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查處居住區內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全文
關於查處居住區內違法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推進全市深入開展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專項行動,按照市政府下發的《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要求,經專項行動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研究,有關查處城鎮居住區內違法建設工作的意見如下:
一、城鎮居住區內的違法建設是指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鎮居住區內,違反《城鄉規劃法》擅自進行建設,或對原有建築物進行拆除重建、改建、擴建的違法建設。
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管理區域的巡查,發現違法建設後立即予以制止。同時,報告城管、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並提供業主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對於新發生的違法建設,由區縣政府組織城管、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共同到現場進行核實。一經認定為違法建設,區縣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及幫拆助拆隊伍在第一時間予以拆除。
四、對於存在違法建設的房屋,由城管執法部門書面通知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違法建設房屋的產權登記、抵押等手續。違法建設拆除後,由城管執法部門書面通知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房屋產權登記等限制措施。
五、公安部門按照市政府專項行動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並全程參與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拆違執法行動,維護現場秩序,做好安全保障,依法嚴厲查處暴力抗法、阻礙執法等行為。
六、由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不履行巡查、制止、報告職責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及參與違法建設的施工、監理、混凝土、物業、經紀機構等企業及從業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七、對於典型案例可以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
②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解讀
湖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要求和湖北發展實際,條例將城鄉統籌及鄉村規劃納入調整范圍,並明確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體現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務設施。
據了解,為更多結合湖北實際、體現湖北特色,條例名稱由一審時的《湖北省實施辦法(草案)》變成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法》。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紹明介紹說,通過向社會各界及省人大城市環境資源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等方面徵求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鄉鎮政府確定有關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的機構或人員、在鄉鎮規劃編制資金等方面給予保障等內容。
為此,條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時,應當提出區域村莊布局的指導意見;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同步制定鎮、鄉的村莊布局規劃;鄉鎮政府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省政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
條例第14條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體現農村特色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道路、供電、供水、學校、衛生所、文化站、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
條例同時明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在草案徵求意見的過程中,一些委員和地方提出,城鄉規劃關繫到長遠發展,不得隨意修改。對此,條例在總則中規定,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許可權進行;規定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法定情形,並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條例還特別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做出限制。條例第26條規定,組織編制機關只能在總體規劃需要、實施重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及防災減災等重點項目需要、經組織編制機關組織論證認為確需修改等四種情形下才能進行修改;且修改前需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
為保障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民主性,條例規定,城市、縣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務員、法學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大事項,為規劃決策提供參考;同時,城鄉規劃實行批前批後公示制度,並提供監督檢查處理結果的信息資料,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條例還強化了城鄉規劃向人大報告備案制度,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依法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③ 舊樓加裝電梯審批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是舊樓加裝電梯的法律依據何在?
無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在上述三部法律基礎上廣東省建設廳作出的《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
但舊樓加裝電梯目前看確實缺少法律依據。
A《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決定前款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這一規定將電梯認定為附屬設施。
B《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這一規定將加裝電梯認定為建築活動。
C《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這一規定將加裝電梯認定為須辦理規劃許可證的行為。
綜上,《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就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
《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參考了《物權法》第76條,實際上《物權法》沒有說針對加裝電梯的問題,因為在立《物權法》的時候,沒有這個問題出現,立法者也沒有考慮到。實際上,「改建和重建」與「加建和新建」根本是兩回事。當然不能因為找不到對應的依據,就不做這個事情。這就需要創新思維。
二是舊樓加裝電梯,應該是由超過2/3產權業主說了算,還是必須由全體產權業主說了算?
禪城規劃局官網《舊住宅樓加裝電梯條件及申辦規劃許可辦事指南》規定,舊住宅樓加裝電梯的條件之一是「加裝電梯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正在徵求意見的《廣州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對加裝電梯的申請人、條件、資金來源、報建程序、工程監理、辦證程序、業主之間的協商補償等均作了具體的規定。《辦法》明確了須滿足兩個「三分之二」:一是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建築設計方案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且方案應當征詢全體業主的意見;二是應當滿足有關城市規劃、建築設計、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規范、標准和要求。
上海市舊公房改裝電梯作為一項惠及老年居民實事工程,每年有人大代表提案,據說已是第六次,但官方認為,改造前提必須所有住宅小區居民同意方能實施,代表質疑物權法規定只要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即可。
《物權法》為何抵不過政府部門的想法?因為加裝電梯必將引起利益關系的調整,其中一個就是業主專有權的損失。低層業主主要的權利是休息權、採光權和通行權,實踐證明要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途徑就是補償,沒有別的。另外,如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另三分之一不同意,事實上加裝還是不可能的,這是我們必須考慮的因素。
三是何為同意?
兩個「三分之二同意」,到底是同意什麼?這個目標方案一定要明確。有人會說「如果不出錢我就同意,有的人說出少一點錢我就同意。」不管是「三分之二同意」還是百分之百同意,首先就應該包括費用按什麼比例分攤等問題,否則執行起來會沒有可操作性。現行的公示無反對方法是難以做到這一點的,應該是一一簽字表決方式。
四舊樓加裝電梯的審批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
目前的審查可分為三種:
其一,形式審查,即登記機關僅對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進行審查,而不對登記事項的真偽調查核實。
其二,實質審查,即登記機關不僅對申請從形式上審查其是否合法,而且對申請事項予以調查核實,以保證登記事項的法律效力。
其三,折衷審查,即登記機關對登記事項有重點的進行審查,尤其對有疑問的事項予以審查,如果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不予登記。但已登記的事項不能因此而推定為完全真實,其登記事項的真偽最終取決於執法機關的裁決。我國目前的登記實際上採取的是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原則。
但無論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都不能完全排除對有關事實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審查。合法性和真實性是登記機關審查的共同內容,實質審查要審查合法性和真實性,形式審查所審查的同樣是有關事實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而其中的差異只是審查的對象不同而已,形式審查只是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而實質審查則還應根據需要對提交文件之外其他事實進行了解或調查,以確認有關事實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因此,即使確定登記機關只有形式審查的義務或職責,也並不當然就排除了對相關事實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這些都是形式審查。
五是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區別?
加裝電梯審批產生的責任如何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個人認為,應該通過追加第三人的方式或者直接在審批中由第三人聲明的方式由其承擔,減少審批機關責任。
④ 城鄉規劃法實施以前需要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嗎
您好,您可以查看現行的城鄉規劃法。
城鄉規劃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回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答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住建部《關於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四條又規定: 違法建設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一)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後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望採納,謝謝!
⑤ 關於北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若干指導意見
關於印發《關於北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若干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我市既有多層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多層住宅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准,現制定印發《關於北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若干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關於北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若干指導意見
為完善我市既有多層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多層住宅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設電梯的城鎮多層住宅,符合本意見條件的,可申請增設電梯。 申請增設電梯,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提出安全性、適用性、經濟性意見。
二、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作,遵循業主自願、利益協調、安全可靠、政策支持的原則,資金以自籌為主、社會其他資金為輔。
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用地權屬單位同意後,由本樓業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共同決定。同時,應徵得因增設電梯後受到採光、通風和雜訊直接影響的本單元業主的同意。
四、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達成以下方案:
(一)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籌集方案;
(二)電梯運行維修費用(電費、維修保養費、更新費、管理費)分擔方案。
(三)電梯運行維護保養委託方案;
業主可以共同決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電梯進行運行管理,並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有資質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簽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業主也可以共同決定直接委託有資質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對電梯進行運行管理和日常維護保養。 以上方案應當形成書面協議。
五、住宅增設電梯後的建築間距、建築日照、消防安全、建築平面設計、結構安全等應當滿足相關規范標准要求。
六、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資金,以業主自籌為主;房改房原售房單位同意的,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
七、住宅增設電梯的,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取得相關審批手續。
八、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其書面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作為申請人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九、住宅增設電梯,如原報建時已預留了電梯井的,不需要辦理規劃審批。未預留電梯井的,應當辦理規劃審批。 辦理規劃許可前,申請人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設計單位編制建設工程設計圖紙,並履行徵求相關業主意見的工作。 增設電梯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按現行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程序執行。
十、申請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確定施工和監理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安全、質量監督注冊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
十一、申請人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到消防監督機關進行消防設計備案。
十二、增設電梯施工前,電梯安裝施工單位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電梯施工開工告知、並在安裝完工後申報監督檢驗;電梯經監督檢驗合格後,申請人應當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十三、增設電梯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手續,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檔案,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十四、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十五、既有住宅因增設電梯增加的部分,其產權屬於該樓全體業主共有。該樓業主將住房轉讓時,應當將增設電梯運行維修費分擔協議告知受讓人。受讓人自受讓之日起,承擔協議約定的原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十六、規劃、建設、質量技術監督、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程涉及的相關審批事項,應當按照簡化、便民的原則,予以積極支持。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程規劃、建設的行政審批由房屋所在區(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其他行政審批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許可權辦理。
十七、區縣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和推進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作,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程,要結合舊城改造,量力據實安排,積極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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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關於北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若干指導意見》有關條文的說明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 日期:2011-07-04
《關於北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若干指導意見》(京建發[2010]59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頒布後,有市民提出,第三條關於「住宅增設電梯……應徵得因增設電梯後受到採光、通風和雜訊直接影響的本單元業主的同意」的規定屬於「一票否決」,阻礙了協商機制,不利於推進改造工作。經研究,現就該條文說明如下:
隨著北京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城市人口老齡化,居住在多層住宅的居民,希望能夠增設電梯,滿足老、弱、病、殘、孕等住戶群體對樓宇垂直交通的便利性需求。為此,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委、市質監局、市公安消防局於2010年聯合發布了《關於北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若干指導意見》。
制定並發布《指導意見》的目的是希望為准備增設電梯的多層住宅業主提供相關政策的指導,推進增設電梯工作開展。《指導意見》支持和鼓勵業主通過深入協商,就投資、管理和平衡業主利益,特別是受影響較大業主的利益等問題統一思想,達成一致意見後,按照規定申請取得相關審批手續,開展增設電梯的工程。
既有多層住宅樓增設電梯屬於住宅樓工程竣工後的改建項目,涉及佔用小區公共用地,改建業主共有的建築物,變更已經核發的行政許可,直接影響加建單元現狀住房的結構和使用,所以需要符合《物權法》、《行政許可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改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經依法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安裝電梯的本單元業主既是增設電梯工程的直接受益者,也是直接受影響者。這些受增設電梯影響的業主已經取得了相關部門核發的房屋產權證,根據《物權法》、《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其居住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國家住宅設計規范並未規定多層住宅必須配建或增設電梯,因此,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程既需要本樓業主按規定比例同意,更需要直接受益和受影響的本單元業主通過充分協商,研究解決有關投資、管理和補償等事宜。
《指導意見》第三條的規定並不排斥有關業主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就有關事項進行研究。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相關部門將積極支持有關業主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妥善解決相關問題。
⑥ 法律與地方條例內容有矛盾嗎
〈立法法〉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⑦ 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生成日期:2012年06月25日
文件名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關於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有 效 期: 2012年09月01日生效
文號:建法[2012]99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關於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部機關各單位,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關於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部。
附件:關於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2年6月25日
關於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實施城鄉規劃行政處罰的部門(以下簡稱處罰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享有的自主決定權。
本意見所稱違法建設行為,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
第三條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和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第四條違法建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後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條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二)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對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的,同時責令其及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對按期改正違法建設部分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處罰機關按照第五條規定處以罰款,應當在違法建設行為改正後實施,不得僅處罰款而不監督改正。
第七條第四條規定以外的違法建設行為,均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第八條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二)對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依法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
(三)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四)對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第八條所稱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違法建設可能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第十條第八條所稱沒收實物,是指沒收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
第十一條第八條所稱違法收入,按照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出售所得價款計算;出售所得價款明顯低於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處罰機關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二條對違法建設行為處以罰款,應當以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造價作為罰款基數。
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應當以竣工結算價作為罰款基數;尚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可以根據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價確定罰款基數;未依法簽訂施工合同或者當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價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處罰機關應當委託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三條處罰機關按照第八條規定處以罰款,應當在依法強制拆除或者沒收實物或者沒收違法收入後實施,不得僅處罰款而不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第十四條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應當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存續期間和違法行為得到糾正之日起兩年內實施。
第十五條本意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41 64,65條,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8)城鄉規劃法指導意見擴展閱讀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工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規劃驗線和驗收,商品房銷(預)售,房屋產權登記等的法定要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認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地位,保證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三)《建設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程規劃許可證》包括下列內容:
(1)許可證編號;
(2)發證機關名稱和發證日期;
(3)用地單位;
(4)用地項目名稱、位置、宗地號以及子項目名稱、建築性質、棟數、層數、結構類型;
(5)計容積率面積及各分類面積;
(6)附件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建築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和剖面圖。
2、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前,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城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和個人用地的法律憑證。
(2)實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管理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鄉村建設的新要求。建設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指導意見》提出,我國將建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要充分體現農村特點,體現便民利民和以人為本,滿足農民生產和生活需要,遏制農村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