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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市城鄉規劃審批委員會

發布時間:2021-02-02 07:02:34

㈠ 需要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核的項目

《城市規劃法》和復《城市規制劃管理辦法》規定的法定規劃,以及當地規劃委員會認為需要通過規委會審查同意的規劃和設計。
一般涉及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以及城鄉建設重大戰略的項目,其規劃和設計可能會被要求經過規委會審核。
具體最好還是咨詢當地城鄉規劃和項目審批流程中的有關規定為宜。

㈡ 城鄉規劃的審批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直轄市來的城市總體規劃源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㈢ 城鄉規劃的審批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版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權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㈣ 來賓市國土資源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協調本局各科室、派出機構、下屬機構的關系;負責有關綜合性文件的起草、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保密、安全保衛、車輛管理、後勤服務、接待以及局機關資產管理、基建維修等工作;組織抓好全局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綜合管理和信息流通。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及職稱管理;負責幹部職工的考核、任免、調配、退休等工作;對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負責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正、副科級領導幹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對派出機構、直屬機構領導幹部的考核與管理;負責辦理局機關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手續;負責編制幹部職工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培訓;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職工出國(境)學習考察有關材料報批等工作。
(三)財務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及市的財務會計制度,擬訂全市有關國土資源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變更調查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地質災害調查治理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組織編制全局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工作,編制財務統計報表、統計分析;負責本局機關、興賓分局及所屬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業務經費、人員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與管理;監督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有關收費和管理,對土地有償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
(四)耕地保護科
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辦需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各類臨時用地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審核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批後實施工作,對征地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草擬全市土地開發整理的有關管理辦法;負責全市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劃;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驗收的審查與報批以及耕地開墾指標管理、耕地開墾資金統籌安排;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制度和技術方案;負責基本農田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縣(市)的耕地保護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和建設項目用地標准;負責組織制訂市本級土地供應計劃;負責全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和全市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的編制、修編和標定地價評測,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指導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執行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制度;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的管理及土地利用檔案整理、移交;監督、檢查和指導縣(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城鄉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全市地籍工作計劃及地籍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草擬全市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和權屬管理辦法,實施土地確權;負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登記的權屬審核,頒發或更換土地證書,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手續;參與、配合因土地確權後引起的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城鎮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對全市土地登記持證上崗人員和土地登記代理機構、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和管理;負責地籍檔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七)測繪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制定的法律法規,實行國家、自治區制定的行業標准和規范;負責對單位執行測繪工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編制本級測繪規劃、局部地區基礎測繪和重要測繪項目計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認證的初審、任務登記、丙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年檢、測繪成果、測繪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市內測繪設施、測量標志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按規定報送測繪工作情況和年度綜合統計資料;監督、檢查和指導縣(市)測繪管理工作。
(八)國土資源規劃科技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性及區域性的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地質勘查等綜合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土地年度利用計劃的編制和管理;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以及市轄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及礦業權預審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參與報送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派出機構、市轄縣(市)的規劃工作;負責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及科技成果(項目)的評定、推薦、推廣、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管理工作。
(九)礦產開發管理科
負責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變更、延續、注銷、審批登記工作;負責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以及采礦權出租、抵押審批登記工作;負責礦業權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審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對礦山「三率」(回採率、回收率、貧化率)指標進行考核與監督;負責對采礦權人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年度檢查;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調查統計工作;負責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及減免申請的審核;負責礦產督察員的管理工作;參與調處重大采礦權爭議、糾紛。監督、檢查和指導派出機構和市轄縣(市)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
(十)地質勘查與地質環境管理科
依法負責對本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進行監督管理。參與起草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等有關工作,並對規(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探礦權設置、變更、轉讓申請提出調查意見;負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委託的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負責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評估結果和探礦權使用費、價款的減免進行審核;負責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探礦權年檢進行審核;負責礦權信息系統管理和地質勘查行業綜合統計工作;參與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糾紛;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地質報告的監督管理與備案申請工作;負責礦山佔用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管理、佔用儲量登記申請及統計;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壓覆重要礦床的查詢及評估、報名備案申請。
負責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起草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對地質災害險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或參與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檢查和驗收;負責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三級)評審備案申請;負責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進行監督;參與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會商;統計上報地質災害情況;參與草擬本市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和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岩溶洞穴、鍾乳石、古生物化石產地、標准地質剖面、地質地貌景觀等地質遺跡保護區;監督、檢查和指導市轄市局派出機構及各縣(市)的地質勘查、礦產資源儲量、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管理工作。
(十一)執法監察與政策法規科
負責承辦與國土資源有關的政策、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調研、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組織協調局有關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核及備案等工作;參與本局重大行政行為的會審;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對全市范圍內單位和個人遵守和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以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建設用地供應,土地、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土地、礦產資源的登記發證,土地礦產市場和測繪行業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或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全市范圍內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負責組織有關聽證、行政復議、應訴等事宜;受理對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協助管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監督、檢查和指導派出機構、市轄縣(市)執法監察工作;負責本系統執法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業務統計。
(十二)國土資源糾紛調處科
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調處糾紛、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國土資源權屬糾紛調處、信訪工作方案;負責調處跨縣(市、區)的國土資源權屬糾紛,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調處混合性權屬糾紛;協助興賓區調處轄區內重大國土資源權屬糾紛;負責辦理政府對國土資源權屬糾紛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對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的信訪、調處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負責本系統調處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業務統計。
(十三)紀檢監察室
負責貫徹落實上級關於紀檢監察的方針、政策和決定,監督檢查全系統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遵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對系統內人員實行《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規定范圍內的監督;指導全系統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進行黨紀、政紀教育;監督檢查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督促、協調系統內各單位研究、制定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效措施;監察本局招投標及土地、礦產資源交易工作;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及其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犯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的案件;完成市紀委監察局和局黨組、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㈤ 城鄉建設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各地城鄉建設部門大同小異,以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為例,其職能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

(二)擬訂全市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梁、供水、節水、排水、燃氣、建設檔案、內河管理、戶外廣告和城市景觀建設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建設;負責溫泉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三)承擔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四)承擔規范全市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標准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等企事業單位資質核准與管理。

(六)承擔全市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七)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和污水處理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工作。

(八)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九)承擔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5)來賓市城鄉規劃審批委員會擴展閱讀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要職能:

1、綜合協調委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

2、負責文電、重要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

3、負責起草、審核委重要文稿;

4、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工作;

5、管理委機關財務、物資、房產和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

6、指導全市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法規計劃處:

主要職能:

1、編制全市城鄉建設行業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

3、組織起草建設行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4、承擔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5、負責委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清理、匯編工作;

6、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備案工作;

7、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件管理的相關工作;

8、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工作。

9、組織編制全市建設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10、組織編制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計劃;

11、負責城鄉建設方面重大課題的研究,提出城鄉建設與發展的指導性建議,組織編制全市建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12、組織開展城建項目研究、收集、規劃指導;負責建立「城建項目庫」;

13、負責組織開展城建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年度計劃的制訂;

14、參與相關工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設計;

15、負責城建項目招商審查和項目法人的管理工作;

16、負責市政府委託承建的市政項目前期工作;

17、參與城建重大項目工程決算的審定及審計工作;

18、參與制訂有關引進外資進行城市建設的政策措施;

19、負責城鄉建設數據統計、匯總和分析工作;

20、指導、協調、服務建設企業「外引內聯」及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

21、負責具體聯系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單位。

財務審計處:

主要職能:

1、負責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3、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監督直屬單位預算管理;

4、綜合管理城鄉建設行業各項資金、專項經費,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

5、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

6、負責委系統單位及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

主要職責:

1、擬訂全市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2、組織實施部、省、市級建築節能示範項目;

3、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

4、組織實施行業國際、國內科技交流和技術合作項目;

5、負責建設行業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廣應用;

6、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標准化管理工作,擬定有關地方技術細則,指導監督國家、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7、擬訂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行業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8、規范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行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9、指導全市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技術創新與質量管理;

10、指導和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

11、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抗震鑒定和加固工作;

12、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

13、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

14、配合指導全市城市無障礙建設改造。

審批處:

主要職責:

1、經委領導授權,受各職能處室委託,進駐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對外受理委各項行政服務事項;

2、嚴格按照各職能處室確認後的許可標准和領導的批示精神進行符合性審核、許可和轉報;

3、配合各職能處室做好入駐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服務許可事項和標準的增、減、變更工作;

4、配合各職能處室處理服務事項辦結後產生的群眾投訴、在現場核查及日常監管時發現的問題;

5、及時學習並配合好各職能處室傳達的上級有關方針政策、重要會議及文件精神,以便有效開展好行政服務事項的受理工作;

6、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綜合開發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7、參與擬訂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

8、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主體行為,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核准;

9、指導、協調、服務建設系統企業「外引內聯」及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

建築業處:

主要職責:

1、擬定全市建築業改革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制定全市建築工程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建築施工許可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政策並監督實施;

3、負責全市建築業(含施工、監理、檢測、商品混泥土、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4、指導和規范全市建築市場,規范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室內外裝飾裝修、建築製品、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等建築業各方主體行為;

5、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6、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7、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8、指導和管理全市建設工程造價;

9、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質量安全監管處:

工作職責:

1、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2、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房建、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3、負責全市建築機械、起重設備和垂直運輸設備的使用和現場監督管理;

4、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城市建設處:

主要職能:

1、負責全市城市道路、橋梁、路燈、戶外廣告、燈光夜景及景觀工程、市政設施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

2、指導城市管線工程建設;

3、指導全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

4、參與市政建設項目的計劃制定、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審查;

5、負責市政建設項目的監督、推進和竣工備案及移交工作;

6、負責市政設施施工企業的資質或資格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業處:

主要職能:

1、擬定全市市政公用行業的產業政策、監管措施並組織實施。

2、負責編制公用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燃氣、管網配套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

4、指導規范公用事業體制改革,負責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工作;

5、負責公用行業價格調整的報批工作;

6、指導、監督公用行業的生產運行;

7、指導、監督檢查市政公用事業單位的規范服務工作;

8、負責監督全市市政設施維護和管理;

9、負責市政大、中型項目的計劃制定、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10、負責中、小型市政建設項目的協調和技術指導工作。

城市給排水處:

工作職責:

1、負責城市內河綜合整治和開發管理;

2、參與編制城市內河綜合整治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

3、監督、協調、推進城市內河整治和維護工程;

4、參與編制城市給排水設施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指導、監督給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5、參與編制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含管道)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協調、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

6、負責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溫泉)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

鎮村建設指導處:

工作職責:

1、指導全市鎮村的建設工作,貫徹執行有關鎮村建設的政策與法規;

2、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4、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5、組織農村通用設計圖的編制和推廣;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和修復工程指導工作;

7、配合推動城鄉統籌工作。

人事處:

工作職責:

1、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2、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3、擬定並組織實施建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全市土建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和繼續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標准和執業資格標准。

系統黨委辦公室:

工作職責:負責市直城鄉建設系統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

工作職責:負責機關黨建工作。

參考資料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_主要職責

㈥ 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城鄉建設局的區別

委員會曾經是計劃經濟時代各級政府部門比較盛行的行政機構的稱呼,在多次政府機構改革中多數委員改用局做為行政機構的名稱。但某些地方政府仍沿用以前的名稱。因此,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城鄉建設局,是同類的行政機構,只是稱呼不同。
城鄉建設局或城鄉建設委員會,有的地方稱為住建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規劃局),屬於政府組成部門,是行政單位。其職責包括:
1、貫徹執行《城鄉建設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房地產管理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建設行業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住房和建設規劃執法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區住房和建設規劃行政執法工作。執行有關城鄉建設規劃、建築業、住房保障、房地產行業管理、城市房屋拆遷、物業管理、測繪、抗震設防、風景名勝區管理、勘察設計等法律法規和政策。
2、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指導全市縣城總體規劃初審工作;負責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初審和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及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審批及管理;負責城中村和舊城改造的規劃、實施和管理;負責制訂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測繪管理工作。
3、監督工程建設階段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的執行。
4、負責轄區內建築行業及建築市場管理;指導監督建設監理及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建設行業、勘察設計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建築安裝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辦法;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工作。
5、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范圍內工業民用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管理;負責建築有形市場監督管理和從事相關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
6、指導城市規劃區、開發區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7、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工作。
8、監督、指導全市城鄉建設工程和工業民用建築抗震設防的設計與實施;負責城市建設工程和工業民用建築抗震設計的審查與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設和易地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9、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㈦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需要上規劃委員會嗎

當然需要啊 最初的環節應該是現街道同意後送規劃局上會審批 通過才能去發改立項!

㈧ 城市規劃的審批級別及各級別的審批內容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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