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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19號

發布時間:2021-02-11 14:57:43

A.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12號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2012年7月2日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審定,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陳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十一、刪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七條第二項。
刪除第八條第二項。
刪除第九條第二項。
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注冊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四條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705號頒布令有加蓋公章的嗎

國務院部委的命令一般稱之為部門規章,有效頒布的部門規章都需要加蓋公章。你所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705號頒布令,具體情況可以到住建部的網站上查詢,或者通過司法部網站查詢。正式公文都會加蓋公章,但網上公示的一般沒有公章,但是,在各大機關的網站上公示有其相應的公信力,可以視為加蓋公章,如果確需加蓋公章版的公文,可以申請行政公開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開,該公文或提供有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C.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注冊師有什麼影響

《通知》第四點提出: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規定的資質換證調整為簡單換證,資質許可機關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企業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確定的審批許可權以及建市[2015]20號文件規定的對應換證類別和等級要求,持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到資質許可機關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具體換證要求另行通知)。將過渡期調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失效。

《通知》第五點提出:取消《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准要求進行檢查」的規定;取消第四十二條關於「企業最多隻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的規定。

《通知》最後強調:各地要認真組織好建築業企業資質換證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准條件進行動態核查。
建造師需求總數量=各類資質企業數量×單企業需求數量。(暫不考慮項目影響)

我們要關注兩個因子「各類資質企業數量」和「單企業需求數量」:

1、單企業需求數量主要取決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本次《通知》沒有對《標准》中建造師數量進行調整,所以單企業建造師需求數量不變。

2、各類資質企業數量,《通知》出台後,最大限度保留了建築企業,不會因為換證而使企業數量減少,若按原先換證要求——考核建造師等指標,可能會有一大批企業不能順利換證,有的企業可能會轉行、降級或倒閉,企業數量必將減少,建造師需求總數量也必然減少。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建築市場對建造師需求總數量不會因為《通知》的出台而減少!

而建造師實際需求數量,將取決於事中事後資質動態檢查的力度,是否按《通知》最後強調的「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准條件進行動態核查。」則要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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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廢止了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修改下列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一、廢止下列規章

1、《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1991年7月8日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2、《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1993年12月4日建設部令第30號發布)

3、《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43號發布)

4、《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1989年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5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4號修正)

5、《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7號修正)

二、修改下列規章

1、將《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號)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徵用」修改為「使用」,第十七條中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將《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4號)第一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城鄉規劃法》」,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徵用」,第四十七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4、將《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55號)第七條第一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8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7、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九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8、將《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9、將《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0、將《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7號)第一條、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1、將《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9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二十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2、將《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3號)第三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3、將《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的第十五項行政許可刪除。

14、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5、將《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4號)第一條、第十七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6、將《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5號)第一條、第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由上可見,110號令並沒有廢止,只是修改了第39條中的一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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