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政治權利與法律權利的區別
政治權抄利與政治權力是襲基礎政治學的兩個重要概念,它們是對立統一的,既相互聯系,又存在區別。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並影響政治生活從而得以在社會的政治生活領域達到自我實現的權利。政治權利是社會成員參與和影響社會政治生活的權利。政治權力,是指在政治關系中,權力主體依賴一定的政治強制力,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作用於權力客體的一種政治力量。政治權力是主體對客體的影響力,反映二者的制約、服從關系。政治權力與政治權利是對立統一的關系,其對立性主要表現為兩者在許可權劃分與配置上的反比例關系和兩者在政治運行中的雙向互控;其統一性表現為兩者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轉化。
B. 基本政治權利與基本權利區別
1,范圍不同來
基本政治權利源: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遊行、集會等。
基本權利:包括政治權利之外,還包括人身自由的權利、社會經濟權利、獲得救濟的權利、社會生活權利、公民的平等權利。
2,概念不同
基本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
基本權利:是憲法確認的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權利。
3,表現形式不同
基本政治權利: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並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
基本權利:《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要消滅特權。
C. 基本權利、民主權利、政治權利有什麼區別
三者在范圍、概念、實現方式和意義的區別如下:
1、三者的范圍不同:
公民基本權利是憲法確認的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權利,除了包括政治權利之外,還包括人身自由的權利、社會經濟權利、獲得救濟的權利、社會生活權利、公民的平等權利。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2、概念不同:
而民主權利則是以民眾的知情權、言論權、參與權、監督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民眾的公共權利為內容的。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
3、實現方式和意義不同:
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
在現代民主和法治國家,民主權利是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民主權利的內容是人民主權的具體表現,保障人民民主權利是國家確認和踐行人民主權原則的必然要求。
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D. 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怎樣區別
我國政治權利主要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的權利,政治權利,主要是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
與此相對應的民事權利是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一種權利,如締結合同,侵權損害賠償,知識產權,財產權等等,其核心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
E. 政治權利 國家權利 公共權利三者的聯系與區別
政治權利
political rights
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並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標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憲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言論、集會、結社及遊行示威等權利,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權力:國家與法同在,無法無國,無國無法。國家是管理者的工具,也是被管理者的工具。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超越人權的絕對抽象的國家權力。國家權力建立在具體的公民權利之上,國家權力在人權面前必須止步。國家既是抽象的又是具體的,任何個人、政黨、政府都代表不了國家意志或國家權力,誰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等同於國家意志而強加於人。所以,國家權力的本質是公共的,法治就是多數人的理性選擇,雖不是唯一、最好的,但一定是較好的、可選的,是符合全社會各階層公民的基本需要的選擇。如果誰說總統的身份優越於罪犯的身份,那是反法治的思想意識的體現——因為在法律面前他們都沒有特權,是完全平等的。
公共權利是這樣一種權利狀態:即憲法意義上的每個公民應享受的基本權利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必須由集體和全民的名義代表———各公共(行政、企業、事業)部門根據它們自己的部門法的規定來行使,否則它們難以得到聲張。也就是說各種公民權利不能根據憲法上相對應的母權來有效行使,必須得到各公共權力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確認才能得到某種權利
F. 基本權利與政治權利的區別
憲法「公民的基本權抄利和義務襲」一章中規定的第一項憲法權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3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憲法和法律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原則。從法律角度看,法律平等是法律的根本屬性,一如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所言,「在任何程度上,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規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質」。 從權利角度看,法律面前的平等是一切其他權利實現的基本要求。所以,它不僅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
政治權利是國家保障公民有直接參預政治的可能。政治權利和自由是公民作為國家政權主體而享有的參預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或說是保障公民能夠參預政治活動的自由。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權力由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而公民個人享有的參預政治方面的權利,是國家權力屬於人民的基石,也是人民代表大會制政體的基石,它表明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
G. 解決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過於擴大有什麼意義 政治
1)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大幅度增加,居民衣、食、住、行、用等條件明顯改善,城鄉居民收入不斷提高。但近年來,城鄉居民之間收入差距呈現逐步擴大趨勢。
(2)我國現階段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個人收入分配製度,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必然使個人收入呈現多樣化的復雜現象,也必然會拉大收入分配的差距。
(3)從充分發揮各種生產要素的潛力、提高效率的角度看,這種收入差距的拉大有其必要性。但從社會公平的角度看,又要避免收入差距的過分懸殊。這是因為,收入差距過大不符合社會主義原則,也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更與共同富裕的最終目標相背離。因此,要合理調節收入分配,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規范個人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緩解城鄉居民之間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
(4)社會公平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之一,是衡量社會全面進步的重要尺度,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深厚基礎。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應當把維護社會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逐步建立起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和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努力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使全體人民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並朝著共同富裕的方向穩步前進。
(5)促進城鄉協調發展,一方面是加快城鎮化進程,支持和引導農民向城市流動;另一方面新時期解決城鄉差距又不能只靠把農村人口轉移到城市,而必須搞好農村、農業、農民的發展問題。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具備了較強的實力,能夠更好地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總體上就是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鄉村,通過更多地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促進城鄉協調發展,這是一個新的發展思路。
H. 公民就一定擁有政治權利嗎人民和公民的區別是什麼
(復1)不一定
(2)公民:具有制一定國家的國籍,依據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1、范疇不同:公民是與外國人相對應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內容。現階段,人民是指全體社會主義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
2、范圍不同:我國公民范圍比人民范圍更廣一些。
3、後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一切公民權利並履行全部義務;公民中的敵人則不能享有全部權利,也不能履行某些義務。
4、所指概念不同:公民一般表示個體的概念,人民所表達的是群體的概念。公民是指取得某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人民是指以勞動群眾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
總之,
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第二:公民比人民范圍大,公民包括全體社會成員,人民不包括全體社會成員,依法被剝削政治權利的人和敵對分子不屬於人民。簡單說,如同糧食包括玉米,玉米包括不了糧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