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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是建設局職能

發布時間:2021-02-03 17:17:41

㈠ 南通市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范全市城鄉建設管理程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行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或參與組織擬訂全市城市建設、工程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勘察設計咨詢業和建材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參與全市城市化規劃的編制,負責城市化進程中城鎮發展工作。參與審議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參與縣級市總體規劃、村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參與全市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城鎮發展指標體系。
(三)承擔全市建築市場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築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管理。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招標投標、質量監督、標準定額、造價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勘察、設計、工程監理、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裝飾裝修行業的綜合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涉外建設項目審查工作。
(四)承擔全市城市市政工程建設管理的責任。組織擬定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專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市建設計劃的編制及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維護。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照明、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工作。負責全市市政工程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市政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負責市政公用事業行業管理、資質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
(五)承擔全市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責任。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市風景園林綠化行業的管理。負責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城市樹木移伐和佔用綠地的審批。
(六)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協助做好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的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的建設。
(七)組織編制全市城市綜合開發發展計劃、年度計劃。指導全市城鎮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參與全市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參與全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八)承擔全市建築業行業管理的責任。指導全市建築業的改革發展工作。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監督管理本系統駐外省、市辦事機構及施工單位。負責外國、港澳台地區建築企業在我市承包工程的資質管理和核准登記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方面合作。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責任。制定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參與組織編制全市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參與地震應急救援和災後重建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參與較大以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承擔推進科技進步、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組織制定全市建設事業科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建設系統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一)指導全市建設系統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全市建設系列職稱和各類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建設檔案工作。推進城鄉建設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㈡ 南通市城鄉建設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鄉建設局(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市園林管理局)設16個內設機構: (宣傳教育處與其合署)
負責全系統黨建、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機關中層幹部隊伍建設;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勞動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建設行業的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組織職工技術考核定級、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考試,指導執業資格注冊;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社會團體有關事項的管理;指導工會、共青團、婦委會、人民武裝和計劃生育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保衛、綜合治理工作;做好統戰工作和出國人員政審工作。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涉外工程安保辦公室)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市場的管理;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招投標、質量監督、造價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勘察、設計、工程監理、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裝飾裝修行業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重點項目的建設;參與建設工程較大以上質量事故的處理;參與全市工程建設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工作;參與審查新建和擴建工程建設投資項目的選址定點;參與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審查;指導全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優質工程的評定和推薦申報工作;貫徹執行涉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政策法規,指導全市涉外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涉外建設安保設施的有關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風景園林綠化的行業管理;參與編制城市園林綠化維護(含大中修)年度資金計劃;監督管理園林綠化的養護工作;負責樹木移伐、佔用綠地的審批;參與新改擴建綠化工程項目的備案、驗收和移交;指導全市古樹名木、生物多樣性和濕地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指導系統內風景園林綠化資產的經營管理。
(十一)村鎮建設處
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發展專業規劃,指導村鎮建設工作;參與全市村鎮規劃的論證、審查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市場管理和村鎮綜合開發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與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應用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推廣村鎮住宅通用設計圖紙;指導全市重點中心鎮建設。
(十二)城市綜合開發處
編制全市綜合開發發展計劃、年度計劃,組織協調市區城市綜合開發工作;承辦房地產綜合開發的前期協調工作,指導市區房地產綜合開發的配套設施建設;參與全市房地產開發市場監測;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參與擬訂全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參與全市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指導全市城鎮住宅建設的實施;承擔住宅產業的示範工程、性能認定和部品認定(證)等技術指導及推廣應用工作;參與全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參與市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擴初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十三)建築行業管理處
負責全市建築業的行業管理;指導全市建築業的改革發展工作;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全市建築企業調整結構,開拓市場,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和對外交流;監督管理本系統駐外省、市辦事機構及施工單位;負責全市建築業優質工程的推薦申報工作;負責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工作;承擔建築行業統計工作。
(十四)建築節能與建材處
負責編制建築節能發展專項規劃;指導建築節能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新型牆體材料、散裝水泥的推廣應用;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行業發展;收集發布建築節能信息。
(十五)抗震辦公室
參與組織編制全市抗震防災規劃和擬定實施辦法;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含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審查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建設工程的抗震加固、抗震鑒定和使用管理;組織震後建設工程的應急評估;參與擬訂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規劃;參與組織抗震宣傳;組織建設系統抗震人才培訓和抗震科學研究。
(十六)安全監管處
負責全市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與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及現場文明施工監督、考核,指導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組織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達標檢查工作;負責全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參與處理較大等級以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負責全市建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資料的匯總工作,負責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申報的初審工作;指導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機關黨委、工會、共青團、人民武裝組織。

㈢ 建設局是做什麼的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

一、主要職能

1、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3、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4、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5、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6、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7、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8、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9、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10、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11、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12、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稽查執法

1、工作性質

住房城鄉建設稽查執法是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住房城鄉建設活動各方主體行為依法監管,以及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監督過程中,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核調查、檢查處理的活動,是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和行政監督的重要內容。

2、主要任務

①、組織對城鄉規劃、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住房公積金、建築市場、標準定額、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城鎮減排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組織城鄉規劃督察員對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及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②、完善稽查執法制度,形成分級負責、層級指導、協作配合的稽查執法工作體系,建立健全發現及時、查處有力、指導順暢的工作機制。完善稽查執法信息系統,受理、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投訴舉報。

(3)南通是建設局職能擴展閱讀

(一)、建設局職責調整

①、將原建設部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②、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③、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④、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交通運輸部。

⑤、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城市客運、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⑥、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⑦、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稽查執法重要意義。

加強稽查執法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推行依法行政、創新體制機制、整頓規范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是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工作機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近年來,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深化執法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推動開展稽查執法工作,對遏制違法違規行為發揮了明顯作用。形成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但必須看到,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和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關鍵時期,違反城鄉規劃、違法違規開發建設、破壞風景名勝區資源等問題仍呈多發態勢,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規范市場秩序的任務還很重。

加大稽查執法工作力度,有利於強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能,政管理體制,確保各項政策制度落到實處;有利於實現監管關口前移,有效預防、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減少違法違規行為帶來的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有利於及時解決影響人民群眾生活的熱點難點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規范行政權力運行,促進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科學發展。

㈣ 住建局職能職責是什麼

住建局的職能職責有: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房地產開發、住房體系保障建設、人防管理與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進行建築、房產、人防等行業管理;推進全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並負責區直建設檔案建檔工作。2、參與轄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竣工驗收監督等工作;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質量投訴工作。3、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監督管理全區建築活動;參與轄區建築市場秩序整頓規范工作;承擔轄區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轄區內清理拖欠工程款職責。4、承擔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和執法檢查;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安全生產的投訴;負責建築工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負責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備案工作;負責轄區建築安全數據統計上報工作;參與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報監備案工作;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措施費評價工作;負責推進安全質量標准化工地創建工作。5、負責本轄區內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社會評審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建築企業季度統計報表收集上報工作。6、負責區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對工期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投資控制等進行監督管理。7、貫徹執行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承擔推進建築節能職責;負責建築節能減排檢查工作;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及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建築材料應用情況檢查工作。8、組織實施轄區內非市政府投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9、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職責,組織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擬訂全區村鎮、牧場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10、貫徹執行建築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定,對本轄區內施工企業資質申請與市城鄉建設局共同進行現場核查。11、參與轄區內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工程(道路、橋梁、廣場、供熱、供水、排水、燃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廠及其他市政設施工程等)監管工作及其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指導、監督工作,檢查計劃的執行;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管理、統計、推進工作;負責與市城鄉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等對口單位的業務來往工作。12、負責轄區內通村公路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13、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轄區初級中學開展「三防」教育,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的實施與管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防費用收繳等工作。1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㈤ 建設局的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規章實施辦法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指導全市建設行業行政監察工作。
(二)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研究擬定加快全市城鎮化進程的發展戰略;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和市域城鎮體系的編制、報批工作;參與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市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許可證及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指導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
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法規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管理全市裝飾(含室內裝飾)行業;
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市外工程承包的建築勞務合作;
負責核發市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
(四)指導全市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城市供水、燃氣、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廣告及設施、城市公共客運、園林、市容環境衛生、城建監察工作以及城鎮規劃區的綠化工作;
負責全市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供水、燃氣、市政工程及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城建監察工作。
(五)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業行業管理;
規范房地產市場;管理房產總量;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負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各項配套政策的擬定並監督實施;
指導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負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房地產發證、交易等工作;
指導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
指導建築智能化工作;監督管理城鎮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規范實施抗震設計和施工;
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一切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工程造價、工程定額和費用標准管理。
(七)制定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制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執業資格管理。
(八)管理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省外、國(境)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九)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紀律檢查工作及工、青、婦、老幹部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㈥ 南通市通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與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二)擬訂全區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參與南通市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審查評估;參與區總體規劃、村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參與全區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的制定。參與全區城市化規劃的編制;負責城市化進程中城鎮發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城鎮發展指標體系。
(三)承擔全區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全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適合通州實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四)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全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拆遷單位、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和市場准入管理;負責全區房屋產權產籍、房產交易、房產評估、房屋租賃、房產測繪、房屋安全鑒定、房產抵押登記、房產中介機構等房政管理;負責全區房屋拆遷管理、國家直管公房管理和防治白蟻災害工作。
(五)負責全區建設計劃的編制及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工程建設項目擴初設計的審核;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的審查;負責全區建設工程項目文明施工、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全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審批;負責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和檢測工作;負責建設階段的施工和工程質量管理。監督全區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程造價管理的政策、規定和制度的實施;負責外地建築企業在我區承包工程的准入備案和登記工作。
(七)負責全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區市政工程施工企業的資質監管;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照明和生活污水處理工作;與區城市管理局共同牽頭負責城市道路挖掘、佔用的審批和管理。參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負責全區風景園林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全區園林綠化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區園林綠化行業的管理;負責全區園林綠化養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的資質監管;與區城市管理局共同牽頭負責綠地佔用的審批和管理;負責省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園林城市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九)負責全區村鎮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村鎮綜合開發;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新型小城鎮和村莊的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加快小城鎮建設,推進城鎮化發展。
(十)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負責全區公共建築、工業與民用建築及城市建設附屬設施、人防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建設的抗震設防工作。
(十一)制定全區住房與建設事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和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十二)負責全區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指導建制鎮的建設檔案工作。
(十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建設行業的行政執法;負責全區城建監察工作,指導建設行業的普法教育工作。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建設系列工程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管理;負責系統內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及工人技術等級管理。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㈦ 建設局主要負責什麼

建設局是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與住建局是一個概念,只是稱呼不同,其主要負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規章實施辦法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指導全市建設行業行政監察工作。

(二)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研究擬定加快全市城鎮化進程的發展戰略;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和市域城鎮體系的編制、報批工作;參與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市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許可證及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法規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管理全市裝飾(含室內裝飾)行業;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市外工程承包的建築勞務合作;負責核發市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

(四)指導全市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城市供水、燃氣、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廣告及設施、城市公共客運、園林、市容環境衛生、城建監察工作以及城鎮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全市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供水、燃氣、市政工程及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城建監察工作。

(五)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管理房產總量;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各項配套政策的擬定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負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房地產發證、交易等工作;指導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指導建築智能化工作;監督管理城鎮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規范實施抗震設計和施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一切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工程造價、工程定額和費用標准管理。

(七)制定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制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執業資格管理。

(八)管理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省外、國(境)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九)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紀律檢查工作及工、青、婦、老幹部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㈧ 南通市城鄉建設局的人員編制

市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4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6名,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正副處長(主任)44名,其中正處長(主任)21名(含副總工程師2名、工會主席1名、團委書記1名、人武部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23名。

㈨ 住房與城鄉建設局權職能是什麼

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房地產開發、住房體系保障建設、人防管理與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進行建築、房產、人防等行業管理;推進全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並負責區直建設檔案建檔工作。
2、承擔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和執法檢查;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安全生產的投訴;負責建築工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負責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備案工作;負責轄區建築安全數據統計上報工作;參與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報監備案工作;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措施費評價工作;負責推進安全質量標准化工地創建工作。
3、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監督管理全區建築活動;參與轄區建築市場秩序整頓規范工作;承擔轄區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轄區內清理拖欠工程款職責。
4、參與轄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竣工驗收監督等工作;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質量投訴工作。
5、負責本轄區內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社會評審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建築企業季度統計報表收集上報工作。
6、貫徹執行建築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定,對本轄區內施工企業資質申請與市城鄉建設局共同進行現場核查。
7、貫徹執行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承擔推進建築節能職責;負責建築節能減排檢查工作;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及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建築材料應用情況檢查工作。
8、組織實施轄區內非市政府投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9、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職責,組織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擬訂全區村鎮、牧場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10、負責區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對工期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投資控制等進行監督管理。
11、參與轄區內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工程(道路、橋梁、廣場、供熱、供水、排水、燃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廠及其他市政設施工程等)監管工作及其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指導、監督工作,檢查計劃的執行;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管理、統計、推進工作;負責與市城鄉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等對口單位的業務來往工作。
12、負責轄區內通村公路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
13、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轄區初級中學開展「三防」教育,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的實施與管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防費用收繳等工作。
1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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