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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建房誤差范圍

發布時間:2021-02-05 21:32:04

『壹』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三十六條怎麼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以及其他工程建設版的,建設單權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除外。
前款所稱的其他工程建設,包括廣場、停車場、綠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重要街道兩側建築物外立面裝修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
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房屋建築工程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指建築施工圖)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民用建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依照《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的規定徵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貳』 農村建房超面積罰多少

農村自建房面積超出,屬於違規建築,通常採取拆除和(或)罰款的做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因此全國各地制定了很多具體的《城鄉規劃條例》,如《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具體要向當地國土主管部門咨詢。

『叄』 農村建房超出審批面積的該怎麼辦

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版國家和地方有關權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做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登記。

(3)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建房誤差范圍擴展閱讀:

如確有證據證明該村民的宅基地面積超過標准,該村民多佔的面積即是非法佔用土地。村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適當的措施。有條件返還的,可以要求其返還,或者由村委會徵收超占部分面積的有償使用費。

也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規定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肆』 規劃驗收建築面積誤差問題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一到四的誤差分別是3%、2%、1.5%、0.5%。

『伍』 窗改門改變外立面 按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如何處罰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專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屬屋用途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陸』 擅自變更建築位置的允許范圍,不知道《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怎麼規定的,

建設部門如果不追究,只形成相鄰權民事糾紛問題。如果對方以侵犯採光權為由,提出維權請求,難以認定。

『柒』 農村自建房面積超出怎麼辦

農村自建房面復積超出制沒什麼大問題,繳納一定的罰款就行了。

但絕對不要因建房而占公用的道路以及有爭議的而沒有明確歸屬的地。因為有這個規定:有爭議的不批。批後有爭議的不準建。只要你建的房子,和鄰里無爭議,即使超一點也不會被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第六章 法律責任規定: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_網路

『捌』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批准改變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內容的;
(二)違反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的;
(三)違反規定批准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對違法建設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履行查處職責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省有關技術規范編制城鄉規劃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違反規劃條件、規劃要求、相關技術標准和規范進行設計的;
(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文字標明的技術經濟指標與圖紙所示不一致的。
第五十九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一)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
(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築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
(三)侵佔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五)其他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合理誤差范圍的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築工程按照單體建築物工程造價確定。
第六十條 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佔用鄉村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等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拆除。
第六十一條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改變臨時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築用途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建設項目,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報紙等公共媒體和違法建設項目現場予以公告,告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少於三十日。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建設項目,不及時拆除影響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後直接予以拆除。
第六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在受理後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六十日內無法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是否受理的決定以及處理結果應當告知舉報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城市、縣人民政府報告。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起訴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級城市、縣人民政府報告。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六十七條 城鄉規劃違法行為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不是同一主體的,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依法查處行為應當予以配合。

『玖』 浙江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推進、規范違法建築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處置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築,適用本規定。違反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由有關部門依照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及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包括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以下簡稱城鎮違法建築)和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以下簡稱鄉村違法建築)。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鎮規劃或者鄉、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制定違法建築的具體認定標准;具體認定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違法建築處置工作,應當堅持統一領導、統籌兼顧、依法處置、屬地為主、綜合整治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築處置工作,建立健全違法建築防控和治理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並將違法建築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違法建築處置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違法建築處置工作,並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違法建築處置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違法建築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承擔違法建築處置相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和違法建築處置工作的宣傳,提高公眾遵守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的意識。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規劃許可的實施情況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落實建設工程驗線、施工現場跟蹤檢查、竣工規劃核實等管理措施,防止違法建設行為的發生。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對違法建築和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實巡查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築和違法建設行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並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對違法建築和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
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現城鎮違法建築正在建設中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拆除繼續建設部分的措施。
對於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置的違法建築物和構築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將案件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城鎮違法建築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一條 城鎮違法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下同),依法處以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且不符合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的;
(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或者建築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合理誤差范圍的;
(三)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存在建築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或者導致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日照無法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的;
(五)侵佔城鎮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六)其他應當認定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第十二條 拆除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六項所列違法建築,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築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建築或者違法收入,依法處以罰款。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建築不能實施拆除的認定向社會公示,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築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情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其委託的具有相應建設工程設計或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的鑒定結論作出認定。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對實施沒收處罰違法建築的規劃、用地、建築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相關手續辦理的具體條件、程序,及其使用、管理等內容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鄉村違法建築應當改正、拆除的情形,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作出違法建築處置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不成立而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違法建築處置決定應當載明相關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不服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等,並依法送達當事人。
第十五條 違法建築當事人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後,應當在決定載明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決定載明的期限內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以下簡稱申請拆除)。
第十六條 城鎮違法建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築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鄉村違法建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當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築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規定的代履行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
第十七條 違法建築依法應當予以強制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布載明強制拆除實施時間、相關依據、違法建築內財物搬離期限等內容的強制拆除公告。強制拆除公告可以在違法建築及其周圍張貼,也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第十八條 違法建築當事人未在強制拆除公告載明的期限內搬離違法建築內財物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並運送他處存放,通知當事人領取。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應當製作筆錄,並拍照和錄音、錄像。
第二十條 具有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的違法建築當事人,其違法建築拆除後無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積低於本地住房困難標準的,應當將其納入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范圍予以保障;在未獲保障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前,對其違法建築暫緩拆除。
鄉村違法建築可以暫緩拆除的情形,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城鄉環境整治、土地功能更新、景觀提升等要求,根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好違法建築拆除後土地的綜合利用和城鄉環境美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築處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溝通機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違法建築處置決定及其執行情況,書面告知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築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違法建築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不得辦理。
單位或者個人就違法建築申請辦理供電、供水、供氣等手續的,違法建築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不得辦理。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攬明知是違法建築的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在違法建築處置工作中,應當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建築未依法處置,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為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築作為生產、經營場所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載明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築,以及阻礙拆除違法建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外,應當提請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法建築當事人為國家工作人員並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外,應當提請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為單位或者個人就違法建築辦理供電、供水、供氣等手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承攬明知是違法建築的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為違法建築提供的設計文件違反規劃條件、規劃要求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阻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經法定程序被賦予城鎮規劃管理相關行政處罰職責的,由其具體負責城鎮違法建築處置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拾』 中華人民共和城鄉規劃法和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的區別

國家的規劃法是地方規劃條條例基礎,地方條例是根據本地區的特點對國家法規做的補充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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