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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職能

發布時間:2021-02-09 00:29:41

① 住建局職能職責是什麼

1、貫徹執來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工程建自設、城鄉規劃建設、住房保障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城市綜合開發業、城市供水、燃氣等相關的公用事業、內河整治、管理、牆體材料革新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負責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負責監督指導《縣城總體規劃》的具體實施



3、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准入



4、指導全縣城區建設管理工作。



5、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6、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



7、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的統一監督管理


8、負責全縣建設科技管理工作



9、制訂全縣建築系統人才教育規劃



10、管理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



11、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同和外事工作



12、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② 城鄉建設局是干什麼的

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1、承擔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落實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保障性住房規劃,參與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有關工作,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落實住房政策,落實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落實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3、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落實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4、監管全市建築活動並規范建築市場,監督建築市場准入與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落實勘察設計、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落實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關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5、負責全市城市建設。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對城鎮供水、節水、供熱、燃氣、污水處理及垃圾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2)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職能擴展閱讀:

城鄉建設局歷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1982年5月4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的部分機構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並,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8年5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建設部」;並把國家計委主管的基本建設方面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標準定額工作及其機構劃歸「建設部」。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③ 住房與城鄉建設局權職能是什麼

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房地產開發、住房體系保障建設、人防管理與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進行建築、房產、人防等行業管理;推進全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並負責區直建設檔案建檔工作。
2、承擔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和執法檢查;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安全生產的投訴;負責建築工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負責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備案工作;負責轄區建築安全數據統計上報工作;參與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報監備案工作;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措施費評價工作;負責推進安全質量標准化工地創建工作。
3、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監督管理全區建築活動;參與轄區建築市場秩序整頓規范工作;承擔轄區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轄區內清理拖欠工程款職責。
4、參與轄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竣工驗收監督等工作;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質量投訴工作。
5、負責本轄區內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社會評審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建築企業季度統計報表收集上報工作。
6、貫徹執行建築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定,對本轄區內施工企業資質申請與市城鄉建設局共同進行現場核查。
7、貫徹執行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承擔推進建築節能職責;負責建築節能減排檢查工作;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及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建築材料應用情況檢查工作。
8、組織實施轄區內非市政府投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9、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職責,組織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擬訂全區村鎮、牧場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10、負責區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對工期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投資控制等進行監督管理。
11、參與轄區內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工程(道路、橋梁、廣場、供熱、供水、排水、燃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廠及其他市政設施工程等)監管工作及其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指導、監督工作,檢查計劃的執行;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管理、統計、推進工作;負責與市城鄉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等對口單位的業務來往工作。
12、負責轄區內通村公路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
13、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轄區初級中學開展「三防」教育,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的實施與管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防費用收繳等工作。
1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④ 規劃建設局主要職能是什麼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
村鎮建設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起草、制定和組織實施我縣相關地方性規章;指導各鎮建設工作。
(二)參與審核全縣城市化規劃;負責城市化進程中相關城鎮建設工作;指導村鎮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鎮發展指標體系;負責全縣「人居環境獎」的組織評選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劃和年度城市建設工程計劃及城建資金的平衡調度和監督使用。
(四)參與研究制定全縣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參與審查城市總體規劃的修編、城市分區規劃、重要地段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建重點工程規劃方案和市區主要沿街建設方案;參與審查市區舊城改造、新區開發規劃方案;組織專家對有關建設項目進行論證,保證建設項目的科學合理。
(五)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工程造價、工程招投標的管理。
(六)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推進村鎮城市化進程。
(七)編制城市綜合開發、舊城改造和住宅發展計劃;負責有關城市拆遷許可管理,負責住宅小區公建配套立項、竣工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指導和實施全縣住宅產業化發展工作;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做好授權范圍內縣重點工程的協調、調度工作。
(八)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建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有關重大科技項目的攻關、科技成果的評審、鑒定及指導推廣應用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指導有關建設項目新技術開發、技術引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九)綜合管理全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研究制定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技術政策;組織編制、審批和管理標准設計。
(十)負責縣城區園林綠化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省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園林城市的審查報批工作。
(十一)綜合辦理城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城市給排水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供氣、供熱行業的發展。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⑤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縣級復住房和城鄉建設制局是縣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是政府部門,是行政機關,是行政單位。

《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批准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所以縣建設局是行政機關,不是事業單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城鄉建設、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咨詢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小區物業管理行業、市政公用事業的管理辦法及相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實行行業管理。

(5)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職能擴展閱讀:

機關單位,指國家機關,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包括國家元首、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將原建設部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⑥ 住建局職能職責是什麼

以一般的縣住建局為例,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工程建設、城鄉規劃建設、住房保障、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城市綜合開發業、城市供水、燃氣等相關的公用事業、內河整治、管理、牆體材料革新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出全縣建設行政地方性立法項目建議,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委託,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關政策措施;編制有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進行行業管理;歸口管理行業的計劃、統計、信息工作。

(二) 負責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負責監督指導《縣城總體規劃》的具體實施,組織編制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各種單項專業規劃、各個小區的詳細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規劃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三)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准入;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質量和施工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建築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工程招標投標代理咨詢、工程造價和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單位的資質認定、初審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指導全縣城區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區供水、排水(排澇)、燃氣、熱力、市政設施、污水處理、市容環衛等行業管理;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縣城規劃區節水和地下水的開發和利用;指導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和城建監察;主管全縣風景名勝區和縣城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五)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推進村鎮建設的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推進小城鎮綜合改革。

(六)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依法管理房政、房權產籍、房屋拆遷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區內房地產開發、轉讓、租賃、抵押評估以及危房鑒定、白蟻鑒定、房屋維修物業等的管理;指導城鄉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和規范房地產市場。

(七)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的抗震、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的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八)負責全縣建設科技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局管行業的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建設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和成果的推廣應用;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九)制訂全縣建築系統人才教育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建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管理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歸口管理建設系統的專業職稱、執業資格和職業技術鑒定工作。

(十一)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同和外事工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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