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鄉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分類的區別
城鄉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分類的區別:
科學的用地分類是促進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礎工作。在《標准與准則》(90版)和(97版)中,針對深圳規劃管理工作的特點和城市建設現狀,先後兩次制定了適用於深圳的「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標准與准則》(97版)的「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的一些用地類型的劃分和界定已經不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
本用地分類是在《標准與准則》(97版)「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的基礎上,遵循適應深圳特區內、外整體協調發展、市場經濟深入發展以及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等要求的修訂原則,參照相關國家標准,並結合深圳市近年來的規劃實踐而制定的;
城市用地分類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為分類的主導因素,兼顧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讓方式及所有權屬等相關因素。在編制本標准與准則時,充分考慮到深圳土地管理體制的要求,協調分別由國家建設部頒布的側重於城市建設用地分類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 137-90)與由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側重於非建設用地分類和管理的《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兩個標准;
本標准與准則將城市用地分為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共11大類、53中類、80小類,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實際情況,滿足城市規劃、地政管理及規劃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調研和《標准與准則》(97版)的檢討工作中,「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 的11大類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規劃編制、規劃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門的充分肯定;
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類標准在使用上的延續性,新的城市用地分類標准仍然保留了11大類用地的基本框架結構,僅對一些中類和小類用地類型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了調整。與國家標准《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 137-90)10大類用地的結構相比,本標准與准則中的「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C類)和「政府社團用地」(GIC類)之和相當於上述國標的「公共設施用地」(C類)。因此,新的用地分類標准也繼承了《標准與准則》(97版)中「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與國標具有很強可比性的優點;
在編制不同層次的規劃以及在規劃管理、地政管理和規劃研究的不同環節中,對城市用地的分類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標准與准則中確定的大類、中類和小類的三級用地分類體系,可適應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中對用地類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根據規劃及管理工作的性質、內容及深度的具體要求,採用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類別。在確定一個從土地使用權權屬或功能地塊角度不能再細分的地塊的用地性質時,如果地塊上包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獨立佔地的主要用地性質或使用功能時,在確定地塊的用地性質時應按照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通過並列列舉各用地類別來描述該地塊的用地性質;
為使各用地類型具有較好的識別性,便於用地類型在規劃圖紙及相關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使用英文字母與阿拉伯數字混合型代號。大類用地的代號採用用地類型名稱英文譯名的第一個字母;中類用地和小類用地的代號分別在大類用地代號後增加1~2位阿拉伯數字,形成新的代號來表示。為了保證適用本標准與准則「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各用地代號的系統性,本次修訂工作對用地代號重新進行了連續的編排。應用《標准與准則》(97版)「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編制的所有規劃成果(包括城市總體規劃、次區域規劃、分區規劃、法定圖則和詳細藍圖等),在後續的規劃實施過程中仍然沿用《標准與准則》(97版)的「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
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同層級用地類別之間存在著並列關系,而在大類——中類——小類這個層級序列上,存在著一個大類包含若干並列的中類、一個中類包含著若干並列的小類(部分中類用地沒有再細分小類用地的情況除外)的邏輯關系。
2. 什麼是城市建設用地它與城市用地有什麼不同
城市用地是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賦以一定用途和功能的土地的統稱。是回用於城市建設和滿足答城市機能運轉所需要的土地。城市建設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共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的總稱,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城市用地包括城市建設用地和非建設用地。
3.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是顏色不一樣,用地許可證是黃色的,鄉村建設許可證是棕色的。規劃部門涉及一書三證: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藍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黃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綠本)、《鄉村許可證》(棕本),在2008年1月1日前執行的《城市規劃法中》不涉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後執行的《城鄉規劃法中》把《鄉村許可證》納入其中,體現城鄉統籌,統一管理。城市總體規劃執行標準是《城鄉規劃法》各地區管理條例和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較大城市)、詳細規劃,規劃的編制基礎是國土部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部門核發的一書三證都是在總體規劃覆蓋范圍內。
《選址意見書》和《用地許可證》都是對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上建設項目的用地審批過程,其中只對政府劃撥土地項目核發《選址意見書》,劃撥及出讓土地都核發《用地許可證》,選址在前用地在後,在取得《用地許可證》後,再到國土部門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工程許可證》是在以上證件、施工方案、修規、施工圖等齊全、一致的情況下根據設計條件和申請建設的規模進行審批。
《鄉村許可證》主要是指鄉鎮總體規劃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建設項目的審批,城市總體規劃中納入城中村的土地有一部分也是集體土地,所以在對這些土地上建設項目(主要是住宅類、集體企業、畜牧養殖類)進行審批。這里括弧說到的項目必須是用於集體生產生活,因為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要是想蓋一個酒店,掙大錢,對不起,不行;要是瘋了蓋一個酒店樣子的集體食堂,供村民打飯,那行。
核發《鄉村許可證》的項目有可能取得《選址意見書》,因為有些項目是需要選址的,風電、電力等等。《鄉村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是一個階段,我大致列一下就清楚了:
如果是劃撥項目(機關、學校、公益事業)在符合總規、土地利用、環境要求、各類安全要求情況下先得到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書》,之後規劃、國土回來回發函,看地塊的用地指標(容積率、建築密度、退線等等),在於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規劃部門一看土地已經出讓了,再根據要求發《用地許可證》,土地一看規劃發證了,再看看這塊地是什麼地性,是國有還是集體(基本農田什麼的就不會出現了,因為在發《選址意見書》之前相關部門都聯合選址了)國有就發《國有土地證》,集體就發《集體土地證》,規劃一看證如果拿到了國有土地就對地上的建築批《工程許可證》,集體土地證就發《鄉村許可證》。
出讓土地的項目(地產開發等等)就免了《選址意見書》這個過程,與國土部門簽土地出讓合同,規劃一看簽了就發《用地許可證》,國土再看,規劃再看......再根據土地性質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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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設用地和規劃用地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規劃用地就是按照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內途使用土地,建容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
2、用途不一樣
規劃用地的用途沒有特別規定,建設用地是生活場所、操作空間和工程的載體,不是直接利用土壤,與土壤肥力沒有關系。
3、使用方式不同
規劃用地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規定,劃定的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用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取得方式:建設用地取得可以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方式。
5. 有誰知道村鎮規劃中城市建設用地包括哪些嗎
村莊整治規劃城市用地分類標准適用2012年1月1日實施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統一全國城市用地分類,科學地編制、審批、實施城市規劃,合理經濟地使用土地,保證城市正常發展,特製訂本標准。
第1.0.2條本標准適用於城市中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工作和城市用地統計工作。
第1.0.3條編制城市規劃除執行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與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類
第2.0.1條城市用地分類採用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0大類,46中類,73小類。
第2.0.2條城市用地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和歸類。
第2.0.3條使用本分類時,可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採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類別,但不得增設任何新的類別。
第2.0.4條城市用地分類應採用字母數字混合型代號,大類應採用英文字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應各採用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城市用地分類代號可用於城市規劃的圖紙和文件。
第2.0.5條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必須符合表2.0.5的規定:
第三章城市用地計算原則
第3.0.1條在計算城市現狀和規劃的用地時,應統一以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范圍為界進行匯總統計。
第3.0.2條分片布局的城市應先按本標准第3.0.1條的規定分片計算用地,再進行匯總。
第3.0.3條城市用地應按平面投影面積計算。每塊用地只計算一次,不得重復計算。
第3.0.4條城市總體規劃用地應採用一萬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分區規劃用地應採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現狀和規劃的用地計算應採用同一比例尺的圖紙。
第3.0.5條城市用地的計量單位應為萬平方米(公頃)。數字統計精確度應根據圖紙比例尺確定:一萬分之一圖紙應取正整數,五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後一位數,二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後兩位數。
第3.0.6條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數據計算應統一按附錄三表的格式進行匯總。
第四章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第4.0.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應以本標准作為城市建設用地(以下簡稱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准。城市建設用地應包括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九大類用地,不應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條在計算建設用地標准時。人口計算范圍必須與用地計算范圍相一致,人口數宜以非農業人口數為准。
第4.0.3條規劃建設用地標准應包括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和規劃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第一節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第4.1.1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分級應符合表4.1.1 的規定。
第4.1.2條新建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在第Ⅲ級內確定;當城市的發展用地偏緊時,可在第Ⅱ級內確定。
第4.1.3條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根據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規定確定。所採用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同時符合表中指標級別和允許調整幅度雙因子的限制要求。調整幅度是指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比現狀人均建設用地增加或減少的數值。
第4.1.4條首都和經濟特區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在第Ⅳ級內確定;當經濟特區城市的發展用地偏緊時,可在第Ⅲ級內確定。
第4.1.5條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但不得大於150.0㎡/人。。
第二節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
第4.2.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的規劃人均單項用地指標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第4.2.2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Ⅰ級,有條件建造部分中高層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規劃人均居住用地指標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少於16.0㎡/人。
第4.2.3條大城市的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宜採用下限;設有大中型工業項目的中小工礦城市,其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可適當提高,但不宜大於30.3㎡/人。
第4.2.4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Ⅰ級的城市,其規劃人均公共綠地指標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小於5.0㎡/人。。
第4.2.5條其它各大類建設用地的規劃指標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節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第4.3.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應符合表4.3.1的規定。
第4.3.2條大城市工業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取規定的下限;設有大中型工業項目的中小工礦城市,其工業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於25%,但不宜超過30%。
第4.3.3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Ⅳ級的小城市,其道路廣場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條風景旅遊城市及綠化條件較好的城市,其綠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於15%。
第4.3.5條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用地總和占建設用地比例宜為60~75%。
第4.3.6條其它各大類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
6. 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圖上規劃為「新增建設用地」是什麼意思可以建房子嗎
根據復國土資源部去年制制定的加強土地調控、嚴格新增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的政策,省級政府向國務院報批項目用地,需與國家發改委溝通,項目審批機關還必須就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劃布局、市場准入標准以及審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備和合規做出說明。
7. 城市規劃 非建設用地怎麼改成建設用地
在土復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制為非建設用地的地方要變成建設用地
要看他是什麼性質的地
集體農用地或未利用地:首先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還要看城市規劃是什麼,然後通過征地程序,變成國有建設用地才能用於開工建設。
國有農用地:也要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然後通過征地程序中的農用地轉用成建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