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個人到城市建設檔案館調取檔案需要什麼手續
調取檔案手續:
1、檔案的移交單位、形成單位:憑本單位介紹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證明,可利用相關檔案。
2、工程項目的產權單位:憑本單位介紹信、產權證明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證明,可利用相關檔案。
3、工程項目的管理單位:憑本單位介紹信、管理證明文件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證明,可利用相關檔案。
4、承擔政府部門組織的項目或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單位:憑政府部門介紹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證明,與本館簽訂《利用檔案保密協議》後,可利用相關檔案。
5、因工程施工需要利用地下管線檔案的單位:憑本單位介紹信、該工程的規劃行政許可文件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證明,與本館簽訂《利用檔案保密協議》後,可利用相關檔案。
6、業主個人:憑房產所屬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單位介紹信、業主產權證明、利用者本人身份證
明,可利用相關檔案。
7、公、檢、法、仲裁機構:憑本單位介紹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證明,可利用相關檔案。
8、其它單位或個人利用檔案:憑檔案移交單位或檔案形成單位或產權單位的介紹信和利用者本人身份證明,可利用相關檔案。
9、利用密級檔案:按照《北京市城建檔案館保密檔案借閱辦法》的規定辦理。
10、利用規劃管理類檔案:到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檔案管理二室辦理。
11、利用聲像類檔案:到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館聲像室辦理。
一、調取檔案流程:
1、利用檔案手續審核
2、利用者信息登記
3、查詢檔案
4、利用檔案
二、調取檔案注意事項:
1、利用檔案人員應在指定場所利用檔案,不得擅自將檔案帶離指定場所。
2、利用檔案人員應在利用完畢後將檔案恢復至原排列次序。
3、利用檔案人員應愛護檔案,不得對檔案進行描畫、折疊、塗改、損毀。
4、整套復制檔案,僅提供電子光碟載體。
5、同一個單位或個人對同一項目檔案僅限復制一份。
6、批量利用檔案,須提前預約。
7、僅為辦理證照或訴訟憑證用途的檔案復製件加蓋檔案查詢證明章。
B. 機關單位檔案管理和調閱有哪些制度
政府檔案管理制度
檔案管理制度
為加強辦公室檔案工作,全面提高辦公室檔案管理水平,以更好地為辦公室各項工作服務,特製訂本制度。
一、檔案管理體制和職責范圍
1.檔案管理體制
(1)辦公室的檔案管理按分級管理的方法進行,在辦公室主任的領導下,由分管副主任、機要檔案室、各科室組成檔案管理網路。
(2)辦公室建立科學的檔案管理網路,各科室須明確相對穩定的兼職檔案人員。業務上接受檔案室的指導。
(3)檔案室成員應努力提高學識水平和工作能力。 2.職責范圍
(1)機要檔案室是辦公室負責檔案管理的專門科室,職責與許可權按照辦公室檔案工作崗位職責執行。
(2)辦公室由分管副主任具體負責檔案工作,機要檔案室必須定期向分管副主任匯報工作。 (3)各科室要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歸檔工作,確保歸檔文件的完整、准確。 二、歸檔制度
1.歸檔范圍的保管期限
(1)辦公室辦理完畢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件材料,包括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縣長專題辦公會議紀要、政府工作簡報、政務信息、大事記等文件材料及牌匾等實物檔案,均屬歸檔范圍。
(2)辦公室檔案的保管期限的種類分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長期(三十年)和短期(十年)兩種;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的種類也分為永久和定期,定期有暫存、十五年和二十五年。 (3)凡對辦公室有長遠保存利用價值的檔案列為永久,對在一定時間范圍內有利用價值的檔案列為長期和短期。
2.歸檔時間
實行年度歸檔制度:辦公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縣長專題辦公會議紀要、政府工作簡報、大事記、政務信息一律在次年第一季度內,由相關科室負責人審定後,向機要檔案室移交。 3.歸檔要求
(1)歸檔的文件必須系統、齊全、完整。
(2)歸檔的文件必須准確地反映辦公室活動的真實情況和歷史過程。 (3)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紙質優良、字跡耐久、書寫工整清晰。 (4)各科室要把歸檔文件材料,經整理後向機要檔案室移交。
4.歸檔手續
(1)凡屬移交檔案室的文件均應按照要求進行收集、整理、移交檔案一律移交原件。 (2)向機要檔案室移交時,必須做好交接手續。
三、檔案的利用
1.檔案信息工作重點服務於辦公室的各項工作。
2.非辦公室人員或其他單位查閱檔案時,需經領導同意方可查閱。並不得擅自擴大查閱范圍。
3.查閱密級文件必須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密級文件不得擅自復印。
4.閱檔人員必須愛護檔案,不得損壞污穢,不準在檔案上塗改、圈劃、批註;不準剪裁檔案。
四、檔案保管制度
1、機要檔案室實行專人管理,確保檔案完整與安全。
2、檔案室應該保持整潔、並配備防盜、防火、防高溫、防霉、防潮、防蟲等設施。
3、檔案室嚴禁吸煙,不存放與檔案無關的物品,檔案室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檔案保密制度
1、檔案人員要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保密制度,認真做好檔案保密工作。
2、查閱密級文件必須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密級文件不得擅自復印。
3、查閱機要文件、會議記錄等檔案,須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擴大查閱范圍。
4、凡案卷內容涉及保密問題的,一律不得外借和泄密。
六、檔案鑒定銷毀制度
1、檔案鑒定必須有組織、有領導按規定進行,不準由個人隨意鑒定、銷毀。
2、銷毀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必須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銷毀。
3、銷毀檔案必須定由兩人以上負責,並在銷毀清冊上註明銷毀日期和簽名。
七、檔案人員崗位職責
1、服從主任的領導,接受上級部門的指導,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本崗位工作
任務及主任交辦的其他任務。
2、機要檔案員負責做好機要文件的整理、分類,做好收文登記、分發文件、領
導傳閱和借閱等管理工作。
3、通訊員要積極配合檔案人員的工作,把需要領導批閱的文件及時、准確的送到領導辦公室,待領導批閱完畢後及時交由機要檔案人員保管,不得隨意亂放、丟棄文件。在
傳送文件過程中,要增強保密意識,高度負責,保證不丟失、不損壞文件。
4、督促各科室有關人員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工作。
5、各科室兼職檔案人員負責根據歸檔的范圍和要求,制訂、整理本科室各類檔案
材料,按規定向機要檔案室移交歸檔,並辦好交接手續,做到職責分明、手續齊全。
6、各科室兼職檔案人員接受機要檔案室的指導和監督,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崗位任務。
C. 急急急~~~!檔案借閱制度
可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檔案事業,對全國的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第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
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條 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 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上述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於對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採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四條 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准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六條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於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採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
向國家捐贈檔案的,檔案館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 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轉讓有關檔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檔案復製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復製件,禁止私自攜運出境。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條 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三十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於三十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並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的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配備研究人員,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在不同范圍內發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六)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個人有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第二十五條 攜運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復製件出境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並將沒收的檔案或者其復製件移交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法實施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
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
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出賣;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出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
准。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
二、第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
讓時,轉讓有關檔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三、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
目錄,並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四、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
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六)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個人有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征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攜運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復製件出境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並將沒收的檔案或者其復製件移交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 急求工程項目部資料檔案借閱管理制度
檔案借閱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本單位檔案管理,搞好各門類檔案的提供利用工作,特製定以下版制度:
1、本單位各權部門借閱檔案,必須按照單位制定的各門類檔案借閱管理標准辦理借閱手續。
2、外單位來人查閱本單位檔案,需持單位介紹信並經單位有關部門領導簽字批准,方可查閱,不得抄錄或借出。
3、機密、秘密、絕密檔案借閱一律按照《檔案安全保密標准》中的要求辦理。
4、查閱各門類檔案應在閱覽室內進行,不劃道、塗改、折卷、裁剪、拍照、撕毀等。特殊情況需借出的,需經部門負責人 批准,但借出時間不得超過一周,不得轉借他人。需繼續使用者要辦續藉手續,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