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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解讀

發布時間:2020-11-27 04:46:04

1.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權威解讀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1年11月23日經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直以來,我省十分重視城鄉規劃的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分別於1990年和1997年制定並頒布實施了《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和《吉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多年來,這兩個地方性法規對推動城市和村鎮建設,規范規劃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二十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別是城市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城市建設投資主體的多元化,使得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體制、運作方式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城鄉規劃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原條例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我省現實城市規劃工作的需要。
2007年全國人大會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城鄉規劃法》,在進一步明確城鄉規劃綜合調控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礎上,在制度上也有很多創新。但從《城鄉規劃法》施行的情況看,該法在規劃編制和審批、規劃許可實施、臨時用地及臨時建設管理、違法行為處罰等方面的一些規定仍較為原則,迫切需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細化落實,以便於操作。《條例》的出台,將進一步提升我省城鄉規劃工作的法制化和規范化水平。
《條例》共七章七十五條,內容包括總則、城鄉規劃的制定、城鄉規劃的實施、城鄉規劃的修改、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1、完善城鄉規劃體系。城鄉規劃是政府引導和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一項重要公共政策,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是嚴格實施城鄉規劃、防止盲目建設的前提和基礎。《條例》在總結我省城鄉規劃發展的實踐成果的基礎上,對城鄉規劃體系進行了梳理。明確了包括省域、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法定規劃體系,並完善了各類城鄉規劃的制定、審查、審議、批准、公示以及評估、修改的內容、程序。(第二章、第四章)
2、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促進城鄉統籌。《條例》中明確提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明確了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制定和審批程序。我省在六五期間即開展了村莊和集鎮的規劃編制工作,為了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統籌城鄉各項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變農村落後面貌,《條例》提出我省境內的鄉和村莊都應當編制鄉和村莊規劃的要求。同時,建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制度。但由於國家1993年頒布實施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正在修訂中,故本條例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辦理要件、程序、時限等內容未作具體規定。(第二條、第二章第五節、第三章第五節) 1、建立事權統一的規劃行政管理體制。明確了包括各級規劃管理部門以及長白山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劃管理職責。針對目前存在的規劃管理許可權下放問題,《條例》明確提出各城區、各類開發區(園區)應納入統一的城鄉規劃管理。(第六條)
2、建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度。為保障我省城鄉規劃工作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權威性,《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城鄉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的總體協調、可行性的研究審查、審議工作。明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草案須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可上報審批。(第七條、第二十條)
3、建立空間管制制度。空間管製作為一種有效而適宜的資源配置調節方式,日益成為區域規劃尤其是城鎮體系規劃的重要內容。《條例》要求省、市(州)、縣(市)三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嚴格實施城鄉規劃的適建區、限建區、禁建區管理,通過劃定區域內不同建設發展特性的類型區,制定其分區開發標准和控制引導措施,協調社會、經濟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第三十一條) 1、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許可(即一書三證)制度。城鄉規劃審批和許可制度是城鄉規劃實施的核心,同時也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流程中的重要環節。《條例》一是建立了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分級審批制度,明確選址意見書(一書)辦理程序、時限和有效期。明確提出需要省級規劃選址的建設項目(第三章第二節)。二是按行政區劃層級和土地性質、取得土地的不同方式區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三證)制定,並對規劃許可的主體、程序、條件、內容、時效、變更等作了明確規定(第三章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
2、加強規劃條件管理。規劃條件主要包括規劃地塊面積、使用性質、建設強度、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配置原則等相關控制指標和要求,是實施規劃許可的重要內容。《條例》明確了規劃條件的內容和法律地位,並嚴格了規劃條件變更條件和程序,有效防止行政許可過程中的腐敗問題發生。(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3、完善全過程規劃管理制度。強化對建設工程定位、驗線的規范管理,明確提出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制度。同時,嚴格了規劃批後監管工作,完善層級監督制度,並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和省級城鄉規劃動態監管系統,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督管理。(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十一條、第五章) 1、加強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近年來,「重地上、輕地下」的規劃管理模式引發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並造成了城市空間資源的流失。為了嚴格規范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條例》規定,對附著地面建築進行的地下工程建設,應當與地面建築同時辦理規劃許可。獨立開發的地下空間、管線等設施,應當單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第三十二條)
2、加強對佔用土地獨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改變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等工程的規劃管理,要求其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第五十二條)
3、明確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規定了臨時建設工程許可程序、使用期限,並著重提出不得辦理臨時建設規劃審批手續的各類情形,避免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避免以臨時建設之名建造永久工程。(第三章第六節) 《條例》明確了包括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規劃編制單位、勘查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等各類行為主體的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加大了違法違規成本,對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了界定,並增加了強制拆除的規定(第四十條、第六章)。

2. 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政策解讀怎麼寫

《城鄉規劃法》中,沒有對「兩排房子之間的間距」作出規定的內容。

3. 《城鄉規劃法》六十四、六十八條解讀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4.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解讀

山西省的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速度都在加快,建設規劃問題空前突出。《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此,記者就有關問題走訪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總規劃師李錦生並回答了相關問題。
記者問(以下簡稱記):李總,你好,《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9年11月26日由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貫徹《條例》,提高全社會對《條例》的認識,准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內涵,依法做好我省城鄉規劃工作,促進全省特色城鎮化健康發展,請您將《條例》的起草過程、起草《條例》時考慮的主要因素及《條例》的主要內容給我們做一下詳細解讀。
答(以下簡稱李):好的。首先我代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山西日報》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及城鄉規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下面,我就《條例》的起草過程、起草《條例》時考慮的因素及《條例》的主要內容作一個簡要的介紹。
《條例》起草准備的過程比較長,也比較充分,從2000年建設部起草《城鄉規劃法(草案)》時起,我廳就跟隨建設部同步開展了《條例》起草的准備工作,到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我廳即成立了以廳黨組書記、廳長王國正同志為組長的《條例》起草工作領導組,並從太原、陽泉、長治、晉城、臨汾等市及清徐、平遙、陽城、懷仁等縣抽調人員參與起草工作。在省人大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大力支持、幫助、協調下,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人大分別組織召開了兩次立法論證會,書面徵求了各市及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分別在省政府法制網和山西人大網以及人民代表報刊登了《條例(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徵求對《條例》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條例(草案)》先後修改近70餘稿。
縱觀《條例》起草過程,《條例》起草體現了以下四個特點:一是進行了長時間的精心准備;二是堅持了開門立法和民主立法;三是廣聚了民意和廣集了民智;四是得到了各級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
記:國家於2008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了《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法》是在總結《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行基礎和我國城鄉規劃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出台的一部新的法律。《城鄉規劃法》貫徹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解決了當前城鄉規劃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已經具有很高的科學性,你們在起草《條例》時對《城鄉規劃法》是怎麼認識的,考慮了哪些因素?
李:你問的這個問題非常好,正如你所提到的,《城鄉規劃法》的確是一部新的法律,也是一部好的法律;但是,《城鄉規劃法》是站在全國層面制定的一部法律,由於其法律地位層次高,針對和規范的是全國的城鄉規劃工作,對有關內容只能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和要求,不可能將其規定的很細、很具體,而我們是要用法律規范和指導實際工作的,因此,從實際工作出發,我們感覺還需要深化和細化《城鄉規劃法》的有關內容,以增強其操作性。同時,省委、省政府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特色城鎮化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戰略和要求,需要我們在《條例》中進行貫徹落實,以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另外,我們山西還具有我們自己的特色,我省城鄉規劃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也需要通過制定《條例》進行解決。
基於上述考慮,我們在起草《條例》時主要考慮了以下三個因素:一是要體現我省特色;二是要認真分析研究我省城鄉規劃工作中到底存在哪些突出問題;三是要深化、細化《城鄉規劃法》,增強《條例》的操作性。
記:聽你這么一說,我明白了,你們在起草《條例》時,是經過認真研究和考慮的,接下來,請你給我們詳細解讀一下《條例》的主要特點吧。
李:按照上述考慮,《條例》在遵循《城鄉規劃法》原則的基礎上,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我省三個發展的要求,重點強調了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和以人為本,突出了城鄉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針對我省城鄉規劃工作中存在的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滯後、隨意改變規劃及違法建設行為屢禁不止、規劃實施和監督檢查機制不完善等突出問題,著重在城鄉規劃編制、實施、修改以及監督檢查等方面進行了強化,對《城鄉規劃法》進行了細化,增強了《條例》的操作性。
《條例》的特點,概括起來將主要有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體現了山西特色。我省是煤炭資源大省,也是歷史文化資源大省。煤炭等資源的長期大規模開發利用,形成了大量的工礦型城鎮,產業單一、城鎮功能不完善、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差以及輻射帶動能力不強等問題,影響和制約了我省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雖然近年來有所加強,但由於對保護的認識不足和保護投入不足,損毀嚴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亟待加強。針對這些突出問題,《條例》對工礦性城鎮的發展建設提出了指導性要求;強調和加強了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如《條例》作出省人民政府應當公布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公布市級、縣級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建築等規定。
二是完善了城鄉規劃體系。按照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的原則和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要求,《條例》確定單獨制定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同時,明確了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的地位;規范了專項規劃的編制與審批行為,形成了由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和專項規劃構成的較為完整的城鄉規劃體系。此外,為適應產業結構及空間布局調整的要求,將可能在中心城區以外布置的獨立產業用地也納入了城鄉規劃。
三是強化了規劃實施。針對城鎮總體規劃與實施脫節及建設無序等問題,《條例》強化了近期建設規劃,建立了城市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制度。
在規劃實施管理方面,《條例》在《城鄉規劃法》的基礎上,完善和強化了有關環節的管理。如《條例》作出分期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項目整體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提出分期建設計劃,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分期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一建設期應當包括相應的配套設施和綠地。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放線;在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施工前,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後,方可進行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建設等規定。
四是增強了可操作性。《城鄉規劃法》對城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和規劃條件作了原則性規定,對城鎮體系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則沒有作出規定。《條例》在《城鄉規劃法》的基礎上,對《城鄉規劃法》提出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進行了充實和細化;同時,明確了城鎮體系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如《條例》提出規劃地塊的土地用途、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指標規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防災減災設施配套建設的指標和布局等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規劃地塊有歷史文化遺產的,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還應當包括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建設控制指標和規定以及保護區界線等規定 。
為適應城鎮快速發展的需要,《條例》將城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分為修編、調整和完善三種情形,並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審批程序;同時,對這三種情形分別作出了解釋,增強了城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操作性。
五是形成了對項目全過程的管理體系。建設項目管理環節多,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職責。為加強對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保障規劃的實施,有效預防和遏制違法建設,《條例》對建設項目的各個環節的管理和有關部門、單位的行為進行規范。如《條例》作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權屬登記;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建設;拒不停止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停止對施工場地供水、供電,供水、供電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依法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等規定。
六是建立了完善的監督體系。為加強對各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劃部門編制、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保障城鄉規劃工作依法進行,《條例》在《城鄉規劃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人大、上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和社會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形成了完善的城鄉規劃監督體系。如《條例》作出各級人民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應當包含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和規劃審批機關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進行監督檢查。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作出評價,並進行動態監測;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關系他人利益的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將擬許可的事項及內容在項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時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許可決定作出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放線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牌,公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內容等規定。
七是其他方面的特點。1.確立了規劃委員會制度。《條例》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2.對城鎮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作出了指導性規定。《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城鎮新區開發和建設中的土地使用強度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城鎮舊區的改建,應當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築,注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地段進行改建。3.規范了許可條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得作為規劃審批的前置條件。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是什麼

6.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解讀

湖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要求和湖北發展實際,條例將城鄉統籌及鄉村規劃納入調整范圍,並明確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體現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務設施。
據了解,為更多結合湖北實際、體現湖北特色,條例名稱由一審時的《湖北省實施辦法(草案)》變成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法》。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紹明介紹說,通過向社會各界及省人大城市環境資源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等方面徵求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鄉鎮政府確定有關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的機構或人員、在鄉鎮規劃編制資金等方面給予保障等內容。
為此,條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時,應當提出區域村莊布局的指導意見;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同步制定鎮、鄉的村莊布局規劃;鄉鎮政府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省政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
條例第14條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體現農村特色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道路、供電、供水、學校、衛生所、文化站、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
條例同時明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在草案徵求意見的過程中,一些委員和地方提出,城鄉規劃關繫到長遠發展,不得隨意修改。對此,條例在總則中規定,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許可權進行;規定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法定情形,並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條例還特別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做出限制。條例第26條規定,組織編制機關只能在總體規劃需要、實施重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及防災減災等重點項目需要、經組織編制機關組織論證認為確需修改等四種情形下才能進行修改;且修改前需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
為保障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民主性,條例規定,城市、縣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務員、法學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大事項,為規劃決策提供參考;同時,城鄉規劃實行批前批後公示制度,並提供監督檢查處理結果的信息資料,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條例還強化了城鄉規劃向人大報告備案制度,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依法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摘要解讀

導讀:隨著城市化的發展進程越來越快速,很多農村都開始步入城鄉結合部這種狀態,但是任何地區都應該有一定之規,所以我國在2015年的4月對城鄉規劃法又進行了新的調整使之更符合現在的社會狀態,今天小編就和大家聊聊新的城鄉規劃法。

城鄉規劃法對於加強城鄉結合部的管理和統籌整體的空間布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規定準則。合理的開發鄉村能夠改善我們的人居環境,並且能夠大力促進城鄉的經濟的全面發展,更加相應我國的可持續發展的國策。其實城鄉規劃法要理解起來不難,主要可以分為以下這幾大類。


第一,加強城鄉之間的整體規劃管理。我們做任何事情尤其是大事,一定會有一定的計劃,而規劃就是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的一個重要內容。城鄉規劃法存在的一個重要意義就在於,在規劃城鄉管理上能夠做到有法可依,並且還能在全局性和綜合性上有一定的領導方向,並且在實施過程中能夠對整體有控制和監督指導的根據。


第二,強化城鄉布局,改善人居環境和空間的整體利用。雖然說加強城鄉規劃的管理是城鄉規劃法的一個立法目的,但是立法也不能僅僅是加強管理,還要從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上下功夫,所以,將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以及實施的活動納入了法律條文,可以讓大多數普通群眾享受法律保護。城鄉規劃法的根本訂制目的還是要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第三,加強經濟協調,促進全面發展。一個好的城鄉規劃方案可以將城鄉的整體利益相結合,並且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且政府部門制定的規劃一定是從長遠的發展方向來統籌兼顧,對城鄉地區的以後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四,對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統一安排。在一定時期內的鄉和村莊的經濟和土地的發展利用綜合部署,因為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范圍比較小,所以在規劃過程中建設等活動的形式還是比較單一的,要求相關部門對這種地區的規劃要總體規劃還要詳細規劃的必要性不大,而且還可能會造成一定的人員浪費,所以結合當地整體布局,進行統一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摘要解讀就到這里了,城鄉規劃法是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城鄉經濟的重要根據,所以相關人員和群眾在需要進行城鄉建設時一定要做到依法行事。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 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 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模森管部門提出申請。
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 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凱拆准。城市、縣人民政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 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旦孫畝 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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