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我有全文,
省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12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粵府辦[2009]122號
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國土資源廳反映。
關於「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省國土資源廳
為貫徹落實《關於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確保我省「三舊」改造工作有序推進,現就「三舊」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編制「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
開展「三舊」改造工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產業發展需求,根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有條件的鎮(街、開發區)人民政府(辦事處、管理委員會)經上一級政府同意也可組織編制。「三舊」改造規劃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年度實施計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三舊」改造規劃為期5年,分年度實施。年度實施計劃依據「三舊」改造規劃編制,納入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三舊」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編制要點見附件1。
二、符合條件的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經申請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納入「三舊」改造規劃的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符合下列條件的,有關農村集體羥濟組織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轉變為國有建設用地。
(一)該集體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且符合城鄉規劃。
(二)土地權屬清楚,無爭議。
(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人員同意。
(四)已納入「三舊」改造年度實施計劃。
舊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申請改變為國有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並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審核並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批復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要求見附件2、3、4)。
三、完善歷史用地手續
(一)制訂改造方案。納入「三舊」改造范圍、需完善徵收手續的歷史用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訂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內容:
1.基本情況: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積,需完善徵收手續的具體范圍、面積,用地發生的時間及涉及的所有權人,土地確權、登記情況。需繼續保留自居自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還應明確其范圍、面積。
2.規劃情況: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是否符合「三舊」改造規劃並納入年度實施計劃。
3.土地利用現狀情況:土地用途、面積、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築物的面積、容積率,土地產出率等。
4.協議補償情況:是否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並作了補償,是否有因征地補償安置等問題PI發糾紛,是否按用地發生時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進行處理(處罰)。
5.擬改造情況:改造後的土地用途和產業安排、建築面積、容積率,擬投入的改造資金、建設改造主體、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後的綜合效益等。
(二)審查審批。有關改造方案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匯總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對改造方案進行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國土資源廳批復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要求見附件5、6)。
四、安排「三舊」改造用地周轉指標
在實施「三舊」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設用地騰挪需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的,可按《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38號)、《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土資發[2006]179號)的有關規定,由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使用周轉指標。周轉指標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單列管理。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於每年12月31目前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周轉指標使用情況。
五、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的處理
(一)定義。
邊角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與建設規劃邊沿或者線性工程式控制制用地范圍邊沿分隔(割)、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夾心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包圍或者夾雜於其中、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與「三舊」改造范圍地塊形成交互楔入狀態、面積小於3畝的地塊。
(二)「三舊」改造中涉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以下簡稱「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且累計面積不超過改造項目用地面積10%,經改造主體提出申請,按下列方式分類處理:
1.「三地」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可按照協議方式辦理出讓手續。
2.「三地」為集體農用地,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手續的,由各地按批次報批方式,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3.「三地」屬集體建設用地的,由各地將「三地」納入需完善徵收手續的「三舊」改造方案一並上報。
「三地」處理中涉及土地徵收的,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舉行聽證、辦理社保審核和安排留用地。有關用地計劃指標及耕地佔補平衡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涉及林地的,應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使用林地手續。
六、分散土地歸宗
根據「三舊」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三舊」改造實施主體在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可申請將分散的土地歸宗:
(一)擬收購歸宗的土地,已全部辦理了土地確權登記。
(二)收購人與有關土地權利人已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落實了相關補償安置措施。
(三)土地權屬性質相同。
(四)收購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地役權登記的土地,必須分別徵得土地抵押權人、地役權人的同意,並辦理注消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的相關手續。
(五)擬收購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法律法規限制權利的類型。
(六)涉及補繳地價的,己按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定辦理完畢。
辦理歸宗登記時,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必須共同到土地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受更登記。土地登記申請人除拄《土地登記辦法》規定提交土地權屬來源等有關證明文件外,還應提交擬收購合並歸宗前宗地權屬分布圖和各宗地的權屬狀況列表(含權利人、權屬性質、土地坐落、宗地面積、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證書編號等內容)。土地合並歸宗後按規定重新編制地號。
七、明確部門職責
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三舊」改造工作負總責,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推進。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三舊」改造中涉及投資項目的立項和產業政策制定;規劃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指導、組織編制和審查「三舊」改造規劃和近期改造片區的詳細規劃,提供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及時辦理項目有關手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等用地手續,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組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工作;建設部門負責「三舊」改造中房屋的拆遷管理,工程項目建設監管;財政、稅務、監察、農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林業、文化、公用事業管理、人防、公安等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做好配合、服務工作,共同推動「三舊」改造。
八、加強監督檢查
各地不得借「三舊」改造的名義,擅自擴大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的范圍;不得將末使用和不進行改造等不屬於「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按照「三舊」改造特殊政策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對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的用地手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每年年底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三舊」改造工作進行自查,及時對「三舊」改造情況進行總結,尤其要認真總結「三舊」改造對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成效,於第二年2月底前專題報告省人民政府。
涉及「三舊」改造的供地,屬政府收購儲備後再次供地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餘則可以協議方式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並進行公示:具體操作程序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貳』 廣州、深圳、汕頭、湛江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什麼調整
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於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內的通知》中明確對依法容報國務院批准建設用地的84個城市用地審批方式進行了調整。84個城市中包括廣東省的廣州、深圳、汕頭、湛江。這4個城市由過去的報國務院分批次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市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征地和供地兩個階段,變成報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城市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征地和供地三個階段。概括起來講,農用地轉用由過去的「每年分批次申報,分批次審批」改為現在的「每年一次性申報、一次性審批;然後分批次申請實施、分批次審核同意。」
『叄』 自然資源部:支持廣東探索全國性補充耕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
8月3日,記者從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獲悉,自然資源部近日發出《關於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市深化自然資源領域改革探索意見的函》,在國土空間規劃、空間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耕地佔補平衡、不動產登記、土地只征不轉等九個方面提出意見,支持廣東進一步提升自然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程度和效率,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推動自然資源領城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助力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範區建設。
為充分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龍頭引領作用,自然資源部提出,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階段,支持廣東和大灣區統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三條控制線,合理優化耕地、林地、建設用地等各類用地規模、布局和時序。在國土空間規劃實施階段,支持廣東在取得相關法律授權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適時對大灣區國土空間規劃進行修改和審批,優化調整大灣區耕地、永久基本農田、林地、建設用地等布局和時序。
鼓勵支持廣東開展各類試點。一是支持深化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試點,優化整合各類審批事項。二是鼓勵總結海珠濕地公園經驗,探索通過「只征不轉」等擴大生態空間的實現路徑。選擇一個縣級行政區為試點,探索以縣域為單元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三是支持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託代理機制試點。四是支持探索二三產業混合用地政策和管理機制。探索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開發建設住宅的市場化機制。支持解決工業用地保障難問題,依據國土「三調」,依規合理認定現狀工業用地,實事求是、分類盤活利用存量工業用地,完善規劃調整、土地供應、收益分配機制,形成存量工業用地盤活利用專項方案並開展試點。研究探索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用地問題的辦法。
在建設用地方面,支持廣東探索建立省域內的建設用地交易機制。創新耕地佔補平衡制度,探索建立全國性的補充耕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支持探索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層設立、分層供應政策,探索海域立體分層設權。
不動產登記方面也釋放了不少紅利。自然資源部同意廣東探索允許港澳法人憑經公證、轉遞的境外法人身份證明材料辦理不動產登記。探索允許港澳銀行憑經公證、轉遞的設立文件或注冊證明在大灣區辦理抵押登記,無需提交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批准文件和注冊證明,以及《金融許可證》;再次辦理抵押登記時,同一港澳銀行不再重復提交上述材料。
為充分發揮深圳「雙區疊加」優勢,自然資源部支持深圳深化自然資源領域改革探索。除前述大灣區改革探索適用深圳市外,支持深圳市取得相關法律授權,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完成後,可探索按規劃期實施總量管控模式。支持將國務院授權廣東省批準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由廣東省委託深圳市批准。探索高度城市化地區公園綠地內的建設用地不納入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管理新機制。探索通過出讓合同約定土地閑置費的收取標准,以及違約條件下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操作方法。探索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操作路徑。探索高度城市化地區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分類保護利用新模式。
據了解,接下來廣東省自然資源廳、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將根據上述要求和實際情況,抓緊制定明確具體、可操作的實施方案報自然資源部審定後實施。
『肆』 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
新華社北京1月31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建設高標准市場體系行動方案》(以下稱《方案》)。在推動經營性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方面,《方案》提出,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建設用地市場體系以及開展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試點三項內容。
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指出,
2021年是「十四五」開局之年,出台實施《建設高標准市場體系行動方案》並明確推動經營性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的內容有利於土地要素配置更加精細化,同時也可以提高土地利用及交易效率。
以下為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對推動經營性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重點內容作逐條解讀。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對土地利用計劃的管理和跟蹤評估,完善年度建設用地總量調控制度,健全重大項目用地保障機制,實施「增存掛鉤」,城鄉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應更多由省級政府負責。推進委託用地審批權試點,建立健全省級政府用地審批工作評價機制,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價結果,動態調整試點省份。
解讀: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利於加快盤活存量土地,同時,土地供應審批權下放可促進市場更靈活發展。
58安居客房產研究院分院院長張波指出,政策更多層面體現出土地政策的下放,即城鄉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應更多由省級政府負責,這體現出未來土地的資源配置會更優化高效,也表明了高度集中的建設用地指標的審批制度將進行分權改革,是中國土地管理制度的一次歷史性突破。後續,將強化省內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地區產業布局的一體化,有利於推進經濟、產業和人口等優質要素自由流動,有利於打造城市群、都市圈和發達地區的優勢地位。
「完善建設用地總量指標,是對土地市場進行更加精細化管理;另外土地供應審批權力下放,可以促進市場更靈活發展。」 中指研究院土地事業部負責人張凱說道。
諸葛找房數據研究中心分析師陳霄則提到,土地要素作為一種重要的基礎性資源,在推進城鎮化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土地問題也面臨著各種復雜問題以及不規范化,通過深化土地改革,可以調動地方積極性,促進地方加快盤活存量土地,有利於實現節約綠色發展導向,有利於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完善建設用地市場體系。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動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積極探索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加快推進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設,統一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完善城鄉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發布制度,形成與市場價格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
解讀:完善建設用地市場體系,推進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設,有利於促進城鄉協同發展。
張凱指出,2020年出台的新《土地管理法》中提出集體建設性用地入市下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改變了土地市場供應格局,從供給端維護供給平衡;同時,統一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能夠更加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交易。
「該政策有利於進一步促進城鄉協同發展,充分體現了最大程度的發揮市場決定價格的作用,促進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陳霄表示。
開展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試點。對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政策實施評估,探索建立全國性的建設用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改進完善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機制,穩妥推進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實施。在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省域內跨區域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市場,完善交易規則和服務體系。
解讀: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可加強全國性土地資源優化配置。
陳霄指出,「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其實早有提及,基於長期以來我國各區域間的資源供需矛盾,探索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具有重大意義。整體來看有利於推進區域的協調發展,解決用地矛盾問題。
所謂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舉例而言,比如東部沿海的建設用地面積緊缺,供給量不足,同時內陸地區的建設用地指標有剩餘,那麼發達地區為了集中發展可以跟內陸地區交易建設用地的指標,實際是佔了多少耕地,就到其他區域補充相應耕地面積。
張凱指出,開展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是加強全國性土地資源優化配置,一方面可以保障大城市繼續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可以帶動內陸城市持續性發展,在整體規模不變的情況下,實現資源優化分配。
張凱表示,長時間以來大型城市地價不斷上漲的主要因素是因為供求不平衡,開展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短期來看,土地要素交易可以調整區域的供求關系,一二線城市大量的建設用地入市可以緩解用地緊缺,三四線城市供應減少也會使供需更加平衡,因此,開展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是穩地價、穩房價的一個重要舉措。
長遠來看,張凱認為,用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既可以進一步促進人口要素、資源要素向大城市集聚,又可以幫助發展較慢的城市分享大城市經濟增長的成果。在
「推動經營性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外,配合了 「推動勞動力要素有序流動」的方案,既保證了全國用地總量保持穩定,又保證了人均資源擁有量的平穩增長。
『伍』 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現穩地價、穩房價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建設高標准市場體系行動方案》(以下稱《方案》)。在推動經營性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方面,《方案》提出,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建設用地市場體系以及開展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試點三項內容。
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指出, 2021年是「十四五」開局之年,出台實施《建設高標准市場體系行動方案》並明確推動經營性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的內容有利於土地要素配置更加精細化,同時也可以提高土地利用及交易效率。
以下為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對推動經營性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重點內容作逐條解讀。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對土地利用計劃的管理和跟蹤評估,完善年度建設用地總量調控制度,健全重大項目用地保障機制,實施「增存掛鉤」,城鄉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應更多由省級政府負責。推進委託用地審批權試點,建立健全省級政府用地審批工作評價機制,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價結果,動態調整試點省份。
解讀: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利於加快盤活存量土地,同時,土地供應審批權下放可促進市場更靈活發展。
58安居客房產研究院分院院長張波指出,政策更多層面體現出土地政策的下放,即城鄉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應更多由省級政府負責,這體現出未來土地的資源配置會更優化高效,也表明了高度集中的建設用地指標的審批制度將進行分權改革,是中國土地管理制度的一次歷史性突破。後續,將強化省內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地區產業布局的一體化,有利於推進經濟、產業和人口等優質要素自由流動,有利於打造城市群、都市圈和發達地區的優勢地位。
「完善建設用地總量指標,是對土地市場進行更加精細化管理;另外土地供應審批權力下放,可以促進市場更靈活發展。」 中指研究院土地事業部負責人張凱說道。
諸葛找房數據研究中心分析師陳霄則提到,土地要素作為一種重要的基礎性資源,在推進城鎮化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土地問題也面臨著各種復雜問題以及不規范化,通過深化土地改革,可以調動地方積極性,促進地方加快盤活存量土地,有利於實現節約綠色發展導向,有利於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完善建設用地市場體系。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動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積極探索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加快推進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設,統一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完善城鄉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發布制度,形成與市場價格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
解讀:完善建設用地市場體系,推進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設,有利於促進城鄉協同發展。
張凱指出,2020年出台的新《土地管理法》中提出集體建設性用地入市下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改變了土地市場供應格局,從供給端維護供給平衡;同時,統一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能夠更加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交易。
「該政策有利於進一步促進城鄉協同發展,充分體現了最大程度的發揮市場決定價格的作用,促進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陳霄表示。
開展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試點。對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政策實施評估,探索建立全國性的建設用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改進完善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機制,穩妥推進補充耕地國家統籌實施。在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省域內跨區域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市場,完善交易規則和服務體系。
解讀: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可加強全國性土地資源優化配置。
陳霄指出,「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其實早有提及,基於長期以來我國各區域間的資源供需矛盾,探索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具有重大意義。整體來看有利於推進區域的協調發展,解決用地矛盾問題。
所謂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舉例而言,比如東部沿海的建設用地面積緊缺,供給量不足,同時內陸地區的建設用地指標有剩餘,那麼發達地區為了集中發展可以跟內陸地區交易建設用地的指標,實際是佔了多少耕地,就到其他區域補充相應耕地面積。
張凱指出,開展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是加強全國性土地資源優化配置,一方面可以保障大城市繼續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可以帶動內陸城市持續性發展,在整體規模不變的情況下,實現資源優化分配。
張凱表示,長時間以來大型城市地價不斷上漲的主要因素是因為供求不平衡,開展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短期來看,土地要素交易可以調整區域的供求關系,一二線城市大量的建設用地入市可以緩解用地緊缺,三四線城市供應減少也會使供需更加平衡,因此,開展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是穩地價、穩房價的一個重要舉措。
長遠來看,張凱認為,用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既可以進一步促進人口要素、資源要素向大城市集聚,又可以幫助發展較慢的城市分享大城市經濟增長的成果。在 「推動經營性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外,配合了 「推動勞動力要素有序流動」的方案,既保證了全國用地總量保持穩定,又保證了人均資源擁有量的平穩增長。
『陸』 請問網上哪裡能找到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急!急!急!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修正)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1997-10-16 生效日期: 1997-10-16發布部門: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文號: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修正)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1992年7月1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必須制定城市規劃。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市區,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基本覆蓋的區域。
近郊區,是指緊靠市區的居民居住區、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產基地、近期城市建設用地等與市區關系密切的區域。
規劃控制區,是指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包括與城市發展密切相關的水源地、機場、港口、交通樞紐及對外交通沿線、電力和通訊走廊、無線電訊保護區等重要基礎設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產建設基地、風景名勝旅遊區、歷史文化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實行規劃控制
的區域。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編制城市規劃應從實際出發,處理好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並依據省、市、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當地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和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規劃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廣東省建設委員會是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規劃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具體工作機構由鎮人民政府確定。
市、區、建制鎮或縣、建制鎮人民政府同駐一個城市規劃區內的,其城市規劃管理分別由市或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①組織實施《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及有關的法規、政策規定;②研究擬訂全省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檢查全省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審核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
體規劃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申請,協調城市與城市之間的規劃管理問題;③參與編制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選址工作,按規定核發選址意見書;④管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⑤負責全省城市規劃
勘測設計的管理工作;⑥組織推動城市規劃科學技術進步,人才培訓和國際交流;⑦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
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參照前款作出規定。建制鎮人民政府城市規劃管理職責,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八條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循《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的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採用先進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提高城市規劃設計水平。
第九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全省的城鎮體系規劃,市、縣人民政府在全省城鎮體系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所在地城市的城市規劃。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市、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時,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建制鎮的城市規劃可委託具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編制,也可在上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編制。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詢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廣大市民的意見,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並具備勘察、測量及其他必需的基礎資料。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規劃區內各企事業單位有義務為編制城市規劃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在編制總體規劃前,根據實際需要,可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大、中城市為進一步控制城市土地利用和人口分布,協調各項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的建設,還應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
第十四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准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環境保護目標及重要設施,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等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並要對城市的更長遠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設想;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五年。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可以為三年至五年。
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專業部門提出,經編制城市規劃的單位綜合協調,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築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和不同的要求,作出控制性詳細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廣州市、城市人口(指市區人口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下同)一百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前款以外的設市城市和城市人口在十萬以上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鎮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城鎮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外的鎮的總體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城市分區規劃由所屬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根據分區規劃編制的城市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設市城市、縣城鎮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鎮的城市規劃,在審批前,按審批許可權由相應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和鑒定。
第十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但涉及變更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總體布局和主要道路網等重大問題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縣城鎮以外的建制鎮總體規劃作上款所列重大變更時,報原批准機關審批,並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安排,可以在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二十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使用和協調。
第二十一條城市近期開發和改建的地段,應當提前規劃,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按照規劃和規定的開發程序,先地下,後地上進行配套建設,統一組織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照明、郵電通訊等基礎設施和園林綠化、商業、金融、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
育、社會福利事業、治安、消防等配套設施的建設,提高綜合開發水平,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二十二條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
舊區內房屋的改建,擴建,不得擅自擴大原有用地面積,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佔公共綠地,不得危及四鄰建築物、構築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城市舊區的改建應當同產業結構的調整、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和環境整治緊密結合,對有嚴重污染的單位應有計劃地遷移,對騰出和閑置的土地主要用於改善居住和交通運輸條件,擴展文教衛生和商業服務等公共設施,增加城市綠地和文化體育活動場所。
第二十四條舊區改建應保留一定數量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區和建築物、構築物。
對具有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古建築、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等,應確定保護范圍和控制建設地帶。在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對象無關的工程建設。在控制建設地帶,不得增建、新建與保護對象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五章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城市規劃經批准後,城市人民政府應予以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城市規劃區的范圍、城市規劃總圖、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城市道路規劃及其他需向市民公布的內容。
市、縣人民政府應定期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城市規劃的審批機關匯報。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在報批設計任務書時,必須附有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許可權分級核發。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建設項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程序:
(一)根據申請者用地性質、面積和范圍,初步選定項目用地的具體位置和界限;
(二)徵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三)向申請者提出規劃設計條件;
(四)審查申請者提供的規劃設計總圖;
(五)按城市規劃測繪圖紙核定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標有規劃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要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質、位置和界限的,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使用土地手續。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必須在一年內申請用地,逾期未申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
(一)申請者持建設項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三)申請者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徵求並綜合協調有關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的意見後,審定其設計方案;
(四)申請者按審定的設計方案,報送建設工程施工設計圖,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和附件是該證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委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勘測單位到施工現場放線,並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後,方可施工。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尚未開工的,必須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仍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時間,分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臨時用地,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經審查同意,核發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管理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合格通知。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接電、接水及房屋產權確認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室)報送竣工檔案資料。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後,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不得改變建築面貌。
第三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開發礦產資源(包括挖取沙、石、土)和回填坑塘、河渠等改變地貌的活動,必須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准。進行上述活動時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和城市基礎設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對該土地上已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拆除。
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的用地范圍者,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和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造成公用設施和市政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罰款;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
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設是指壓佔道路紅線或地下管道,影響城市安全或周圍建築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響城市景觀,影響城市重點工程建設或整體布局,污染城市環境,有礙消防,佔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綠地,破壞或影響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等建設行為。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後,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改變使用性質和建築面貌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以上各項罰款的數額為單項工程土建總造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七條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包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領導者和直接責任人員,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被處以罰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罰款通知規定時間繳納被罰款項,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
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被責令停止建設,仍繼續施工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措施,強行停止。
第四十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危及四鄰建築物、構築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對擅自改變城市規劃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因大、中型建設項目或大型開發區、加工區的建設可能形成新的城市的,必須事先編制總體規劃。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的居民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1982年由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廣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中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決定
(1997年9月2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六條中的「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並處罰款」修改為「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
二、將第三十八第第一款修改為:「被處以罰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罰款通知規定時間繳納被罰款項,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人民之聲》雜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6日
『柒』 廣東省宅基地管理辦法
《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送審稿)》徵求意見
2013-08-06 08:28:00 南方日報網路版
此前呼之欲出的允許宅基地在本鎮、本集體內部相互買賣政策,在省政府法制辦昨日(5日)公開徵求意見的《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中有了體現。送審稿指出,符合相關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同意,可以購買本鎮區域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並取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如若該辦法獲得通過,今後我省農村宅基地將可以在本鎮、本集體內部流轉。專家指出,這或將成為廣東在集體土地流轉政策方面邁出的先行先試的一步,也將解決「洗腳上田」進城農民所持宅基地的處置問題。
嚴禁城鎮居民買宅基地
需要分戶、宅基地滅失或者不能使用、外來人口落戶、村莊改造搬遷……今後,只要符合以上四種情況之一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送審稿的規定,可以購買本鎮、本集體內其他成員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
送審稿指出,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戶一宅之外的農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在「有條件放開」的同時,送審稿也明確嚴禁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著物。
此外,新批准每戶宅基地的面積為: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且不低於上述標準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禁止再申請宅基地。
宅基地閑置兩年可回收
送審稿強調「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應當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同時提出了「一戶一宅」的原則,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但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可以永久持有。若出現宅基地閑置兩年、建新屋不拆舊屋、已遷入新村、戶口遷移、使用權人死亡等情形,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應當注銷其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撤銷有關批准文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送審稿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賣、出租、贈與他人住房,或改變原住房用途,也將被禁止申請新的宅基地。
宅基地及房屋登記發證正在進行
今年3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東省城鎮化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允許轉戶農民在自願基礎上通過市場流轉方式出讓承包地、房屋、合規面積的宅基地並獲得財產收益,以解除農村勞動力進城落戶的後顧之憂。
要真正實現農村宅基地的流轉,目前還有不少工作要做。首先需要完成宅基地的確權發證;廣東也需要向中央爭取相關試點,並出台相應的法規政策。
此前,記者從省國土資源廳獲悉,從去年開始,廣東在做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到村民小組的工作,同時推動農地、林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到農戶。此外,宅基地及農民房屋的登記發證也在穩步推進當中。
業內人士指出,宅基地的所有權在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只有使用權,目前所提的農村宅基地轉讓應該可理解為針對轉戶農民宅基地的政策退出機制。
相關》》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送審稿,截止到9月4日)
『捌』 廣東5城試點共有產權住房有何疑問之處
6月27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日前印發《關於開展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在廣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先行探索試點共有產權住房政策,試點時限為1年。
在此《通知》的推動下,佛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局發布了《佛山市開展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宣布該市將試點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承購人的產權份額為承購人實際出資額占配售房屋價格總額的比例,其餘部分產權份額由政府承擔。承購人持有的產權份額,可在個人出資不低於60%的條件下,由個人自行選擇出資份額,形成共有產權住房。
『玖』 廣東省對支持產業轉移工業園用地有哪些措施
(1)加快編制國土規劃及修編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銜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鄉建設規劃內容;加大耕地保護力度,強化基本農田保護措施。
(2)合理調劑使用好歷年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結余指標。對目前部分市、縣仍有結余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各地可有償調劑使用。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有償轉讓計劃指標的價格應不低於當地耕地儲備指標的轉讓價格。耕地儲備指標轉讓價格按《廣東省非農業建設補充耕地管理辦法》(省政府第66號令)規定的耕地開墾費計征標准確定,轉讓雙方不得自行協商價格轉讓。
(3)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對存量建設用地,可採取土地置換(易位)、土地使用權調整(易權)、改變土地用途(易用)等做法進行盤活。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以及農用地特別是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的情況下,可將已經批准但暫未利用的建設用地墾復並變更為農用地,與另一位置不同、面積相等的農用地或未利用地進行置換使用,被置換的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不佔用年度農用地轉用指標。同時,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用途可依法進行調整和改變。
(4)用好、用足支持中心鎮和山區發展的用地政策。產業轉移工業園要充分運用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為促進中心鎮和山區的經濟發展,在用地指標、耕地佔補平衡、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開發整理等方面制訂的優惠政策。對規模大、成效好的產業轉移工業園,省有關部門可在省調配的用地指標中對合作雙方給予適當傾斜,支持其發展。
(5)鼓勵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要貫徹落實《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00號令),鼓勵、支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包括作價出資、入股,與他人合作、聯營等)、轉讓、出租和抵押,確保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享有「同地、同價、同權」等權益。
(6)加大土地整理墾復力度,確保耕地佔補平衡。各地要積極開展對「空心村」、「城中村」、舊廠房、工礦廢棄地等的整理和復墾工作,建設用地整理復墾為農用地或耕地的,經省國土資源廳會省農業廳驗收後,可與原有建設用地置換使用,不納入年度農轉用計劃管理,並可有償轉讓。繼續實行易地開發補充耕地制度,連片開發的面積可降至500畝,以確保耕地佔補平衡。
(7)發揮土地儲備的調控作用,用好土地資產。要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儲備制度的通知》(粵府辦〔2003〕34號),產業轉移工業園中的土地儲備由政府調控並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土地儲備運作中要爭取金融機構的支持。
(8)給予產業轉移工業園有關土地稅費政策支持:
①產業轉移工業園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山區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參照山區建設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優惠政策執行,即從產業轉移工業園徵收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屬省級分成的20%部分,全部留給產業轉移工業園所在的縣(區)按規定用於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就地劃解入當地國庫。各地級以上市留成的10%部分是否留給產業轉移工業園所在的縣(區),由產業轉移工業園所屬的地級以上市自行決定。
②在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實施建設用地位置調換時,如果未涉及建設用地數量增加的,可視為沒有新增建設用地,不再徵收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如未涉及耕地數量減少和質量下降的,可視為未佔用耕地,不再徵收耕地開墾費。
『拾』 深圳將率先探索國有土地使用權續期路徑,「正抓緊制定方案」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續期?如何高效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日前,自然資源部印發《關於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市深化自然資源領域改革探索意見的函》,在自然資源部支持下,深圳將率先探索國有土地使用權續期路徑、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開發建設住宅、分類盤活利用存量工業用地等一系列改革。
8月4日,據深圳特區報,自然資源部於近日印發《關於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市深化自然資源領域改革探索意見的函》(簡稱《意見》),意見共計9條措施,助力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範區建設。
意見提出,從國土空間規劃、空間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耕地佔補平衡、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關試點、不動產登記、土地只征不轉以及深圳深化自然資源領域改革探索等九個方面,支持廣東進一步提升自然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程度和效率,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其中,為充分發揮深圳「雙區疊加」優勢,自然資源部支持深圳深化自然資源領域改革探索。除前述大灣區改革探索適用深圳市外,支持深圳市取得相關法律授權,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完成後,可探索按規劃期實施總量管控模式。支持將國務院授權廣東省批準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由廣東省委託深圳市批准。探索高度城市化地區公園綠地內的建設用地不納入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管理新機制。
探索通過出讓合同約定土地閑置費的收取標准,以及違約條件下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操作方法。探索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操作路徑。探索高度城市化地區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分類保護利用新模式。
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階段,支持廣東和大灣區統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三條控制線,合理優化耕地、林地、建設用地等各類用地規模、布局和時序等。
鼓勵支持各類試點,包括深化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試點,探索「只征不轉」等擴大生態空間的實現路徑,支持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託代理機制試點,探索二三產業混合用地政策和管理機制,探索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開發建設住宅,分類盤活利用存量工業用地等。
建設用地方面,支持探索建立省域內的建設用地交易機制。探索建立全國性的補充耕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支持探索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層設立、分層供應政策等。不動產登記方面也將向港澳法人、港澳銀行進一步釋放優化營商環境的紅利。
深圳特區報報道指出,目前廣東省自然資源廳、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正抓緊制定方案,報自然資源部審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