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 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北京市的相關規定都在《建築設計技術細則》,查這個就行,等同於各市的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貳』 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的第一章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范圍是本市行政區域。 北京是著名的歷史文化名城,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反映中華民族的歷史文化、革命傳統和首都的特點和風貌。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吸取、借鑒世界城市發展的文明成果,逐步建成現代化的城市。 城市規劃必須符合國情和市情,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
城市各項建設事業,必須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嚴格節約城市用地,建設節水型、節能型城市。 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市規劃院)是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的工作機構。
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規劃局)是區、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區、縣的城市規劃工作,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規劃編制工作受市規劃院領導。
街道辦事處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有關業務受區、縣規劃局領導。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
編制民族鄉以及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規劃,應當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社會和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發展的原則。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設等要求;在抗震和防洪重點地區,必須在規劃中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編制城市規劃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在城區、近郊區和其他特定地區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分區規劃;在遠郊區、縣編制區、縣域規劃和鄉域規劃;在近郊區的農村地區,編制鄉域規劃。
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廣泛聽取意見。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編制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專業規劃初步方案和有關資料。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城市總體規劃。遠郊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區、縣的區、縣域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和鄉域規劃。近郊區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區的鄉域規劃。
市規劃院對本市總體規劃方案中的各項專業規劃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規劃,在編制工作中進行業務指導和綜合協調。 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審批:
(一)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由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二)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遠郊區、縣的區、縣域規劃和遠郊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的總體規劃,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遠郊區、縣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近郊區的鄉域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遠郊區、縣的鄉域規劃,經區、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市規劃局審批,重要的由市規劃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六)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各項城市規劃依法批准後,報審部門應當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叄』 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第三章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近期建設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引導城市健康有序地發展。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結合城鄉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近期控制、引導城市發展的原則、措施以及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重點和建設時序。
第二十一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組織編制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重點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設。
第二十二條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點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導則,指導建設。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應當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本市依法實行規劃許可制度,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規劃許可。
規劃許可證件包括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相應的臨時規劃許可證。
城鎮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農村建設項目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四條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持土地使用證或者相關權屬證明文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了解規劃條件。現狀用地性質與土地使用證或者相關權屬證明文件登記的用途以及規劃用地性質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請建設。
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申請進行建設的,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土地管理和建設主體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規劃條件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村莊規劃提出,並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規劃管理有關技術規定。
第二十六條城鎮居住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應當明確同步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其具體建設時序,並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或者劃撥土地的依據。
城鎮居住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文件的規定同步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根據規劃條件委託編制用地權屬范圍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後,可以申請規劃審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申請提供規劃技術審查意見以及規劃信息咨詢等技術服務。
第二十八條重大城鄉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建設工程擴大初步設計方案。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大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擴大初步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設計任務。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劃條件、國家和本市的設計規范和標准進行編制。建設工程施工圖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批准內容。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沿道路、鐵路、軌道交通、河道、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
第三十一條本市土地儲備機構在實施土地儲備前,應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了解相關用地的規劃條件。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書面規劃條件,作為實施土地儲備授權批准文件的組成部分。
承擔土地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持土地儲備授權批准文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相關規劃許可。
第三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持以下材料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一)包含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情況說明的選址申請書;
(二)證明該建設項目屬於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文件;
(三)有關部門同意申請單位作為項目建設主體的批准文件;
(四)標繪有擬建項目用地范圍的規定比例尺地形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三條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安全、保密、環保、衛生等原因需要與其他建設工程保持一定距離的,可以進行獨立選址。
在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選址應當符合國有土地供應的相關規定。
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因節約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結合規劃道路、河道、綠化等公共用地進行安排。
城鄉公共服務設施確需結合規劃道路、河道、綠化等公共用地進行安排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選址意見書後2年內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續1次,期限不得超過2年。未獲得延續批准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選址意見書失效。
第三十五條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文件;
(三)測繪單位按照規劃要求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成果和依成果繪制的規定比例尺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出讓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應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七條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者備案文件;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測繪單位按照規劃要求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成果,和依成果繪制的規定比例尺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2年內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續1次,期限不得超過2年。未獲得延續批准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進行城鎮建設工程建設的,應當持以下材料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建設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文件或者相關文件;
(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重大城鄉基礎設施項目應當提交經過審查的建設工程擴大初步設計方案,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鎮居民個人申請進行建設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2年內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續1次,期限不得超過2年。未獲得延續批准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四十一條在規劃農村地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設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規劃農村地區,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可以實行規劃許可管理,規劃許可管理應當依據村莊規劃進行,管理應當與服務相結合,並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村民住宅建設的,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在規劃村莊以外的現狀村莊,在規劃實施前確需進行建設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發展進程和規劃實施的需要核發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城鎮建設項目因施工或建設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需要臨時佔用土地或建設臨時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期滿需要延續的,經批准期限不得超過1年。
因城鄉建設需要或者臨時使用期屆滿的,建設單位應當無條件拆除臨時建設工程及設施。為建設主體工程申請的臨時建設工程,應當在主體工程申請規劃核驗之前拆除。
第四十四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進行核驗。
未經規劃核驗或者經規劃核驗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涉及違法建設的,按照法律和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齊全、准確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竣工檔案中應當附有測繪單位的測量報告。
第四十六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依據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被撤銷、撤回、吊銷或者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相應的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房屋權屬證件記載的用途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使用性質;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與房屋用途相關的行政許可證件應當與房屋權屬證件記載的用途一致。
需要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應當到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八條有關機構在依法處置房屋、土地權益前應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了解有關規劃情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肆』 北京有沒有北京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有自己的一些地標,我手上也不全,而且還是紙質的,這里也沒辦法提版供給你。
而且已經實行新權的土地分類了嘛,估計很多新的東西正在弄吧,我不知道以前的還能不能用。
如果你做項目的話,我建議你去問規劃部門要,或者問清楚。要不你後期改動可能會很大。
『伍』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的工作成果
北京市規劃院自1986年成立以來,圍繞市政府城市建設的中心任務和建設重點,開展和完成了多層次、多專業的規劃編制和規劃設計工作。
北京市規劃院建院以來,廣泛開展了對外學術交流與技術合作,與韓國首爾市政開發研究院等機構建立了長期交流關系,與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規劃設計事務所合作完成了多項規劃設計項目。
主要成果包括:北京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北京皇城保護規劃、北京2008奧運規劃、商務中心區規劃、中關村科技園區規劃、順義和亦庄等新城規劃、北京中軸線城市設計、地下空間規劃、限建區規劃等。同時,北京市規劃院還主持或參與完成了一批重大項目的規劃研究工作,如北京航空遙感綜合調查應用、北京市城市交通綜合體系規劃研究、北京城市空間發展戰略研究、北京市能源發展戰略研究、北京市綜合生態規劃研究等。全院有近百項規劃設計和研究成果獲得國家、建設部、北京市科技進步獎和優秀規劃設計獎。
完成了大量規劃編制及研究工作,主要成果有:北京市中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北京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部分)、近遠郊部分鄉鎮域規劃、中心城部分重點地區規劃調整及城市設計導則、北京市土地儲備規劃、城市建設用地實施規劃、永定河綠色發展帶綜合規劃、北京市養老及教育等專項規劃、北京市城市設計導則編制辦法等等,其中大多項目獲得了建設部及北京市的各類優秀設計獎項。為更好地使城市規劃在經濟建設用發揮龍頭作用,詳規所還將積極進取,加強研究,不斷探尋新時期城市規劃編制的新方法,永葆技術隊伍的先進性。
『陸』 北京城市規劃中級職稱怎麼評
為加強我市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保障我市安全生產工作順利進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北京市工程技術系列安全工程專業職稱評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並於2015年8月1日起實施。
按照《關於深化職稱改革試行社會化職稱評審的意見》(京人發〔2003〕49號)和《關於2015年度北京市職稱評審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專技發〔2015〕22號)有關要求,經研究決定,2015年起,我市設立北京市工程技術系列(安全工程)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根據《北京市工程技術系列(安全工程)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試行辦法》(詳見附件)及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北京市工程技術系列安全工程專業副高級職稱評價工作。
一、制定依據
《通知》主要依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及其《實施意見》、《北京市人事局關於深化職稱改革試行社會化職稱評審的意見》、《關於2015年度北京市職稱評審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要求制定。
二、適用范圍
在北京地區從事安全科學技術開發與推廣,安全工程設計與施工,安全生產運行控制,安全監測檢驗、咨詢評價與評估認證,事故預測預防與調查分析,職業危害防治,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與服務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級別名稱與評價方式
按照工程技術系列試行條例等有關要求,安全工程專業職稱等級設置為四個等級,採用不同的評價方式。
本通知所列內容為副高級(高級工程師)有關要求,其他級別按照相應考試或評審規定執行,具體內容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網址:www.bjrbj.gov.cn)人事考試頻道。
級別和名稱
評價方式
正高級
高級工程師(教授級)
參加北京市高級工程師(教授級)職稱評審。
副高級
高級工程師
參加北京市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
中級
工程師
參加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
初級
助理工程師
參加北京市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
四、專業設置
專業領域
專業技術工作內容
安全技術領域
安全科學技術開發與推廣,安全工程設計與施工,安全生產運行控制,安全監測檢驗、咨詢評價與評估認證,事故預測預防與調查分析,安全監督監察,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與服務等技術工作。
職業健康領域
職業危害防治,生產場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監測、控制技術;職業危害的識別、評價、分級技術;職業健康工程設計、施工和評估及與此有關的實驗測試;職業健康防護用品研製、開發;職業健康技術標准、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五、副高級(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一)申報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2、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7年。
3、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並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以上。
4、大學專科或大學普通班畢業滿10年,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0年,取得工程師職稱滿8年。
5、中專畢業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5年,取得工程師職稱滿10年。
6、取得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並依法注冊後,連續注冊並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以上。
(二)申報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人員的職稱外語和計算機要求符合北京市有關規定
六、工作流程及時間安排
(一)申報人員可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陸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網址:www.bjrbj.gov.cn),進入用戶定製中心後,選擇北京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系統進行網上申報。網上申報並初審通過後,按照北京市工程技術系列安全工程專業職稱評審服務機構(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要求,按照現場提交材料、審核、答辯等工作流程進行。
(二)網上申報時間:2015年9月21—29日;現場審核及材料報送時間:2015年10月12—16日;現場答辯時間:2015年11月下旬。
(三)申報材料等有關具體要求和詳細工作流程,可查詢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或致電咨詢。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