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黃石市醫保結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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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轉移,但是由於各省市自治專區屬轉接醫保關繫纍計計算交費年限還沒有出台統一的政策,所以,目前醫保轉移後還不能實行兩地交費年限累計計算。
對此,社保人員和多數人都是暫時只轉接異地養老保險,而暫時中斷異地醫保交費,保留在異地的交費年限。參保人員流動到異地後,可在當地重新參加醫保。待全國異地醫保轉接政策統一後,再從異地將醫保關系轉接到新的參保地並累計計算交費年限。
『貳』 42歲城鎮居民為何不符合《黃石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對象
我剛查了下相關文件
你屬於參保范圍內的 《黃石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專險實施細則》應該屬於地方性屬法規 ,『參保對象並不涵蓋』 雖然國家允許地方性法規存在, 我還是覺得你們那裡是在打擦邊球 ,靈活就業人員醫保繳費高達1500元/年! 汗~! 應該是你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搞的 讓人氣憤, 凡是都不外乎人情,你去找找領導 說明自身情況 應該可以參加居民醫保的
『叄』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哪些法律規定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法律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地方有著相應的政策。涉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險待遇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門診搶救醫療費,支付范圍和標准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准執行。
2、起付標准(也就是通常說的門檻費)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樣,即三級980元、二級720元,一級540元。
3、就醫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就醫實行定點首診和雙向轉診制度,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專科醫院、院店合作和二級及其以下醫療機構確定為首診醫療機構,將部分三級綜合和專科醫療機構確定為定點轉診醫療機構。
參保居民就醫時應首先在定點首診醫療機構就診,因病情確需轉診轉院治療的,由定點首診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方可轉入定點轉診醫院接受住院治療,等病情相對穩定後,應轉回定點首診醫院。
(換句話說就是一但得病必須在指定的社區服務中心醫院,或是指定的小醫院看病,要這些小醫院看不好了,才能由小醫院出證明轉到大醫院看,等病情稍好,立馬要轉回來住。)
4、支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按不 同級別醫療機構確定,一級(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二級、三級醫療機構基金支付比例為75%、60%、50%。城鎮居民連續參保繳費滿2年後,可分別提高到80%、65%、55%。(換句話說就是住越小的醫院,報得越多些)
5、基本保額: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6萬元。如果是由於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治療)、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器官移直抗排異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簡稱「門診大病」)患者,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可提高到每人2萬元。
『肆』 《大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繳費年度如何計算到街辦繳費嗎
大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提高我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實現人人享有醫療保障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08]25號)和《黃石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黃政辦發[2008] 5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起步,做到籌資標准和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願參保,充分尊重群眾意願;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堅持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社會醫療救助相互銜接、協調發展。
第三條 2008年在全市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6月底前啟動實施。到年底,城鎮居民參保率力爭達到50%左右。逐步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全市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屬地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和指導全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試行的總體規則;
(二)擬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
(三)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的貫徹落實;
(四)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指導;
(五)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定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條 市醫療保險局為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
(二)編制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
(三)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四)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對象的資格審查、參保登記確認和就醫登記管理;
(五)對定點醫療機構、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學校學生居民醫療保險代辦機構和個人執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情況進行檢查;
(六)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各項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的匯總和填報工作;
(七)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的宣傳、培訓,受理參保人員的政策咨詢和日常業務查詢,做好相應的配套服務工作。
第七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在社區設立的勞動保障服務站負責轄區內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服務工作,其職能是:
(一)認真執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做好宣傳工作;
(二)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入戶調查、參保資格初審、參保登記,辦理繳費申報手續和計算機信息的建立、上傳工作;
(三)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有關報表的編制和呈報;
(四)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卡(證)的發放;
(五)負責城鎮居民醫療費的報銷相關事宜;
(六)定期向市醫療保險局報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情況;
(七)承辦有關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財政、衛生、教育、民政、殘聯、地稅、公安、審計、監察、物價、葯品監督等部門以及鄉鎮(場)、街辦、經濟開發區應依據各自的職責,協調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
(一)市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和基金的監管工作;
(二)市審計部門負責定期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三)市衛生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教育部門負責在校學生參保的宣傳、組織工作,做好參保登記及醫療保險費的代收、代繳工作,並統一向參保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申報和繳納醫療保險費手續;
(五)市民政部門負責做好低保人員名單報送、資格認定和貧困群體的醫療救助工作,對符合救助范圍的城鎮居民在住院醫療費用結算時直接進行救助(具體救助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六)市葯品監督部門負責社區醫療機構及定點醫院的葯品、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工作;
(七)市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員身份認定,並將其基本信息提供給市醫療保險局;
(八)市公安部門負責配合開展城鎮居民的調查、戶籍認定工作;
(九)市監察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運行情況的監督工作;
(十)市物價部門負責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葯品和診療服務項目價格的監督工作;
(十一)市地稅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確認、匯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並及時反饋給市醫療保險局。
(十二)各鄉鎮(場)、街辦、經濟開發區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各社區辦理居民參保登記,負責出具低收入老人、零就業家庭、低保人員和「三無」人員(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或贍養人的人員)等家庭情況證明材料。
第三章 參保對象
第九條 本轄區內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特殊學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在城鎮學校就讀的農村戶籍學生、城市規劃區內的失地農民、長期進城務工人員的非從業隨住家屬,均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上述農村戶籍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後,不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校大學生參加醫療保險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基金籌集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依法從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一條 2008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下列標准籌資:
(一)中小學校(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特殊學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90元;
(二)18周歲及以上的非從業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個人繳納190元,財政補助90元;
(三)未按月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年齡60周歲及以上的老人(以下簡稱低收入老人)每人每年繳納280元,其中個人繳納130元,財政補助150元。
上述人員中的低保人員個人不繳費,由市民政局從醫療救助資金中每人每年補助10元,差額部分由市財政全額補助;重度殘疾人員(指評定為一級、二級的肢體殘疾;一、二、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一級盲、二級盲視力殘疾;一級言語、聽力殘疾及一級低視力殘疾,持有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員)個人不繳費,由市財政全額補助。
第十二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醫療消費水平的變化情況,提出籌資標准、政府補助標准和醫療待遇水平的調整意見,經市政府審定,報黃石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給予補貼,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第五章 參保登記與繳費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參保。參保的具體方式為:
(一)在校學生參保由市教育部門負責,由所在學校統一申報、登記、繳費及信息變更。
(二)「三無」人員及屬低保對象的重度殘疾人員參保由市民政部門負責,由市低保局統一負責申報、登記及信息變更。低保對象以每年11月底市民政部門在冊名單為准。
(三)老年居民、少年兒童和其他居民參保由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統一申報、登記。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辦理參保及變更手續時,居民個人需提供戶口簿、身份證、近期1寸彩色登記相片1張,填寫《大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申請表》。以下幾類人員參保時還另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低保人員需攜帶《大冶市社會救助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重殘人員需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並提供復印件;
(三)「三無」人員需攜帶市民政部門提供的有關證明;
(四)外來務工人員家屬、未成年子女需攜帶居住地《暫住證》原件並提供復印件及務工人員工作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
(五)低收入老人需提供居住地政府機構出具的未按月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證明。
第十六條 各鄉鎮(場)、街辦、經濟開發區及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在認真核實城鎮居民參保的相關身份證件及有關證明後,應正確錄入參保居民個人信息,並按本細則第八條的繳費標准開具《大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申報核定單》,並督促參保居民到指定代辦銀行繳費,各代辦點應將參保居民的繳費信息及時傳輸到市地方稅務局和市醫療保險局,市醫療保險局應根據傳輸報送的信息及時進行復核和確認,並根據確認的信息和參保居民繳費憑證分別編制《大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統計表》和社會保障卡,交由各鄉鎮(場)、街辦、經濟開發區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發放。
第十七條 參保居民因就業、戶籍遷出或死亡等情況,需分別辦理終止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關系和注銷《社會保障卡》手續。辦理變更手續時,由本人或其家庭成員向所在地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報《大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信息變更表》。
(一)申請人由無業變更為就業應提交就業勞動合同書和社會保障卡等證明材料;
(二)申請人戶籍遷出本市應提交戶籍遷移證及復印件;
(三)居民死亡,醫療保險關系自動終止,直系親屬應在30日內提交死亡證明。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人員增減時,應填報《大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增減表》。各鄉鎮(場)、街辦、經濟開發區及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於每月25日前到市醫療保險局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參保登記和繳費從2008年 6月26 日開始,其醫療保險繳費年度為自然年度。啟動階段(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啟動階段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即居民參保登記繳費過度期),城鎮居民個人參保按6個月繳費標准繳納,啟動階段後,城鎮居民參保時按所剩月份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九條 過度期內按本細則規定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並足額繳納一個年度居民醫療保險費的居民,從繳費次月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過度期以後參保或斷保後重新續保的從繳費之日起90日後才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斷保前的繳費年限不予計算。欠費期間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可在完成戶籍登記手續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足額繳納一個年度居民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次日起開始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新辦理大冶戶籍的居民在入籍30日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可從次月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在校學生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年度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學校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將標準的電子文檔和相關表格送市醫療保險局,由市醫療保險局對參保學生資格進行審核,並填報繳費申報核定單;新增入學首次參保的在校學生按上述辦法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
在校學生按規定足額繳費後,從9月1日起享受居民醫療保險相關待遇。
第六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住院、門診大病和普通門診補助(普通門診的補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參保居民住院是指辦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續的過程。急診搶救與住院不間斷的視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診治過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結算時間確定醫療保險年度。
第二十三條 參保居民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起付標准費用。起付標准以上費用,由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居民按比例分擔。
(一)起付標准:三級醫院、轉市外醫療機構500元;二級醫院400元;一級醫院(含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100元。
參保的「三無」人員在惠民醫院住院,不設起付標准線。
(二)基金支付比例:三級醫院、轉市外醫療機構40%;二級醫院支付50%;一級醫院(含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支付75%。
第二十四條 低保對象在惠民醫院發生的住院和大病門診費用先享受惠民政策,在享受惠民優惠待遇基礎上,再按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報銷其餘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和惠民醫療優惠減免之和原則上不低於符合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的80%。
低保對象參保後取消低保待遇的,參保當年仍可享受低保人員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參保居民在門診進行惡性腫瘤放化療、組織器官移植手術後抗排斥、尿毒症透析、血友病、紅斑狼瘡5種重症疾病治療的,符合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55%給予補助。
第二十六條 參保居民發生符合《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葯品目錄》、《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准》(以下簡稱「三個目錄」)的住院及門診大病醫療費用中,不符合目錄規定適應症,進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使用安裝特殊材料和人工器官(國產)的,由個人自付10%,其餘部分再按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報銷其餘費用。特殊材料限使用國內生產,因特殊情況需使用合資和進口材料的差額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參保居民一個年度內住院和大病門診醫療費,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最高限額標准(即封頂線)為3萬元。
參保居民連續繳費滿3年、6年(含以上)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標准分別提高至4萬元、5萬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標准以上的醫療費用,通過社會醫療救助或商業保險等途徑解決,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第七章 醫療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即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參保居民可在其中自主選擇就醫。
第二十九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管理。市醫療保險局與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就有關服務范圍、項目、質量和結算方式等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切實保障參保患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參保居民患病住院,必須攜帶市醫療保險局統一發放的《居民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應認真進行審驗和核對,不得冒名就醫。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的各項規定,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收費。
第三十一條 參保居民住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進行登記,及時准確地將居民住院的醫療明細費用輸入計算機,並通過計算機網路系統上傳至市醫療保險局。居民住院期間所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向參保患者提供住院費用「日清單」,並由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名。患者出院時,只需支付應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其餘費用由市醫療保險局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三十二條 居民醫療保險的用葯目錄、診療及服務項目目錄等按照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適當增加適宜少年兒童診療的葯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范圍。
第三十三條 參保居民如因病情需要轉黃石、武漢等地就診的,須由二級醫療機構主任醫師會診,並出具轉診證明和病歷摘要,經醫院醫療保險辦審核後,報市醫療保險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因急診和危重病施行緊急搶救的參保居民,可就近選擇醫療機構就醫,不受轉院轉診手續的限制,但應在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家屬持急診證明和相關證件到市醫療保險局補辦手續。
第三十五條 參保居民長期駐外,需攜帶居住地的《暫住證》到市醫療保險局辦理異地就醫手續,並限選當地一家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長期駐外居民在外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應在入院後5個工作日內報市醫療保險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參保居民因搶救住院、臨時外出因病住院、轉外地醫院以及長期異地居住因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或代理人攜帶《居民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身份證和出院小結、醫療費用明細清單、住院發票原件,在出院後及時報市醫療保險局進行審核,其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居民醫療保險轉外治療規定的比例報銷。
第三十七條 患有第二十五條規定的5種重症疾病的參保居民,可申請辦理大病門診。由參保患者或其家屬持《大冶市城鎮居民大病門診申請表》,原始病史資料(須經二級以上定點醫院診斷)到市醫療保險局申報。門診大病從核準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條 參保居民發生的下列費用,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予報銷:
(一)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治療的;
(二)自殘和自殺(精神病患者除外)的;
(三)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導致傷殘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在校學生除外)、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用責任部分的;
(五)工傷、職業病及計劃生育費用;
(六)由財政專項資金支付的愛滋病、血吸蟲病、結核病的醫療費用;
(七)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報銷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九條 市民政部門應認真做好睏難群體的醫療救助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參保城鎮居民給予救助。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四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市勞動保障部門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市財政部門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市審計部門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二條 定點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勞動保障部門應按協議規定追究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必要時,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核實患者是否屬於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居民,造成冒名頂替就醫的;
(二)採取掛名住院、編造病歷、住院病歷與住院醫療明細費用不符的;
(三)推諉或滯留病人的;
(四)不能保證城鎮居民必要的檢查、診療和用葯,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串換診療項目和葯品,將不符合規定的診療項目和葯品列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六)違反診療項目收費標准和葯品價格規定亂收費的;
(七)檢查、治療、用葯與病情不相符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葯的;
(九)其他違反居民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行為。
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市醫療保險局除追回損失外,可予以通報批評,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必要時,提請有關部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他人提供本人醫療保障卡,造成冒名頂替就醫的;
(二)虛報冒領醫療費的;
(三)其他違反居民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市醫療保險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追回非法所得,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損公肥私的;
(二)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謀取私利的;
(三)違反規定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挪作他用的;
(四)因瀆職造成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出台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及本細則的具體配套辦法。
第四十五條 參保居民因突發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大范圍急、危、重病人的救治醫療費,由市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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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1、在當事人是屬於政策內在定點機構住院分娩的前提下,可以享受生育補助待遇的內;
2、根據(豫政辦容〔2016〕194號)文件第17條的規定:
(1)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孕產婦住院分娩,住院醫療費實行定額支付。定額標准為:自然分娩不低於600元,剖宮產不低於1600元;
(2)實際住院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據實結算,超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准支付。
3、以上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豫政辦〔2016〕194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陸』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怎麼報銷比例
一、住院報銷
1.未成年及在校學生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600元,報銷比例為65%;二級醫院起付標准為300元,報銷比例為75%;一級醫院起付標准為150元,報銷比例為85%。
2.非從業居民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2000元,報銷比例為65%;二級醫院起付標准為1000元,報銷比例為75%;一級醫院起付標准為500元,報銷比例為85%。
3.老年居民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1400元,報銷比例為65%;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准為700元,報銷比例為75%;一級醫院起付標准為350,報銷比例為85%。
二、普通門(急)診待遇
1.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
按規定就醫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范圍內的葯費,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所在學校的醫療機構就醫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在其他醫療機構就醫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額:300元/人/月。
2.非從業居民
無普通門(急)診待遇
3.老年居民
按規定就醫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范圍內的葯費,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額:100元/人/月。
(6)黃石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擴展閱讀:
學生、兒童每人每年籌資標準是100元,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60元,其餘40元由政府補助。重度殘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難家庭的學生兒童,個人不繳費,醫療保險費全部由政府補助。非從業城鎮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籌資,繳費和補助標準是:
1、重度殘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員、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個人不繳費,醫療保險費全部由政府補助;
2、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120元,其餘440元由政府補助;
3、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330元,其餘230元由政府補助。
『柒』 黃政發[1999]52號文件《黃石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具體內容
只有找到這個:抄http://law.51labour.com/lawshow-85318.html ,打開就襲能看到:《黃石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希望可以幫到你,望採納我的回答。
『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文件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廣大人民群眾的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1998年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後又啟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建立了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目前沒有醫療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鎮非從業居民。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今年起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將其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統籌規劃,規范引導,穩步推進。
一、目標和原則
(一)試點目標。2007年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2至3個城市啟動試點,2008年擴大試點,爭取2009年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國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二)試點原則。試點工作要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准,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願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願;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責任,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准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
二、參保范圍和籌資水平
(三)參保范圍。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四)籌資水平。試點城市應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並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恰當確定籌資水平;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掛鉤的機制。(五)繳費和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鼓勵政策。對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於人均4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從2007年起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在此基礎上,對屬於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政府原則上每年再按不低於人均1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於人均6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財政補助的具體方案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研究確定,補助經費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六)費用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於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要合理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完善支付辦法,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探索適合困難城鎮非從業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的醫療服務和費用支付辦法,減輕他們的醫療費用負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
三、加強管理和服務
(七)組織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管理服務體系,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實際,進一步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機構、參保居民、社會團體、醫葯服務機構等方面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運行的監督。建立醫療保險專業技術標准組織和專家咨詢組織,完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專業技術標准和業務規范。根據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加強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八)基金管理。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試點城市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範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九)服務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試點城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部門制定。要綜合考慮參保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醫療服務的范圍。通過訂立和履行定點服務協議,規范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明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的醫療機構、零售葯店的權利和義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簡化審批手續,方便居民參保和報銷醫療費用;明確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按規定與醫療機構及時結算。加強對醫療費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的獎懲機制。積極推行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等結算方式,探索協議確定醫療費用標準的辦法。(十)充分發揮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寬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的功能,加強社區服務平台建設,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對參保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要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比例。
四、深化相關改革
(十一)繼續完善各項醫療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將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力推進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重點解決大病統籌問題;繼續著力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鼓勵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以多種方式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一步規范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政策,強化醫療服務管理。加快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一步完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搞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十二)協同推進醫療衛生體制和葯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根據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協調醫療衛生、葯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制度銜接,充分發揮醫療保障體系在籌集醫療資金、提高醫療質量和控制醫療費用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區域衛生規劃,健全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衛生行業標准體系,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葯品市場的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逐步建立和完善臨床操作規范、臨床診療指南、臨床用葯規范和出入院標准等技術標准。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和中醫葯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實行參保居民分級醫療的辦法。
五、加強組織領導
(十三)建立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在國務院領導下,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和宏觀指導試點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就重大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報告和建議。(十四)選擇確定試點城市。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條件選擇2至3個試點城市,報部際聯席會議審定。試點城市的試點實施方案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十五)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教育、葯品監督和中醫葯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加快推進各項配套改革。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為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十六)精心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規定的試點目標和任務、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驟,統籌規劃,積極穩妥地推進本行政區域的試點工作。試點城市要在充分調研、周密測算、多方論證的基礎上,制訂試點實施方案並精心組織實施。已經先行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城市,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制度,進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實際的基本醫療保險的體制和機制。(十七)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強。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加強對試點中好的做法和經驗的總結推廣,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試點工作成為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的實踐。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解決的辦法,妥善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遇有重要情況及時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國務院 二○○七年七月十日
『玖』 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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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當事人是屬於政策內在定專點機構住院屬分娩的前提下,可以享受生育補助待遇的;
2、根據(豫政辦〔2016〕194號)文件第17條的規定:
(1)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孕產婦住院分娩,住院醫療費實行定額支付。定額標准為:自然分娩不低於600元,剖宮產不低於1600元;
(2)實際住院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據實結算,超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准支付。
3、以上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豫政辦〔2016〕1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