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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鄉規劃行政機構

發布時間:2021-02-07 02:28:06

㈠ 我國政府為什麼要設立城市規劃管理部門

來近年來,我國的自城市規劃發展迅速,相關機構不斷健全,職責分配逐步明晰,規劃管 理體制處於發展的狀態。但是同時,管理體制上的各種問題也日益凸顯。
城市規劃法賦予了各級人民政府城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相應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並賦予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 門具有城市規劃編制權、審批權和總體規劃的調整權、行政處罰權、復議裁決權等十種權, 這就從法律上對城市規劃管理體制提出了要求, 即從國家到省、 自治區、 直轄市以及建制市、 縣人民政府都要層層建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為了使我國城市的各種功能得以充分發揮,使它在我國現代化建設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有必要對現行的城市規劃管理體制進行改革。 這種改革, 要在充分調查我國城市規劃的歷史 和現狀的基礎上進行。 改革的目標就是使我國城市規劃管理體制能符合城市和整個國民經濟 發展的客觀要求, 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 更好地發揮它在城市建設中的引導與 控製作用。

㈡ 試述我國城市規劃法規體系、城市規劃編制體系和城市規劃行政體系的構成及主要內容

1城市規劃法律體系
城市規劃法律體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幹法)及其配套法規(從屬法規)。我國還分為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的規劃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制度體系由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城市規劃的基本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構頒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機構頒布的地方性法規構成。配套法規是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構成。我國的城市規劃基本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配套法規如《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由國家規劃主管部門建設部制定。
2 城市規劃行政和編制體系
城市規劃行政體系包括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兩個方面。我國實行城市規劃編制和審批的分級管理體制。縣以上各級城市人民政府是負責組織城市規劃編制的行政管理部門。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大、中城市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㈢ 規劃局上一級行政部門是什麼單位

我國在地級市的政府性機構中設有規劃局的機構,省級政府是規口到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內設對口機構了,中央級政府也是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內設一個機構,不是政府性組成機構,是內設機構。

㈣ 現在國家層面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什麼

「住建部並入自然資源部」的說法不準確,只是對部分職能進行了調整。
現在不再是一個部門說了算,要多部門形成合力,把一件事情做好。

㈤ 我國城市規劃行政體系的構成主要有幾個層次

我國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主要由《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地方城市規劃法規》、《城市規劃行政規章》、《相關的法律法規》、《城市規劃技術標准與技術規范》、《城市規劃文本》等組成。 (1)城市規劃法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這是國家法律。主要調節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城市建設及發展過程中的各項關系: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確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的各類主體,建立城市規劃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確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方式及執行主體;確立政府行政部門執行城市規劃的職權范圍及相應的動作機制。 (2)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 有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聯合頒發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建立國家整體珠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的行政組織機制及相應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權力和義務;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協作;制定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則;明確政府城市規劃管理的操作過程及動作機制的互動關系。 (3)地方城市規劃法規 如《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它們由地方立法部門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具體情況,明確地方城市規劃制度的具體框架,劃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之間的分工和相互協作,確定地方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組織和相應的職責許可權,明確當地城市規劃編制、實施的具體程序和原則,對違法行為處置的主體和相應的量度原則,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的相互協同關系等。 (4)城市規劃行政規章 包括國家和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保證城市規劃順利開展的規章制度。該類法規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規劃部門內部、城市規劃部門與社會各部門及個人與城市規劃直接相關的所有行為。確立這些行為合法化的途徑、界限、組織機制和相應的原則,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置的程序和量度標准等;同時也應當包括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實施的依據、決策途徑和相應的行政措施。 (5)相關的法律法規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和相應的組織機制應當體現在城市的法律法規之中,同時,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也應當與城市規劃的原則、組織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6)城市規劃技術標准與技術規范 城市規劃技術標准與技術規范是城市規劃行政的重要技術性依據,也是城市規劃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觀基礎。它所規范的主要是城市規劃內部的技術行為,它的內容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術性行為,也就是在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具有普遍規律性的技術依據。目前國家已經頒布的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規劃基本術語、城市給水、城市排水、城市供電、城市園林、工程管線和建築設計、消防防災等方面的一系列技術標准與規范可以與國家的技術標准與規范重疊,並根據地方條件作出相應的修正。 (7)城市規劃文本 城市規劃經法律程序獲得審批之後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一種規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規劃文本同樣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徵。城市規劃文本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運用城市規劃的理論和技術標准對特定地域范圍內的城市建設和發展內容進行具體規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規劃文本應當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對文本進行說明或具體化的圖紙。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需要編制規劃文本的主要是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控制性祥細規劃。但在實踐中,城市規劃文本能否作為城市規劃行政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還有待於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並有賴於規劃編制方式的改進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本回答由健康生活分類達人 朱文榮推薦

㈥ 我國現行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有哪些組成

(1)縱向法規體系:由各級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職權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內行政措施四容個層次的法規文件構成。
(2)橫向法規體系:分為
A、主幹法(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城市規劃規劃法體系的核心,具有綱領性和原則性的特徵;
B、配套法,是用來闡明規劃法有關條款的實施細則,特別史在規劃編制和開發控制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技術規范。如《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等;
C、相關法,指城市規劃領域之外,與城市規劃密切相關的法規。如《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文物法》等。

㈦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干什麼的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規劃的行政措施和城市規劃事業發展規劃。
(三)承辦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
(四)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的檢查、監督和協調,依法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六)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勘測、城市建設檔案、城市雕塑、城市規劃的科學研究、技術進步和人才開發。
轉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

㈧ 我國政府為什麼要設立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主要的職責與意義何在

設立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因素:
加強對城鄉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科學合理地利用、掌握、分配社會資源,強化城市發展的宏觀調控,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生產,制度性地安排城市發展遠景規劃,促進城鄉公平多元發展,也是國家可持續發展道路的成功探索。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化發展戰略,研究制訂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村鎮各層次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原則、政策措施。
2、具體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城市設計,並依法實施規劃管理;按照推進城市化發展要求,指導各縣(市)城鎮規劃、鄉村規劃、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及詳細規劃的編制和規劃建設的實施管理。
3、負責城鄉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各縣(市)級或市級以上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對建設項目批後規劃執法情況實行跟蹤監督管理(包括對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的管理)。
4、負責城鄉違法用地與違法建設的規劃監察管理,暫時保留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含與其有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規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5、負責全市規劃設計、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和城市測繪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地籍圖編制管理;制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與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出讓土地的規劃安排。
6、負責城市規劃信息系統的規劃、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指導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城鄉規劃的宣傳和城鄉規劃專業教育、培訓的組織管理。

㈨ 城市規劃編制體系行政體系法律體系的內容

城市規劃法律體系
城市規劃法律體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幹法)及其配套法規(從屬法規)。我國還分為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的規劃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制度體系由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城市規劃的基本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構頒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機構頒布的地方性法規構成。配套法規是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構成。我國的城市規劃基本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配套法規如《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由國家規劃主管部門建設部制定。
2、 城市規劃行政體系
城市規劃行政體系包括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兩個方面。我國實行城市規劃編制和審批的分級管理體制。縣以上各級城市人民政府是負責組織城市規劃編制的行政管理部門。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大、中城市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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