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二零一六十一號文件
查了半天。
建市罰字[2016]11號
被處罰人:北京華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斌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清路8號科技財富中心B座1501室
北京華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9日8時20分許,在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大學附屬中學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工地,作業人員在基坑內綁扎鋼筋的過程中,筏板基礎鋼筋體系發生坍塌,發生一起造成10人死亡,4人受傷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根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提請吊銷清華大學附屬中學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資質證書和責任人員執業資格的請示》(京建文[2015]91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華附中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12·29」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結案的通知》(京政辦函[2015]45號)認定,你公司作為該工程的監理單位,對該項目監理工作履職不到位,對總包單位備案項目經理長期未到崗履職的情況,未及時下達監理指令;未及時發現並糾正作業人員未按照鋼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業的違規行為;對項目部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監理不到位。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部於2015年8月24日向你公司發出了《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建市罰聽告字[2015]42號)。你單位於2015年9月14日簽收了告知書,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公司吊銷房屋建築工程監理甲級資質的行政處罰。請你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1月29日
Ⅱ 在工程建設中,哪部法律法規或標准規范中提到或者涉及到"施工方案要先審批通過後才能開始施工"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號)。主要做了如下修改:一是進一步減少證明事項,將施工許可條件中的「建設資金到位證明」修改為「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同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二是減少施工許可前置條件,刪除了施工許可條件中「無拖欠工程款承諾書」和「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的要求;三是壓縮審批時限,將施工許可審批時間由15個工作日壓縮至7個工作日。
3.關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4〕34號)。主要做了如下修改:一是減少證明事項,將資金證明修改為「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二是實行告知承諾制,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撤銷施工許可決定並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同時,將申請人的不良行為向社會公開;三是簡化施工許可前置條件,刪除施工許可證申請表(樣本)中的「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監理合同或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情況」。
4.關於《關於加強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審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號)和《關於認真做好<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准>宣貫、實施及監督工作的通知》(建標函〔2005〕121號)。廢止這兩個文件,取消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
上述規章和政策文件的修改,減少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數,減化了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施工許可的法定審批時間減少一半以上,在建設資金落實方面推行告知承諾制,這不僅可以大大減輕企業負擔,審批時間和效率也將明顯提高。
此外,關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修改的主要內容是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改為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目前正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關於《燃氣服務導則》(GB/T28885-2012)和《城鎮供水服務》(GB/T32063-2015),主要是增加完善相關工程建設項目報裝服務流程、環節、時限和服務規范等內容,規范服務行為
Ⅲ 如何建立健全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
一,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二,嚴格規范勞動用工管理。督促各類企業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嚴格履行,建立職工名冊並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計酬手冊,記錄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
三,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託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
四,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監控機制。構建企業工資支付監控網路,依託基層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路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員和基層工會組織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員,對轄區內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實行日常監管,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並要求其定期申報。
五,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逐步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其他易發生拖欠工資的行業。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3)住房城鄉建設部加強資金到位擴展閱讀:
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建設領域市場秩序不規范。工程項目違法分包、層層轉包、掛靠承包、墊資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問題仍大量存在,無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帶隊伍參加施工的現象比較普遍,導致建設單位與農民工之間形成了很長的「債務鏈」,工資支付的責任主體難以落實。
二是建設領域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行為不規范。施工企業普遍採取平時只給農民工發基本生活費,工程竣工後或春節前結清工資等做法,將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款捆綁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極易導致欠薪。同時,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流動性大,使農民工在追討工資時往往缺乏證據。
三是當前一些勞動密集型加工製造業、煤炭等行業的企業生產經營遇到困難,逐步成為新的欠薪風險源。四是保障工資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工資保證金等制度執行剛性不足,發揮作用不到位。企業拖欠工資的違法成本過低,最高罰款不超過2萬元,與用人單位動輒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拖欠工資數額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懾作用。
Ⅳ 住房城鄉建設部強調:落實城市主體責任,確保實現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
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獲悉,近日該部召開的部分城市房地產工作會商會要求,切實落實城市主體責任,提高工作的主動性,及時採取針對性措施,確保實現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
會議強調,要毫不動搖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堅持不將房地產作為短期刺激經濟的手段,保持調控政策連續性穩定性,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據了解,會議的召開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決策部署,分析當前房地產市場形勢,研究落實城市主體責任,穩妥實施房地產長效機制有關工作。
會議要求,要高度重視當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始終綳緊房地產市場調控這根弦。要堅持問題導向,精準施策,從源頭上解決問題。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住宅及用地供應,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堅決遏制投機炒房。要整頓規范市場秩序,做好輿論和預期引導。
會議指出,落實省級監控和指導責任,加強對轄區內城市房地產市場監測和評價考核,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加大指導力度,指導城市採取針對性措施,確保城市主體責任落到實處。
沈陽、長春、成都、銀川、唐山、常州等城市政府及所在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人參加會商。參會城市表示,將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履行好房地產調控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調控措施,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Ⅳ 3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大概內容是什麼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標要求,為進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資金使用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 按照現行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實行「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均已下達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有關地區)。同時,今年中央財政已追加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重點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地區要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盡快分配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各市、縣或師、團場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來源渠道,切實落實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將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與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以及市、縣或師、團場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統籌安排,盡快落實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條件的家庭,確保不因資金不落實、不到位而影響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 二、允許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從2010年起,各地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從土地出讓凈收益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11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許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後,作為建設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從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出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四、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 按照現行規定,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於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為了進一步提高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效率,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本地區年度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任務。2010年各地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任務數,為當年省級人民政府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確認的新增廉租住房套數,扣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下達新建廉租住房套數之後的套數。2010年中央財政補助相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具體任務數詳見附件。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將2010年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數分解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並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按期完成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從2011年開始,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分配下達有關地區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時,不僅要考慮該地區當年租賃補貼任務完成情況,還要考慮該地區當年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完成情況。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將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用於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五、利用貸款貼息引導社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為充分調動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投資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降低社會資金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融資成本,各地可以採取貼息方式,支持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從商業銀行融資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包括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均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幅度、年限等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六、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項「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支出」科目。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地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租金收入及時足額繳庫,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預算執行進度 各地要按照簽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責任書,積極開展各項工作,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審批,盡快開工建設並形成實物工作量,根據工作進度及時撥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要在核實底數的基礎上,盡快將租賃補貼資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時,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預算執行進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完成率,確保當年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如期完成。對於超計劃完成當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地區,中央在分配下達下一年度相關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時,將給予適當的資金傾斜和獎勵。各地要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擠占和挪作他用。 附件:2010年中央財政補助相關地區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任務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Ⅵ 農村的舊房改建,聽說有補足但一直不能兌現
按照「群眾自建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的原則,政府對各類對象和危房等級的戶均補助標准為:
(一)五保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2萬元;
(二)五保戶二級危房,戶均補助0.5萬元;
(三)五保戶三級危房,戶均補助0.3萬元;
(四)低保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2萬元;
(五)困難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1萬元;
(六)一般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0.5萬元;
(七)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二級危房,戶均補助0.3萬元;
(八)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三級危房,戶均補助0.2萬元;
上述補助標准為戶均補助標准,各地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在切實體現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幫扶特困群眾的前提下,在不改變危改資金用途的情況下,以農民群眾滿意為基礎,根據危改戶貧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實際情況,可對戶均補助標准進行適當調整。保調整後的補助資金必須根據危房等級和農戶貧困善狀況劃分補助檔次,嚴禁「平均」或「普惠」等現象的發生。
2013年危房改造政策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做好2013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農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農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切實做好2013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造任務
2013年中央支持全國266萬貧困農戶改造危房,其中:國家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等貧困地區105萬戶,陸地邊境縣邊境一線15萬戶,東北、西北、華北等「三北」地區和西藏自治區14萬農戶結合危房改造開展建築節能示範。各省(區、市)危房改造任務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確定。
二、補助對象與補助標准
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重點是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各地要按照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執行農戶自願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等補助對象的認定程序,規范補助對象的審核審批。同時,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將補助對象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的結果在村務公開欄公示。縣級政府要組織做好與經批準的危房改造農戶簽訂合同或協議工作,並徵得農戶同意公開其有關信息。
2013年中央補助標准為每戶平均7500元,在此基礎上對貧困地區每戶增加1000元補助,對陸地邊境縣邊境一線貧困農戶、建築節能示範戶每戶增加2500元補助。各省(區、市)要依據改造方式、建設標准、成本需求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等不同情況,合理確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檔次的省級分類補助標准,落實對特困地區、特困農戶在補助標准上的傾斜照顧。
三、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
2013年中央安排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230億元(含中央預算內投資35億元),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下達。中央補助資金根據農戶數、危房數、地區財力差別、上年地方補助資金落實情況、工作績效等因素進行分配。各地要採取積極措施,整合相關項目和資金,將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災害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扶貧安居等資金與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有機銜接,通過政府補助、銀行信貸、社會捐助、農民自籌等多渠道籌措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地方各級財政要將農村危房改造地方補助資金和項目管理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省級財政要切實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幫助自籌資金確有困難的特困戶解決危房改造資金問題。
各地要按照《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88號)等有關規定,加強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並按有關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嚴格使用,健全內控制度,執行規定標准,直接將資金補助到危房改造戶,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或變相使用。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及時下達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
四、科學制定實施方案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認真組織編制2013年農村危房改造實施方案,明確政策措施、任務分配、資金安排和監管要求,並於今年8月上旬聯合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以下簡稱3部委)。各省(區、市)分配危房改造任務要綜合考慮各縣的實際需求、建設與管理能力、地方財力、工作績效等因素,確保安排到貧困地區的任務不低於中央下達的貧困地區任務量。各縣要細化落實措施,合理安排各鄉(鎮)、村的危房改造任務。
五、合理選擇改造建設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積極探索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擬改造農村危房屬整體危險(D級)的,原則上應拆除重建,屬局部危險(C級)的應修繕加固。危房改造以農戶自建為主,農戶自建確有困難且有統建意願的,地方政府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幫助農戶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統建。堅持以分散分戶改造為主,在同等條件下傳統村落和危房較集中的村莊優先安排,已有搬遷計劃的村莊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義推進村莊整體遷並。積極編制村莊規劃,統籌協調道路、供水、沼氣、環保等設施建設,整體改善村莊人居環境。陸地邊境一線農村危房改造以原址為主,確需異址新建的,應靠緊邊境,不得後移。
六、嚴格執行建設標准
農村危房改造要執行最低建設要求,改造後住房須建築面積適當、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結構安全和基本功能齊全。原則上,改造後住房建築面積要達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戶均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可根據家庭人數適當調整,但3人以上農戶(含3人)的人均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8平方米。
各地要加強引導和規范,既要防止改造後住房達不到最低建設要求,又要防止群眾盲目攀比、超標准建房。積極組織編制符合建設標準的農房設計方案,注重為將來擴建預留好介面。農房設計要符合農民生產生活習慣,體現民族和地方建築風格,注重保持田園風光與傳統風貌。加強地方建築材料利用研究,傳承和改進傳統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標準的就地取材建房技術方案,推進農房建設技術進步。要結合建材下鄉,組織協調主要建築材料的生產、采購與運輸,並免費為農民提供主要建築材料質量檢測服務。各地要利用好中央預撥資金,支持貧困農戶提前備工備料。
七、強化質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農村危房改造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農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試行)》(建村[2011]115號),積極探索抗震安全檢查情況與補助資金撥付進度掛鉤的具體措施。地方各級尤其是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技術力量,開展危房改造施工現場質量安全巡查與指導監督。加強鄉鎮建設管理員和農村建築工匠培訓與管理,提高農房建設抗震設防技術知識水平和業務素質。編印和發放農房抗震設防手冊或掛圖,向廣大農民宣傳和普及抗震設防常識。開設危房改造咨詢窗口,面向農民提供危房改造技術和工程糾紛調解服務。各地要健全和加強鄉鎮建設管理機構,提高服務和管理農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農房設計要符合抗震要求,可以選用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推薦使用的通用圖、有資格的個人或有資質的單位的設計方案,或由承擔任務的農村建築工匠設計。農村危房改造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築工匠或有資質的施工隊伍承擔。承攬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的農村建築工匠或者單位要對質量安全負責,並按合同約定對所改造房屋承擔保修和返修責任。鄉鎮建設管理員要在農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關鍵施工階段,及時到現場逐戶進行技術指導和檢查,發現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當即告知建房戶,並提出處理建議和做好現場記錄。
八、完善農戶檔案管理
農村危房改造實行一戶一檔的農戶檔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戶、建檔一戶。每戶農戶的紙質檔案必須包括檔案表、農戶申請、審核審批、公示、協議等材料,其中檔案表按照全國農村危房改造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公布的最新樣表製作。在完善和規范農戶紙質檔案管理與保存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農戶紙質檔案表信息化錄入制度,將農戶檔案表及時、全面、真實、完整、准確地錄入信息系統。各地要按照績效考評和試行農戶檔案信息公開的要求,加快農戶檔案錄入進度,提高錄入數據質量,加強對已錄入農戶檔案信息的審核與抽驗。改造後農戶住房產權歸農戶所有,並根據實際做好產權登記。
九、推進建築節能示範
建築節能示範地區各縣要安排不少於5個相對集中的示範點(村),有條件的縣每個鄉鎮安排一個示範點(村)。每戶建築節能示範戶要採用2項以上的房屋圍護結構建築節能技術措施。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總結近年建築節能示範經驗與做法,制定和完善技術方案與措施;充實省級技術指導組力量,加強技術指導與巡查;及時組織中期檢查和竣工檢查,開展典型建築節能示範房節能技術檢測。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建築節能示範監督檢查要求,實行逐戶施工過程檢查和竣工驗收檢查,並做好檢查情況記錄。建築節能示範戶錄入信息系統的「改造中照片」必須反映主要建築節能措施施工現場。加強農房建築節能宣傳推廣,開展農村建築工匠建築節能技術培訓,不斷向農民普及建築節能常識。
十、健全信息報告制度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嚴格執行工程進度月報制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危房改造進度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匯總並上報有關農村危房改造計劃落實、資金籌集、監督管理等情況。各地要組織編印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將建設成效、經驗做法、存在問題和工作建議等以簡報、通報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報3部委。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於2014年1月底前將2013年度總結報告和2014年度危房改造任務及補助資金申請報3部委。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牽頭編報2014年農村危房改造投資計劃,並於7月中旬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十一、完善監督檢查制度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關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要定期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處理。問題嚴重的要公開曝光,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加強農戶補助資金兌現情況檢查,堅決查處冒領、剋扣、拖欠補助資金和向享受補助農戶索要「回扣」、「手續費」等行為。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發改稽察機構將對各地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控和檢查。
建立健全農村危房改造年度檢查與績效考評制度,完善激勵約束並重、獎懲結合的任務資金分配與管理機制,逐級開展年度檢查與績效考評。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對各省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情況實行年度檢查與績效考評,綜合評價各地政策執行、資金落實與使用、組織管理、工程質量與進度、建築節能示範等情況,公布檢查與績效考評結果及排名,並將結果作為安排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務和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制定年度檢查與績效考評辦法,全面監督檢查當地農村危房改造任務落實與政策執行情況。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與部門協作
各地要加強對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明確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會同民政、民族事務、國土資源、扶貧、殘聯、環保、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等有關部門,共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積極宣傳農村危房改造政策,認真聽取群眾意見建議,及時研究和解決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3年7月11日
Ⅶ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的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確定的工作任務,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規劃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確定的工作任務,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積極促進房地產市場繼續向好發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統一思想,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深入學習領會國發10號文件的指導思想、任務要求和政策規定,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是堅決貫徹落實國發10號文件政策、繼續抑制房價上漲、促進房價地價合理調整的重要任務,是增加群眾住房有效供給、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進城市建設節約用地、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
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從當地房地產市場實際出發,在嚴格執行法規政策、加強管理監督、認真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各項工作中主動協調配合,落實各部門責任,努力開展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向好發展。
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的年度計劃管理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建設規劃和編制計劃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設的年度計劃,並根據年度計劃實行宗地供應預安排,共同商定將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設任務落實到地塊。省級市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供地計劃、供地時序、宗地情況和供地條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正確引導市場預期。要根據住房建設計劃落實情況,及時合理調整供地計劃。要在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供應總量70%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實際,選擇地塊,探索以劃撥和出讓方式加大公共租賃住房供地建房、逐步與廉租住房並軌、簡化並實施租賃住房分類保障的途徑。在房價高的地區,應增加中小套型限價住房建設供地數量。要在盤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時,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和具備「凈地」供應的儲備土地以及農轉用計劃指標,應優先確保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上述各類住房用地的供應。沒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計劃的地方,不得向大戶型高檔住房建設供地。
加快推進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的審批
(一)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監管。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監督市、縣按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設任務,盡快編制建設項目、落實資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市、縣依據項目確定和資金落實情況,及時辦理供地手續。對已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等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抓緊做好開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開工建設。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築設計方案的審查,嚴格落實國家關於保障性住房的建築面積控制標准,嚴格按照規劃要求同步建設公共配套設施。
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准、增加套型面積。對改變上述內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已作為商品住房銷售的,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二)加快住房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主管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規劃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後10天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後10天內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後60天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要求限時進行施工圖審查和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及時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各部門要及時互通辦理結果,主動銜接,提高行政辦事效率,加快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應。
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
(一)規范編制擬供地塊出讓方案。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住房城對具備供地條件的地塊,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在接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函件後30日內分別提出規劃和建設條件。擬出讓宗地規劃條件出具的時間逾期一年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重新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完善出讓方案。
擬出讓地塊要依法進行土地調查和確權登記,確保地類清楚、面積准確、權屬合法,沒有糾紛。
(二)嚴格制定土地出讓的規劃和建設條件。市、縣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嚴格依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確定擬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住宅建築套數、套型建築面積等套型結構比例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列入出讓合同。對於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要明確提出平均套型建築面積的控制標准,並制定相應的套型結構比例條件。要嚴格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於1。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提出限價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銷售價位,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數、套型面積、設施條件和項目開竣工時間及建設周期等建設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合同。
土地出讓後,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更改規劃和建設條件。因非企業原因確需調整的,必須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公開程序進行。由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調整規劃建設條件而不按期開工的,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
(三)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競買人參加招拍掛出讓土地時,除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繳納競買(投標)保證金外,還應提交競買(投標)保證金不屬於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及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
根據國發10號文件規定,對發現並核實競買人存在下列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
1.存在偽造公文騙取用地和非法倒賣土地等犯罪行為的;
2.存在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違法行為的;
3.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一年以上的;
4.開發建設企業違背出讓合同約定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發10號文件有關規定和上述規定,要及時將發現並核實有違法違規違約企業的名單、問題和查處結果入網上傳到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的中國土地市場網頁,不執行或弄虛作假的,按有關法規紀律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1
(四)嚴格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管理。各類住房建設項目應當在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中約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三年內竣工。綜合用地的,必須在合同中分別載明商業、住房等規劃、建設及各相關條件。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違反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應約定的條件、規定和要求的違約責任及處罰條款,連同土地受讓人對上述內容的承諾一並寫入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確保以保障性為重點的各類住房用地、建設和銷售等按照國家政策落實到位。
加強對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設的監管
(一)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監管。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住房用地出讓公告和合同約定內容的適時監管,要責令立即撤銷公告,調整出讓方案重新出讓。土地出讓成交後,要協商規范合同約定內容,統一電子配號後方可簽定合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房地產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依託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和監管系統,及時清理開工、竣工的房地產項目,定期對已供房地產用地的開竣工、開發建設條件執行等情況進行實地巡查,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的,必須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二)加強住房建設項目開發過程的動態監管。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土地開發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的全程動態監管。應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審核審批,發現有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必須終止企業相關行為、停辦相關手續,及時通告並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共同依法依規查處。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及建設項目履行用地合同約定的各類條件及承諾情況進行核查。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全面加強對住宅工程、特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質量監管,重點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化住宅工程質量責任落實。在工程質量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處,並告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清理查處力度
(一)嚴格查處囤地炒地閑置土地行為。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採取得力措施,督促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加快查清處理閑置土地。對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必須依法堅決查處。對政府及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聯合限期查辦。對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轉讓條件轉讓房地產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為,要及時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應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對違規違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部門和人員,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責任。
(二)嚴格查處擅自調整容積率行為。市、縣規劃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已確定的容積率指標對開發宗地進行規劃許可和建設項目竣工核驗。對已供土地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應統一規劃設計,各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築面積的總和,必須符合容積率指標要求。堅決制止擅自調整容積率等問題,嚴肅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用地規劃變更、容積率調整中玩忽職守、權錢交易等違紀違法行為。
(三)嚴格查處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的違法違規行為。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結構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無故拖延開竣工時間、違反預銷售時限和方式要求等行為進行處罰,並及時向國土資源、價格、金融等主管部門通報違法違約企業名單。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場動態監管制度,開展商品住房銷售現場的日常巡查和實地檢查,在商品住房預售環節及時發現並嚴肅查處捂盤惜售、囤積房源、虛假宣傳、哄抬房價等違法違約行為。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聯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等部門,及時查處違反規定向別墅項目供地和未經批准改變項目規劃建設條件建設別墅的行為。
(四)加大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信息公開。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季度將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的情況,在當地媒體和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的中國土地市場網頁上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同時將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企業名單,及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工商、金融及監管、證券等部門,配合相關部門認真落實國發10號文件有關規定。每季度末,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有關情況報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向社會通報。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按照國發10號文件的要求,對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