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工作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由什麼領導和管理
行政區域的經濟工作、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是地方政府和基層政府的領導和管理范圍。
『貳』 國務院的主要管理職能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主要包括: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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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責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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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我國有多少個局,誰管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1]
機構職責
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 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1]
『肆』 國務院的職責,隸屬上級與下級各是啥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伍』 國務院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這種說法對嗎
不對
『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我國國防建設事業由( )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內政措施,制容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柒』 經濟管理局是個什麼部門
經管局全稱農村經濟管理局,縣級經管局是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正科級事業單位,負責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和惠農政策落實監督管理、農村財務管理和農村財務審計、農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指導與管理、農村「兩會一部」遺留問題處置等方面的工作。
農業經濟經營管理站,是立足於農業經濟,管理農村省、市(區)、縣、鄉鎮(街道)在農業與農村工作的一個職能部門。
它的工作內容涉及農村經濟、政策、計劃、土地、統計、審計、生產體制、農業承包、發展、扶貧、分配、產業化、銷售、農產品加工、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二輪土地承包、土地糾紛合同仲裁、農民負擔、農業保險等諸多方面。
(7)經濟工作城鄉建設由誰領導和管理擴展閱讀:
農村經濟管理站職能職責有以下十二點:
1、做好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切實做到村(組)財務鎮級代理,加強財務監督力度,嚴格執行財務管理。
2、開展村級財務審計,確保村組集體資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3、抓好村務、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
4、抓好全鎮村組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5、農林項目工作。
6、研究指導建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指導農業產業化。
7、做好各類農經統計報表的編報工作。
8、做好有關項目申報工作。
9、撰寫有關農經材料和信息。
10、貫徹執行上級文件精神,對農村經濟收支、農民收入以及農民負擔情況進行監測,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落實減輕農民負擔有關政策,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
11、做好土地承包,耕地、荒山使用權流轉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
12、做好有關農村、農業、農民各類來信來訪調處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經濟管理站
『捌』 判斷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國務院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是正確的。國務院編制和執行國民回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答算; 國務院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國務院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國務院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簡政放權要和政府精簡機構相聯系,簡政放權是依法行政,地方各級政府依法辦事,依法執行。 精簡機構是撤並關不需要的無事可乾的部門,節約稅收利潤。
地方各級政府執行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行政措施,制定的行政法規,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地方各級部門執行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訂發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玖』 有權制定和頒布行政法規的國家機關是什麼
有權制定和頒布行政法規的國家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回
根據憲法第八十九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拾』 行政法規由誰制定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法律依據:《憲法》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