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健全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制
一、檢察機關監督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1、行政執法監督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
現有的法律只是籠統地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未對行政執法監督作出專門的規定,缺乏應有的剛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執法監督較之偵查監督、立案監督等司法訴訟監督顯得更薄弱。由於現行法律對於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的范圍、內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沒有界定,因此造成監督上的許多盲點和空白。即使有法可依的監督,由於缺乏具體實施監督的程序性和實體性的規定,致使監督剛性不足、措施乏力,只能陷入無可奈何的尷尬境地。
2、行政執法部門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
因行政權具有強制性的特點,行政執法人員往往習慣於監督別人而缺乏被監督意識。更有被監督者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以種種理由和方式對行政執法監督說「不」。一是認為檢察機關執法監督不必要,沒用處,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和建議不以為然,或者推諉拖延執行;二是認為檢察機關執法監督是「找岔子」、「亂挑刺」,與自己過不去,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和建議置之不理、拒不執行。類似的問題很多,從以上兩點已足見行政執法監督之艱難。
3、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不力
一是作為監督者的檢察機關受到本身體制的限制,對於行政執法監督,檢察機關一直勉為其難。在現行檢察機關雙層領導體制下,檢察機關對地方行政機關存在著機構、人員和經費等依附關系,設在行政轄區內的檢察機關,實際上成為「地方檢察機關」,處於當地政府下屬的一個執法部門的地位。二是檢察機關的現狀導致監督不力。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檢察機關人員素質和工作環境要求較高。但目前檢察機關人員少、任務重、辦案條件差,顧此失彼,難以為繼,導致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流於形式。三是由檢察機關牽頭召集各行政執法機關建立銜接機制有「一頭熱」之嫌,銜接的各項措施難以真正落實到位。檢察機關雖然在我國國家機構中處於「一府兩院」的崇高地位,但由於國情特殊,實際地位則並不然,對行政權力的影響力和約束力極為有限,影響了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
二、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的建議
1、保障行政執法機關與檢察機關的信息共享
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引導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監督中來,激發人民群眾的舉報熱情。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把監督關口前移,完善監督方式,在監督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患於未然;在監督中嚴查行政執法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等涉嫌犯罪現象,做到打防並舉,標本兼治;檢察機關要主動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保持經常性的工作聯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機制,以保證能夠及時了解和掌握經濟犯罪案件的查處情況。要建立起科學的工作管理機制,暢通監督渠道。
2、明確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證據銜接
在刑事訴訟中,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的過程,以及司法機關向行政機關調取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的過程,司法機關對向行政機關收集、調取的證據,經審查認為具有客觀性、真實性、關聯性,即可轉化為刑事證據使用。這是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證據規則的。因此,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或經司法機關調取的,只要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3、探索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1)完善偵監、民行、自偵部門共同參與聯席會議制度。目前的聯席會議僅由偵監部門參加,民行、自偵等部門共同參與能夠提高聯席會議制度的有效性,及時處理在以罰代刑背後的瀆職犯罪,並能夠提高預防工作的針對性。這樣「有利於打擊犯罪,實現刑法的社會防衛功能」。檢察機關對立案、撤案、結案統一審查制度,防止公安機關以罰代刑。
(2)完善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的主動性制度。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外部監督,所以對行政行為的過程不能夠加以干涉,只能調取案卷。同時,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僅涉及到合理性問題,而沒有違法,檢察機關不能啟動移送監督程序。根據這一原則,法律法規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案件處理結果的調查權、對不移送理由的質詢權和對違法不送的檢察建議權三個基本部分。這種調查權是監督權本身的組成部分,是與監督權同時存在的。檢察機關具體的調查措施,如案卷調查權能夠確保檢察機關能夠及時了解執法機關是否掌握了犯罪線索。
(3)完善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責任追究制度。檢察機關認為行政執法機關掌握了需要移交的犯罪線索,通知行政執法機關移交的,行政執法機關必須移交;拒不移交的,可以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對於檢察機關通知行政執法機關移交的刑事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以後予以拖延,不履行偵查職責的,檢察機關可以自行偵查。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接受所移送的案件的,或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應當建議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等,否則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完善案件查處的提前介入制度。對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在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的同時,要及時通知檢察機關介入調查,防止證據滅失,並對其中的瀆職犯罪有權進行調查。明確規定案件線索移送制度。各部門發現的涉及到可能犯罪線索必須在規定的時間移送檢察機關備案,並對案件的處理情況向移送機關通報和反饋。充分運用信息共享權、檢察建議權、對公安機關的提前介入和引導偵查制度、探索新的監督形式。
(5)完善法律體系不斷健全的制度。雖然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2條明確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制度,但沒有涉及到對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案件移送的監督。有關移送的具體問題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而實踐中移送的隨意性卻很大,為了更好地協調移送中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關系,堅持刑事優先原則,應該將移送程序法定化,比如移送的具體條件是什麼,如何移送,以及移送的期限、受移送的機關、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責任等都應當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以建立系統完備的案件移送制度,規范移送行為。
4、加強素質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能否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中發揮作用,關鍵在隊伍。檢察隊伍素質高,法律監督能力強,水平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就能體現出來,否則,就不能實現其歷史使命。因此,加強檢察隊伍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水平,顯得尤其重要。一是要提高檢察隊伍的政治素質。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增強檢察幹警的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憂患意識。要通過加強教育管理、完善程序制度、強化監督制約、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使幹警自覺恪守職業道德和檢察紀律,永遠忠實於事實,忠實於法律,忠於黨和人民的利益。二是要提高檢察幹警的業務素質。檢察業務涉及知識領域多,技能要求高,法律法規專業強。因此,要引導幹警認真學習各方面知識,加強知識儲備,以滿足法律監督工作之需。要積極開展崗位練兵和技能培訓,總結經驗教訓,探索工作規律,加強理論研究,使每名幹警都成為法律監督工作的行家裡手。
『貳』 簡述行政執法監察制度
行政執法監察是關於監察的一個特定概念,是指執法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執法監察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通常所說的巡查監察;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說的執法處罰。
由於行政執法監察制度的創制與發展源自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需求,呈現出一種自下而上的自發實踐探索過程,且各行業的執法監察實踐長期領先於該領域的理論研究,缺乏對執法監察二重性的正確認識,造成了在執法監察實踐及隊伍名稱中,長期將執法監察與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監察執法以及監察長期混用(如城市管理執法監察隊伍就有城管監察大隊、城管監察執法大隊、城管執法大隊、城管執法監察大隊等多種名稱),甚至將執法監察與紀檢監察、行政監察錯誤混淆,產生執法監察是行政監察的分支等錯誤認識(當然行政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確實是行政監察的一個組成部分)。
《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以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為例,介紹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綜合執法、到城市管理執法監察的發展脈絡,指出執法監察的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執法具有監察的意涵,監察具有執法的屬性。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要強調行政處罰;監察是監督和檢察的簡稱,也是廣義執法的一部分,強調督促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主體依法履責,其中的監督是指察看並督促,檢察是指制約與糾察。
執法監察既包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察、環境行政執法監察、土地執法監察、民政執法監察、勞動執法監察、海洋執法監察、規劃執法監察等行政管理領域的執法監察,也包括紀檢監察、行政監察等國家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
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監察,通過執法巡查監察和行政處罰的實施,推動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主體依法行事,達到社會共治。
行政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主要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以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行政活動中得以貫徹執行。
把握執法監察二重性有助於糾正執法監察實踐中存在的以罰代管、執法與監督錯位等問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監察制度,實現執法監察驅動的法治視野下社會各方參與共治理。
『叄』 對完善行政執法制度有何意見建議
一、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一)、執法人員素質不高,依法行政意識不強。一是由於基層部門缺編嚴重,行政和事業人員混崗使用,執法人員調整頻繁,執法隊伍新兵多,有的不熟悉法律、法規,不懂執法程序等;二是有的執法人員為民服務意識不強,工作方法簡單,野蠻執法、粗暴執法。如城管追趕違規擺攤設點人員、強行收繳商品,工商人員面對農民入市賣菜未交管理費採取粗暴方式強行趕出市場等;三是新的政策法規不斷出台,部門或系統培訓少,加之自身也不注意學習,使執法人員不能准確把握和運用法律法規,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四是個別人員政治素質不高,執法動機不純,主觀上存在以權謀私思想,造成隨意執法,利用職權吃、拿、卡、要時有發生;個別食品監督執法部門到小面館吃面不付錢,證照辦理或年檢中不給好處不辦理或拖著不辦等。
(二)、執法隨意性大,處置不規范。一是重罰輕糾。一些執法部門在工作中只注重對違法違規人員實施經濟處罰,而對違法行為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及採取有效措施去糾正做的不夠,致使一些違法違規現象屢屢存在。如個別工商、質監執法人員對市場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業主只罰不糾,以沒收和罰款了事,而對已售出的存在嚴重隱患的產品不認真追查。又如一些執法部門在對超載超高車輛處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只注重罰款和卸載了事,而對加高車箱現象背後的安全隱患問題不注意追查,不督促進行拆除,不建章立制,採取措施從源頭杜絕。二是隨意簡化辦事程序。有的執法人員在執法中不嚴格按照規定的亮證、告知等程序執法,如縣路政隊對企業違規佔地搭建執法中,在調查核實案件後未告知企業就採取了強制拆除。個別工商、衛生等執法人員將沒收財物、停業整頓等一般程序案件作簡易程序案件處理,一味圖簡單省事。三是隨意決定處置方式。本來根據問題應辦理為停產整頓的案件可以辦為邊整邊改的案件,應辦理為罰款的案件可以辦為批評教育。有的政策法規處罰幅度大給執法人員的執法上帶來了更大的隨意性。如環保局對違法排污的處罰幅度在幾萬至十萬元,計生部門收取的社會撫養費可以從幾千元到幾萬元,執法人員的處罰只要在此幅度都合法。
(三)、執行制度不嚴,濫用職權。一是個別執法人員以權代法。以行政命令代執法,以個別人的意見代替執法,以不規范的檢查方式代替執法。對經常能為部門提供點贊助或與領導關系「好」的服務對象,全面開展的執法檢查也可依個人感情和關系來決定執法方式和處罰。對關系不熟或不給好處的,則秉公執法甚至重從處理,而對有關系或給了好處的違法對象,則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網開一面,或意向性地去轉轉看看,走走過場,而對所謂關系不到位自身又存在違規的行業,如排污企業、煤礦企業等,本來一月搞一次的執法檢查,則採取周周搞或隔三差五地查,弄得企業不得安寧,不得不為執法部門或相關領導進貢。二是由於監督政策不完善,考核體系不健全。目前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主要來自群眾和服務對象,而從體制、機制、制度上監督的不夠完善,還未形成一套有效的執法監督、考核辦法。
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對策與措施監察機關是全面履行監督檢查的機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要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監察法》,著力在教育管理,制度建設,監督檢查三個環節上下功夫,才能有效促進行政執法行為的進一步規范。
(一)要以素質教育為重點,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行政執法人員素質的好壞,決定著執法的水平和整個執法隊伍的形象。為此抓好執法人員素質,強化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加強執法幹部的隊伍建設,是促進政執法幹部公平、公正執法的組織保證。一是強化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質和執法水平。要以鄧小平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為重點,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其牢記宗旨,在執法工作中做到勤政廉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另一方面要督促業務主管部門定期不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以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政策業務為主要內容的業務培訓,使其懂業務、善管理,成為依法行政的行家裡手。二是強化執法幹部隊伍建設,提高執法的公信力。要繼續以機關作風建設為契機,深入開展行風建設,切實糾正吃拿卡要等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要確定國土、建設、公安、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為糾風建設重點部門,督促結合各自行業特點,開展以「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規范執法」、「便民、惠民」等為主題開展優秀執法隊伍、提供優質服務等創建活動,面向社會公開承諾、廣泛徵求意見、聘請行風監督員,通過座談、自查整改、嚴格考評獎懲等,在部門中形成處處爭創文明崗位,人人爭創先進典型的良好風尚。
(二)要以完善執法責任制為主題,嚴格監督考核辦法。制度能使壞人無法做壞事,沒有制度約束,好人也無法做好事。行政執法存在隨意性強等問題,關鍵在於對行政執法方面無一套有效完善的執法監督、考核、獎懲辦法。因此,加強執法監督考核獎懲辦法制度建設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證。一是建立完善執法程序、考核獎懲辦法。建立完善的執法責任制,錯案責任追究制,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實施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行政執法獎懲辦法,對執法人員改進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和質量起到促進作用。二是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增強執法透明度。將部門工作置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促進部門人員改進作風。三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督機制。通過向社會聘請軟環境執法監督員、行風監督員等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發揮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力量開展監督;有效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監督作用,宣傳正面典型,曝光違法違規行為,震懾違法違紀者。四是有效開展行政執法部門政風行風測評。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面向社會開展對行政執法部門執法公正、辦事效率、服務質量、清正廉潔等為主要內容的政風行風測評,做好對測評結果的運用,對優秀等次部門給予表揚和宣傳,對等次差的部門給予通報或責令整改等。
(三)要以信訪專項糾風為突破,嚴肅查處違法亂紀行為。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設立投訴舉報中心,公布舉報電話,認真受理群眾來信來訪,並通過召開服務對象座談會、明查暗訪、糾風執法等渠道收集行政執法中的違紀違法線索,對出現的吃、拿、卡、要,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和不按程序辦事等行為將進行嚴肅查處;對在糾風專項治理中,群眾反映強烈的單位和部門,對存在問題重視、不糾正的、不及時進行整改,以後又屢屢出現問題的將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肆』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對行政機關起保障和監督職責對嗎
對。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指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應當堅持依法規范、執法為民、務實高效、改革創新、統籌協調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組織領導和推動落實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司法行政、編制管理、公務員管理、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
(4)建設局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制度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採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記錄並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文字記錄為以紙質文件或電子文件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為通過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方式,包括利用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實時記錄。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的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和案卷歸檔等環節進行全過程記錄。
『伍』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對行政機關起保障和監督職責對還是錯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對行政機關起保障和監督職責,這句話是正確的。推行行政內執法三項制度對於促進容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是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方式,直接關繫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
(5)建設局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制度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明確公示內容的採集、傳遞、審核、發布職責,規范信息公示內容的標准、格式,及時通過政府網站及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平台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
要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並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陸』 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和方法
1.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
(1) 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2)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4)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5) 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情況;
(6) 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投訴制度等執行情況;
(7) 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合法性。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狀況,組織開展專項行政執法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並對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實施過程中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4.實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范圍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規章備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按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作出下列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將處理決定按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1) 對公民處以5千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
(2) 吊銷執照、許可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
(3) 勞動教養和處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有關組織行政執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將依據、委託文件等材料分別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控告的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活動,及時組織查處或者責成有關部門查處。
8.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統計結果及分析材料分別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
9. 兩個以上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機構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報有決定權的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