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城鄉規劃去英國讀研回囯好扥工作嗎
現在城市規劃行業不景氣,各大公司都在裁員,對招人的門檻提的內越來越高。我覺得好不容好找是由三方面決定的,第一你去英國讀什麼學校,如果是世界知名的像劍橋牛津UCL卡迪夫啥的應該還算是過得去的。其二是你想找什麼樣的工作,外企對有留學背景的學生是比較青睞的,國企差一些,但是如果你學校硬也是可以得我同學從UCL回來的找工作還算是比較容易AECOM,大地,土人什麼的都給了OFFER。但是像中規院這種可能會比較難,因為面試的大多都有很硬的學校背景。第三是你本身學的怎麼樣,很多公司現在很精的,面試要上機畫圖操作,如果你各個方面都很熟練的話我覺得找個工作還是容易
B. 中國城市規劃局為什麼不像發達國家一樣
「土地配置靠規劃、不靠市場」是近年日益流行的一種觀點。其支持者往往引證發達國家的一項常見制度安排,即「城鎮規劃」或更為寬泛的「城鄉規劃」。但北大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近日的文章則以世界最早含有「城鎮規劃」術語的法律——英國城鄉規劃法的經歷反駁了這一觀點。這部法案給英國城鄉規劃帶來一系列重大變化:法定規劃覆蓋城鄉全部;將具有強制力的規劃權集中到中央政府和郡政府;規定城鄉所有土地上從事建築和建設都必須獲得規劃部門的許可證;對得到許可的開發活動,徵收100%的開發增值稅;對不予批準的開發,則由國庫給予一次性的「支付」;政府還享有規劃框架內對私人土地的「強制購買權」。但是,這部規劃法固然已走得相當遠,但未變成蘇聯式的計劃經濟:第一,英國的規劃雖然依據法律制定,但規劃本身並不是法律的一部分,不像很多國家那樣,規劃以法律的形式編制、公布,並具有法律的剛性;第二,《規劃法》授權政府作為的法律空間,但民間的個人和企業並不因此就只能服從,如果發生爭執,後者可以「民告官」,要求專門的土地裁判所或普通法院受理裁決;第三,在普通法的傳統里,握有很大自由裁量權的法官對形形色色案子的判決,才是「法」的真正體現。事實上,1947年英國城鄉規劃法的實施,充斥著矛盾、糾紛和爭執,法律條款後來被大量修改和廢棄,政府徹底控制開發權以及按原用途現值征購私人的土地和物業,被事實證明既不那麼合理,更難於操作。凝結一代學人心血的《英國城鄉規劃》對規劃的本質有如下結論:「規劃是在一個市場理性的經濟體系內運作,而市場理性可能與一些規劃理論所推崇的理性不同乃至有所沖突」。究竟誰拗得過誰呢?至少「英國戰後最大的變化是從『積極的規劃』轉向一個更有市場意識(有時是市場主導)的規劃方法」。如果聚焦於1947年到1950年代的英國規劃的轉變,甚至可以說:「規劃由此成為市場的僕人(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有當市場運作時,規劃才開始發揮作用)。」
C. 一,什麼是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實施管理.pdf
啊???
還要PDF版本的???
您這個一看就是一個實施方案。
網路文庫應該有。
命題也大了點,不是公務員就是開發商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