稱一致。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消防等方面的資質的,企業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職稱證書或崗位資格證書復印件應同時上報。
3、申請特級資質的,企業應具有與特級資質承包范圍內各類別工程相對應的各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於5人。
4、對企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的專業考核,按企業申請的主項資質要求進行。
5、企業申請多項資質的,其注冊建造師(或項目經理)人數按照企業申報的各類資質標准中的最高值進行考核。
(五)注冊資本金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標明的注冊資本金,以實收資本為考核指標申請多項資質的,企業的注冊資本金按照企業申請各類別資質標準的最高值進行考核
(六)凈資產
企業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後的余額。申請多項資質的,按照企業申請的各類別資質標准中的最高值進行考核。
(七)工程結算收入
本企業承包工程實現的工程價款結算收入。按企業財務報表份年度填寫。新設立企業不填此項。
核定企業的工程結算收入時,應按企業完成的各類工程結算收入計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業務收入(如房地產開發收入);申請多項資質的,按照企業申請的各類別資質標准中的最高值進行考核。
(八)企業財務報表
企業經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九)事故等級
根據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將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具體標准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家頒發有其它專業工程事故分級標準的,按與上述分級對應的標准考核。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頒布之日起施行。凡過去文件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准。
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⑷ 燃氣初裝費國家什麼時候規定不用交

1、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在2001年4月16日《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規定中提出,取消與城市基礎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

2、財政部2002年4月23日《關於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規定中指出,取消「天然氣初裝費」。

對不按規定取消或變相繼續徵收政府性基金項目的,一經發現,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同時,按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的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4)城鄉建設局燃氣整改法定期限擴展閱讀: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相關規定:

三、整頓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凡在《國家計委、財政部門關於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知》(計價費【1996】2922號)頒布前,已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批准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專項配套費的,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各類專項配套費進行整頓,將其統一歸並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

統一歸並後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按照從嚴控制、逐步核減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准。

凡是未按規定審批許可權批准徵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年】2922號文件頒布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台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一律取消。

參考資料:長沙市政府網-財政部關於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中國政府網-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 收費取消

⑸ 怎樣設置區建設局屬下事業單位燃氣管理所的方案

根據《關於同意常州市武進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增設房產管理科的批復》(武編復〔2013〕4號)和《關於調整常州市武進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屬事業單位機構設置的通知》(武編發〔2013〕12號)文件精神,對我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機構設置作出相應調整,具體事項如下:
一、局機關增設房產管理科,增設中層正職1名,調整後,局機關內設機構為11個,中層職數為14名。
房產管理科主要職責為:負責宣傳指導房地產開發和拆遷安置相關政策法規;牽頭研究和擬訂全區房地產開發管理、城鄉房屋徵收補償和拆遷安置相關政策;組織編制城鄉綜合開發、舊城改造、住宅建設和房地產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牽頭協調房地產開發管理和房屋徵收補償、拆遷安置過程中的相關事宜;掌握全區房地產發展現狀,加強對房地產業的協調、監督和指導。
二、撤銷常州市武進區抗震救災辦公室,職能劃轉至局防震管理科,事業編制2名劃轉至常州市武進區建築業安全監督站。調整後,常州市武進區建築業安全監督站事業編制為17名。
三、撤銷常州市武進區燃氣管理處,職能劃轉至局公用事業管理科,事業編制2名劃轉至常州市武進區市政公用事業管理處。調整後,常州市武進區市政公用事業管理處編制為42名。
四、常州市武進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會工作委員會2名事業編制劃轉至常州市武進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調整後,常州市武進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編制為26名。

⑹ 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材料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發證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說明;

(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身份證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四)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五)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文件;

(六)申請的燃氣經營類別和經營區域,企業實施燃氣發展規劃的具體方案;

(七)氣源證明。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合同書或供用氣意向書;

(八)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⑺ 小區舊樓整改天燃氣國家給於補助嗎

小區舊樓整改天然氣國應該給於補助的,再就是天然氣公司應該承擔費用的!我們小區十幾年了,整改的時候戶主是沒有付錢的!

⑻ 安徽省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整改有法定期限嗎

3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將書面整改材料和刻錄的光碟發送給發證機構。

⑼ 有張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同仁么 請教幾個問題

您好!
你看一看,以滿足下面的文章中列出的。

我的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業主,以保障公眾利益,保護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為了規范房屋徵收的利益,制定本條例。
國有土地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以下簡稱徵收)應給予公平的補償費。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公開的原則,處理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嗎?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城市房屋徵收部門組織,縣委,縣政府決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和協調,以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和補償。委託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承擔具體工作中,應不以盈利為目的。
實施機構實施房屋徵收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負責監督,並承擔後果
第六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較低級別的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指導,直轄市直屬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同一水平上,金融,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加強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房屋徵收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報告應當及時核實過程。
監管部門要加強政府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和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二章收集程序

第八條規定,在下列條件之一的,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了保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真正的需要徵收房屋,城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設施的需求;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三)由政府,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保護的需要,社會福利,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其他實施公用事業; <BR /(d)為了改善居住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e)實施的政府間組織,按照破舊的建築的城市和鄉村規劃法「設置的規定,基礎設施差,許多舊城區改建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應納入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縣(市)政府的年度計劃。
城市房屋徵收與補償縣政府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徵用程序。
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應根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的證明,房屋稅徵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徵求意見。諮詢期不得少於30天。
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屋署是負責收集意見,應徵收房屋徵收范圍,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並通過基於以下原因,辯論和聽證會,以及及時公布,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工作報告。
市,縣委,縣政府決定,參與了大量的房屋徵收,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征。
11市,縣(市)政府的房屋徵收決定及時公告。該通知應當載明的徵收范圍,徵收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的補償。
住房是由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市,縣政府及其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12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內的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該是所有的人都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公布。
第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徵收通知書可能無法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從相關部門的項目上面提到的,書面通知,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間。在暫停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市支行賠償

房屋徵收的決定「第14條規定,賠償賠償征費,向縣委縣政府,包括:
()的值的房子;
(二)徵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
(三)徵收補償的房屋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徵收個人住宅的,在決定作出房屋徵收,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住房保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具體的措施。本公布日期
第16條規定,賠償金額不得低於被徵收房屋被徵收房屋的價值,類似的房地產市場房屋徵收決定的價格。被徵收房屋,房地產評估機構的價值與相應的資格,按照房屋徵收評估方法評估的結果。
反對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以確定申請的審查和評價。反對審查的結果,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負責住房和城市發展在發展過程中,意見應當予以公布。 17
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的市,縣政府作出具體的措施。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征產權調換的,應賠償征費,房屋和房屋產權調換的價格介於18至解決的問題。
變化改建地段或最近的城市房屋徵收許多舊城區徵收個人住宅的,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決定作出房屋徵收,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變了很多。
第十九條拆遷引發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交換產權,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的房屋徵收部門徵收臨時安置費用應支付或提供工作空間。
20有效性房屋徵收過程中徵收的一站式決定關閉前的房屋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具體的措施。
21個非集合的補償范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臨時建築,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超過批准期限不超過時間限制。前者
城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還沒有被注冊在按照法律,法規的建設,在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收集,處理。
第二十二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徵收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付款期限,產權???交換位置和面積?房屋,搬遷,臨時安置費用或營業額的空間,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的過渡期,簽訂賠償協議。
賠償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規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訴訟程序。
第二十三條房屋部門負責收集征簽約期來確定補償徵用計劃未能達成賠償協議,或收取房子的主人是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告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賠償決定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應立即將其釋放。
賠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賠償協議,該條例第22條第一款的內容。
補償不滿意,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依法,按照法律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徵收決定不。
第二十四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以及所有徵地拆遷補償范圍內的單家庭房屋徵收宣布。
審計機構的補償成本的收集,管理和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使用加強監管。
第25條規定的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按照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政府作出決定按照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提前徵收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空間。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以避免暴力,脅迫,並通過非法手段強制拆遷的不間斷的食水供應,採暖,燃氣,電力和道路通行規定的違反。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不履行其職責,根據本條例或濫用權力,失職瀆職的責任,腐敗,並應責令改正高級人民法院政府或人民的政府批評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直??接?然後負責人,負責被追究刑事責任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暴力,脅迫,違反規定的應用不間斷的食水供應,採暖,燃氣,電力和道路等非法手段強迫搬遷造成的損失的法律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9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貪污,挪用公款,私分,截留,拖欠費用的補償,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收回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批評的單位負責,給予警告;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直??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30條的規定,本條例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發出的虛假或重大錯誤評估報告的,發證機關應當責令的期限內改正,給予警告;情況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附則第三十一條本條例的規定之日起生效。 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⑽ 街道被修燃氣管道佔用影響門面生意,也沒標識整改時間,怎麼投訴

如果真的受到了影響,可以向燃氣公司反映情況,經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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