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住房來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自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0年12月31日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節選】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修改下列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二、修改下列規章
11、將《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9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二十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B. 紫線的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9號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已於2003年11月15日建設部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汪光燾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C. 城市規劃現行規范有哪些,能否一一列出
現行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與規范一覽表(2008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配套的行政法規與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2、《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4、《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6、《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
7、《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編制暫行辦法》
8、《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試行)
9、《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
10、《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1、《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
12、《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
13、《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
14、《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15、《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16、《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17、《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18、《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
19、《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20、《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21、《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
22、《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2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
24、《城建監察規定》技術標准與技術規范
25、《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准》
26、《城市規劃制圖標准》
27、《鎮規劃標准》
28、《城市綠地分類標准》
29、《防洪標准》
30、《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31、《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
32、《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33、《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
34、《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規范》
3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36、《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37、《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38、《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
39、《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
40、《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41、《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
42、《城市電力規劃規范》
4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准》
44、《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45、《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
相關法律與行政法規
4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5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70、《風景名勝區條例》
7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7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7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74、《城市綠化條例》
75、《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76、《信訪條例》
77、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200978、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第880號《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D. 什麼是建築紅線、建築黑線、建築藍線、建築紫線和建築綠線
建築紅線一般是指各種用地的邊界線,有時也指確定沿街建築位置的建築線。
建築黑線指劃定給排水、電力、電信、燃氣施工的市政管網。
建築藍線是城市規劃術語,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人工濕地、滯洪區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護與控制的地域界線,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綠化、河道生態景觀建設等需要而劃定的規劃保留區。
建築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界線。
建築綠線是城市規劃中的一種建築控制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建築紅線可與道路紅線重合,也可退於道路紅線之後,但絕不許超越道路紅線,在建築紅線以外不允許建任何建築物。
綠線圖內的用地,只能進行綠地建設,未經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4)城鄉建設部紫線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1、建築綠線主要用途:
建築綠線圖就是某項建築規劃中各類綠地的用地范圍。綠地包括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多種。
2、建築紅線的作用:
使道路上部空間向兩側伸展,顯得道路更加開闊;某些公共建築和住宅適當退後布置,留出的地方,有利於人流或車流的集散,也可以進行綠化,美化環境。
E. 城市規劃中文物保護紫線是什麼意思
城市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界線。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第六條劃定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紫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歷史建築物、構築物和其風貌環境所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為確保該地段的風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地區。
(二)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歷史建築本身和必要的風貌協調區。
(三)控制范圍清晰,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城市紫線范圍內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劃定,依據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5)城鄉建設部紫線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一)違反保護規劃的大面積拆除、開發;
(二)對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構成影響的大面積改建;
(三)損壞或者拆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四)修建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五)佔用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樹名木等;
(六)其他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構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
F.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內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9號
《住房和城鄉建容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0年12月31日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節選】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修改下列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三、修改下列規章
將《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G.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廢止了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修改下列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一、廢止下列規章
1、《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1991年7月8日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2、《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1993年12月4日建設部令第30號發布)
3、《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43號發布)
4、《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1989年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5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4號修正)
5、《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7號修正)
二、修改下列規章
1、將《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號)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徵用」修改為「使用」,第十七條中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將《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4號)第一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城鄉規劃法》」,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徵用」,第四十七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4、將《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55號)第七條第一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8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7、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九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8、將《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9、將《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0、將《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7號)第一條、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1、將《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9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二十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2、將《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3號)第三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3、將《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的第十五項行政許可刪除。
14、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5、將《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4號)第一條、第十七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6、將《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5號)第一條、第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由上可見,110號令並沒有廢止,只是修改了第39條中的一個名稱。
H. 城市規劃七線的紫線管理
(2003年1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19號令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界線。本辦法所稱紫線管理是劃定城市紫線和對城市紫線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在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劃定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紫線。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劃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劃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了解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紫線范圍及其保護規劃,對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管理提出意見,對破壞保護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六條劃定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紫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歷史建築物、構築物和其風貌環境所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為確保該地段的風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地區。
(二)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歷史建築本身和必要的風貌協調區。
(三)控制范圍清晰,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城市紫線范圍內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劃定,依據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第七條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包括徵求公眾意見的程序。審查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充分論證,並作為法定審批程序的組成部分。
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保護規劃前,必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改善和加強保護工作的需要,確需調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組織編制調整方案。
調整後的保護規劃在審批前,應當將規劃方案公示,並組織專家論證。審批後應當報歷史文化名城批准機關備案,其中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准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後的一個月內,將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還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一經批准,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已經破壞,不再具有保護價值的,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批准後方可撤銷相關的城市紫線。
撤銷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線,應當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各項建設必須堅持保護真實的歷史文化遺存,維護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改善基礎設施、提高環境質量的原則。歷史建築的維修和整治必須保持原有外形和風貌,保護范圍內的各項建設不得影響歷史建築風貌的展示。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保護規劃,對歷史文化街區進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環境為前提,加強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改造和建設。
第十三條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保護規劃的大面積拆除、開發;
(二)對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構成影響的大面積改建;
(三)損壞或者拆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四)修建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五)佔用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樹名木等;
(六)其他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構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
第十四條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確定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先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進行審查,組織專家論證並進行公示後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十五條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新建或者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對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進行修繕和維修以及改變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性質,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城市紫線范圍內各類建設的規劃審批,實行備案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保護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對於監督中發現的擅自調整和改變城市紫線,擅自調整和違反保護規劃的行政行為,或者由於人為原因,導致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遭受局部破壞的,監督機關可以提出糾正決定,督促執行。
第十九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向有關城市派出規劃監督員,對城市紫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規劃監督員行使下述職能:
(一)參與保護規劃的專家論證,就保護規劃方案的科學合理性向派出機關報告;
(二)參與城市紫線范圍內建設項目立項的專家論證,了解公示情況,可以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見,並向派出機關報告;
(三)對城市紫線范圍內各項建設審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見,並向派出機關報告;
(四)接受公眾的投訴,進行調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並向派出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城市紫線范圍內審批建設項目和批准建設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I.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屬於什麼范疇
城市紫線、綠線、黃線管理辦法屬於()范疇。
A.技術標准與規范
B.政策文件
C.行政法規
D.部門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