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鄭州市城市居民醫療保險怎麼辦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
鄭政〔2007〕4號
第四章參保程序和繳費辦法
第十三條 參加居民醫保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每月15日前,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照片到戶籍登記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申報登記,填寫登記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辦理申報登記,應當同時提供有效低保證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受理機構對申報資料核對無誤後予以受理。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參保的,由學校提供其學籍和學生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統一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登記。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應及時將受理的基礎信息錄入微機,並於當月25日前將參保居民的申報資料報區勞動保障部門。
(三)區勞動保障部門收到資料後,應當審核匯總,並將符合參保條件居民資料和審核意見於月底前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四)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相關資料後,應當對參保居民的資料進行復查核對,並在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於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居民的申報,每半年或一年編制一次居民醫保費征繳計劃。
第十四條 經審核符合參加居民醫保條件的人員,應當按照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根據征繳計劃開具的繳費通知單,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向參保人員製作社會保障卡,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發放社會保障卡。
第十五條 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學校為單位繳納;其他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家庭為單位繳納。
第十六條 新參保居民每半年或一年繳費一次,繳費時間為每年5月20日或11月20日前;已參保居民每一年繳費一次,繳費時間為每年11月20日前。繳費地點為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的金融機構。
B. 鄭州 居民醫保 新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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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
鄭政〔2007〕4號
第四章參保程序和繳費辦法
第十三條參加居民醫保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每月15日前,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照片到戶籍登記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申報登記,填寫登記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辦理申報登記,應當同時提供有效低保證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受理機構對申報資料核對無誤後予以受理。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參保的,由學校提供其學籍和學生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統一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登記。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應及時將受理的基礎信息錄入微機,並於當月25日前將參保居民的申報資料報區勞動保障部門。
(三)區勞動保障部門收到資料後,應當審核匯總,並將符合參保條件居民資料和審核意見於月底前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四)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相關資料後,應當對參保居民的資料進行復查核對,並在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於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居民的申報,每半年或一年編制一次居民醫保費征繳計劃。
第十四條經審核符合參加居民醫保條件的人員,應當按照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根據征繳計劃開具的繳費通知單,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向參保人員製作社會保障卡,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發放社會保障卡。
第十五條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學校為單位繳納;其他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家庭為單位繳納。
第十六條新參保居民每半年或一年繳費一次,繳費時間為每年5月20日或11月20日前;已參保居民每一年繳費一次,繳費時間為每年11月20日前。繳費地點為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的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