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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1-02-08 10:55:03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將被再次完善嗎

人社部和財政部近日印發了《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將完善和建立四個機制。

四是建立繳費補貼調整機制。各地要建立繳費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引導城鄉居民選擇高檔次標准繳費;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提高繳費補助,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加大資助。

❷ 高分!急:關於怎樣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現在還不能算能領到多少錢,因為每年的繳費基數都不一樣,不過今年退休的按照繳費最高基數參加繳費的,退休金是每年40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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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的通知
津政發[2009]22號
頒布時間:2009-4-17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城鄉居民老有所養, 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
(一)年滿18周歲的農村居民;
(二)年滿45周歲、無社會養老保障的城鎮居民;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城鄉統籌發展,促進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
(二)籌資水平、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
(三)養老待遇實行個人賬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由基本養老保險和老年人生活補助制度構成。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費的,可領取基本養老金;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未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可領取老年人生活補助費。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制定、補貼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工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區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區縣配套補貼資金的籌集工作。農委、民政、公安、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助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規定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的經辦工作。

第二章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六條 具有本市戶籍10年以上的下列人員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一)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從事農、林、牧、漁等勞動或不在任何經濟組織和非經濟組織從業的農村居民;
(二)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不在任何經濟組織和非經濟組織從業或自謀職業,從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
(三)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從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

第七條 農村五保供養人員的社會保障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全市統籌。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及利息構成,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核算,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基金實施監督。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免徵稅費。

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繳費比例為10%至30%,由城鄉居民自主選擇繳費比例,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不低於15年,
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的可繼續繳費。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年繳納。當年未繳費的可在以後年度補繳,繳費基數按照補繳時本市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確定。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可按照當年繳費標准一次性繳足。

第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利息。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行政村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為單位組織實施;由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核准參保資格,辦理參保登記,核定繳費額;由參保人員到指定的銀行繳費。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繳費不滿15年、本人申請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返還本人。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的,自次月起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按月領取。
個人賬戶養老金發放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具體計發辦法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實施初期的月基礎養老金標准為150元;繳費超過15年的, 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增加4元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市和區縣財政全額補貼。

第十六條 基礎養老金所需市、區縣財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統一歸集,並撥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七條 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7〕65號)已參加本市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應按照本規定繼續參保,個人繳費及其利息儲存額累計計算,並相應折算繳費年限。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本規定重新核定待遇標准。

第十八條 曾經分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農籍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本人可申請按照規定享受相應養老待遇,各項養老保險可相互銜接。

第十九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清算:
(一)戶口遷出本市;
(二)被錄用為公務員或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三)出國定居;
(四)死亡。

第三章 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

第二十條 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無社會養老保障待遇,年滿60周歲,具有本市戶籍20年以上的人員,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待遇。補助標准為:
(一)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60元;
(二)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70元;
(三)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80元。

第二十一條 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費實行全市統籌,所需市、區縣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統一歸集,並撥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二條 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費的用途為生活補助和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按本規定可以領取生活補助費的城鄉老年人,2010年1月1日前不滿65周歲的,在本年度內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一次性繳足15年養老保險費後,從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不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費。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補助資金納入市、區縣財政預算。市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市、區縣財政負擔比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補助調整機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應當及時為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參保人員辦理待遇申報手續。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每年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生存認定,
無法確認其生存狀況的,可以暫停發放基本養老保障待遇,待確
認其生存後恢復並補發。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持有效
法律手續在3個月內到所屬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申請,
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城鄉居民不得重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障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對於重復享受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其重復享受的待遇,並追回其重復享受的所得。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養老保障待遇是指: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費和退職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三)征地養老保險待遇和征地養老保障待遇;
(四)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軍隊幹部退休金和無軍籍職工退休金;
(五)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各區縣(含各經濟功能區)應統一按照本規定執行。各區縣不再另行制定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辦法。已經單獨實行老年人生活補助的區縣,應在3年內過渡到本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有關城鄉居民養老保障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❸ 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規定

繳費超500元政府補貼不低於元
《意見》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繼續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個人繳費標准統一歸並調整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省級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的城鄉居民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集體補助方面,在原有政策基礎上增加了公益慈善組織的資助,以利於進一步拓寬籌資渠道,提高參保人員的待遇水平。
政府補貼方面,《意見》強調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人員適當增加補貼金額,並明確規定對選擇5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跨地區轉移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無論在哪繳費,也無論是否間斷性繳費,個人賬戶都累計記錄參保人權益。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並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由中央確定最低標准,並將建立正常調整機制。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當地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以鼓勵長繳多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可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繼續參保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意見》要求各地要加強信息化建設,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居民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❹ 如何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近日印發《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

其次,確定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發展方向。出台這一政策,使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有了遵循。即各級黨委、政府將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隨經濟發展而逐步提高,確保參保居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❺ 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全文

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訊放心保)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各地要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省市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各地要在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整合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准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國務院
2014年2月21日

❻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怎樣得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國家建立的適合我國國情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6)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領取條件:

1、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

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❼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什麼不同

1、性質不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提前實現了我國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目標。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2、制度不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主導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3、繳費主體不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般是當地戶口農村居民、青年學生、低保戶等繳納的,社保由單位在職員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繳納。

(7)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注意事項:

盡快繳納2018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2019年為補繳過渡期,從2020年開始補繳以前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2011年-2019年)不再享受各級補貼(系統自動)。

2019年度收繳日期截止至11月30日,跨年繳費的無法申請各級補貼,從而影響參保人待遇。

按照人社部要求,養老金全部用社保卡發放,請大家宣傳辦理、領取社保卡。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❽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機制應明確什麼等各方面的責任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機制,應明確()等各方面的責任。
A.各級人民政府
B.公益慈善組織
C.集體經濟組織
D.參保居民

❾ 《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5〕41號)。

您好,《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本人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准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度最低繳費額。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補助和資助的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設定的年度最高個人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省和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100元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200元至400元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45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准繳費的,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繳費補貼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負擔。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適當增加補貼標准,具體辦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地人民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四、規范個人賬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老農保賬戶資金、村主職幹部財政補助、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或公益慈善組織及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制度實施前各地自行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並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在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及其調整機制基礎上,省人民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省基礎養老金標准,並探索建立我省基礎養老金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提高標准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
對按規定繳費的城鄉居民,在領取待遇時,按照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加發不低於1元標準的基礎養老金。加發部分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具體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全部留存地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六、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本意見實施前,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繼續按月領取,其中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人員,從本意見實施之月起,享受按繳費年限加發的基礎養老金。
當地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人員,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當地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參保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在達到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前可進行補繳,中斷期間及補繳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七、喪葬補助金
本意見實施後,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向其遺屬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其標准按不低於參保人員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10個月確定,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應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轉出地與轉入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啟動實施時間(含自行試點時間)不同的,從先實施地方轉入後實施地方的,個人賬戶資金和繳費年限均合並計算;從後實施地方轉入先實施地方的,可根據自願按轉入地實施時間和規定進行補繳,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以及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與監督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及投資運營情況公布制度,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各地應積極探索建立與服務人群、業務量及工作績效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實時聯網。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繳費,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我省原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❿ 什麼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國家建立的適合我國國情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10)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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