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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令22號

發布時間:2021-02-11 20:29:59

⑴ 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是否有效

是現行有效的。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內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
實施意見容》的通知
建市[2015]20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建市[2014]159號),我部組織制定了《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我部建築市場監管司聯系。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1月31日
…………………………
(四十九)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原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41號)同時廢止。

⑵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注冊師有什麼影響

《通知》第四點提出: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規定的資質換證調整為簡單換證,資質許可機關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企業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確定的審批許可權以及建市[2015]20號文件規定的對應換證類別和等級要求,持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到資質許可機關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具體換證要求另行通知)。將過渡期調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失效。

《通知》第五點提出:取消《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准要求進行檢查」的規定;取消第四十二條關於「企業最多隻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的規定。

《通知》最後強調:各地要認真組織好建築業企業資質換證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准條件進行動態核查。
建造師需求總數量=各類資質企業數量×單企業需求數量。(暫不考慮項目影響)

我們要關注兩個因子「各類資質企業數量」和「單企業需求數量」:

1、單企業需求數量主要取決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本次《通知》沒有對《標准》中建造師數量進行調整,所以單企業建造師需求數量不變。

2、各類資質企業數量,《通知》出台後,最大限度保留了建築企業,不會因為換證而使企業數量減少,若按原先換證要求——考核建造師等指標,可能會有一大批企業不能順利換證,有的企業可能會轉行、降級或倒閉,企業數量必將減少,建造師需求總數量也必然減少。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建築市場對建造師需求總數量不會因為《通知》的出台而減少!

而建造師實際需求數量,將取決於事中事後資質動態檢查的力度,是否按《通知》最後強調的「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准條件進行動態核查。」則要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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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建築市場的資質管理是如何進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9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12月30日經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汪光燾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陳政高
2015年1月22日
第一章總則折疊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建築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築材料,開展綠色施工。[1]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折疊
第八條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並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1]
第三章延續與變更折疊
第十八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十九條企業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後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合並、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准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1]
第四章監督管理折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是否滿足資質標准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歸檔。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後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於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准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向社會公布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1]
第五章法律責任折疊
第三十五條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准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准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折疊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1]
辦理程序折疊
(一)受理
申請人登錄北京建設網網上辦事大廳,填報相關信息,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內資建築業企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兩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新設立企業除外);
(4)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復印件(新設立企業,申請增項最低資質等級的除外);
(5)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新設立企業應提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文件);
(6)企業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復印件;
(7)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8)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
(9)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必須具有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反映專業類別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10)資質標准要求企業具有設備、廠房的,企業應提交設備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廠房產權證或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11)代表性工程的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竣工驗收單(備案表)或質量核驗資料復印件(新設立企業,申請增項最低資質等級的除外)。
2.企業因重組、改制、分立,需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的,除第1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組、改制、分立方案;
(2)股東會決議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復印件,企業股份中含有國有資產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材料復印件;
(3)分立後的新企業分別申請原企業的同一項資質類別的,應當提交承繼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3.由建設部負責審批的外省市建築業企業遷入北京,除第1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批復材料復印件;
(2)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三年市場行為證明材料復印件;
(3)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檔案遷移證明材料復印件;企業名稱如發生變更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材料復印件。
4.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申請辦理上述事項的,除提交對應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兩份;
(2)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3)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各方近期的銀行資信證明復印件;
(4)企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的委派函、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5)企業聘用外國服務者為本企業有職稱經濟、技術管理人員的,還需提供身份證(或護照)、學歷證書復印件,以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6)直接申請二級及二級以上資質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需提供其外國投資人於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國企業資質證書》或《承包工程批准證書》復印件。
企業申請資質每增加一類專業的,需相應增加一套申請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印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標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受理標准查驗申請材料。
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不符合標准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或者無需取得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即時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時限 :即時
(二)審查
標准:申請人條件符合《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3號)、《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07]241號)、《建設部關於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建市[2003]73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建建[2001]82號)的規定。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審查標准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北京建設網上核查人員資格和工程業績,同時將申報資料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電各市級專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各市級專業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反饋市建委。其中:涉及消防、供電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同建築業企業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審查程序。
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後,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時限:15個工作日
(三)決定
標准:同審查標准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同意審查意見的,簽署意見,轉告知人員。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轉告知人員。
時限:4個工作日
(四)告知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准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並在10日內將資質證書送達申請人。
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辦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時限 :1個工作日(不包括送達期限)

⑷ 建築企業資質就位截止日期是不是提前了

沒有提前,截止2016年上半年。
直接換證就行了,取消傳言的就位一說了。

⑸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回鄉建設部令第答9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0年12月31日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節選】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修改下列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二、修改下列規章
1、將《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號)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徵用」修改為「使用」,第十七條中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⑹ 住建部關於施工企業退約金幾號文件

綜合類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2015年工作要點 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印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2015年工作要點》(以下簡稱《工作要點》)。 《工作要點》提出,2015年,建築市場監管工作思路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及全國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會議精神,以推進建築業發展改革和提升建築業企業競爭力為核心,以規范建築市場秩序和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為主線,繼續推進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繼續加強建築市場監管,優化建築市場環境,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建築業企業轉型升級。 重點做好四個方面工作: (1)深化改革,著力提升企業競爭力:籌備召開全國建築業企業發展會議、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創新建築設計市場管理機制。 (2)加強督導,繼續推進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嚴厲打擊違法承發包行為、加快推進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基礎資料庫建設、進一步發揮工程監理作用。 (3)健全制度,繼續加大建築市場監管力度:推進建築市場法規制度建設、優化建築市場環境、強化建築市場動態監管。 (4)精簡效能,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資質審批內容、創新資質審批方式、加大信息公開。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類 二、《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頒布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許可、延續與變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2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予以廢止。 1、申請資質許可由部省市三級審批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其中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擁有獨資或者合資的勞務企業。 根據規定,建築企業資質許可實行三級審批,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資質,但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值得注意的是,由住建部進行資質審批許可的企業,除國資委直接監管的企業可直接向住建部申請外,其他企業應當向注冊地省級住建部門提出申請。後者提交申請後的審批時限為:省級住建部門初審20個工作日,住建部(及相關部門)審查60個工作日,公示期10個工作日。 根據規定,建築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住建部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5年。 2、管理12種情形不予批准資質升級 規定第23條明確提出,建築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資質升級和增項:1.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2.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施工的;6.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7.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8.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准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10.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11.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12.存在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3、處罰騙取資質者3年內不得再申請 規定明確提出,取得建築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條件。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准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住建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資質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可撤回其資質證書,被撤回資質證書的企業,可在資質被撤回後3個月內,申請低於原等級的同類別資質。

⑺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廢止了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修改下列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一、廢止下列規章

1、《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1991年7月8日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2、《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1993年12月4日建設部令第30號發布)

3、《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43號發布)

4、《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1989年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5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4號修正)

5、《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7號修正)

二、修改下列規章

1、將《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號)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徵用」修改為「使用」,第十七條中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將《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將《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4號)第一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城鄉規劃法》」,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徵用」,第四十七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4、將《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55號)第七條第一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將《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8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7、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九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8、將《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9、將《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0、將《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7號)第一條、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1、將《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9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第二十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2、將《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3號)第三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3、將《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的第十五項行政許可刪除。

14、將《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5、將《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4號)第一條、第十七條中的「《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6、將《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5號)第一條、第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由上可見,110號令並沒有廢止,只是修改了第39條中的一個名稱。

⑻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內》的通知
建市〔2015〕20號
各省、自治區容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建市〔2014〕159號),我部組織制定了《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我部建築市場監管司聯系。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1月31日

⑼ 住房城鄉建設部叫停22項職業資格認定有哪些

住建部叫停22項職業資格認定
2015-04-11 16:50:51 來源: 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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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訊(記者羅琴)室內設計師、景觀設計師及建築保溫工程項目經理等22項職業資格的評價、認定、發證等工作被叫停了,這是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近日下發的通知明確的。
據悉,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建築保溫工程項目經理、裝飾項目經理、室內設計師等22項職業資格,均為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直屬單位、部管社團自行設置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4月11日,記者從住建廳獲悉,該廳已向下屬各單位轉發了該通知。
記者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切實加強職業資格設置和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求相關單位立即停止開展與這些職業資格相關的評價、認定、發證等工作,不得以這些職業資格的名義開展培訓活動,或以其他方式變相開展與這些職業資格相關的活動。
據悉,職業資格的設置和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直屬單位、部管社團均不得自行設置職業資格;確有必要設置的,應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設置意見,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後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統一規劃和管理。同時,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相關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督促相關單位停止開展與上述22項職業資格相關的活動。
附國務院決定取消的相關職業資格目錄:
建築保溫工程項目經理、地面供暖工程項目經理、建築防水工程項目經理、古建園林工程項目經理、裝飾(住宅)監理(師)、裝飾項目經理、裝飾材料管理師、裝飾施工管理師、裝飾質量管理師、建築裝飾設計師(含室內陳設、傢具與廚衛、幕牆設計)、建築表現製作師、民族(古)建築維護師、民族(古)建築修繕師、中國古建營造師、民族建築設計師、室內設計師、景觀設計師、建設行業專業技術管理職業資格、建築業企業法務總監(法務經理)、法務助理、房地產置業法律顧問(咨詢師)、全國電氣智能應用水平考試

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二零一六十一號文件

查了半天。
建市罰字[2016]11號

被處罰人:北京華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斌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清路8號科技財富中心B座1501室

北京華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9日8時20分許,在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大學附屬中學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工地,作業人員在基坑內綁扎鋼筋的過程中,筏板基礎鋼筋體系發生坍塌,發生一起造成10人死亡,4人受傷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根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提請吊銷清華大學附屬中學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資質證書和責任人員執業資格的請示》(京建文[2015]91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華附中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12·29」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結案的通知》(京政辦函[2015]45號)認定,你公司作為該工程的監理單位,對該項目監理工作履職不到位,對總包單位備案項目經理長期未到崗履職的情況,未及時下達監理指令;未及時發現並糾正作業人員未按照鋼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業的違規行為;對項目部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監理不到位。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部於2015年8月24日向你公司發出了《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建市罰聽告字[2015]42號)。你單位於2015年9月14日簽收了告知書,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公司吊銷房屋建築工程監理甲級資質的行政處罰。請你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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